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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如何实现案件的分流与集约
——“东莞一院”快速处理中心的启示

2014-04-21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1期
关键词:立案法庭审判

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东莞调研

基层司法如何实现案件的分流与集约
——“东莞一院”快速处理中心的启示

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编者按:2002年至今,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与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一直保持密切的联系。厦大学生多次到东莞实习或调研,与法官共同承担课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2013年暑假,齐树洁教授再次组织十余位博士生、硕士生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为期5周的社会实践。厦大学生以基层司法实践为主题,完成了多篇调研报告,本辑刊登其中的几篇。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地处珠江三角洲的几何中心,与广州市、深圳市、惠州市接壤,素有“世界工厂”之称。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市经济高速发展,年均增长18%,曾被评为“中国经济综合实力百强城市”、“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全市共辖32个镇区,陆地总面积246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87.02万,外来人口642.21万,实际人口达829.23万(截至2012年12月)。①《2012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dgs.gov.cn,下载日期:2013年10月19日。在特殊的人口结构、产业架构以及产业转型的大背景下,纠纷矛盾激增,各类案件层出不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一院)东城法庭管辖东城和莞城两大中心城区,辖区人口超过80万人,人口结构复杂;经济繁荣,商贸发达,2012年经济总量为405.3亿元。法庭总编制为42人,现有法官12人,执行员3人,设有快速处理中心、审判中心及执行中心。为了解决诉讼爆炸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东城法庭集中全庭近一半的审判力量,成立快速处理中心。该中心旨在通过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及审判资源的整合,减少法官程序性事项的负担,实现规模司法效益;在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同时,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文拟通过对该中心的程序特点、背景环境、功能运作以及实施成效等方面的考察、分析,探讨其当前发展的主要困境,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该中心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快速处理中心简介

(一)基本概念及主要特点

快速处理中心是东城法庭为应对“案多人少”矛盾而进行的一项以服务审判为职能,以分流、集约为导向的司法改革。该中心旨在通过合理的人员配置、分工及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开辟高效司法的新途径。分流,即案件的繁简分流,将全庭70%以上的简易案件分流至该中心;集约,①集约,源于经济学的“集约化”管理理论,由于其具有提高效益、节约成本的优点,司法界亦在审判管理方面逐步引入“集约化”的提法,但目前对此尚无明确的概念界定。快速处理中心在现有司法资源的条件下,通过科学地配置审判资源、革新诉讼渠道、强化案件管理,实现了司法资源的集中运作、节约投入以及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该中心的机构设置、运作理念及运行成效均体现了审判管理集约化的题中之意。即集中部分审判力量,统一处理全庭的事务性工作。中心具有以下特点:

1.机构设置的特殊性

快速处理中心由主管庭领导、主任、副主任、立案组、外勤组、速裁组、快速执行组(以下简称快执组)构成。除了负责全庭所有案件的立案审查、应诉送达、排期、财产保全、调查取证、诉调对接工作外,中心还兼顾全庭七成以上简易案件的审判工作。

2.案件流转的高效性

中心秉持“三快一严”的工作理念,②即介入快、过滤快、流转快,严把质量关。在立案审查阶段即通过各种方式通知被告应诉,并及时调解。此为“一次过滤”。无法在立案审查期间送达及调解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7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则根据个案选择电话二次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不同的送达方式,并通过庭前确定争点、高效组织开庭、简化裁判文书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此为“二次过滤”。通过各小组的紧凑配合及两次“过滤”,中心有效提高了案件流转率。

3.程序运作的灵活性

中心广泛运用电话送达的方式,在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再灵活采用其他传统方式,例如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调解贯穿始末,涵盖立案、排期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各阶段。以庭前调解为例,中心充分利用“温馨调解室”,①2006年2月23日,东城法庭成为东莞市首创“温馨调解室”的基层法庭。温馨调解室由婚姻调解室、劳动争议调解室及民商案件调解室组成,旨在营造宽松、和谐、人文的和解氛围,实现纠纷的快速解决。积极促成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述程序的灵活运作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解纷能力的信任。

