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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时期景德镇陶瓷业社会民间管理
——基于《景德镇新安书院契录》的考察

2014-04-24郑乃章莫云杰苗立峰熊春华

陶瓷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瓷业会馆景德镇

郑乃章,莫云杰,苗立峰,熊春华,吴 洁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403)

晚清民国时期景德镇陶瓷业社会民间管理
——基于《景德镇新安书院契录》的考察

郑乃章,莫云杰,苗立峰,熊春华,吴 洁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403)

晚清民国时期是景德镇陶瓷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在经历了康雍乾三朝的鼎盛繁荣后,景德镇瓷业在这一时期开始走向衰退。瓷业的兴衰与其成长环境息息相关,本文围绕《景德镇新安书院契录》,结合其它资料,从社会管理方面考察这一重要过渡时期景德镇的瓷业环境,得出以下结论:

晚清民国;景德镇;陶瓷业;社会管理

《景德镇新安书院契录》(以下简称《契录》),是一套契约类民间文书,系景德镇陶瓷学院图书馆收藏的珍贵孤本文献。书中收录有景德镇新安书院从清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至民国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的房地契约252份(其中晚清民国时期的175份)。书中契约详细记录了房地交易制度、习俗、标的物地理位置、坐落、周邻四至、面积、价格等内容,为研究当时景德镇的社会制度、城市格局和商业状况提供了真实、具体的信息,是景德镇陶瓷技术史外史研究的重要资料[1,2]。本文拟以晚清民国时期景德镇社会民间管理为研究对象,探讨这些环境要素与景德镇瓷业发展的关联。基于史外史角度的研究,对全面理解景德镇陶瓷技术史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实行的是二元化的管理体制,即民间势力和国家权力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制度层面来看,民间法因其更加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价值认同和道德情感,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国家法互为补充[3],如《契录》中体现的先问亲邻制度。从组织层面来看,一些民间群体、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中有着和地方行政机构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4],如契约中记录的中人这一民间群体。这不仅体现在房地交易中,晚清民国时期的景德镇瓷业社会管理也是如此:行帮组织利用行业规范操纵着瓷业生产,其势力也渗透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

图1 《景德镇新安书院契录》(四册)Fig.1 Transcripts of Contracts held by Xin’an Academy in Jingdezhen (4 volumes)

一、传统社会二元管理体制下的民间势力:以中人和先问亲邻制为例

(一)中人

中人,又称为中见人、见人、凭中人、中保人、居间、见立契人[5],是传统社会中民间订立契约的第三方参与者。中人不但要参与契约订立的整个环节,其参与过程还要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如《契录》中所有契约都有”凭中说合”或“三面言定”等字样,同时契约正文后都有中人的署名,人数通常是3-20个不等。如下例所示:

《契录》新字第三十号

查码头顶脚业向无契据租约可凭

图2 契约图例Fig.2 Photos of some contracts

立杜断卖契人顾凤山今因无银用度,将自己手于道光元年买受中渡口上首坐山朝河店屋一重,东至墙为界,西至官街为界,南至墙为界,北至墙为界,今将四至开明,上连瓦桷,中连楼板门壁,下连基地磉石,毫无存留,一并托中立契出卖与新安书院同仁局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土逢时值得受价纹银伍拾两正。其银当日亲手收足,其业即交买人收租管业。未卖之先并无重互(复)交易,并无勒逼等情。既卖之后,内外亲疏人等毋得生端异说。倘有来历不明,尽系卖人一力承当,不干买人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杜断卖契久远存据。

再批当付赤契一纸白契一纸租约一纸又照。

保长: 徐廷辉

代笔人:王朝俊

中见人:李东白 汪禹成 詹汝标

汪蕴辉 许仪范 黄维胜

道光十八年十月 日立杜断卖契人 顾凤山

作为契约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中人在订立契约中的主要职责是勘查房屋界址、参与议定交易价格、调停契约当事双方矛盾、确认房屋产权转移[6]。其中确认房屋产权转移一项是中人最为重要的职责。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土地房屋是人们生产生活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因此土地房屋交易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安全保证。作为确认房屋产权转移的见证者,中人通常是由当地一些有名望、有地位的人担当,这正是出于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在《契录》收录的众多房契中,担任中人的多是当地士绅、社会名流等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如《契录》中出现的施维明曾是景德镇商会会长,张启东是婺源同乡会会首,也担任过商会会长,程德光是镇上士绅,何廷之是“三尊大佛”之一[7]。一方面,这些人凭借其地位、威望能更好地发挥调停有关矛盾纠纷,平衡交易双方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因为中人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在一定程度上又能起到遏制交易欺诈行为的产生。正是因为中人具有这些重要作用,因此是民间契约发生效力的必备要件之一。

