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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舆论监督的作为

2014-04-19张春林屈佳菲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廉政

□张春林 屈佳菲

(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重庆 400031)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不只是新闻媒体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一方面,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代表公众自下而上对公权力的监督,通过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来参与国家的腐败治理;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又往往遭到来自政府官员这一公权力执行者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致使舆论监督难以正常开展。在这两方面的对立中,舆论监督与腐败治理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无论是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被喻为“第四权力”,以及透明国际把新闻媒体当成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支柱,还是我国把舆论监督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都说明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监督参与腐败治理是必然的。因此,探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舆论监督的作为,既有利于腐败治理,又有助于舆论监督。

一、我党历来重视舆论监督参与腐败治理

“舆论监督”这个词汇首次在党的文献中出现是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腐败”这个词首次在官方文件中公开使用是在1989年的“两高通告”,不过,党一直非常重视舆论监督参与腐败治理。

在“舆论监督”正式出现之前,通常用“报刊批评”或“新闻批评”表示。舆论监督是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作风在新闻领域的体现,是党的新闻工作的重要职责。1931年12月11日,《红色中华》报发刊词就宣示其三方面工作:“要组织苏区广大工农群众积极参加苏维埃政权”,“要引导工农群众对自己的政权,尽了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要指导苏维埃的实际工作,纠正各级苏维埃在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以自我批评精神,检阅工作的成功与缺点,找出正确的方法”;“要尽量揭破帝国主义与国民党军阀及一切反动政治派别进攻革命欺骗工农的阴谋。”[1]P23-24这里揭露敌人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共报刊舆论监督的重要内容,虽不针对党内腐败治理,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反动政府腐败的社会危害;自我批评立足于党内缺点的指正,有利于预防腐败;自下而上对苏维埃政权的监督,跟今天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舆论监督是一致的。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限制,中共报刊在监督革命政权方面功能很弱,其舆论监督集中体现为揭露敌人和批评自我。自20世纪3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作为地方执政党办报之后,“革命队伍内部的批评、自我批评与表扬,成为革命根据地报刊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见报,辟有专栏,这是前所未有的”[2]P339。为确保舆论监督效果,党还主张运用党纪手段督促监督对象改正错误。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宣传部及山东总分社1949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闻报道中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就指出:“凡各地党报对某一工作、某一干部提出批评或质问时,应当立即作负责地声明或解答(特别是县以上机关和干部),必须认为这是党的纪律,绝不允许置之不理”[3]P343-346。同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向全国新闻单位转发了这个决定,使这个地方性决定产生了全国性作用及意义。应该说,有组织纪律保障的报刊批评对预防革命队伍内部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自1949年10月成为全国执政党之后,党更加重视舆论监督在执政党建设和腐败治理中的重要作用。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决定》认为报刊批评“在今天是更加突出地重要起来”,原因在于“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4]P5-7

到改革开放前,但凡报刊批评得以正常开展的时候,这种舆论监督形式都是作为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而存在的。而改革开放后,舆论监督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得到彰显,标志性事件是1980年新华社等关于昔阳县重启“西水东调”工程的报道,《人民日报》等关于“渤海2号”钻井船沉没的报道,《中国青年报》等关于中纪委对在任商业部长在饭店吃喝不照付费用的报道。这些舆论监督报道,“突破了对重大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重大决策性错误不公开报道的作法”,“突破了对先进典型的缺点错误不公开批评的作法”,“突破了对高级领导干部的错误不公开批评的做法”。[5]P463

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舆论监督在腐败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2003年底,中共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中央2003《条例》”),把“舆论监督”纳入党内监督制度,从党内法规高度肯定其地位和作用。200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2005《意见》”),以专门文件的形式对舆论监督进行规范和指导。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舆论监督的表述和之前都不同,这次报告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6]。虽然这里“舆论监督”还是排在最后,但是已经跟其他监督形式并列在一起了,不是用“发挥……作用”这样惯用语法结构来表达,而是跟其他监督形式共用了“加强”这个限制词。当然,这种变化并非只是表述方式的变化,而是舆论监督地位的变化,意味着中央要像重视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一样重视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主导性更强了。

从文献梳理来看,无论是报刊批评(或新闻批评)阶段还是舆论监督阶段,无论是批评指出革命队伍内部的错误还是制约和监督公权力,无论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的角度还是从强化违法行为监督、惩治腐败的角度,党都一直重视并且越来越重视舆论监督在腐败治理中的作用。

