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
2014-04-23曾信用
曾信用
摘 要: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举措之一,是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的重要手段。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愈发激烈,反倾销受到更多国家青睐。但当前欧美国家是以合法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违背了世贸组织贸易自由化的初衷。有效解决好欧美国家对华产品的反倾销问题,对加快世界经济复苏,拓展对外贸易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专题论述从倾销及反倾销概念开始,然后介绍其特征,并从多角度阐述当前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对策;欧美国家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241-05
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目前已跃居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加上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萧条,欧美国家加紧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频对中国产品开征反倾销税,使中国光伏、混凝土工程机械、陶瓷等相关企业惨遭损失,出口产业严重受阻,应对措施更加复杂。因此本文的论述对当前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欧美国家反倾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一)倾销的内涵
倾销是国际贸易发展衍生物,产生于重商主义时期盛行的“奖出罚进”贸易政策,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有力武器。同时,重商主义时期西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对进口货物通常采取高关税政策,在奖励出口的同时,对进口同类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阻止流入。倾销一般可分为国内倾销与国际倾销。国内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其实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商业行为,应该由国内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等法规来调整。国际倾销是指出口国的出口商以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家的市场行为。
对于倾销的本义,在GATT中明确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对某一缔约国内已建立的某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障碍,这种行为称为倾销。”①所以要成立倾销通常要满足三要件:一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二是这种销售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三是低价销售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要实现倾销还要确保进口国与出口国市场平衡(否则出口商品便回流出口国市场,倾销方国内市场的高价便难以维持)同时,出口产品成本结构和竞争优势也会对倾销持续性产生实质影响。
(二)反倾销的内涵
随着倾销出现,西方国家认为这种交易是不公平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反倾销与倾销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斗争,且欧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前便开始立法制止倾销行为了。
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系列手段,比如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限制进口产品数量。根据GATT\WTO中反倾销协议的具体规定:“如果倾销裁定成立,进口国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和接受出口商做出的价格承诺等措施。”②这样,实施反倾销就可保护进口国受损产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倾销与反倾 销是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产品优势的较量,还体现两者的规模经济、成本优势、贸易政策等。通常,反倾销产品所属行业是进口国处于竞争劣势的产业,而倾销的产品是出口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只有这样倾销才能在暴利下维持。
二、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现状
金融危机爆发后贸易保护主义死灰复燃,欧美国家频频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前世界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新兴市场主体发挥重要作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重视发展实体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也使中国遭遇的反倾销也出现了新特征。当前反倾销新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数量剧增。自1979年欧盟首次对中国糖精纳提起反倾销后,欧美国家对中国反倾销便层出不穷。尤其是入世后,随着中国对外贸易量持续增长,中国也成为全球反倾销诉讼的“重灾区”。截至2013年9月份,中国已经连续十七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①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反倾销调查数量为213起,较上一年增长了29%,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也达到了最高点73起,占全球当期反倾销调查总数的30%以上。②
2.遭受欧美及发展中国家“双面夹击”。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华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发起国的前三位有所改变,印度和美国居前两位,而阿根廷超过欧盟位居第三。2008—2011 年美国、欧盟、加拿大这些与国际金融危机相关地缘性密切的国家对华年平均反倾销数相对1995—2007 年间明显增加,巴西对华年平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也上升。② 而印度、阿根廷等国家,虽与金融危机相关地缘性不密切,也对华出口产品进行武断的反倾销调查。