然而,国家法律对民间田宅买卖是另有规定的。不论是《大清律例·户律·典买田宅》中的法律条款,还是民国时期相关的制度规定,都要求房屋、土地交易需向官府交纳契税,由官府办理过税过户手续,并在契约上加盖官方红色印章,交易方才生效[8]。可以看出,中人并不具备确认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但从民间的大量房地契约来看,常常是中人在交易中扮演着本该由官府扮演的角色。这固然说明了人们出于避税目的绕过官府选择中人作为立契见证的事实,同时也体现了中人这一民间群体在房地这样的大宗交易中有着和官府同样的权威——即使是只有中人确认的房地交易,在民间也能得到广泛认可,不会因为没有官方钤印而产生麻烦。

中人这样的民间群体或某些其它民间组织,其权威性不仅体现在房地交易中,在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事务中,也活跃着他们的身影,有时甚至拥有超过国家权力的主导权。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过“乡土社会政治双轨制”理论,认为近代中国社会是由国家权力和民间自治来维系的。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精英阶层和国家基层政权共同把持着地方社会的操纵权[9]。在这个以国家权力、民间势力为主体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下,像中人或是后文中提及的行帮等民间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先问亲邻制

先问亲邻制是指在房屋、土地这类不动产交易中,卖方要先征询亲戚、邻居、族人的意见。若他们有购买意向,当优先卖给他们。只有当他们都不想买,并且公开表明态度后,卖方才能将房屋或土地出卖给其他人。同时,为保护买方的权益,卖方要在契约上注明“自卖之后,内外亲疏人等无得异说”、“如有来历不明以及内外人声说,不干受者之事,尽是卖者承当”等字样,如图2所示。

事实上,清代的统治者对先问亲邻制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清雍正后的几十年间,朝廷颁布过数道法令废除同族购买的优先权。乾隆九年,清政府更是明确规定“各省业主之田,出资财而任买”。清代官方之所以不认同先问亲邻制,主要因为这一制度是引发民间田宅交易纠纷的一个重要根源。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亲戚、族人、邻居乘出卖人售产之机,“借端捎勒,希图短价”而发生种种纠纷[10]。

尽管清律废除了先问亲邻制,但在《契录》收录的大多数房契中,我们看到,人们在订立契约买卖田宅时还是普遍遵循这一制度的,这主要是由于这一制度对于减少交易后的纠纷具有积极作用。例如,如果出卖的房屋产权归属不清,为家族内多人共有,那么在“先问亲邻”时就能得到澄清。再如,出卖的房屋与邻居的房屋相毗邻,若有边界不清问题,那在“先问亲邻”的过程中就会重新勘查,不会在交易时再生纠纷。正是由于先问亲邻制具有这些保障契约实施的功能,它才能在历经数代的使用和传承过程中,作为一种民间法,沉淀在人们心中,成为人们默守的规则习惯。因为它是“集体的,也是累世创造的,有着令人不得不承认和尊崇的特别权威”[11],所以即使被国家法否认,它在民间实践中还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法律角度来看,国家法在处理纷繁复杂的民间事务时有其局限性,而民间法因为更加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价值认同和道德情感,在很多领域能够成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民间法以其创造的“柔性秩序”与国家法的“刚性秩序”相辅相成,共同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有序运转[12]。

与先问亲邻制一样,景德镇瓷业社会的行规也是一种民间法。它在人们口耳相传的实践中已经内化成一种观念,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在协调内外部人际关系、管理瓷业生产以及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具有国家法无可比拟的优势,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行帮行规:景德镇瓷业社会管理中的民间力量

如上文所述,在传统社会二元化的管理体制下,地方社会事务是由民间势力和国家权力共同来管理的,在某些领域民间势力甚至拥有超过国家权力的主导权。晚清民国时期的景德镇,民间组织众多,其中势力最大的当属行帮。据文献记载,这一时期景德镇行帮约有近百个,按行业划分,有商人行帮、手工业主行帮、工人行帮;按地域划分,有都(昌)帮、徽(州)帮、杂帮(除以上两帮外的其它区域)。下面做一简要介绍[13]:

(一)商人行帮

景德镇瓷业中的商人行帮主要由瓷商和瓷行组成,两者关系密切,同在一个行帮之中。据民国初年统计,旅景瓷商以各籍和邻籍联合为单位,共有26个帮:宁绍帮、苏湖帮、关东帮、桐城帮、广东帮、马口帮、湖北帮、四川帮、西南帮、新安帮、南昌帮、内河帮、古南帮、康山帮、扬州帮、过山帮、金陵帮、丰城帮、同庄帮、同信帮、麻黄帮、三邑帮、良子帮等。这些客帮又属都、徽、杂三帮之中的杂帮。这些商帮,促进了景德镇与外地的联系,也操纵着景德镇瓷器的运销。