二、惩防腐败体系与舆论监督

(一)我国惩防腐败体系与舆论监督

虽然党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反腐败工作,但是明确提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则是在党的十六大之后。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2003《决定》”),《决定》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7]P481。这是中央文件最早提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尽管这里没有明确提舆论监督,但是结合之前的十六大报告,这里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中的“监督”实际上包括了舆论监督。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舆论监督的表述是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里面提出来的,《报告》指出:“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7]P28。这里已经把舆论监督作为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可以说,中央一开始就把舆论监督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2004《决定》”),《决定》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里面提到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表述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8]P295。相对于中央2003《决定》而言,“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中央2004《决定》的新提法,当然,注重预防腐败也是对舆论监督的新要求。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中央2005《纲要》”),是我国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第一个专门性中央文件,《纲要》在“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8]P545里面明确提到了舆论监督。《纲要》把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并对舆论监督提出三点具体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8]P547。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明确把舆论监督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2008年6月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2008《反腐规划》”),这是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规划,《规划》较中央2005《纲要》而言对舆论监督提出了新要求,就重视舆论监督而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9]P20,这个《意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下发的指导舆论监督的纲领性文件;强调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动和改进工作”[10]P578;用科学、依法、建设性三条标准来规范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2010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宣布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已经形成,舆论监督成为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白皮书指出,“目前,已形成了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11]P17。

自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第一个五年规划2008年发布以来,经过5年的发展,到2012年1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12]。《报告》肯定了舆论监督在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方面积极作用的同时,并注意到网络舆论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要求“及时处理和回应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12]。

中共中央2013年12月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2013《反腐规划》”),明确把网络舆论监督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13],从“运用”和“规范”两个关键词可以看出,中央对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视。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看到,舆论监督与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相伴而生,从不明确到明确,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到网络舆论监督,从基本规范到不断提出新要求,舆论监督在腐败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透明国际惩防腐败体系与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在西方被喻为“第四权力”,作为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一种社会力量,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监督对这三种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以达到惩治与预防腐败的功用。“第四权力”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著名思想家托马斯·杰弗逊在19世纪提出,新闻媒体“第四权力”功用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法律对新闻自由的有效保护、新闻媒体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独立性、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等诸多因素。因此,“第四权力”从理论到实践,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效力是十分有限的,而且这种效力的发挥更多依赖于政府推动和媒体自觉,尚没有进入并形成国家廉政体系。

建构国家廉政体系的概念是透明国际在1993-1994年间提出的,旨在探讨建立一个透明和具有问责度的制度,在此框架下有效推进反腐败改革。透明国际的国家廉政体系图形像一座希腊神庙(如下图):这个庙的顶部——国家的廉洁——的每一端都由一系列支柱支撑着,每根支柱都是国家廉政体系的一个要素。在庙的顶部有三个圆球:“生活质量”、“法治”和“可持续发展”。它们之所以被比喻为圆球,是为了强调,如果要让这些圆球以及它们所体现的价值观不致滚落下来,庙顶必须保持平衡。这座神庙自身建立在包括公众意识和社会价值的基础之上并由其支撑。这些“支柱”是相互依赖的,但其支撑力可能不同。假如一根柱子的支撑力变弱,增加的负荷就会转移到另一个或几根柱子上。假如几个柱子同时变弱,它们的负载将最终倾斜,以致“可持续发展”、“法治”和“生活质量”三个“圆球”滚落下来,砸在地上,整个大厦也就会土崩瓦解。[14]P53-54

透明国际的国家廉政体系结构图

尽管国家廉政体系在全世界会出现许多不同的变化形式,但是,社会上最常见的,是寻求以责任的方式来管辖自己的8根“廉政支柱”,它包括:执行机构;议会;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国家账款委员会,总审计师,特派员,警察,反腐机构,等等);市民社会(包括同业公会与私人部门);大众传媒;国家机构。[15]P10

无论是国家廉政体系的11根支柱还是8根支柱,新闻媒体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根支柱。而新闻媒体反腐败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方面,政府要尽力保持这些支柱的平衡,促进新闻自由的实现。“保持这些支柱的一般均衡是非常重要的,政府有责任保持它们的均衡。”[16]P128在保持各支柱平衡的基础上,国家法律和行政环境需要对新闻自由起到推动作用。在杰瑞米·波普看来,国家应当通过采取几个措施来促进新闻自由的实现,如通过信息自由法,使公民个人——包括记者——能得到政府信息(当然,这就要确保政府的档案管理是高效的和有效的);撤消和修订反诽谤法和有关“人身攻击”的法律,确保它们不能被用来威胁和束缚新闻界;提高新闻记者的专业素养;终止政府对某些媒体的歧视(如对新闻报纸和广告的控制);以及保证国有媒体的雇员能保持独立负责的职业标准。[14]P25-26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记者有权利和责任质疑官员的行为动机,把自己当成廉政体系建设的维护者。