3.反倾销案件向劳动密集型以外的产业转移。2008—2011 年间国外主要集中对中国的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等产品进行贸易保护。针对这三类产业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占总数的60%以上。而在金融危机前的十几年,这个占比约是55%,可见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产业更有针对性。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对华发起的反倾销不仅限于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且也转向高附加值、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资源密集型产品仅占到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涉及产业领域的45%。2008—2011年期间,国外相继对中国的无缝精炼钢管材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发起反倾销。③
4.欧美对华反倾销模式以高税率和日落复审为主。随着中国产品对外出口不断增加,国外对华反倾销不断加剧,不仅数量迅猛上升且严厉程度不断加强。美国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短短四年中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终裁最高税率超过100%的已有34起,是过去十三年中国遭遇全球反倾销高税率案件总和的两倍左右,占美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案件总数的90%左右。最高的出现于2011年2月立案的钻管产品,最高税率竟达到429.95%。②高税率最终导致中国相关产品长期被拒之门外。
美国也挥舞“日落复审”大棒,据统计,2008—2011年,中国遭受来自国外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152起,美国占到40起,其中有9件产品竟然已经是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②由于日落复审的调查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而快速日落复审的时期更短,从立案到终裁只需要4—5个月,其打击程度不亚于任何反倾销裁定程序。
三、中国遭受欧美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当前中国遭遇如此多的反倾销调查,是外部大环境和企业内部原因综合所致。当前世界经济缓慢复苏,一些欧美国家故意挑起贸易摩擦,挥舞“双反”大棒,不断增加倾销频度与强度。因此,全面、客观深究实质原因,将有助于准确把握中国反倾销具体现状,有助于尽快找到对策良方,推动中国外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外部原因分析
1.贸易保护主义时有抬头,反倾销措施频繁使用。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产业都不可避免受到外来企业冲击,贸易保护主义暗流涌动,反倾销等手段自然也被用来保护本国工业。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低而使产品具有价格优势,欧美企业千方百计弥补自己劣势。中国产品一旦被裁定倾销,过高的惩罚性关税使产品价格优势就荡然无存,因此反倾销手段成为中国产品出口的“拦路虎”。
反倾销在WTO规则里是被允许的,当前还有强化趋势,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启动频率攀升。据统计,20世纪60—70年代全世界平均每年约有40件反倾销调查案件;80年代后半期每年有114件;90年代则每年增加到190件。④ 本世纪以来,反倾销更是一浪高过一浪。仅2013年,共有21个国家(地区)对华启动104起贸易救济调查,比2012年同期增加8起,增幅为8.3%。其中,反倾销71起,同比增加11起;反补贴14起,同比增加4起。2013年12月5日,欧盟对华光伏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接受121家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⑤二是欧美国家非常重视反倾销立法。以美国为例,最早有《1916年反倾销法》,接着是《1921年反倾销法》,它是当今美国反倾销法的基础;之后又出台了《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2000年10月又通过了伯德修正案等,其反倾销机制日益完善;三是欧美各国更注重发挥反倾销执行功能。其均建立了专门机构,以解释和执行反倾销法。如欧盟的欧盟反倾销顾问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专职管理人员达240多人。美国也设置了进口管理局、国际贸易法院等专门机构。
2.欧美国家对华采取歧视政策。长期以来,欧美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华采取多项歧视性政策。主要表现有以下方面:(1)“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在确定倾销幅度时也很重要。调查当局一旦认定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替代国成本数据来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欧美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时的承诺。该协议书中规定: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十五年内继续适用“非市场经济规则”,但并没有规定市场经济具体标准,导致世贸组织各成员作出多种解释。通常美国按产业部门来认定是否成立,不拘泥于个别企业;而欧盟却审查个别企业是否成立市场经济地位,不考虑产业部门情况。结果,在欧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在美国却不一定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2)替代国选择问题。欧美国家反倾销法规定对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采用替代国制度。但该第三国产品价格是否客观、人均收入和生产产能是否与中国具有可比性等问题在欧美国家反倾销法律中没有规定。事实上GATT1994第六条、《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关于价格比较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应具有可比性。而欧美国家在替代国选择时就没考虑差异,此举是明显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甚至还规定:如达标的国家不止一个,具体选谁由进口国决定。如此操作显然不合理。在贸易实践中欧美国家就选定与中国市场实际相差甚远的国家。