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与困境:基于抗战农贷制度下的货币伪造问题之透视
2014-04-17徐德莉
徐德莉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1)
期望与困境:基于抗战农贷制度下的货币伪造问题之透视
徐德莉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1)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为恢复农村经济,缓解农村金融枯竭,实施农贷政策。在调整农业金融、恢复农业生产与促进受贷地区农业增产增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没有能从根本上挽救抗战时期出现的农村经济危机,导致农贷效果与农贷宗旨呈现一定程度的分离。此间,大量货币伪造案件的产生恰当地诠释货币伪造行为是产生于农贷制度与其现实社会运行环境之孽生物,反映农贷制度与国民政府的金融政策及战争等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
抗战时期;农贷政策;货币伪造
关于抗战时期农贷政策的研究学界已有一些成果,如《论抗战时期国统区的农贷》、《论陕甘宁边区银行的农业贷款及其经验》等论文,他们主要是从对农贷政策的总体评述和从具体农贷机构分别进行考察等角度涉及到民国时期农贷政策。*黄立人:《论抗战时期国统区的农贷》,《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6期;郝琦:《论陕甘宁边区银行的农业贷款及其经验》,《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笔者对民国时期伪造情形有过认真考察。*徐德莉:《宏观与微观的二重面相:以抗战时期湖南事关“拉壮丁”伪造案为例》,《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11期;徐德莉:《民国时期湖南伪造租佃文书个案研究》,《求索》2012年第9期;徐德莉:《抗战时期粮食伪造文书案与粮食安全》,《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徐德莉:《抗战时期粮食伪造文书现象的历史考察》,《求索》2014年第2期;徐德莉:《抗战时期西南民族地区逃避兵役伪造文书现象研究》,《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徐德莉:《民国时期坟茔争讼及其侧影——以伪造文书讼案为中心》,《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3年第6期;徐德莉:《从伪造宗族文书个案透视司法实践与传统文化之关系》,《四川文理学院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1期;徐德莉:《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巩固货币金融安全的政策考察》,《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徐德莉:《国民政府时期西南地区金融恐慌及其应对措施(1930-1937)——以四川为中心考察》,《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基于目前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推行农贷政策的角度来考察伪造货币案,学术界鲜有论述。本文试图通过对抗战时期货币伪造案的实证考察,发现诸多民众货币伪造行为大多基于生存的考量,从另一视角解读战时农贷制度实施产生的现实困境,反映了制度本身的合理与不合理的二元对立性,制度实施过程、效果呈现的多重样态。
一、合理与不合理:抗战时期农贷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试验所对民国二十二年至二十三年的各省农民借贷情况进行过调查,情况显示广东借钱的农家占农家总数的6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P2)民国二十六年又对此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结果为:广东省收支不敷的农户高达52.08%,负债比例达50.72 %,负债总额为235,976元,平均每户负债约32元。[2](P36)这说明直到抗日战争爆发,我国农村出现经济大恐慌,农村生产力极为低下,农民陷入极为贫困与借贷度日的窘迫境况,农村经济面临严重危机。