虽然透明国际及西方国家廉政体系框架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但是其中的一些理论洞见,特别是如何确保新闻媒体有效参与腐败治理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值得我们借鉴。

三、惩防腐败体系对舆论监督的要求

无论是透明国际的国家廉政体系,还是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舆论监督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廉政体系研究中对舆论监督研究得比较充分,而我国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研究中对舆论监督研究还比较欠缺,除体系、结构比较单薄外,理论创新也没有超越新闻传播学科对舆论监督既有研究的阈限。而新闻传播学科对舆论监督的研究更多着眼于党的新闻政策、媒体操作层面、传播实证分析等,往往使舆论监督这个话题变得颇为敏感,很难在研究视野和学术见解上有所突破。因此,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角度来研究舆论监督,既是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的要求,又是舆论监督自身发展的要求。这里,我们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的角度审视,舆论监督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强化舆论监督制度构建的力度

腐败是由于人性中的贪婪引起的,它具有经常性反复出现以及传染性的特点,因此,“抑制腐败是一项长期策略,它既要改变人们的态度和行为,也要改变社会的机构制度”[16]P8。鉴于反腐败的长期性,那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舆论监督要胜任其职责,也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虽然我国舆论监督制度化建设走过了“从党内决定到党内制度”、“从宪法规定到法律授权”、“从批评错误到监督权力”这一历程,但是舆论监督相关制度依然存在“内容笼统难操作”、“权利义务不对等”、“专门法规难出台”、“地方经验难推广”等缺憾,因此,舆论监督制度构建可从“文件政策与法律法规相补充”、“党委领导与媒体独立相统一”、“中央推动与地方创新相协调”、“专门法规与其他法规相衔接”、“宏观规范与微观细则相配套”等维

度入手。[17]P168-174

根据透明国际的观点,一旦国家廉政体系中某一支柱的力量弱了,就会相应增加其他支柱的负荷,甚至影响整座廉政大厦的平衡和稳定。同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舆论监督如果不能承担相应职能,也会加重其他监督制度的负担,甚至影响整个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因此,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忽视的代表公众利益的监督力量”[18]P9,舆论监督不仅不能弱化,反而应该加强。

事实上,无论是中央2003《决定》、中央2004《决定》、中央2005《纲要》、2010《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还是2008《反腐规划》和2013《反腐规划》,以及2002年十六大以来的历次党代会报告,其中关于舆论监督的表述都显得十分简单,其他文献也未有舆论监督制度化的系统论述。目前关于舆论监督制度构建最权威的文献是2003中央《条例》,《条例》把“舆论监督”跟“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一起,作为十大党内监督制度。与其他九大制度相比,舆论监督还显得比较薄弱,而舆论监督的制度构建应以党内监督制度为突破,与其他九大监督制度均衡发展。

(二)提升舆论监督反腐报道的质量

舆论监督的实际效果与报道质量密切相关,虽然新闻媒体和惩防腐败体系对报道质量都有严格要求,但是这两方面要求并不完全一致。新闻媒体更多考虑舆论监督报道对目标受众和广告客户的吸附效应,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多关注舆论监督报道对腐败治理的实际效果,因此,两方面要求应该合拍。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自中央2003《决定》正式提出以来,其对舆论监督的要求也是逐步严格且具体的。中央2004《决定》对舆论监督的要求只是“积极开展舆论监督”一笔带过,中央2005《纲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之前加了“充分”这个关键词,并对舆论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不过,这一要求依然局限于中央2003《条例》。直到2008《反腐规划》,才对舆论监督提出了“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这一新要求,不过至今未有相关权威文献对这一要求作具体阐述,而且这一要求也缺乏操作性。