如2012年3月20日美国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其组件的实施“双反”调查,案中选择了人均收入比较高的泰国而非印度作为替代国,这人为夸大了倾销幅度,给中国光伏企业雪上加霜。① (3)“一国一税”问题。所谓的“一国一税”就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按各公司的出口价格来规定倾销差和税率,而是对所有出口公司规定单一税率。不论企业应诉与否,一律将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平均得出一个出口价格,考虑替代国正常价格后得出一个倾销幅度并征收统一反倾销税,适应所有中国企业,此举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合法利益。虽然近年来欧美国家已逐渐改变对中国所有企业实行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规定如果中国企业符合5项标准,也可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但实践中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本质依然没有改变。
(二)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内部原因分析
1.出口产品偏重于资源型、附加值低。尽管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但出口产品依然集中在科技含量低的模式上,偏重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中国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暂时还有比较优势,进入国际市场的阻力较小。加上信息不够通畅、重复投资和产能过剩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容易引发企业间恶性竞争,出现低价倾销现象。加上中国产品出口主要还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市场过于集中,一旦某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使中国产品陷入反倾销的恶性循环中去。
2.部分企业怠于应诉,维权意识淡薄。在中国反倾销案件中,超过半数的案件没有企业应诉。欧美国家便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快速判定倾销成立,课以高昂倾销税,迫使中国产品退出欧美市场。最终使中国反倾销案败诉率畸高,助长了国外企业对中国产品的倾销指控。
许多企业怠于应诉,究其原因主要有:(1)怕“讼累”,不愿意打洋官司。混淆了反倾销诉讼与国内一般司法程序,将企业参加反倾销诉讼当做当被告,害怕有损形象;(2)由于欧美国家“一国一税”等歧视待遇政策,企业不积极应诉,认为胜诉无望;(3)大部分企业财力不足,难以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同时缺乏高端的反倾销人才;(4)一些企业“搭便车”思想严重,等其他企业去应诉,一旦其他企业应诉成功,其也可坐享其成政策福利;(5)国内生产商之间、出口商与生产商之间缺乏沟通联络,没有形成整体合力,缺乏联手诉讼经验。
3.“双反”法规滞后。中国虽已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拥有了以《宪法》为核心,《对外贸易法》为基础、《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骨架的“双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但相对于欧美国家接近百年的反倾销历史,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和管理体制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外贸形势。在某些法规方面欠缺甚至空白,使得外国企业更加乐意提出反倾销指控。
四、中国应对欧美反倾销的具体对策
做好反倾销防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虽说反倾销是针对企业的行为,但当前形势下单个企业是难以应付的。我们应用系统、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注重从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方面“多管齐下”,整合资源,同时发力,逐步建立起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综合应对体系,为中国外贸企业保驾护航。
(一)政府层面对策
1.继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尽早摆脱歧视待遇。近年来,许多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案都指控中国属非市场经济国家。其认为政府掌控着大部分资源,很多企业要么是国有企业要么是接受了政府补贴,其价格难以反映真实水平。我方产品出口会对进口国企业造成冲击。于是他们选生产成本远高于中国的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使中国产品没有倾销行为的被裁定为有倾销,低幅度倾销的被裁定高幅度倾销。歧视性待遇使中国企业惨遭损失。改革开放后,除国防等行业外国家是很少干预企业生产及下达指令性计划的。但为遏制中国崛起,欧美国家却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到2012年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156个WTO成员国中有97个,不承认的主要是欧美以及印度等国。② 所以中国只有继续深化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尽快抛弃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2.完善反倾销立法及应诉机制。(1)加快制定中国《反倾销法》。近年来,中国相继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对外贸易法》和《反补贴条例》等“双反”法律法规,以全面指导中国企业应诉。但是这些规定毕竟线条太粗、规制太窄、操作性差。例如现在一些出口商通过改变制造方式或贸易模式规避反倾销法规。因此,反规避问题应在反倾销法中得到规制。鉴于此,我们应深入研究并借鉴欧美的反倾销立法,加快制定《反倾销法》,使其成为中国企业应诉的重要依据。在新的《反倾销法》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吸收《WTO反倾销协议》内容,尽量与世界规则接轨,制定操作性强的规定,并明确政府职能及完善司法审查程序。(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及反倾销基金。一方面,可仿效欧美国家设置反倾销调查司。地方政府可相应设立反倾销服务局、站、所等,为涉外企业适时发布反倾销诉讼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要完善应诉机制及应诉与受益关联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应诉。在反倾销应诉中,应当建立完备的”谁应诉谁受益”机制。