(二)手工业主行帮

景德镇瓷业分工很细,这一行帮通常分为8业36行。

第一,烧窑业。分为窑厂、满窑、挛窑三行。36行中以“窑厂”行势力最大。

第二,做坯业。共有“四大器”、“四小器”、“描饭角闭”、“二白釉”、 “灰可器”、“脱胎器”、“黄泥巴”、“描令”、“满尺盘”、“琢器”等11行。其中“四大器”最有势力。

图3 景德镇窑房(摘自《景德镇陶录》)Fig.3 Jingdezhen ceramic workshop (Illustration from A Record of Jingdezhen Ceramics)

图4 拉坯Fig.4 Throwing

第三,画桌业。即釉下彩绘,分为“画大中器”、“画灰器”、“画脱胎”、“画描饭闭”4行。

第四,匣砖业。分为“砖山行”、“大器匣”、“小器匣”3行。

第五,包装搬运业。分为“茭草”、“汇色”、“打络子”、“削杀利篾”、“打货篮”、“挑瓷把庄”、“下驳”、“搬运”、“挑窑柴”9行。以“搬运”势力最大。

第六,瓷器下脚修补业。有“彩红”、“洲店”2行。

第七,工具制造业。有“模型”、“坯刀”2行。

第八,服务业。有“轿行”、“马行”2行。

以上36行中以烧窑业的“满窑”、“挛窑”、“窑厂”,做坯业的“四大器”,匣砖业的“砖山”、“大小匣”,包装搬运业的“茭草”、“ 搬运”,瓷器下脚修补业的“洲店”以及服务业的“轿行”势力最大。

事实上,8业36行只是传统的分法,有些行业并没包括进去,如原料业的“白土行”、“灰行”、“釉果行”,釉上彩业的“红店”、陶瓷销售业的瓷行、瓷庄等也都有各自的行帮组织。

图5 绘好的青花渣胎碗Fig.5 Painted blue and white bowls ready for fring

(三)工人行帮

工人行帮大致是按照上述行业中的工种来划分的。各行工种名目繁多,如烧窑业有把桩工、驮坯工、加表工、收兜脚工、楠匣工、小伙手、打杂工等;做坯业有拉坯工、印坯工、利坯工、刹合坯工、装坯工等;匣钵业有做匣工、利坯工、帮工、车土工、槌土工等。工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分别组织各种帮会,如烧窑工人有“风火仙”组织,装小器的工人有“五府十八帮”,针匙业的工人有“针匙业工会”,匣钵业工人有“道路众”。

以上行帮是按行业划分,虽然数目众多,但都分属于都(昌)帮、徽(州)帮、杂帮(除都帮、徽帮以外其它地方的客籍人统称杂帮)。都帮、徽帮、杂帮这三个帮是景德镇各民间组织中势力最为强大的,不但操控着景德镇瓷业,其势力也渗透到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

(1)都帮

都帮是由众多在景德镇从事陶瓷业的都昌人组成。他们以都昌会馆作为祭祀、聚会、议事的场所,以冯、余、江、曹四大姓氏为首,联合张、王、刘、李等各姓推选帮首,管理帮内事务。都帮势力很大,控制了景德镇瓷业中的多个重要行业,如柴窑业、满窑店、挛窑店、窑砖业、圆器业、洲店、瓷篾业等。民国时期景德镇以资产雄厚号称“三尊大佛”、“四大金刚”、“十八罗汉”的25名富户中,都昌人就占了13户。景德镇曾流传这样两句民谣:“十里长街半窑户,赢他随路唤都昌”,由此可见都帮在景德镇势力的强大。

(2)徽帮

徽帮最初是由旧时徽州一府六县(歙县、休宁、黟县、祁门、婺源、绩溪)旅居景德镇的客籍人组成。后皖南宁国府的一府六县(主要是泾县、太平、宁国)也加入徽帮行列,形成一个更大的联盟。徽帮的活动场所是徽州会馆,也称作新安书院。如果说都帮的势力范围主要是陶瓷生产行业的话,徽帮在景德镇的势力范围则主要在金融业和商业。据民国26年《江西统计月报》记载,旧时景德镇十里长街有店铺1221家,其中70%以上是徽州人开的,经营行业有百货、丝棉线、茶叶、五洋、印刷、黄烟、颜料、白土、窑柴等。镇上大小钱庄、钱店100多家,全部是徽州人所开设。徽帮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掌握了景德镇的经济命脉。

