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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中的人文精神浅谈

2014-04-23朱敏

2014年5期
关键词:民法人文精神

朱敏

摘要:人文精神是一切学科均需要的东西,也是其应该具有的一部分,民法也不除外。人文精神要求的就是认真对待人,尊重人的本性,现代民法也应具有这一的精神。

关键词:民法;现代民法;人文精神

一、人文精神的厘定

人文精神,指的是一种人类的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价值的肯定,对人尊严的尊重,对人命运的维护,对美好生活的关切和追求。虽说民法会因为历史、传统、制度、环境和其它诸多因素,而具有一定局限性,但只要将人文主义和人文精神作为人们永恒追求的主题,那么它就能永葆青春,越发展越好。民法深层、内在的精髓与灵魂就是尊重人性、人文精神,肯定自由,以及人与人的平等。任何时代,任何制度都需要对情、理、法进行权衡,休谟曾说过:一切科学都或多或少与人性有着某种关系,不管看起来与人性相隔多远,每门科学都会通过这种或那种途径返回到人性之中。”[1]朱效平也说过:“法律制度最终必以人为目的,强调以人为本位。”[2]总而言之,人文精神不仅是民法的起点,也是民法的目的和终极目标。

二、民法中的人文精神

1.实现实质正义

对于正义,人们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所考虑的是要实现实质正义,还是程序正义,抑或是要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二者兼顾。像英美之类的国家更多强调的是程序正义,也就是所有的事情都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譬如“自己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沉默权之类的。一般而言,在民法中要求程序正义没有像在刑法中那样严格,因为民法中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与财产纠纷之类的有关,而刑法中涉及到的不仅是人的生命,还有国家的统治秩序,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民法中更多强调的是实现结果的正义,也就是实质正义,但是也不能忽视程序的正义。民法中的人文精神更多的是强调结果的正义,也就是实质的正义。

实质正义就是通常所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到头终有报,也就是该实现的正义,最终会被实现,就算是迟到的正义也无所谓。每一部法律,如果无法体现实质正义,那它就欠缺正当性。因此,为将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有效结合,现代民法正在一步步摆脱传统民法中的一般正义,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它既肯定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整体价值,又肯定单个人应享有的自由和尊严,反对保全整体而牺牲个体。纵观现代民法,以下两个方面最能所体现出其所蕴含的人文精神:一方面是“从抽象到具体”,这就表现在代民法中的将一般条款进行缩减,而增加具体条款的数量,相应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在逐步扩大;另一方面是“从一般到个别”,现代民法对人的保护,从原来的一般的人,逐步发展到个别的人。这两方面从侧面表达人文主义的精神。

2.人格权优先

可以说人创造了人文的历史,一切人文的事物均为了人的存在而存在。法律也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让人们有序地、更好地生活,因而法律也凸显人性,要凸显人格。所以人格权在民法中应处于优先的地位,这是不容置喙的。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上,现代民法对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精神性权利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进行了关怀,这些权利有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

三、现代民法所征表的人文精神

1.对弱者权利保护的加强

随着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不同集团利益之间的冲突的日益加剧,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结构正发生着巨变。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面临的不平等现象尤为严重。对消费者和劳工这两大群体权利保护的加强在现代民法中突显出了重要的位置。由此可见,对弱者权利保护的强化蕴含着对人的尊重和对人的终极关怀的思想,它使民法的人文精神得到充实和升华。

2.国家强制增强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对自由、秩序、正义的维护离不开法律,而法律的运用和实现也要靠国家来完成。私法关系在形成——发展——消灭的这一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脱离国家的干预而独立进行的。在民法规范中,国家强制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本质上说,国家强制的扩张并非对人文精神的侵犯,国家是通过人们缔结的契约而存在的,国家强制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受其应有的权利。

3.防范人的惡性与权力扩张

人性的善恶是古今中外都不断争论的话题,在西方国家,其文化就是“罪感文化”,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也就是人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的,为了自己会侵犯别人的利益。而向中国的孔孟学说,就是说人性是善良的,人后天之所以会犯罪,主要是后天习得的,是环境造就的。也可以这样说,环境抑或是社会制造了犯罪、罪恶。

人的恶性是指人具有的侵犯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如在合同之债的保全制度中,法律规定债权人具有撤销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其立法目的之一就在于防止存在恶意的债务人隐匿、转移或拖延返还财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权力的扩张性一方面容易使掌权者谋求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也使普通人为从掌权者手中获得利益而支持权力的扩张。民法中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促使民法完善相关制度,防范权力的扩张性。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可以概括为对人性的高度关注和严格的自由主义的结合,这也是一股推动民法现代化的人文精神力量。民法既主张弘扬人的自由,充分发挥其个性以满足需要和利益,又对自由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从而保障社会的发展有序进行,这是人的主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对这些关系的回答,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也为民法的继续前进和发展开辟了道路。(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英]休谟.人性论[M].石碧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

[2]朱效平.中国传统法的人伦精神与和谐社会人本法律观的构建[J].社会科学研究,2007(5):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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