当时银行界认为造成农村经济陷入严重贫困境况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农民金融之困难,因此将资金引入农村,输入救急的货币才是解决农民生活贫困的紧急与重要之手段。[3](P589)1938年3月,国民党在武汉召开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为农业国家,大多数人民皆为农民,故中国之经济基础在于农村”。[4]为此,国民政府也充分意识到农业是根本,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也认可改变农村农业面临的严重经济危机是当前紧急任务。于是,建立了由农本局及中、中、中、交四行及省、县级合作金库等一起参与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先后颁布相关农贷法令制度,不断推行农贷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相继颁布许多相关农贷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农贷政策的实施。1938年,国民政府召开了第一次地方金融会议,专门成立了农贷部,以利于推进农贷相关业务。同年4月,财政部颁布《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是年8月国民政府又颁布了《扩大农村贷款范围办法》六条,规定金融机关在业务上应扩大农贷业务,在农贷数额上亦应增加,并规定由政府来承担贷款担保,同时要求相关部会与各级合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与统筹,更进一步有利于推进农贷办法。
1939年,又召开了第二次金融会议,更进一步地完善农贷政策。这一次会议强调地方银行在农贷时注重对敌经济作战,以保障抗战之需。如规定凡可供输出之农工产品及内销货品得由贸易委员会及农本局委托省地方银行代为收购,或由省地方银行自行营运。[5]是年底,国民政府最权威的“金融总枢机构”——四行联合办事总处设置农业金融处,负责统筹各行局农贷事项,制定农贷办法和准则。1941年四联总处颁布《三十年度中央信托局、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农贷办法纲要》,对各行局的贷款资金比例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中国银行为25%,中央信托局为15%,交通银行为15%,中国农民银行提供资金的比例上涨为45%。[6]
1942年5月28日,四联总处理事会通过的《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考核办法》中规定:办理农业生产贷款投资、办理土地金融业务、办理合作事业之放款、办理农业仓库信托及农业保险业务、吸收储蓄存款为中国农民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7](P329-331)
1942年办理农贷方针是强调集中力量办理“农业生产”、“农业推广”、“ 农村副业”及“农产运销”四种贷款。1943年农贷方针要求农贷以“直接增加生产”为目的;所有农贷按事实需要向农村推进,依次完成农村金融网;应注重农田水利及农业推广贷款,并以增加粮食生产及战时所需特产为中心任务;贷款必须贷予真正需款的农民;所有农贷工作都以促进农业生产工作为中心目的。[8](P1315)
四联总处所属的中、中、交、农四大银行及农本局等是全国农业合作金融的中央机关,其所制订的方针政策是全国办理农贷的基本依据与准则,也是农贷业务得以进行的基本保障。
1943年9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被称之合作金融制度根本大法的《合作金库条例》,1944年6月又颁布了《中央合作金库章程》,同年8月制订了《县市合作金库章程准则》,至此,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农贷规章制度基本完成。
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建立整套合作金融制度,特别是四川做为抗战大后方,积极推行农本金融合作制度,基于四川大后方抗战的重要性,四联总处在农贷政策对此有所倾向。四川省政府对此也非常重视,1940年,四川省合作金库理事主席甘绩镛提出《统一川省农贷建议书》。为达到四川省合作金库统一全省农贷的目的,他提出了五点办法:
(一)由四联总处决定办理本省农贷之确切数额,交由省合作金库按照已辅设各县库之需要统筹拨放;
(二)省合作金库未辅设县合作金库之各县,由省合作金库进行筹备工作并限于一定时期内将全省各县合作金库普遍设立;
(三)中国银行及农本局之贷款区所有贷款事宜一并交由省合作金库统一办理,贷款区之无合作金库者应与前项(第二项)办法同样办理。
(四)省合作金库于接受各行局资金时以各县合作金库之贷款为担保;
(五)各县合作金库之行政业务账务各项事宜由省合作金库负责督导,但各放款行局得派员分别稽核并督导其设施,倘有认为应行纠正者得通知省合作金库依照手续执行之。[9]
