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五位一体”的高考运行机制
2014-04-17朱卫国
朱卫国,梅 贞
(1.江苏省教育厅 办公室,南京210024;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21004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这为高考制度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高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考生、高校、考试机构、政府、社会“五大主体”,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高考制度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明确“五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探索“五位一体”的高考运行机制。
一、学生考试多次选择
学生是考试的主体、招生的对象,在“五位一体”运行机制中处于重要地位。我们要全面、正确理解“学生考试多次选择”的含义,积极探索操作方法,不断完善高考制度。我们认为,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可以包括三种形式:
1.一门学科,选择多次考试,取最好成绩参与录取。这种形式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高校入学考试中都采用,但通常只是作为资格性考试,如“托福”、“雅思”考试。学生可以多次考试,达到高校提出的起点要求,就具备入学资格。这种考试通常需要基于题库命题、基于标准化试题、基于网络考试,以提高考试科学性,降低考试风险与成本。今后,我国可以在两方面进行探索。一是探索英语科目多次考试,二是探索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多次考试,学生选择多次考试,取最好成绩参与录取。高校对英语或者学业水平考试各类科目提出总体资格要求,或者分专业、分科目提出资格要求。
2.一次考试,选择多次录取机会。虽然一次考试有偶然性的弱点,但一次考试有公平性的优点。如果一次考试结果能提供多次录取机会,那么,其弱点将会被大大削弱。在现行高考制度下,一次考试,选择多次录取机会是通过学生填报不同志愿、参加多种录取批次来实现的。今后,应当更多发挥高考成绩的作用,如把高考成绩提供给成人高校录取时使用,甚至替代自学考试相关学科的成绩,更好地发挥考试效益。
3.多次考试,选择多次录取机会。从公平理念出发,相同评价标准的考试应当实行相同内容的考试,多次考试应当基于多种评价标准,可以选择多次录取机会。同时,作为取得某种资格的考试应当实行多次考试,直到考生取得某种资格为止。因此,高考中的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可以理解为,一是作为合格性、资格性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让学生考试多次选择;二是高考制度要设计多种评价标准,让学生考试多次选择,选择多次录取机会。比如,本科高校统一招生、高校自主招生、高职院招生可以采取多种评价、多次考试、为学生提供选择多次录取机会。
二、学校依法自主招生
高校是招生的主体,在“五位一体”运行机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其核心是“依法”和“自主”,重点是确立高校依法自主招生的地位,关键是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针对我国已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现状,要赋予高层次高校更多招生自主权,本科高校可基本稳定现有招生办法,高职院校可以适当放开政策,进行多形式招生。具体可以采用五种形式。
1.按分排序招生录取。就是根据学生高考成绩、报考志愿,结合高校招生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高校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这是目前通用的录取方式,它的好处是统一简单、方便操作,公平公正、公众认可。但它的不足是招生过于依赖高考分数,学校没有多少招生自主权,甚至安排专业都只能依据分数,容易导致分分计较、应试教育、一张试卷定终身等弊端。为保持高考的稳定性、公平性,目前一般本科院校招生的主体仍然要采用这种录取形式,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2.优惠分数招生录取。就是高校可以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对考生进行自主考核和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考生相应优惠分数,高考录取时以此降分录取或加分选专业。这种形式是在统一高考大平台下设置的小平台,把统一高考以外的评价作为高考的补充,可以引导中学生除文化知识外其他方面的能力发展。但是,高校进行自主考核和评价不宜进行与高考科目相同的文化考试,避免重复考试增加学生负担。目前,应当扩大试点高校,鼓励高校进行自主考核和评价,提高科学性,增强公平性。
3.综合加权招生录取。就是把统一高考成绩和统一高考以外的评价结果各设定一定的权重,形成综合成绩,并据此进行录取。这种形式可以打破单一依据高考成绩录取的格局,破除“一次考试定终身”的弊端,进一步强化综合评价,引导中学生全面发展。目前,应当赋予高校这方面的自主权,鼓励高校大胆探索,形成经验,逐步推行。
4.独立自主招生录取。就是选择少量“985工程”、“211工程”等重点高校,允许其在规定程序、规定比例内,自主组织考试,并依据自主考试结果独立录取,考生不用再参加高考。这种形式是在统一高考之外另设立的高校入学考试,可以先行试点,招收文化有基础、学科有特长、发展有潜力的学生,引导中学生朝着合格加特长的方向发展。这种形式的关键是保障公平公正,在操作上可以在招收保送生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并使更多考生具有这种机会。
5.注册入学招生录取。就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学生经过规范的程序到特定的学校进行报名、注册、入学的升学制度。“一定资格的学生”包括参加当年高考的学生、取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学生和具有高中毕业证书的学生。“特定学校”主要指经批准的高职院校。注册入学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对录取方式的改革,实行高校与学生“双向选择”,招生专业机构负责信息服务,政府负责监督。目前,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或注册入学”的精神,鼓励有条件地区和高校进行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加快推进和完善。
三、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在我国,承担考试任务的专业机构主要指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它是高考的组织者,在“五位一体”运行机制中起组织考试和招生及其协调、服务作用。教育考试特别是高考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专业机构来组织实施,这是高考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高考公平公正的制度性安排。
1.切实加强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建设。理论上有能力承担教育考试任务的专业机构都可以组织实施高考工作;从国际上看,承担教育考试任务的专业机构大多为非政府机构。但我们认为,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组织实施高考工作仍然需要由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来承担。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实行统一高考制度,高考体现国家意志,以公平公正为核心价值,由具有政府背景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承担才能得到保障。二是组织高考需要协调众多部门、调用许多资源,目前没有一家非政府专业机构能够承担这一任务。三是我国非政府专业机构发育完善还需要相当长时期,体制机制探索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鉴于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切实加强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建设,发挥其组织实施专业考试的主体作用。