(二)功能简介

快速处理中心以服务审判为核心职能。通过各小组的分工配合,减少了速裁组法官的程序性事项的负担,有助于其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发挥了“过滤器”的作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助于审判中心集中力量处理相对复杂的案件,最大限度地节省审限,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案件流转效率。

二、快速处理中心的运行背景

(一)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

东城法庭由于受理案件数量庞大,被称为“全国最繁忙的人民法庭”,从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收案数保持在6000宗以上(见表1),②2010年至2012年的统计区间均为当年的12月21日至次年的12月20日。法官人均结案数达550宗以上。而同期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官人均结案数为50~70宗,即该法庭法官人均结案数是全国同期水平的7~10倍。即使在广东省法院系统内,也达到了同期水平的5倍以上。

表1 东城法庭收案、结案、人均案件数

与此同时,东城法庭办案人员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极其突出。而且,立案、送达、保全、调解、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均受到办公经费及交通工具的制约。基于现实的需求,快速处理中心于2012年4月应运而生。

(二)诉讼经济原则的考虑:当事人诉讼成本负荷过重

诉讼成本指诉讼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除了经济支出,时间的支出及精神的损耗亦应纳入诉讼成本的范畴。同时,还应重视国家所负担的诉讼成本。①东城法庭庭长谢立川法官认为,所谓的诉讼成本,除了当事人的经济支出、时间支出和精神损耗等之外,亦包含国家负担的诉讼成本。国家司法机关审理、侦查案件必须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主要用于机关建设、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办公设施以及办公经费等项目的开支等。

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于2012年12月向被告交付一批价值11000元的货物,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一周内支付货款。原告按时交付货物,被告却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付款,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庭。为聘请诉讼代理人,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法院受案后,原告在律师的建议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原告遂向法院提供保证金11000元,并支付保全费130元。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受案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该案在4个月后审结。原告虽胜诉,但却为此花费律师费、车旅费、误工费等费用5000余元,其中尚不包括原告花费的时间及精力。

在传统的审判模式及操作流程中,当事人往往需花费较多的时间、精力、财力,负担与其所获收益不相称的巨额诉讼成本,法院也投入了较多的司法资源,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

(三)创新精神的传承:积极探索司法改革

东城法庭自成立以来先后获得广东省优秀人民法庭、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模范法庭、全国十佳法庭等称号。无论是2005年《庭前质证提纲》的推广适用、2006年温馨调解室的设立,还是2009年对社区法官及社区法官助理制度的尝试,均体现了该法庭“用创新释放司法正能量”的司法理念。快速处理中心的成立亦是其司法改革创新之举。通过对案件事务性工作的前期消化,该中心实现了案件的分流与审判资源的集约、优化。

三、快速处理中心的运作机制

(一)机构架设

中心各工作小组分工配合,紧凑衔接(见图1)。其中,主管庭领导是核心机构,由精通审判业务,拥有良好知识底蕴、沟通能力及协调能力的资深法官担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主任统筹、协调各小组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中心下设立案组、外勤组、速裁组、快执组四个机构:立案组负责立案、电话送达、调解;外勤组主要负责财产保全、调查取证、调解,并辅助速裁组完成送达工作;速裁组主要负责审理简易案件,同时由各承办人负责送达各类文书;快执组由执行中心主管,负责简易案件的执行。小组各司其职,为简易案件从立案到执行修建了一条“高速公路”。

为促进司法大众化,该中心还增设了许多便民措施。例如,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十几种诉讼指南册子;设立便民指示牌,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风险告知、诉讼费缓、减、免等服务。

图1 快速处理中心架构图

(二)基本流程

中心成立以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运作流程(见图2),将全庭近11%的案件消化在立案及排期送达阶段,案件流转速度同比上升约30%,案件审结质量明显提升。但实践表明,由于人员匮乏导致排期送达组的运作实效不佳,故该中心于2013年8月8日取消了排期送达组,实行承办法官送达责任制,即由各承办法官负责各自案件的送达工作(见图3)。