上述对于国民政府关于推行农贷业务的相关法规、制度的详细考察足以说明政府试图恢复农村金融、发展农业,以促抗战的良好意愿与国家意旨。虽然调整农业金融、恢复农业生产、促进受贷地区农业增产增收等方面有一定成效,但未能从根本上挽救抗战时期出现的农村经济危机,还导致农贷效果与农贷宗旨呈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农贷金融机构与原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有效整合,使得当时金融系统存在严重的相互重叠、彼此冲突、业务混乱,农贷加重银行业务的负担,违背银行金融之原则,导致出现破坏农贷组织系统、妨碍合作运动之进行,致使农民得到利益少,农业恢复慢,在打击旧式高利贷与滋生新式高利贷功效上则呈现出二元对立之样态,最后逃不出近代中国农业金融制度固有缺陷,反而更加恶化金融系统运转。如农本局与四大银行之间冲突最为突出,中国农民银行与农本局同为中央农业金融组织,“宗旨大致相同,业务亦无分别”,在各地“恣意竞争,驯生摩擦”。[10](P308)制度与现实在实践这一环节上总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不断远离农贷的本质。这从根本上是因为近代农业金融制度的内生机制不足所致。农贷政策客观上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农民却得利甚少,农民贫困境况仍然无法改变。笔者试从下述农民伪造货币个案的解读以便从多维度诠释战时农贷制度。
二、期望与现实的偏差:抗战时期货币伪造问题的即时观察
农贷政策主旨是恢复农业生产,倾向农民,并确实降低利率,对农村高利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客观上由于银行选择贷款对象担心回收风险,附上押保、押款等条件,难免时有流弊,合作社易为村中富农所把持。[11](P153)因此,虽然农贷方针是集中农业生产,但无法真正改变整个农村的金融枯竭、农业凋敝、农民贫困的情形,这些也是下述伪造货币案情的基本情势,一些农民行使或购买伪造纸币是为活命,是基于生存的基本考量。
从笔者所查,重庆市档案馆地方法院有伪造货币案件共计600件,其中作案主体系农民的案件有234件,除去抗战之外其他年间所犯案件,在1937年至1945年内业农之犯也有145件。*据重庆市档案馆藏四川省高等法院重庆分院检察处全宗号109,重庆地方法院全宗号110号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江西省档案馆所藏高等法院检察处所藏案件数据统计所得:伪造货币案共计238件,其中被告为农民的有88件,其中抗战期间涉农案件亦有65件。*据江西省档案馆藏江西省高等法院检察处档案全宗号18号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湖南省档案馆高等法院检察处及长沙地方法院档案所计伪造货币案共计2786件,其中农民为被告的案件数计1878件,抗战间农民所犯伪币案计有1089件。*据湖南省档案馆藏湖南省高等法院检察处档案,全宗号28,全宗号29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天津市档案馆藏河北天津地方法院档案货币伪造案总计589件,农民涉及伪造货币案就有248件,抗战间农民所犯伪币案计有108件。*据天津市档案馆藏河北天津地方法院档案,全宗号128号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不完全数据统计虽不能概其全貌,但可略见一斑。至少说明在个人动机背后隐藏着“在行动者的头脑中以这些动机的形式出现的历史原因”,况且同类案件中相同群体的犯罪,足见此种案情具有一定共性。
笔者认为,从以下一个普通的伪造货币个案来做认真的梳理与深入的分析,对我们直观深入研究农贷政策背景下农村金融存在状态、农贷实施过程及其效果。
事情基本经过:张贤福(系湖南浏阳人)1939年6月25日至萍乡购买茶油半担五十斤议价40元,张贤福即给付伪中国农民银行五元纸币8张,经该管乡长李步高查获,连令在其身旁搜获伪币总共一百五十元一并解由萍乡县政府传送萍乡县司法处侦查起诉。
张贤福口供笔录:“是浏阳谢家洲杨细和请我用的,用后每百元只要归还五十元,只领过一次计三十张一百五十元,愚民窃以为正愁农忙季节尚无所需要之农计之用,遂斗胆而为之。”“战乱长年,家园被毁,河山光复,家贫依旧,上有老下有小,嗷嗷待哺,且战役繁多,农田多被毁之,生产时节,正处急需之时,无他法,是冒然而行之。”“犹言辩诉人家口嗷嗷咸从,辩诉人一人足赖,倘一旦绳罪击狱,本身痛苦固不足惜,然全家生活将何以持维,言念及此不寒而慄”。[12]
又如另案:曾周氏(女,年三十四,业农,住邵阳)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伪造纸币及银行券七十张。后调查得知:曾周氏因夫早故,遗有三子均尚幼稚,地无立锥,以业农为生计,终日劳作不得饱食,眼见幼子嗷嗷待哺,无力抚养,四处求借无门,喜闻邻人张某愿意给其七十张伪币,借其用,用完要其还与二十张真币。曾周氏携其伪币与圩上集市买东西,试图以假乱真,经店主发现并报警察抓获解送司法处。[13](P99-118)