有关部门要对积极应诉和胜诉企业给予奖励,同时也应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设立的理由是由于各项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无力承担这些费用,因而出现企业拒绝应诉情况。设立应诉基金可缓解此项矛盾,可由行业协会依据各企业出口额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累积为应诉专项基金。不应诉的企业可考虑给予经济惩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3.加强出口企业监管。一方面,入世后由于国家未及时对出口企业加强监管,致使出现恶性低价竞争而遭受反倾销的现象。为此,中国须加强对外贸企业监管,应实行出口商品审价制度。执行好已制定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并据此对低价出口倾销的企业进行惩罚,而对检举低价出口倾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另一方面,中国产品遭受欧美反倾销调查与企业无法提供从原材料供应到销售各环节的数据来证明中国已是市场经济主体有关。所以要督促企业加紧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运营成本,以表明企业是在市场条件下独立、自主经营的,争取较低关税。
4.加快培育高端反倾销人才。在与欧美国家反倾销交锋时,由于缺乏高端人才而致我方企业应诉不力。如聘请外国律师中国企业也担心危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而顾虑重重。入世后,中国产品要走向世界须懂得国际游戏规则,只有熟悉反倾销规则才能在打赢反倾销战。为此,中国应加紧培养一批懂外语、法律、会计、经济的复合型人才,造就一批专家型的反倾销应诉队伍,为建立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
(二)行业协会方面的对策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并发挥咨询、自律、协调等功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国际贸易中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建议行业协会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1.科学组织企业应诉。反倾销诉讼需大量金钱,单个企业一般难以承受如此高昂费用。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虽说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但它依然可发挥公共性组织作用:一方面,它能通过行业代表身份来收取会费以筹集资金,配备专业的反倾销队伍,聘请高端律师。可利用行业资源来解决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避免因资金短缺而未及时应诉;另一方面,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所有费用都由行业内业主分担,从而避免部分企业“搭便车”现象发生。加上行业协会对各企业的生产情况较熟悉,与各企业也保持联系,在遭受反倾销时,行业协会可充分发挥行业的组织协调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2.深入开展行业培训工作。由于国内行业协会组织组建时间较晚、经验不足,导致行业协会大多数人没有接触过反倾销业务。现有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很难胜任当前繁重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即使到人才市场去招聘也难以招到真正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才,何况目前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很难吸引到高素质人才。为此,一方面行业协会可委托海内外高校帮助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人才;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人员深入学习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等法律法规,并做好咨询工作。逐步提高各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水平,在本行业内造就一批本领过硬的反倾销人才。
(三)企业方面具体对策
企业是市场竞争中最活跃因素,反倾销应诉成败关系到企业核心利益。因此,企业作为反倾销主体,从应诉开始就应全员动员、全情投入、全面准备。具体来讲应做好反倾销调查前和立案后两阶段的工作。
1.未雨绸缪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增强反倾销意识,强化预警,主动备战。反倾销工作是国际贸易中的普遍现象,在当前我们应正视矛盾,而不是逃避现实。企业应尽快学会利用世贸规则来保护企业利益。为此,企业在开拓市场时就应准备好预案。事前仔细分析对方市场情况,做好产品出口可行性研究,完善预警方案,逐步将反倾销工作的事后应诉转换为事前防范。要重点调查目标市场的产品潜在销量,分批分片执行出口计划,防止产品市场过于集中,并注意国内外市场行情动向,掌握同行营销网络、市场区域等,综合各方面信息仔细分析。若有受倾销申诉的前兆时候,可暂时减少出口及分散市场,避免倾销指控。力求将倾销指控解决在萌芽状态。
(2)强化企业管理及人员培训。中国入世后中国企业就要加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要依国际会计准则来强化财务档案管理,健全营销信息系统。以便在外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企业能迅速提供真实可靠的生产成本数据,从而获得良好评价。否则查出的财务数据有水分,会使我方企业应诉陷入被动。反倾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平时就应抓好生产管理、财务报表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同时也要求企业管理人员不但要精通业务,也要熟悉欧美反倾销法律和调查程序,多组织相关方面的培训,增强员工素质。
2.反倾销调查立案后企业的对策
在国际贸易中,如进口国当局对中国企业产品已经开始立案反倾销调查,相关企业应积极应战,有序做好以下工作:
(1)企业要全力应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当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企业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应积极应诉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侥幸心理终归会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且现在欧美国家的法律都严格限定了应诉时限,美国从公告到初裁一般只有45天,欧盟也只有40天。期间很多资料要准备,工作量巨大。如果超过时限,则不予受理,可见及时应诉是反倾销诉讼成功的前提;其次,应诉企业要联合起来,抱团取暖。参诉企业越多,诉求声音越大。欧美国家反倾销的目的不是追究某企业的责任,而是最大限度控制侵入产品数量。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非一家企业。所以涉案企业不可自动弃权,否则当局会作出高额反倾销税裁定。通常调查当局很重视企业在行业中的代表性,群体应诉可获得良好诉讼效果。