1.立案审查阶段

立案审查以7日为限,从当事人递交完整诉讼材料之日起算。立案之后,立案组工作人员即需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诉讼请求及证据、管辖权等情况,特别是要了解基本案情,并立即通过各种方式调查、核实。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便电话通知被告应诉,进而开展调解工作。此外,还应将相关案情及处理状态登记在案。①有专门的登记表格,以备之后各阶段的工作人员查阅参考。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中心制定了《立案工作指引》,详细规定了立案权限、立案操作流程、材料审查及登记等相关内容。立案审查阶段是该中心基本程序运作的开端,开启了案件的快速公正处理之门。

2.速裁阶段

速裁组下设四个小组,每组均由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速裁组主要负责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公告、司法确认等简易案件的审理。同时,主任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相对简单的其他案件交由速裁组审理。速裁组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90%以上,当庭宣判率达10%以上。中心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以“快”字为基准,探索并形成对简易案件的模式化处理,在立案阶段即调处案件的实体纠纷,通过速裁阶段的实践与经验积累,形成链条式的纠纷解决模式。

3.财产保全和调查取证阶段

财产保全和调查取证工作主要由外勤组负责,为案件的快速审结和快速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以财产保全为例,实行三级审批制度,首先由立案人员初审,后经该中心负责人二次审查,最后由主管庭领导审批。保全裁定作出后应在3日内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在当天完成。案件的快速审结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适时、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有效督促当事人履行裁判文书。

4.快速执行阶段

快执组隶属执行中心,主要负责简易案件的快速执行。执行难是一个顽疾,即使案件审结,但无法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就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快执组及时应对需要快速执行的案件,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有裁决书而无法执行的困境。

图2 快速处理中心成立以来的运作流程

(三)主要举措

为解决法庭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审限过长”的问题,快速处理中心采取了以下措施:

图3 2013年8月8日起快速处理中心的运作流程

1.集中处理前期事务,减轻办案法官压力。中心负责全庭案件的应诉送达、财产保全和大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基本解决了全庭案件的前期事务性工作。承办法官接手中心处理过的案件,能更专心地投入到实体审判中。

2.能动司法,统筹协调。中心作为一个系统协调的运作处理机构,需对全庭的审判、执行统筹协调、统计分析。最重要的是根据各审判法官的工作存量及时调整案件分配量,以保证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全庭审执工作的良性衔接。

3.贯彻随时调解原则。中心将立案至开庭前的期间作为重点调解阶段,充分利用立案审查、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机会做调解工作,争取快速调处案件。实践中,承办法官往往在电话送达中即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向,并向其阐明案件的性质,权衡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需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可期待利益,以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四、快速处理中心的工作成效

实践表明,快速处理中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体体现如下:

(一)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提高司法效率是司法系统始终追求的目标,各法院争先改革案件流程以提高司法效率。快速处理中心便是东城法庭的实质性举措之一。过去,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不仅要全面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还需承担应诉送达、财产保全等大量耗时、耗力的程序性事务。中心打破传统的职能分工,通过集约化管理,由立案组、外勤组集中处理程序性事务,减轻了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的工作负担,为审判中心、执行中心的工作赢得了充足的时间。三中心的有效衔接提升了全庭的审执效率,加快了案件的流转速度。截至2013年6月30日,东城法庭受理的诉讼案件总数达3731件,超过了去年同期的案件总数,结案数则与去年同期持平。

(二)切实兼顾司法公正

在传统模式下,东城法庭绝大多数案件的开庭时间与收案时间都间隔三个月左右,甚至四五个月,致使当事人的成本与收益失衡。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采用提起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恶意拖延诉讼,以逃避法律义务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为加快诉讼进程,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中心采用同类案件择优运作的方式,根据业务特长配置承办法官,使速裁组的法官有针对性地处理某类或某几类案件,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亦有利于审判中心法官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复杂案件的实质审判中,从而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据调查,2012年案件的上诉发改率同比下降57.1%。满意度及上诉发改率正是反映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指标之一,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亦将公众满意度及上诉发改率分别纳入效果指标及公正指标。

