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创业伦理研究
2014-04-17罗泽意宁芳艳
罗泽意,宁芳艳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大学创业伦理研究
罗泽意,宁芳艳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创业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大学的必然选择,并且已经在高等教育领域或显或隐地普遍存在,因此具有规范作用的大学创业伦理建设将变得十分必要且日益紧迫。大学创业行为的研究和创业型大学建设的研究有必要将大学创业伦理研究涵摄进来,以确定大学创业伦理的道德主体、伦理准则,并建立一个合适的伦理共同体。
大学;创业伦理;伦理共同体
一、大学创业与大学创业伦理问题的提出
所谓大学创业,就是大学由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实现其基本使命的需要,采取一种市场的方式同外部实行资源交换以获取发展资源的行为。资源对于一所大学的发展来说总是处于稀缺状态。我国财政性高等教育拨款虽然逐年增加,但对于在校生数在2012年便达到2500多万人的高等教育大国而言还远远不够。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的数据,2011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全国高等教育经费的58.34%。这意味着剩下的将近42%的高等教育经费需要高校通过各种途径获取。除了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额度向学生收取学费之外的其它高等教育经费其实都可以被认为是高校通过创业手段获得。甚至,如果将来政府部门从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领域退出之后,学费收入都可以视之为创业收入。可以说,不管学术界乃至高校本身是否承认高校参与创业行动,创业行为在各大学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同的仅仅是它们同创业型大学之间距离和创业的具体方式。并且,大学的创业行为实际上也同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持续不断和强有力地推动高校办学机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管理目标是相契合的。对于一所追求自由和崇尚卓越的大学而言,单纯依靠财政性教育经费显然远不能实现其远大抱负,它们不可能也不愿意依靠单一资源渠道来实现自己的梦想。因此,虽然说并不是所有的大学都必须、必然建设成为创业型大学,但是可以说创业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大学的必然选择。
一般认为,创业型大学必然要将教学、科研、决策咨询使命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使命结合起来,并且在教师、学生和管理者中都具有积极主动的创业态度。它与传统的大学相比,采取了一些企业的运作方式,展示出市场化的行为,特别是对外部资金的竞争[1]。而大学将教学、科研、决策咨询使命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使命相结合以及在教师、学生和管理者中培养创业意识,积极从社会获取发展资源的做法实际上也是政府所倡导的。但是,也正是由于创业型大学采取了一些企业的运作方式,展示出了一些明显的市场化行为造成了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消费者,甚至许多学者的误解和批评。他们认为大学创业就是市场化,担心创业型大学会改变高等教育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和存在方式。而由市场意识武装起来的现行大学管理理念及其实施过程,把大学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共同体”,把大学中的人性假设为“理性经济人”,使得大学生存在一系列的经济指标里,放弃了大学存在的根本理由,淡化了大学的“意义世界”,降格了大学的“组织品位”[2]。这些误会和批评使得政府和许多没有魄力的大学掌管者欲行又止、欲拒还迎、欲语还休。政府和那些没有魄力的大学掌管者的暧昧态度又大大延滞了大学创业行为规范制度出台和创业相关伦理的研究和确立。而大学创业的相关制度却以相关的伦理为基本前提。
既然创业是经济社会中大学的必然选择,既然大学的创业行为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那么,大学创业行为蕴含、体现着什么样的伦理道德原则与价值追求?政府、社会及大学本身应当对大学创业秉持一种什么样的立场和观点?人们又应当依据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或道德准则对于大学创业行为的正当、合理与否进行评判?这些都是大学创业过程所需要探讨的伦理问题,同样也是大学创业过程中不容回避的基本价值问题。至此,大学创业的伦理问题正式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成为我们不得不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它既是一个现实的命题也是一个真实的命题。因为政府的倡导产学研合作与创业意识培养同大学对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之外的教育资源的获取意愿、行动一起给大学创业伦理提供了实践层面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大学创业行为的研究和创业型大学建设的研究有必要将大学创业伦理研究涵摄进来。