(2)聘请高端律师,并认真实施应诉方案。反倾销诉讼专业性强、资料繁多、法规条文晦涩,且大都是英文材料,单凭企业自身力量很难取胜。所以非常有必要聘请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同时,也可要求律师先制定一份工作方案。并考虑到案件结果存在很多变数,可与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协议,这样既可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也可尽量减少诉讼费用支出,并根据案件进展阶段或终裁税率结果来付费。在选定律师后,应在律师的指导下重新制定一份更为完善的应诉方案。企业应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有生产、销售、财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应诉工作小组。且应全情投入,抓紧时间收集各个方面的数据材料,为案件胜诉做好充分准备。
(3)谨慎填写调查问卷。涉案产品被控倾销后,进口国一般要进行调查问卷,其内容含产品价格、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认真填写好调查问卷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步骤和当局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涉案企业抗辩的重要方式,对案件胜诉很重要。企业在接受调查时应客观、如实回答问题,使数据前后一致,不错漏百出。如时间紧迫可向调查当局申请延期,进口国政府一般会批准延期申请。
(4)充分利用好行政复审和世贸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如企业被最终裁定倾销,涉案企业依然可利用行政复审程序,要求降低反倾销税甚至撤销裁定,重新进入该国市场。通过年度、临时和日落复审,中国企业还有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和单独税率等机会。应诉企业如对裁定不服,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审议,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定。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终裁时间是五年,但这不意味着裁定五年内一成不变。美国有年度复查程序,复查时,申诉企业可要求当局对复查期的销售情况进行复查,以决定实际倾销幅度。新的反倾销率根据复查结果来确定的。
此外,涉诉企业还可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在已审结的反倾销诉讼中,有许多反倾销措施被裁定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定。涉案企业能做的就是充分利用该规则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反倾销是中国入世后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国企业要走向世界必会遭遇欧美国家各种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本文前面分析了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和对策,现得出笔者不成熟的看法:
成功应对欧美反倾销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企业要“两手”抓。一方面,要未雨绸缪做好各项措施。强化财务、生产成本、人力资源等方面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练好内功;另一方面,中国企业须加紧学习世贸组织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企业管理人才,并熟悉出口市场行情,与进口商密切合作,全面做好反倾销调查各种准备工作。只有这样,中国的涉外企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 张琳.探析国际金融风暴席卷下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的策略[J].法治研究,2009,(7):85-91.
[2] 聂资鲁.论WTO规则对中国纺织业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及对策[J].河北法学,2005,(6):14-18.
[3] 尹立.反倾销应诉中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谈谈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最佳信息原则”[J].高校理论战线,2005,(4):42-45.
[4] 程红星,侯幼萍.论世贸组织反倾销争端法律解释的政策性倾向及中国对策[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4):
74-77.
[5] 吴佳华,龚柏华.评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罐装蘑菇反倾销裁决的司法审查[J].国际商务研究,2004,(1):52-56.
[6] 丁伟,石俭平.中国反倾销立法新近修改之评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5):3-8.
[7] 沈木珠.行使WTO法定权利亟需改进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杂志,2007,(6):106-109.
[8] 孙立文.论世界贸易体制中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之消解[J].法学评论,2006,(5):90-95.
[9] 王超.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反规避规则与中国的反规避立法[J].时代法学,2006,(5):99-104.
[10] 李娜,龚柏华.评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裁决的司法审查[J].国际商务研究,2006,(1):51-57.
[11] 李毅.论反倾销调查中的“最佳可获得信息”(BIA)规则及中国出口企业的应对措施[J].社会科学家,2006,(1).
[12] 沈木珠.中国反倾销立法评价及其完善思考[J].政法论坛,2004,(4):80-89.
[13] 姜莉,龚柏华.美国罗纳普朗克公司诉中国阿司匹林产品反倾销案评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3,(4):55-62.
[14] 张秀峰.损害的确定与中国反倾销法[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3):11-14.
[责任编辑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