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财政执法水平推动财政监督工作转型与创新
——访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
2014-04-19
●本刊记者
提升财政执法水平推动财政监督工作转型与创新
——访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
●本刊记者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
记者:《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
罗建国厅长 (以下简称 “罗厅长”):《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安徽财政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是安徽省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和省政府对我省财政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促进了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步入更加规范、更加健全的法制化轨道。
《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财政监督的创新发展理念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完善财政法制体制、提升财政执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进一步维护财经秩序。《条例》出台必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制意识,有助于构筑一道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的“防火墙”,进一步规范和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条例》既是对财政监督工作有效做法的系统性、制度性总结提炼,又进一步创新了监督理念、内容和方法手段,为财政监督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助于深入推进财政管理与改革。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监督。《条例》将《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财政监督的内容系统化,严格设定监督范围、权限、程序和结果运用,有效规范财政监督权的使用,有助于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财政经济健康运行。
记者:《条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罗厅长: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固有职能,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2002年,安徽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2008年省政府令211号对其中两条进行了文字修改),较好地加强了财政监督工作,对促进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保障范围不断拓展,财政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方法也在不断调整,该《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应财政监督形势发展变化,需要予以修订并上升为条例。
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社会实现快速发展。2012年,财政收入首次突破3000亿元,支出近4000亿元,财政保障的范围覆盖到全社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财政的钱是怎么花的、花的效益如何,日益成为老百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迫切需要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流向哪里,监管就到哪里。同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财政部门依法理财、依法监督。
二是推进财政管理与改革的需要。作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财政监督在强化财政管理、深化财政改革方面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当前,财政监督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财政、财务、会计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有些违法行为还呈现隐蔽化、复杂化的特点,如有的单位预算管理意识薄弱、预算编制工作不完善、预算执行不严谨;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不规范,造成损失浪费、资金使用效益低下;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力,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法规形式,强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政法制意识,强化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切实为财政管理和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三是完善地方财政法制体系的需要。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规定分散在《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构成系统形成体系;实际工作操作层面,主要依据部门规章,法律权威性不够强,《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财政部要求地方先行先试,为国家财政监督立法积累经验;省人大也明确要求出台财政监督条例,并将其列入了2013年地方性法规审议类计划。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的对象、范围权限、方法手段等,促进财政部门更好地依法理财、依法监督。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亮点有哪些?
罗厅长:《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监督范围与监督权限、监督检查程序、监督结果运用、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立足于财政管理与改革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贯彻了“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控”的财政大监督理念,体现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立法宗旨,是财政监督制度建设上的一次综合创新。
主要内容和亮点有:一是明确财政监督的职责范围。适应财政管理范围的变化,将政府采购、政府性债务、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重大财政收支过程中风险防范和控制等情况纳入监督内容。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形势,将编制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全口径预算、政府性资金支付的准确性、预算绩效监督等纳入监督职责。二是规范财政监督权限程序。明确了监督检查权的内容,规定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规范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监督检查权的行使,提高了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三是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明确财政监督由财政部门的业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明确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部门、单位财务报表、决算报表的鉴证工作。明确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避免重复检查。明确乡镇财政机构财政监督职能,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四是强化财政监督结果运用。建立了监督结果报告制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建立了结果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应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处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将财政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参考。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进一步发挥财政监督在深化财政改革、促进财政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罗厅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给予财政新的定位,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监督工作也是财政工作重要内容,必须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深化财政改革和促进财政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我们将结合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推动财政监督工作转型与创新。一是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服务预算管理,保障预算科学编制、有效执行,促进预算科学精细、公开透明、绩效提升,促进财政改革顺利进行。二是进一步确立“全员参与、全程监控、全面覆盖”的财政大监督理念,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促进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三是进一步创新委托监督与自主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部门、单位的财务报表、决算报表进行鉴证,并将鉴证结果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参考。这项工作将结合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改革进行。四是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建立实时动态监控预警机制,提高监督效率,提升管理效能。
记者:在当前经济监督主体多元化的形势下,您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好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避免重复监督检查?
罗厅长:当前,我国的经济监督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主体的监督体系,包括人大、审计、监察、财政、税务等,各种监督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和补充。与其它监督主体相比,财政监督具有贯穿财政资金运行每一环节、涉及财政管理方方面面的特点,是对财政资金运行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实施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方位监督。为避免重复监督,《条例》对财政监督的性质进行了定位,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同时规定财政监督工作要接受人大的监督,理顺了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主体的关系。
记者:近年来,安徽省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罗厅长:近年来,我省财政监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从服务于财政管理,坚持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结合实际,创新实践,在保障财政政策执行、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2012年,全省财政部门平均每年查出财政违法违纪资金5亿元,查补财政收入1.6亿元,成效比较明显。一是建立以预算监督为重点的监督机制。着眼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坚持监督关口前移,突出预算监督这个核心,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监督,同时深入推进预算支出绩效执行和监督工作。二是开展以转变发展方式和民生政策落实为重点的财政专项监督。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社会关注的事项,围绕与老百姓利益紧密相关的领域和行业,重点选择涉农资金补贴、医改政策落实、农村危桥加固改造、保障性住房补贴等资金项目,对这些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坚持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到资金流的末端,确保监督检查成效。三是推进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重点的会计监督工作。采取统一部署、上下联动的方式,以能源、教育、交通等行业为重点,每年组织对1000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每年组织对50余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2013年,合肥、芜湖、淮南、安庆和马鞍山等地市,采取“花钱买服务”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部分学校、医院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鉴证试点工作。我们还根据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十个严禁”执行情况、省直单位接待经费、“三公经费”以及“小金库”专项清理等一系列专项检查工作。
记者:下一步,安徽省财政部门将如何宣传贯彻落实《条例》?
罗厅长:立法是基础和前提,但更重要的在于执行、在于实施。财政部门作为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首先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财政管理模式,完善财政运行机制,自觉用《条例》规范财政行为,努力为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改革服务。深入学习理解认识《条例》,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理论素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作为、创新实践,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二是要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工作。积极部署,精心安排,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财政、财务、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了解掌握具体内容,准确把握内涵要求,熟知《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权利和义务,切实学好、用好 《条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三是要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确保《条例》的精神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切实进一步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本栏目责任编辑: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