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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面对
——沈阳市正式施行《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合同之上,立法之下

2014-04-21索成

当代工人(A版) 2014年24期
关键词:文峰集体合同沈阳市

□索成

本期面对
——沈阳市正式施行《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合同之上,立法之下

□索成

【编辑留言】新一届政府正塑造法治化的法律生态。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关键是要加强制度性权力,而非加强专断性权力。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转型的关键,即在于从某种单方面的支配,过渡到不同利益方的有效互动与互相制衡。近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从立法的高度,让集体合同制度从此具有了法律效力,也是对法治文明的积极诠释。

11月15日,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的《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

自2006年沈阳市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4.1万多家企业、96.8万多名职工。而从2007年7月,沈阳市政府出台《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到今年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的正式施行,不仅使集体合同制度愈发成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而且将为它的依法推进提供更强大的法律支撑。

这显然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精神。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更是凸显出新一届政府,谋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新思路。

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历史阶段来看,因为囿于可借鉴对象的缺乏,以及经济发展的急迫性,形成了之前很多允许试验超前于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制度。这种方式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时期,对推动法治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起到破除陈规的效果,也减轻了思想观念上的阻力。

尽管在2011年3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形成,但是曾被奉为圭臬的“先行思维”,未尝不在各地的施政者脑中形成惯性。这种思维的直接表现,就是良性违法一度流行,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没有法律根据甚至与法律明文规定相悖的情况下,率先出台政策。

法史学者常以法制和法治诠释两种大相径庭的法律生态。后者更注重法律的柔性和常态化,以实现向现代法治文明的转轨。它的一个基本观念是,不以结果论成败,而只看行为过程是否合法。

“先行思维”则恰好相反,比如在政策制定层面上,只要是主政者认为可能出效果的政策和措施,则不论是否违法,都可以推行,只要能够达到目标,则不惜脱离法律轨道。

因为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急迫性,不仅出于面临问题的艰巨性,还意味着其举措应该更快地落实为法治现实,以此展现政府工作的诚意和成效,避免潜在的危机。

本着法治思维的《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以明确、具体、可行的规则凝聚已经达成的共识,并在一个共识的基础上,迈向下一个共识。为此,《当代工人》记者专访了沈阳市总工会法律和民管部部长高文峰,希望从工会工作的角度,提供一种关于《条例》的学理解释。

提高法律层级

《当代工人》:沈阳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比较早,出台实施《条例》,是对过去工作以法律文本做个总结,还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高文峰:沈阳市从2006年开始全面、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自2008年起,市总工会就会同市人社局、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在市领导的带领下,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集体合同大检查,有力地推动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中缺少法律依据、实效性不强等。同时,近几年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如开展市级行业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职工方协商代表竞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

《当代工人》:以前不乏关于集体合同的各项规章制度,此次立法意味着何种提升?

高文峰:沈阳市集体合同立法分为两步走。2007年7月,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第七十三号市政府令),随着实践的深入,通过制定《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适时将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法规,从而提高法律效力层次和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力度。

制定《条例》,还表明沈阳市劳动立法重点关注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顺应了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契合了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提升了劳动立法的层次和水平,因而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立法解决问题

《当代工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一直是政府以及工会工作的重点。具体说来,此次立法后的《条例》,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高文峰:过去,一些企业往往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为法定义务而疑惑不清,认为进行集体协商是选择性义务,故而观望、迟疑,甚至拖延、抵触。《条例》规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这就明确了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进行平等协商是法定义务。

再比如,有的基层试行协商代表通过竞选产生。协商代表竞选,虽然有上级要求和基层需要,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操作规范。《条例》明确规定了协商代表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这样,就鼓励敢为职工说话、能为职工说话、善为职工说话的人,通过竞选脱颖而出,成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当代工人》:如我们所知,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专业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工作在《条例》中又有了什么样的体现?

高文峰:沈阳市总工会早在2007年,就建立了100人集体合同专家团队伍,在推进集体合同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中,集体协商指导员在集体合同指导、检查、调研和对外宣传方面都做了很多的工作,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现在,《条例》把集体协商指导员正式列入,使工会聘任协商指导员有法可依。

由于协商指导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例》列举了担任集体协商指导员人员的范围:熟悉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也可以聘请集体协商顾问。

《当代工人》:2008年实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县区以内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据我们了解,沈阳市已经在部分行业开展了市级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此次《条例》有何新的解读?

高文峰:可以说,实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比区域协商更细。全总也下文件鼓励开展更高一级的集体合同。沈阳先后在餐饮、公交、汽车制造、机械装备制造、乳业、手机、民办教育、供暖等9个行业开展了市级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具备条件的行业,可以在市级区域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一规定为高层次级别行业集体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得到了全总领导的高度肯定。

《当代工人》:除此之外,《条例》还有其他创新性的规定吗?

高文峰:《条例》在对集体合同一般问题进行规范的同时,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就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确实进行了创新性规定:比如为防止无限期拖延协商,议而不决,商久无果,《条例》在规定了应约、备案等期限之外,特别规定了集体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但中止协商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0日。“60日”为中止协商的最大期限。

还有,《条例》规定集体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要求采取会议形式的,应当采取会议形式,体现了灵活性。在行业性区域性协商中,由于协商代表来自不同单位,往往有协商代表缺席协商会议的问题,不仅协商效果受影响,效力也受到质疑。《条例》规定了区县以上区域和行业协商会议,各方须有4/5以上协商代表参加。

针对集体合同重订立、轻履行的问题,《条例》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规定了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共同组成集体合同监督小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规定每年至少向职代会报告一次。

分工下监督

《当代工人》:《条例》的实施,对原有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协同、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是否有所变动?

高文峰:《条例》让政府各部门分工更明确。明确了人社部门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主管单位,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对用人单位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它承担组织实施《条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任务。

《条例》还要求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有助于基层了解上级工作要求和协商资料,减少审查备案不通过的情况。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当代工人》: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的主要职责所在,《条例》对于工会的作用和职能,是否有了明确规定?

高文峰: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用人单位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引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

《条例》有关法条把工会的职责单列,突出了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相应的职权。这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

工会组织的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作为基层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来说,既要承担协商签约主体一方的代表者的责任,代表职工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同时又要承担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责任,参与协调处理有关争议,保证集体合同中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全面落实。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也就是说,基层工会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具有双重身份,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再有就是作为上级工会来说,不仅具有监督下级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职责,还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最后还要强调一点,《条例》中关于立法原则的规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用了“应当”一词,这更加体现了对于这种集体协商机制建立的强制性和必要性,也是《条例》制定的重要目的和意义。

责编/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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