(三)充分缓解供需矛盾

快速处理中心通过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及优化,尽可能地满足了当事人多元化的诉求,有效缓解了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首先,调解前置。立案前,相关工作人员便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争取将案件消化在诉外,即“诉前调解”。如前所述,近11%的案件被消化在立案以及排期送达阶段。其次,繁简分流。该中心将简单案件交由速裁组负责,并由其负责案件的排期、送达。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速裁组完全可以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时间,一天安排多次庭审。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6月30日,速裁组四位法官人均结案近311宗,接近大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的年人均结案数。

(四)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昂贵的诉讼成本使得很多当事人不轻易诉诸法院。而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为民服务,通过“快速处理”模式尽可能地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正是实现司法为民的有效路径。该中心无论是立案、排期送达抑或开庭,均会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调解;调解不成,则视案件具体情况采用小额程序或简易程序,及时审理、判决,缩短案件审判周期,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快速处理中心的实践困境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与积累,快速处理中心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工作人员观念转变不到位

中心的工作人员仍多习惯于传统工作模式,按部就班,未从根本上树立起快速处理的理念。中心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意识也尚未完全到位,具体表现在:

1.立案审查阶段不够缜密,对案件的审查及案情的了解过于简单,存在把关不严、遗漏程序性事项等情况。例如,未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致使其未在7天内缴纳诉讼费,在案件分配到具体承办人名下后,承办人仍需向原告送达该通知书,无疑增加了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的程序性负担,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未督促当事人在地址确认书上写明详细的现居住地址,造成后期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困难。

2.送达工作仍过于保守,存在不够细致、规范等问题,致使部分当事人未能及时收到诉讼材料。例如,当事人的身份证地址与现居住地不一致而邮寄送达时未注明“仅限本人签收”,易出现他人代签而未将诉讼材料转交被告的情况,致使工作人员还需重新寄送材料,耗费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及财力;仅在一次邮寄送达后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而未尝试使用其他送达方式,①例如,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东莞市的莞城、东城、寮步等地区,属于可直接送达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②《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课题组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后仍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即适用公告送达。但考虑到东城法庭庞大的案件基数及法官超负荷的工作量,实践中宜以电话送达、直接送达以及邮寄送达为主,若仍送达未果,则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3.速裁程序不迅速、不规范。具体表现如下:(1)速裁法官尚未完全树立快速处理的意识,无论是庭审,还是法律文书的制作,都存在谨慎有余、灵活不足的问题。例如庭审中,法官为保证当事人的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给予当事人过多的时间阐述案情、发表意见。尤其是在双方均未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法官须频频行使释明权,增加了庭审时间。③快速处理中心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从案件类型、数量及中心的设计初衷来看,平均每个庭审以30分钟至40分钟为宜。(2)由于案件能否进入快速处理程序及受案后如何处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经验、个人能力、责任心等,法官享有较大的控制权,因而存在随意性的弊端。以调解为例,法官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均会积极主动地争取调解、和解或者撤诉。然而,一旦把握不好调解的“度”,极易沦为强制调解,导致当事人出现法官“审判阴影”下的“合意贫困化”现象。

(二)缺乏当事人的配合及相关部门的协调

通常,在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能够积极参与诉讼进程,配合法院工作,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在律师的怂恿下利用诉讼进程的漏洞实施不法行为。例如,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掩盖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中心以效率优先,故无法像传统诉讼模式一样对此细致审查,难免有所疏漏。又如,部分原告立案时故意提供错误的被告地址,导致最终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这不仅增加了法官及书记员的工作量,降低了简易程序适用率、平均办案周期等绩效考核指标,亦不利于缺席判决下被告权益的保护。而在另外一些案件中,被告为了拖延诉讼进程故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甚至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导致诉讼迟延。被告还有可能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损害原告的利益。