图6 景德镇与周边县Fig.6 Jingdezhen and its adjacent counties

(3)杂帮

杂帮主要包括抚州帮、南昌帮、丰城帮、饶州帮、吉安帮、奉新帮、安仁帮及各地旅景瓷商26帮等,其中以抚州、丰城等籍的琢器窑帮为大帮。杂帮人的活动场所是在各自的会馆里,其中以省的名义兴建的会馆有福建会馆、湖北会馆、山西会馆、湖南会馆;以府的名义兴建的会馆有抚州会馆、饶州会馆、吉安会馆、南昌会馆、宁国会馆、建昌会馆、临江会馆;以县的名义兴建的会馆有宁波会馆、瑞州会馆、湖口会馆、蓉城会馆、奉新会馆;毗邻地区合作的有广肇会馆(广州与肇庆)和苏湖会馆(苏州和湖州)。杂帮经营的范围很广,大小行业将近80余种,其中与陶瓷有关的行业有琢器业、陶瓷原料、辅料业、瓷用工具业、红店、陶瓷运输、瓷行、瓷庄等。

行帮组织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严密、规范、细致的行规,内容涉及到瓷业生产、行帮内部关系、行帮间关系、公共事务管理诸多方面。行帮利用这些带有习惯法性质的行规规范帮内成员行为,对景德镇瓷业生产以及城市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以柴窑业的行帮组织陶庆窑为例。陶庆窑是清末民初烧窑行业中最高层次的组织,它对全镇每年春季开工烧窑的日期和每次烧窑间隔时间都有规定,对搭窑烧坯价格拥有决定权。此外,许多与烧窑业有关的事务也被陶庆窑垄断。陶庆窑下设的保柴公所是一个保护窑柴的组织,所内配有30名士兵,每人发给快枪一支。陶庆窑老板每次公出,必乘专轿,护兵跟随,威风不下于县衙知事。当时民间有句谚语,“坐着的浮梁县,站着的陶庆窑”,可见陶庆窑在地方的权势和影响力[14]。象陶庆窑这样的行帮组织,在景德镇瓷业管理方面拥有绝对的主导权,官府的监管常常是有名无实。

清代《浮梁县志》曾记载:景德镇“官民窑户每窑一座需工数十人,一有所拂辄哄然停工”。窑户一旦禁窑则无人敢违,打之无法,散之无方,连官府都束手无策,听凭瓷业固守陈规或行帮间用武力自决[15]。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对瓷业生产中的矛盾已是无能为力,维护瓷业生产秩序常常是靠行帮内部的行规或是行帮组织之间协商解决。

不仅在瓷业管理上官府名存实亡,在地方社会其它事务上,官府也常常要借助行帮的力量。1927年前后,市面上一度因货币短缺引发经济秩序混乱,同时又碰上军阀刘宝提败军至景德镇勒索巨款,镇上经济陷入困境。由都、徽、杂三帮共同组成的景德镇商务总会先后两次发行“临时流通券”(即保商票),才稳定住社会秩序[16]。

当然,对于行帮的作用应该客观看待。一方面,行帮使景德镇维持了一个相对良好的社会秩序,但另一方面,它也使景德镇弥漫着浓厚的行业垄断意识,限制了景德镇瓷业在技术、管理上的改进,这也是景德镇瓷业经济未能走向现代化的原因之一。

四、结 论

《景德镇新安书院契录》虽说记载的是居住在景德镇的徽州人房地产交易,但是其中充分体现了中国近代乡土社会二元化管理体制。从制度层面来看,民间法因其更加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价值认同和道德情感,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国家法互为补充;从组织层面来看,一些民间群体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中有着和地方行政机构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在晚清民国时期景德镇社会管理中具体表现为:行帮商会等民间组织不仅控制着瓷业生产,其势力也渗透到社会公共领域中;行规作为一种民间法,因其在人们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已经内化成一种观念,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在协调内外部人际关系、管理瓷业生产以及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综上研究可形成如下结论:

(1)先问亲邻制虽在清代国家法中被明确否定,但在《契录》收录的大多数房地契中仍有体现,反映出这一民间法强大的生命力。这一民间法不仅体现在房地交易中,瓷业管理中也是如此。陶瓷行业的行规作为一种民间法,规范着瓷业生产乃至地方社会秩序。

(2)根据《契录》的记载,中人是契约发生效力的必备要件之一,这其实是传统社会二元化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这一时期的景德镇,行帮商会等民间组织不仅控制着瓷业生产,其势力也渗透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中。行帮商会与上述的行规分别从组织层面、制度层面操控着景德镇的瓷业以及社会秩序。

[1] 郑乃章. 景德镇新安书院契录[M].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012.12.

