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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方法制文明起源的不同

2014-04-23杨超郭帅帅

2014年5期
关键词:古罗马古希腊中国

杨超 郭帅帅

摘要:法律是人类数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历史沉淀和精神财富的体现,是整个人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和西方在经济发展方式、历史传统、人文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和发展道路上呈现出极大的差异。

关键词:法制文明起源;中国;古希腊;古罗马

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觉或不自觉地把各自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传统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言,不可能在朝夕之间产生,而是有一个发展进步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条件和漫长历程,虽然与通说所揭示的关于法律起源的基本规律相符,但由于中华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有其独特性,因而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上了一条与与以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起源截然不同的道路。

第一,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最初是产生的途径是各个不同的部族之间的征服战争和人们日常进行的祭祀礼仪活动,主要反映了征服者或主祭者的某些利益、意志和要求。因此,其法律渊源分别包含了了礼与刑两种基本法律形式,法律体系的突出特点是礼刑并用。这种特点的形成,不但有古代中国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民族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反映了中华民族既重礼仪又重法制的历史传统。而以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最初是在大体势均力敌的各支氏族部落势力之间的激烈斗争与相互妥协中产生的,其基本宗旨是充分反映和彼此兼顾各方的利益要求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故其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内容也相对比较客观化和规范化。

第二,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与以家族、宗族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宗亲关系和宗法伦理特色十分明显。在世界各种文明中,国家和法律等新生社会关系的出现,都不可回避的要面对原始时代旧有的氏族血缘关系。在国家产生之前的氏族社会,血缘纽带是维护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但中国在国家公权力出现、制定法形成的过程中,情况并不相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紧密。这种局面与专制主义政治相呼应,强调君父的绝对权威,铸就了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并直接塑造了后世传统法律中的家族主义特色。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往往带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可以同时适用于家族、宗族内部和整个国家及社会。而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最初就建立在地域组织的社会关系之上,其原始氏族制的血缘组织已完全解体,个体家庭成为基本的社会主体单位,宗法伦理关系在国家法制体系中没有法律地位。

第三,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其基本宗旨是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及社会和谐,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要求中,服从义务较多,人们的权利意识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于强调集体协作精神,社会分工多由家族、宗族之类的社会组织内部进行调节,故其社会组织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其基本特征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而使家族、宗族组织以外的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在这种家族、宗族所有制下,财产处分权只有家长、族长、宗主才能享有,其他成员则无权随意处置财产,因而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很难正常发展起来。

第四,中国的国家和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法律产生之初,情况由于祭祀活动以及战争和治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了重大的差别。中国的早期诸部族是在不断大规模征战后才逐步走向融合的。除祭祀和战争外,大规模工程建设,如抗洪救灾、兴修水利,是加快政治权力集中的又一催化剂。在黄河流域,中华民族的祖先很早就进入农耕时代。由于黄河泛滥无常,农业生产对水利提出相当高的要求。洪水滔天之际,迫切需要集中人力物力,在高效率的统一指挥下兴造水利工程。因此,中国的国家权力形成主要不是循着经济发展的路径,而是通过政治性的集权方式得以实现的。权力的拥有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为保障和加强其权力,不断以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方式维护其统治。部落統治者的权威不断加强,国家制定法也以保障其统治安全而非平民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专制主义逐渐成为中国此后社会中政治、法律生活的主旋律,至秦以后完全制度化。在古希腊和古罗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剩余产品出现,人们的经济地位悄然之间发生着微妙的变化,贫富差距因经济因素逐步形成。主要出于经济上的这种差别,有产者开始逐步攫取越来越多的政治权力,成为国家指定发的创立者。最早一批获得国家权力认可的法律应运而生。但由于其过程的漫长和缓慢,遗存的原始部族民主制度在国家权力产生后的政治生活中留下了深刻的痕迹。

总之,由于历史条件所决定,中国法律走上一条与氏族战争的进行和氏族习俗的演化密不可分的独特起源途径,并由外部氏族战争的暴力和内在的氏族习俗的规范发展而来。以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法律则直接起源于氏族社会的习俗,由氏族的习俗和习惯法发展而来,是西方氏族内部各种力量在激烈斗争的基础上相互妥协的结果。因而,中西方法律从起源开始,其法律观念、法律内容、法律形式、法律功能、法律传统及其所形成的制度诸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4页

[2]《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第8-9页

[3]《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第5页

[4]《中国法制史》,郑州大学出版社,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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