抗战期间为数不少的农民不惜失去自由而冒险使用伪造货币,至少说明农民的极度贫困化,农业的日益枯竭,农村经济的恐慌。“三农”问题的日趋恶化已是国民政府必须正视的现实。这也说明农贷方针主张的集中力量办理“农业生产”、“农业推广”等方面倾向性的贷款,考虑实际需要,争取时效,以发挥金融效能,发展农业,恢复农村金融,期望与现实出现严重偏差。
农贷政策推行进程中呈现如下异象。一是农贷对象异位。农民应是农贷的中心对象,但农民却被挤到农业合作中心之外,被边缘化了。现实与“贷款必须贷予真正需款的农民”的农贷方针已相去甚远。抗战时期农贷制度推行中,基于利益动机,各级金融机关并未贯彻中央政府的农村金融政策。“农贷机构必须统一,既不能让许多机关自由竞争,也不宜各立门户形成农贷分区制度。争利益的自由竞争,结果是放弃最需要资金的农村而群趋于少数所谓经济作物的争夺,争事业的自由竞争,结果是降低贷款的健全性而造成不良贷款驱逐优良贷款的现象。”[14](P3)楼桐孙也认为,“关于农事之机关,非也不多也,对于农村之投资,非也不重也。然而农业之所以仍然停滞于中古形态者,宜自有其主要之原因。以吾观之,此原因非他,只在我国迄今尚无大规模之整个农业金融计划,遂使农业机构与农村投资,五花八门,各不相属,甚至竞相摩擦,唯利是图!救济农民,农民之苦愈甚,改良农业,农业之陈窟如故。”
二是农贷机构林立,矛盾重重。一直都没有形成一个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金融体系来整合农贷资金,导致形成斥力。四联总处所设立的农业金融处,其本来计划是为“集中设计,督促联络,使各行局农贷业务打成一片,以避免重复与冲突”。[15](P198)然而事与愿违,反倒呈现机构各自为政,相互牵扯,不同的农贷机构之间的矛盾重重的异相。说明农贷机构的设立与农贷作用的体现也呈现国家权力的严重“内卷化”的实质,国民政府推行一个政策来解决一个问题时出现了诸多负面效应。
三是农贷业务中舞弊情形层出不穷。此间,贪污腐败情景流于各行业,农贷业务自然并无例外。江苏高淳县合作社任意滥支或挪用则有之,竟有信用合作社借款,几全部为理事主席挪用之,亦有游山三十四村信用合作社则出现借款一度则为非社员所吞用之景况。[16](P9)1940年,中国农民银行湖南零陵办事处管辖之信用合作社职员挪用贷款极为普遍。[17]1945年6月,湖北广济县政府会计主任张文耀利用职务之便利,伪造农民名册冒领紧急农贷50万元。[18]此等任意滥支与挪用舞弊之行为使得农贷不能善为利用,阻碍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不利于合作事业的推进,严重有损农业合作的信用。
三、结论
抗战时期,中国农业危机严重性与农业金融的枯竭程度都比平时更为严重,农业金融恐慌之程度尤为严重。当然,农业是事关战事与民众生活的基础,对此,国民政府采取了一些解救办法。在战时统制经济政策的背景下,四联总处关于战时推进战边农业金融及战时改进农田水利贷款增强农业金融的相关措施,在推进农业合作金融与农业生产贷款方面还是取得一些效果。1937 -1942年,后方农业生产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主要农作物稻谷、麦、棉花等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均有显著增长[19](P182-183)[20](P605-606)。又以四川农田水利改良为例,四联总处在1942年提供8000万元灌溉工程贷款,1943年又提供750万元垦殖贷款[21](P164)。客观上提高了农田灌溉力的近代化,加强了农业抗灾能力,为农业增收提供了基础设施。同时,农贷制度不仅在实体上给战时农业带来帮助,客观上还为早期具有一定农村近代化意义的农业金融体系的建立有铺垫作用。
当然,除上述谈到的机构弊病外,还呈现系统体制内与政治体制上的缺陷使其农贷作用消弱。一方面由于金融系统呈现中央与地方利益一定程度的分化所折射在农贷方面,如认为完备农贷体制“须候中央与地方全国上下一致之合作,协力改创,始克奏效”。[22]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维护了战时金融秩序,并有利于提升战时国家对政治、经济的控制力,在激荡的战时社会中获得暂时的国家稳定与社会活力。[23]但改善的方面可以反向体现问题的症结亦正在此,因此,农贷制度的作用发挥的弊病亦反映中央与地方金融博弈。另一方面,农贷政策的有效推进、农村金融制度的健全与货币的货币流通关系常态化有着内在的本质关系[24],一个统一政权,在治安、交通、度量衡及国内自由市场诸方面相适应的条件是有促进货币流通关系常态化的重要因素,所以,这个相应因素的缺位催生农贷异态、货币伪造孽生重要原因。
[1]凌道扬.复兴广东农村之主要问题[J].广东省银行月刊,1937,(1,2).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土地委员会关于农家经济贫困状况与土地金融情况的调查报告(1937)[A].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4]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及抗战救国纲领[C].1938.
