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014-04-23陈晓丽
陈晓丽
摘 要:土地制度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伴随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土地制度必然不断地发生变革与完善。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弊端已经初见端倪,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拟从昌吉州农地制度改革入手,分析土地改革的必要性,提出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办法,改善土地管理制度给农业发展带来的制约。
关键词:土地产权;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032-02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土地制度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纵观中国千百年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其历史一定程度上就是土地制度变革的结果。土地产权制度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土地制度。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向前发展,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必然不断地发生变革与完善。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其中,比较突出的是20世纪60年代初和80年代初的两次变革。前者通过“自留地”、“拾边地”以及部分开放集市贸易,给予农民对“集体化”的有限的退出权;后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总趋势是以恢复农民地权为实质内容的制度变迁。但在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存在的弊端孕育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新动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经济发展的瓶颈效应逐渐显现,所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要求越来越突出。
一、昌吉州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分析
产权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调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农村土地产权是以农地作为载体的各种权利总和,包括农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其中农地所有权是农地产权的核心。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处天山北麓两翼,准噶尔盆地南缘的绿洲上,是天山北坡经济带核心区之一,现有农村人口72万,农村劳动力413 195。州域总面积9.39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占22.7%、绿洲平原占21.7%、沙漠占37.6%、戈壁占18%。有可耕地1 057万亩(常年播种450多万亩)、草地9 981万亩、森林575.7万亩。近年来,昌吉州农村经济保持了较快发展。昌吉州作为一个粮食及棉花等农作物主产区,每年为新疆地方财政做出巨大贡献,土地管理也执行国家统一的农村耕地政策,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经营模式下,农民自主耕种,种植作物品种随意性较强,没有形成规模效应,经济效益较差。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数量明显增加,土地无法带来应有的效益,所以土地撂荒现象频现,农民很难从土地中切实得到应有的地权收益,地权不明确成为了制约农民收益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法明确土地的物权属性,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短期掠夺式经营行为严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保留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权,是由国家控制同时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这种特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必然带来一系列诸如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不明确以及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及农民得不到土地带来的物权收益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这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中国特定时期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法满足农民对于土地的物权要求,农民宁愿过度向土地索取而不进行投入,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使得原本肥沃的土地日渐贫瘠、板化、僵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后被撂荒,农业本身的可持续性发展被人为割裂,农民在很短的时间内会变成有地的“失地农民”,其长期利益得不到保障,而这一切,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产权不清晰。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土地细碎化经营,流转困难
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在分配土地时,由于土质不同、距离不同,为了公平起见,往往是每一块地各家各户都均分一些,因此出现了农民承包地的“细碎化”现象。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农业已经由“温饱农业”向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很明显,细碎化经营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每家每户投入大量的时间劳力,收益却很小,无法实现机械化、信息化、规模化的现代大农业的要求,且细碎化经营导致土地流转困难。尤其在昌吉州这个以粮食为主要农作物的种植区,对于规模种植的要求更加迫切。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土地产权配置混乱,承包经营不稳定
昌吉州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导致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缺乏安全性和排他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具体化为每个生长在这个集体地域的成员都有权分享对土地的使用权利。任何农民,只要他是特定社区中的一员,其对集体土地的享有权就与生俱来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由于社区的范围既可以是静态的社区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动态的社区成员,这就使社区边界处于不确定之中,由此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必然要求社区土地能随着人口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调整。这种要求权就出现了一种矛盾的结果,即中央文件讲要“土地承包期十五、三十年不变”,而大多数地方却又不得不在有限的土地上随人口增减而重新调整和分配土地。《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984年1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在十五年以上。然而,各地的实际操作与此项规定有较大的差异。昌吉州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是按照人口的变动在不断的调整,即过世老人的土地基本划归给新生儿,出嫁到外村的女性土地收回划归给嫁至本村的媳妇。由于人口的变动较大,这种土地制度导致土地产权配置混乱,承包经营不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产生的土地周期性或随意调整致使承包经营权存在不稳定性,造成农民无法对特定地块的地权形成长期而又稳定的预期,不利于激发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endprint
三、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明确土地物权属性,保障农民利益
赋予农村土地承包权以物权的性质,也就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所谓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指农民拥有的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同其他任何产权一样,这种权利不可能是绝对权利,必然要受法律乃至社会习惯的制约。尤其在土地权利方面,各主要国家都有许多法律对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做了限制。确立土地财产权,要实行农村耕地承包权的物权化、长期化、商品化。物权属性能够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过低问题。
(二)建立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建立由涉农龙头企业带动的大农庄产业集团,实行土地规模化种植,科学化管理,提高土地单产。农民只需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将其使用权折合为股本,投入到大农庄集团中,年终享受由此带来的资本性红利。这部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农民可以接受大农庄的聘用,继续在农庄里劳动,也可以进城务工,获取劳务所得。允许农民出卖土地所有权,获取一次性收益,真正离开农村进城务工。对于这部分失地农民,必须妥善安置,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培训措施,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这部分人群迅速掌握在城市中安身立命所需的劳动职业素养,这也是城镇化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三)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形成规模效益,解决家庭单独经营信息不对称的弊端
在城镇化道路处于还不是很成熟,农村的土地制度变革政策尚未明确的阶段,农村应该着力发展农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贩销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组织起来,在劳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种运作模式。这种运作模式的特点是上联市场、下联农户,融产供销于一体,能够以其市场信息的优势,去指导和引导农民种什么、养什么,带动农民发展优势产业,通过为农户统一提供种苗、技术等标准化服务,组织农户按照市场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种植、养殖;通过商标注册、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提高商品的附加值,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鼓励农民入社,一定程度上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种植,科学化管理,入社农民按入社土地面积分享最终的收益。同时也能解决农民由于获取市场信息渠道单一、闭塞,对市场信息把握不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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