面对该中心突破传统的做法,部分当事人基于诉讼思维定式,对中心的工作不予配合,使得法官需做额外的工作,且效果不佳。近年来,东城法庭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以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争议纠纷)与公司法人(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为主,①根据东城法庭对2012年、2013年上半年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区间分别为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6月20日、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6月20日)可知,剔除系列案后2013年劳动争议案件、买卖合同案件同期同比分别下降了57.3%、35.8%;民间借贷\借款纠纷同期同比上升了66.3%。但是,从时间轴及案件基数来看,劳动争议案件仍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其涉案人数或涉案标的额较大,限制了小额诉讼的适用。即便标的额在13546元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广东省2013年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13546元。以下,多数当事人也因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有所抵触。

由于中心仍处于基层法庭试点阶段,尚无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作出规定,导致中心尚未与社区、邮政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形成较为系统的联动机制。这些机构的合作态度与协调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送达、执行等工作的开展。目前,该法庭可与银行进行联网查询,③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快执组人员可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查询。但如果要采取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仍需法庭工作人员亲自操作,而不能单纯依靠发送协助执行函来完成。至于机动车、房产等部门,尚未形成网上查询机制,使得快执组的法官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要花更多的精力进行实地查询,降低了执行效率。

(三)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操作流程

快速处理中心强调案件的快速处理,在事务性工作中表现为精简时间、提高效率,在审判中则体现为实体纠纷的速裁。针对前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往往会被打破,而置于一种“于法无据”的境地。但如果照章操作,烦琐的程序必将使快速处理程序形同虚设。关于后者,实践中案件的审理往往表现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无论是庭审过程的调整,还是证据规则的变通,都难以找到确切的法律依据。一旦因此产生程序上的不正义,易导致实体裁决的不公,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同时,该中心的繁简分流程序及案件分配标准亟待规范,目前对于案件的筛选、过滤及分配尚无统一的标准。大部分案件虽属简易案件,但类型不一,各个承办法官的风格、观念、办案技巧及擅长领域均有所不同,对快速处理的理解各异,故负责案件筛选及分配的主任极为关键。若分配失衡或有失偏颇,不但不利于法官充分发挥其专长,亦不利于案件的同案同判及当事人利益的保障。

除了保证案件分配的均衡性,该中心工作人员的办案素质,人员间的协调、配合及默契程度亦决定了各环节运行的流畅。实践表明,该中心各小组间的默契度还不高,偶尔会发生案件移交不及时、排期不合理、案件交接手续不够齐全等问题,导致案件流转至下一个环节时仍需做补充工作,延长了审判周期。

六、关于完善快速处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针对东城法庭快速处理中心出现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课题组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观念,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传统的案件排期制度在东城法庭遇到了挑战,效率成为当事人与法院的共同需求。对此,中心的工作人员应转变观念,树立效率优先的意识。首先,加强立案审查,切实做好各项程序性工作,指导当事人详细填写、提交各项诉讼材料。其次,灵活运用电话送达等方式,通过与当事人的对话式交流及前期案情了解,促成调解;慎用公告送达,严格限定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谨慎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被告的地址信息及邮寄送达后退件的具体原因,避免原告利用诉讼达成不正当目的以及被告恶意逃避诉讼等行为的发生。最后,承办法官在案件排期时应遵循灵活合法的原则,依据案情及当事人意愿进行排期。以借贷案件为例,如果案件中有借条借据等明确的证据,被告在电话送达时亦承认债务事实,表示愿意清偿。此时,承办人就可以询问被告是否放弃举证期,若其放弃,则承办人可以及时排期进行调解或开庭,缩短办案周期,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该中心致力于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兼顾公平正义:(1)实践中,各工作小组不应为了绩效考核,评先选优而盲目追求高调解率,避免出现“以判压调”、“以诱压调”等强制调解的行为。若片面追求法定期限内立案率、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等效率指标,可能使当事人因程序的不公遭受二次伤害,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信访投诉率的攀升。法官应重视考量裁判自动履行率及公众满意度,探索如何更好地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下发《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31项评估考核指标。其中,法定期限内立案率、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均属于审判效率指标,裁判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信访投诉率及公众满意度属于审判效果指标。(2)规范试点运行中较为成熟、完善的做法,明确案件的准入机制及分配标准。以各工作小组为单位开展调研活动,统计、分析司法数据,定期总结经验。