二、大学创业伦理的道德主体
确定大学创业伦理的道德主体与准则是大学创业伦理研究的重要基础。只有清晰确定了大学创业伦理的道德主体与准则大学创业伦理才能够真正得以构建并在实践层面发挥作用。
对于大学创业伦理的道德主体,目前普遍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创业只是大学的事情,创业伦理的道德主体也仅限于大学内部。实际上大学创业伦理的道德主体包括所有同大学创业行为有利益关系的群体或者个人。按照与大学创业活动的联系紧密度划分,可将大学创业伦理的道德主体分为核心道德主体与一般道德主体;按照主体的性质划分,可以将大学创业伦理的道德主体分为群体道德主体和个人道德主体。
大学是大学创业最核心的行为主体,同时也是与大学创业行为中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组织,因而是大学创业伦理最核心的道德主体。进一步说,大学作为大学创业的核心伦理主体不仅包括作为一个组织的大学,还包括大学内部那些具体参与创业活动的二级机构和个人。就目前对大学创业活动的社会道德评价看,大多是基于对大学以及作为具体创业活动参与者的二级机构和个人进行评判。
作为公共组织的政府实际上也是大学创业伦理的核心道德主体之一。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之下,虽然大学已经取得独立事业法人地位,但是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力度依旧很大,导向作用十分显著。大学创业行为实际上是政府赋予大学一定的自主权之后,鼓励高等教育经费多元化筹措和产学研合作的导向结果。可以说,政府对大学创业行为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看法和评价标准将对大学创业行为的方式、场域、力度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既然政府不能够提供充足的办学经费、赋予了大学一定自主权,并且鼓励多元化筹措经费和产学研合作,那么政府就具有引导大学在合理范围内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进行创业的责任和为大学创业营造良好环境的责任。
高等教育产品消费者同样也是大学创业伦理的道德主体。这类道德主体的构成比较复杂,其道德主体地位往往也易受忽视。高等教育产品消费者包括购买高等教育产品的所有主体。它们包括学生及其家庭、产业界和作为参与市场活动的政府。这类大学创业伦理的主体通常具有非连续性和离散性的特点,它们同大学创业的合作关系是非稳定和非长期的,但数量巨大,是大学创业活动的外部合作者。它们的价值观念对大学创业活动的开展有着较大的影响,它们的价值观念指导下的消费行为通常会通过市场诱导大学创业活动的方向、方式。
三、大学创业伦理的道德准则
大学创业活动的开展绝非只是大学的事情,它不仅包涵了大学内部的复杂关系,还包涵了大学的许多复杂外部关系。大学创业活动所涉及的大学内部关系包括大学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使命的关系,也包括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还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关系。大学创业活动所涉及的大学外部关系包括了大学与作为管理机构的政府、作为市场行为组织的政府、合作的产业界等之间的关系。这些大学创业的复杂内外部关系处理是大学创业伦理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如何确立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良好的大学创业伦理标准将变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首先,大学创业伦理的正义准则要求大学不能因为资源稀缺而转向通过市场手段获取外部资源支持的创业过程中,不加补偿地损害其他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利益。
正义是大学创业伦理的第一条准则,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否认为了一些人的最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3],更加反对少部分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导致大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哪怕是微弱的利益受损。
大学在创业过程中不能以牺牲教学质量为代价。教学职能是大学的第一职能,是大学赖以存在的基础;教育质量是大学的生命线,牵涉到大学内部在人数上占绝大部分的学生的根本利益。如果大学因为创业战略而将大部分资源或者优势资源集中于创业而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则不仅从长远看得不偿失,而且损害了学生的根本利益。并且,由于教学质量下降而导致的学生根本利益受损是不能通过事后的经济补偿修补的。大学在创业过程中同样不能以牺牲基础研究为代价。基础研究是大学科研职能的基础,是应用研究的根基。在大学创业活动中,基础研究成果因为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而处于劣势地位。它们很难从市场中获得资金支持。罗尔斯的第二条正义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条件);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4]。延伸到大学创业伦理,由于基础研究在自然天赋方面处于创业不利地位,在现实层面中却是那些具有创业天赋的应用研究之基础,基于正义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大学的创业活动导致了教学质量的下降和基础研究的萎缩,那么大学的创业活动对大学发展来说将变得毫无意义,甚至会导致大学越来越像一个科技公司,而非大学。