时至今日,指导舆论监督的最新的专门性中央文件依然是2005中央《意见》,虽然《意见》不少内容在今天依然有指导意义,但是仍然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意见》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关联度不高。2005中央《意见》在2008《反腐规划》之前,尽管前者在“把握当前舆论监督的重点”方面的具体规定对于舆论监督参与腐败治理至今仍有较强的指导性,可这个《意见》基本上是基于新闻媒体如何搞好舆论监督而发的,缺乏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角度充分考虑;后者对舆论监督提出了新要求,但关涉舆论监督内容的其余内容还是比较简单,新闻媒体只能遵循前者的要求。二是10年来媒体格局和舆论监督生态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意见》部分内容的适应性受到挑战。以网络舆论监督而言,《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在舆论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而把互联网站和小报小刊一起作为“切实加强”“管理”的对象。可10年来网络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已成为腐败治理的重要力量,2013《反腐规划》则明确提出“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的主张。

因此,舆论监督要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需要更新的权威文件指导,也需要新闻媒体更多的有益探索。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这些要求需要细化,舆论监督如何跟其他监督制度形成合力并有效制约和监督公权力,只有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推进质量建设,舆论监督才能堪当廉政支柱的重任。

(三)前移舆论监督惩治腐败的端口

在舆论监督生态中,新闻媒体蜂拥而上打“死老虎”的现象并不鲜见,尽管这样的报道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腐败治理,但是严格说来不能谓之舆论监督,也不能降低腐败行为的社会危害。新闻媒体对已决案件的报道不是舆论监督,而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方式”,舆论监督应着眼于揭露那些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受到法律制裁的滥用职权或渎职失职案件的责任人,“通过公开报道发出警报,提供线索,引起有关国家机关和监督部门的注意,督促并协助国家机关依法对滥用职权或渎职失职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19]P359。

腐败问题发现得越早,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小,这就要求舆论监督要端口前移,尽可能在腐败发生的中期甚至是初期就介入。舆论监督端口前移,要求新闻媒体要善于“主动去发现问题”,“在问题发现之初,新闻媒介就积极参与,有意识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样才能使腐败者有所顾忌,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20]P31。

(四)探索舆论监督预防腐败的路径

“要遏制并消除腐败,除了腐败发现机制和惩处机制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腐败预防机制。”[21]P110自中央 2003《决定》正式提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之后,中央2004《决定》就明确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一方针。腐败一旦发生,即便受到惩治,也已经对社会造成危害,而预防则是防患于未然,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一定程度上有效抑制腐败的发生,避免腐败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实行预防的措施要更加有效,而且要比调查和惩处省事得多”[14]P413,因此,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显得更为迫切。

谈及舆论监督与腐败治理,人们更多侧重于舆论监督惩治腐败,而较少提及舆论监督预防腐败。毫无疑问,舆论监督更多是通过反腐报道使腐败行为受到惩处来参与腐败治理的。不过,舆论监督应该而且能够介入预防腐败。一方面,探寻惩治腐败舆论监督的预防腐败路径。一般来讲,惩治腐败舆论监督大多局限于腐败事实的呈现,很少能跳出新闻业务范畴来对腐败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要弥补这一不足,正是舆论监督介入预防腐败所应该做的。惩治腐败舆论监督通常从腐败个案入手,每个典型腐败案例都离不开其所属行业、产业的权力运行体制和机制,个案总是带有强烈的类型化色彩,新闻媒体完全可以通过惩治腐败舆论监督个案及系列案例分析,为某一行业、产业的预防腐败提供可行性建议。

另一方面,探寻舆论监督介入廉政制度设计的相关环节,以提高腐败案件的发现概率,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发现与查处是一种前后联结的关系。发现概率直接影响惩治概率,发现概率低,惩治概率自然就低。惩治概率不可能超过发现概率,在发现概率不能提高的情况下,不可能提高惩治概率。”[18]P17提高腐败案件的发现概率仅靠专门反腐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广泛调动群众,而有效调动群众的前提是政府推进信息公开,扩大公民知情权。在信息公开与群众监督之间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是部分信息只能有限度公开,而不能面对所有公众公开,二是一般群众由于专业知识匮乏很难确保其监督效果。新闻记者一般都有良好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又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过硬的专业素养,舆论监督本来就是由新闻媒体代表公众来履行的一种群众监督形式,因此,把舆论监督纳入廉政制度设计的相关环节是可行的。譬如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新闻媒体就可以介入,若发现某位官员所申报财产数额远低于实际财产时,就可能存在腐败,就可以进行舆论监督;即便没有发现,没有进行监督,舆论监督力量的存在对意欲腐败的官员也是一种震慑。

总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既对舆论监督提出了新要求,又拓展了舆论监督的发展空间,只要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推动各监督主体形成合力,舆论监督就一定能够在腐败治理中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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