(二)扩大普及宣传,构建完善的联动机制

为了让公众尽快熟知、接纳快速处理中心,法庭应做好普法宣传活动,有重点地推介快速处理程序。

其一,制定明确且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指导手册,绘制流程示意图并在立案大厅设立咨询点,增加公众对中心的了解。在各环节都给予当事人明确的指引,例如,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二次提醒其在7日内缴费;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并释明一审终审的效力;在庭审中指引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辩论等。

其二,法庭可借助社区法官助理、②东城法庭于2009年开始探索尝试社区法官及社区法官助理制度,并于2012年年底实现辖区内社区法官助理全覆盖。巡回审判等制度,结合法制讲座,将中心推介给社区民众。法庭可定期组织司法公开活动,邀请社区民众观看公开庭审;通过东莞一院官网或微博公开庭审过程,增加司法透明度及公信力。例如,通过典型借贷案件使民众了解规范的借贷手续;告知民众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义务的相关法律后果。③《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鉴于近年来婚姻家庭、抚养类收案数量的攀升,以及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④据统计,2013年东莞市外来务工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约占广东省农民工总量的三分之一。的日益严重,应在社区法制讲座中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力度,推动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同时引导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依法维权。

其三,实行回访制度及信息反馈制度。由承办法官负责电话回访工作,调查案件审结后的履行情况。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则由执行人员将执行信息反馈给速裁组法官,适当地将该信息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参考,以督促法官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当事人对中心的满意度与信任度。

除了法庭内部的改革与创新,亦需要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方的协同支持。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尽早整合银行、房产部门、土地部门、邮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力量,实现联网操作,并与辖区内的综治办、司法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提高送达、调解、执行等效率,共同促进中心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操作流程,解决客观困境

为了实现案件的合理分配,提升各小组间及小组成员间的协调配合程度,快速处理中心应确立并完善精细化管理方案,明晰责任,充分发挥每位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1.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立案、送达、财产保全等业务流程及车辆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扩大经费来源,保障物力、财力及办公条件,减少客观限制;建立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将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其他方式规避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通报,予以信用惩戒。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优化审判资源,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既要保证三大中心办案人员数量及素质,亦要择优运作,适当地将经验丰富的业务能手抽调至快速处理中心。②东城法庭在历经15个月的试点运行后,于2013年7月重新选调、分配了工作人员,将部分办案积极、细致、富有创新精神的年轻干警调至该中心,以期提高中心的运作效率。工作人员从立案阶段即介入纠纷的实体处理,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式,探索并归纳对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模式化处理。在速裁阶段,在确保法官拥有个人独立审判能力的同时,尽可能地简化庭审过程,及时总结、制作及完善同类型案件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应与速裁组法官形成审执信息反馈机制。审执分立制度使得审判法官更关注调解、判决的过程,而非具体履行结果。这使得部分案件看似快审快结,转眼又遁入执行的大门,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障。因此,可将案件执行情况反馈给具体的审判法官,在区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将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等效果指标与其业绩考核挂钩,有助于其树立审执一体的意识,提高审判质量。

3.规范并完善案件分流程序及分配标准。首先,加强节点控制,缩短案件流转期限。立案组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即时送至分案主任,由其进行二次审查。若适宜调解,则即时处理;若不适宜调解且相对简单,则于立案后7日内分配给具体承办人;若案件较为复杂、疑难,则流转至审判中心。其次,定期统计、分析司法数据,明确分案标准。综合考虑各位速裁组法官的业务专长、办案技巧,明晰其承办的案件类型,并定期统计、分析收案类型及变化趋势,视具体年份的案件数进行调整。例如,2013年剔除系列案后的劳动争议案件、买卖合同案件同期同比大幅减少,而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离婚、抚养等案件有了较大增长。据此,可适当调整案件分配情况,维持均衡,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此外,应尤其关注劳动争议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群体性案件的分配协调工作,不应分散地分配给各个法官,以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课题指导: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课题组成员:林芳雅、程晓雪、丁春燕、吕双双、牛子文、许林波(以上成员均为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得到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邹国雄、肖桦等法官的热情支持和帮助,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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