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4-04-18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国务院同意,2013年12月31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正式印发了《意见》。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水平明显提高,为什么还要专门出台《意见》?
答:近些年来,国家逐步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一系列教育重大工程项目,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但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办学成本较高,教学条件较差,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不足,村小和教学点运转比较困难,教师队伍不够稳定,辍学率相对较高,仍然是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需要国家以及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切实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六一”讲话中提出党和政府要始终关心各族少年儿童,努力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在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强调,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再穷不能穷教育,再穷不能穷孩子。李克强总理多次指出,要不断改善民生,围绕保障基本民生,做到织好网、补短板 、兜住底,促进社会公正。刘延东副总理于2013年4月1日主持召开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座谈会,要求从实现“两个百年”、“两个全面”奋斗目标高度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工作。
《意见》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改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面貌的具体体现,对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意见》的实施,既是不让贫困家庭孩子输在成长“起点”,守住“保基本”民生底线、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力措施,也是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后劲、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关乎国家长远发展,有利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共同繁荣。
问:《意见》的实施范围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范围以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为主,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兼顾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贫困地区。
主要目标是经过3-5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室、桌椅、图书、实验仪器、运动场等教学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学校宿舍、床位、厕所、食堂(伙房)、饮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留守儿童学习和寄宿需要得到基本满足,村小和教学点能够正常运转;县镇超大班额现象基本消除,逐步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教师配置趋于合理,数量、素质和结构基本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小学辍学率努力控制在0.6%以下,初中辍学率努力控制在1.8%以下。
问:主要从哪些方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答:一是教学条件。要使教室坚固、适用、通风,符合抗震、消防安全要求,自然采光、室内照明和黑板材料符合规范。要为学校建设满足需要的实验室、图书室、网络多媒体教室等专用教室,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图书和合格的课桌椅,要因地制宜地建设运动场地和体育设施。
二是生活条件。要建设满足需要的宿舍,保障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洗浴设施和条件。食堂或伙房要洁净卫生,满足学生就餐需要。设置开水房或安装饮水设施,确保学生饮水安全便捷。厕所要有足够厕位。北方和高寒地区学校应有冬季取暖设施。设置必要安全设施,维护师生安全。
三是管理条件。要通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新建住宅区配套学校建设、采取新建、扩建、改建等措施,首先消除县镇超大班额。要稳步推进农村学校宽带网络、优质资源、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加快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部署应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此外,《意见》还对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
问: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是否有可衡量的具体标准?
国家已经修订颁布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同时各省也制定本地区的办学标准,各地可依此做好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同时,为了使《意见》确定的目标可实现、可操作、可检查,教育部将结合贫困地区实际情况,拟定一些具体的指标供各地参照,既满足办学需要,又体现“基本”原则,也就是立足于解决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中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我们反对建设“豪华学校”。
问:如何保障《意见》各项目标如期完成?
答:为保障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的目标如期实现,《意见》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加强指导和推动。
二是省级人民政府统领县级人民政府针对每一所存在办学条件缺口的学校制订专门实施方案,明确弥补缺口的途径、时间安排和资金来源,形成本地区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的时间表、路线图,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是县级人民政府以校为单位,对照基本办学需要,清查教学条件、生活条件和管理条件等方面办学条件缺口,列出基本现状和需求清单并编制账册。
四是加强科学管理,运用信息技术规范实施,加强基础数据核算,对每所学校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行动态监控。各地都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要求各省(区、市)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适时开展评估。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过程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责任编辑 王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