2.充分发挥专业考试机构的考试职能。考试职能包括考试报名,采集信息;组织命题,建立题库;组织考试,考务管理;组织评卷,发布、提供考试成绩信息等。充分发挥专业考试机构的考试职能,首先要充分认识考试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由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其次要区分高校自主招生和自主考试职能,实行招考分离,高校可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组织考试进行招生,而非一定要自主考试;第三要不断提高考试机构的信度和效度,在此基础上,按照政事分开、招考分离的思路,培育和发展非政府专业考试机构,实行考试机构专业化。
3.切实承担招生信息服务的任务。目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除承担组织考试职能外,还承担招生服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学生填报志愿,发布、提供招生信息,组织招生录取,以及承担招生监督管理等任务。今后要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进一步转变教育考试机构的职能。教育考试机构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为高校和学生提供更多信息服务,帮助高校招到需要的学生,帮助学生选择理想的高校。
四、政府宏观管理
政府是高考政策的制定者、高考工作的指挥者、高考重大问题的决策者,在“五位一体”运行机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政府宏观管理要以公平公正为前提,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以政策规范为导向,以基本条件为保障,以维护秩序为己任。政府宏观管理应当强化三方面工作。
1.强化高考政策制定。政府制定高考政策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有利于高校选拔和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人才;有利于引导基础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有利于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首先要制定科学的高考方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要根据这些原则要求,制定科学的新一轮高考方案。在认真梳理已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诸如自主招生政策、加分政策、照顾政策等,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发挥政策的导向性。
2.强化高考工作组织协调。高考是和平年代一次性动用人力、物力最大的活动,高考期间,全国数千万人为之工作,必须强化政府的组织协调,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这既是我国国情所致,也是我国的制度优势。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高考提供交通、卫生、保密、安全保卫等服务,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考试条件,切实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3.强化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管理与社会参与监督在性质、内容、重点等方面有所不同。政府监督管理是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政府对高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下级政府组织协调高考的条件保障和服务工作,监督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执行高考方案、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等,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保障公平公正,监督各普通高中和社会教育机构规范办学、组织教学应考等。高考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
五、社会参与监督
社会是高考的监督者,社会参与监督在“五位一体”运行机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社会参与监督主要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的专业监督,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监督,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社会人员、考生家长的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等。社会参与监督要突出以下两方面内容。
1.监督考风考纪。考风考纪反映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只有良好的考风考纪,才能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政府、社会、考生都有责任维护考风考纪。社会参与监督考风考纪,首先在考前要监督对考生的诚信教育,监督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监督标准化考点的建设,监督监考队伍的建设,监督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等。其次在考中要参与监督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管理考试情况,监督对高科技作弊所采取的措施,监督突发事件或者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等。再次在考后要监督考试信息的公开,及时反映和举报违规、违纪的人和事,等等。总之,社会参与监督考风考纪应当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要通过社会监督,逐步建立诚信考试体系和不敢作弊、不能作弊、不想作弊的有效机制。
2.监督招生录取。招生录取是高考中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环节,应当成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内容。要根据“阳光招生”的要求,监督“十公开”执行情况,即监督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特别是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等。总之,凡是要求公开的招生录取工作内容均应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五位一体”高考运行机制是一种整体运行机制,是学生选择权、高校招生权、专业机构实施权、政府管理权和社会监督权的有机统一。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五位一体”高考运行机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