[5]杨寿标.省地方银行业务之回顾与前瞻[J].财政评论,1944,(4).
[6]三十年度中央信托局、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农贷办法纲要[B].四川省档案馆,档案号:71/500.
[7]国民政府财政部.财政年鉴续编(第一篇)[Z].北京:商务印书馆,1945.
[8]万仁元,方庆秋.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60册)[Z].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
[9]什邡县政府和金库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员操纵贷款、假造姓名、顶替贷放的指、训令[B].四川省档案馆,档案号:88/4562.
[10]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M].上海: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
[11]1979年9月访问王辛任的谈话记录[A].中国农民银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
[12]张贤福伪造货币案[B].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号:J18-2-6844.
[13]湖南省高等法院检察处档案[B].湖南省档案馆,档案号:29-2-711.
[14]周耀平.如何扩大农贷农本(第40-41期合刊)[M].1940.
[15]四联总处秘书处.四联总处重要文献汇编[Z].1947.
[16]沈宜荪.高淳合作事业停顿之原因及其救济方案[J].农行月刊,1936,(3).
[17]两陈职处所辖各地农贷弊病并拟具整理办法仰祈察核由(1940年8月未刊原件)[B].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号:5459.
[18]广济县公民戴松望等呈控该县会计主任张文耀伪造农民册冒领农贷案[B].湖北省档案馆,档案号:LS22-1-594.
[19]参阅贾秀岩,陆满平.民国价格史[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2.
[20]陆仰渊,方庆秋.民国社会经济史[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
[21]周开庆.民国川事纪要(下)[M].成都:四川文献出版社,1972.
[22]省地方银行对于农贷之机能[J].农贸消息半月刊,1941,(1,2).
[23]刘达禹.优化国家控制:在秩序与活力的平衡中寻求稳定[J].东疆学学刊,2013,(3).
[24]王 蓓,吕 伟.财政政策效应究竟有多大:一个文献综述[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3,(2).
(责任编辑:吴赘)
ExpectationandDilemmaanAnalysisoftheCounterfeitedCurrencyUndertheAgriculturalCreditSystemDuringthePeriodofAnti-JapaneseWar
XU Deli
(Jiangxi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of the CPC,Nanchang,Jiangxi 330001,China)
During the period of anti-Japanese war,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mplemented the agricultural credit system to restor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alleviate the rural financial exhaustion.Certain efficiencies had been made in such aspects as the adjustment of agricultural finance,restoring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increasing both production and income of the credit regions.But the rural economy crisis in the period of anti-Japanese war could not fundamentally be saved,and resulted in a certain degree of separation between the effect of agricultural credit and agricultural loan purpose.A large amount of counterfeiting cases appropriately interpreted that the counterfeiting behavior was generated by the evil creatures of the agricultural credit system and its social environment,and reflected the complica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factors such as the agricultural credit system,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policy,the war,etc.
period of anti-Japanese war;agricultural credit system;counterfeiting
2013-11-08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时期伪造之风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启示——以湖南为例”(编号:13YJCZH211);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抗战时期西南地区货币伪造现象的历史考察研究”(编号:2013YBLS116);重庆工商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抗战时期伪造现象的历史考察”(编号:1351015)
徐德莉(1978-),女,湖南邵阳人,历史学博士,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K265.9
A
1000-579(2014)05-008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