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三大制度体系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2014-04-23康念龙
康念龙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件关乎农业农村发展方向性、全局性的大事,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强,牵扯面广的系统性、创新性工程,需要从顶层制度设计做起,构建以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办法和支持扶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以政府主导为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为工作布局,重点产业为培育载体,教育培训为主要方式,资格认定为重要手段,政策扶持为动力引擎,科学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大力开展。
一、教育培训制度
(一)加大统筹力度,形成“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行业配合、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国家应加强农民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促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列入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市、县区政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由农业、人社、教育、发改、财政、土地、科技和涉农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日常业务由市、县(区)农业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建立“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打造工作互动、平台互通、载体互融、资源共享的培训平台。
(二)健全完善体系,构建“一主多元”的培训网络
农广校是组织完整、体系健全、覆盖面广、贴近基层、经验丰富的农民教育培训队伍,要切实抓好《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巩固农广校农民教育培训主体地位,改善基本条件,完善教育教学手段,夯实实训条件。要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管理、产业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重点依托各级农广校,整合农民教育培训资源,以农广校为主体,以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及其它社会力量为补充,以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地,加快建立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三)拓宽多元投入渠道,落实经费保障
国家财政用于教育投入的经费,应当向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倾斜。落实农广校公益性农民教育培训财政预算经费,优先安排农民教育培训及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程项目。争取将农广校农民中专教育纳入免学费及国家助学政策。同时,为了促进产业、经济与教育的结合,涉农专业免学费及国家助学政策的组织部门应由教育部门变为农业部门,至少应由教育部门和农业部门共同实施。
(四)优化教育模式,创新培训载体
培育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产业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空间和培育载体。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要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明确培训对象,优化培训内容,完善培训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 明确培训对象。新型职业农民可分为现实型和潜在型,现实型新型职业农民是目前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服务的职业群体,如种养大户、农业工人、农村经纪人等,是现阶段培育的主要对象。潜在型职业农民是有可能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群体,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等职业农民的后代,即农业后继者,以及农村务农青年;愿意从事农业的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下岗工人、城镇居民等。要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征与差异,按高等、中等职业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系统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分层分类因人施教。
2. 优化培训内容。要以服务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为指向来设置专业、优化培训内容。同时,按照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的要求,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不仅是知识技能的传授,还要有职业道德的培养;不仅使受教育者有业,更要让受教育者主体性乐业和设计性创业。因此,专业设置和培训内容安排应涵盖产前、产中、产后各领域,并涉及现代理念、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塑造,主要为作物生产、动物养殖、农产品深加工等专业技术知识,市场营销、土地规划、财务管理、农耕文化、现代农业文化等管理、经济、法律、投资方面知识。
3. 创新培训载体。要坚持产业需求导向,遵循人才培养规律,结合农民实际需求和特点,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教育培训。扎实推进“空中课堂”、“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田间课堂”、“专家课堂”、“趣味课堂”一体化建设,采取课堂讲授与示范基地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系统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专家面授和媒体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针对现实型和潜在型不同群体,灵活选择培训形式,对不具备脱产学习条件的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以产业基地为纽带、以企业为依托开展定点培训;对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等以强村大社为阵地,进村入门,送教上门。对农业后继者、初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等具备脱产学习条件的群体以涉农职业院校为主开展校园式集中培训。要坚持教育先行,培训常在,建立职业农民跟踪回访培训服务机制,为职业农民不断学习和提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
二、认定管理制度
只有通过认定才能确认新型职业农民,才能更好地扶持新型职业农民,才能使宝贵的土地资源由高素质的农民经营。认定管理要建立激励、制约、保障机制,明确认定条件和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和相关责任,还要形成等级能上能下、资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办法。现阶段,认定条件和标准要保证有人愿意当新型职业农民的一个基本效益为参数,再按照从业年龄、接受教育培训程度、能力素质、经营规模、产出效益、带动农户数等划定标准。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要测算不同产业的合理生产经营规模,以高于同期农民工的平均收入水平,提出该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专业技能型与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以来自农业生产与农业生产服务的年收入高于当地从事非农简单劳动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认定主体应由政府负责、农业部门实施、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办,从现有条件和工作情况看,委托各地农广校承办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较为适宜。
三、政策扶持制度
只有通过政策扶持,解决新型职业农民的服务问题、支持补贴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形成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推动力和良好环境,使新型职业农民收入好、地位高,过上有尊严、体面的生活,增强农业吸引力,才能更好地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不断发展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农业部门以及财政、发改、土地、人社等相关部门应用好用足行政职能和资源,把新型职业农民获证与扶持政策紧密挂钩,在财政补助、农业补贴、土地流转、信贷发放、农业保险、技术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使获证职业农民享受优先权并给予重点向倾斜,并要形成激励、竞争性政策扶持机制,按获证等级层次确定政策扶持比重,等级越高获得的扶持越多,以此培育高端新型职业农民,发挥其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 (本文节选自原文部分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