[2] 郑乃章, 吴洁.《景德镇新安书院契录》的发现及其史料价值[J]. 江西图书馆学刊, Vol.42, No.6. 2011. P122-124.

[3] 李霞. 中国法制秩序对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双重依赖[J]. 陇东学院学报, 2010(3): 15-19.

[4] 周执前. 国家与社会:清代城市管理机构与法律制度变迁研究[D]. 四川大学, 2007.

[5]刘高勇. 清代买卖契约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6]庄灵君. 清代城市房地交易管理研究[D]. 四川大学, 2006.

[7] 政协景德镇文史资料委员会. 景德镇徽帮[M]. 出版社不详, 1993:6-8.

[8] 唐红林. 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9] 郭京湖,张亮. 晚清民间组织强势介入城市事务原因初探[J].安徽文学, 2008(8): 29-31.

[10] 吕志兴. 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J]. 现代法学, 2000(2):124-128.

[11](法)E·迪尔凯姆.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30.

[12] 李祝环. 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J]. 政法论坛, 1997(6): 32-36.

[13] 方李莉. 传统与变迁:景德镇新旧民窑业田野考察[M]. 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0: 277-298.

[14] 苏永明,黄志繁. 行帮与清代景德镇城市社会[J]. 南昌大学学报, 2007(5): 82-87.

[15] 苏永明. 行帮与景德镇社会变迁——从明末到民初[D]. 南昌大学, 2005.

[16] 詹嘉,何炳钦. 明清时期景德镇商帮行会与陶瓷发展[J]. 中华文化论坛, 2010(1): 11-18.

Social Management for Jingdezhen Ceramic Industry from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 Study Based on Transcripts of Contracts held by Xin’an Academy in Jingdezhen

ZHENG Naizhang, Mo Yunjie, MIAO Lifeng, XIONG Chunhua, WU Jie
(Jingdezhen Ceramic Institute, Jingdezhen 333403, Jiangxi, China)

The period from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an important transition in the history of ceramic industry in Jingdezhen, which witnessed the decline of the ceramic industry in Jingdezhen after the heyday of Qing Dynasty from Kangxi’s to Qianlong’s reign. This paper investigated the circumstances releva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Jingdezhen ceramic industry during this period on the respect of social management.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are drawn in the investigation based on Transcripts of Contracts Held by Xin’an Academy in Jingdezhe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ranscripts of Contracts) and other relevant materials.1. The system of realty right of preemption for kinship and neighborhood was still in wide application according to Transcripts of Contracts though it had been explicitly abolished in state laws of Qing Dynasty. The key lies in the fact that the system, as a kind of folk law, could make up the defciency of state laws with its fexibility, thus it often played a vital role in civil society. Likewise, the professional etiquette in ceramic industry in Jingdezhen, which was also of a folk law, contributed much to the regulation of the porcelain making and local society order.2. It was shown in Transcripts of Contracts that a middleman was indispensable in civil transactions of houses and lands, the reason for which was that the two-lateral administration system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empowered both government and some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s the most powerful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in Jingdezhen of that time, trade associations and Chamber of Commerce took control of porcelain making and even participated in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Trade associations and Chamber of Commerce regulated the porcelain making and maintained social order with professional etiquette.

late Qing Dynasty and Republic of China; Jingdezhen; ceramic industry; social management

TQ174.6

A

1000-2278(2014)06-0674-07

10.13957/j.cnki.tcxb.2014.06.023

2014-08-19。

2014-09-0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51162018)。

郑乃章(1956-),男,博士,教授

Received date: 2014-08-19. Revised date: 2014-09-08.

Correspondent author:zhengnaizhang(1956-), male, Doc., Professor.

E-mail:znz1162@163.com

1. 先问亲邻制虽在清代国家法规中被明确否定,但在《契录》收录的大多数房地契中仍有体现,反映出这一民间法规强大的生命力。这一民间法规不仅体现在房地交易中,瓷业管理中也是如此。陶瓷行业的行规作为一种民间法规,规范着瓷业生产乃至地方社会秩序。

2. 根据《契录》的记载,中人是契约发生效力的必备要件之一,这其实是传统社会二元化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这一时期的景德镇,行帮商会等民间组织不仅控制着瓷业生产,其势力也渗透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中。行帮商会与上述的行规分别在组织层面、制度层面上操控着景德镇的瓷业以及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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