其次,大学创业伦理中的责任准则和善的准则要求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为大学创业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并且对大学创业的评价不应完全囿于无条件的终极的道德善。
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应当为大学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大学的创业过程不仅是大学获取外部资源的过程,也是大学积极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过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公立大学的举办者,对大学创业活动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有责任积极主动地支持、鼓励和保护大学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开展创业活动,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底线伦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不能将大学创业的伦理评价完全囿于无条件的终极的道德善。因为,大学创业活动本身就是通过一定的正当市场手段获得大学发展资源的过程。大学创业活动的场域通常都不是为无条件的善进行道德争论的领地,而是争夺大学发展的市场资源的经济竞争之地。这些市场资源以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需要为条件,而不是以是否违反道德规范为条件。对于大学创业伦理而言,在实现善的时候,如果只遵循道德善的绝对命令而拒斥效果善的技术命令和效率善的经济命令,其害处一点也不比遵循技术或实用的命令而不考虑绝对的善少[5]。
再次,大学创业伦理的交换正义准则要求作为市场参与角色的政府、产业界和参与创业的大学应在追求组织和个人利益时增进合作者和社会的利益。
大学创业活动是一种同其它组织通过契约而进行的资源交换过程。在资源交换过程中,所有契约的签订者都需要遵循交换正义。所谓交换正义是指交换活动的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统一,强调交换活动作为人的活动应当是一种既促使人们合理追求自己的利益,又使社会成员获得幸福,个人、社会全面发展的活动[6]。大学创业伦理的交换正义准则要求在大学创业活动中缔结契约的主体,包括以市场角色参与契约的政府和企业、大学本身,在创业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就大学创业活动的资源交换过程实质看,在信息充分或者诚信的前提下,大学创业过程本身便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因为在信息充分或者诚信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能获利,资源交换契约将不可能签订。现实生活中,各组织所掌握的契约相关信息往往是不充分或者不对称的。在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诚信的道德约束才能够有效避免契约缔结者以牺牲他人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学创业伦理的交换正义准则还意味着拒绝纯粹的利他主义。我国大部分大学都是公立大学,具有准公共部门的性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的创业活动需要纯粹利他的功利主义。纯粹的利他主义将会导致一种可怕的结果:大学创业契约的缔结主体无法真正了解自己的需求,它们的需求都要被动地等待别人来发现和满足,而不能自己主动去满足;并且无法生成资源交换的社会秩序。这种糟糕的后果显然不是大学创业活动及大学创业伦理的本意。
四、大学创业伦理共同体的融建
社会的道德水准对其经济、文化的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富有责任心和正义感、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的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经济科技,对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的价值[7]。大学创业伦理涉及多类道德主体和伦理内容,有着复杂的伦理关系。对单个大学创业伦理道德主体的伦理要求和对所有大学创业伦理道德主体的一个方面的伦理要求及其内化都不能完成大学创业伦理的价值。对于大学创业活动和创业型大学的构建来说,构建一个大学创业伦理共同体,并维持稳定的创业伦理秩序显得必要而且紧迫。
1.大学创业伦理共同体构建的基础
大学创业伦理共同体的构建应当包含与大学创业活动利益相关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大学、政府、产业界、科研人员等等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组织和个人关于大学创业的伦理道德将会影响大学创业的成败以及大学创业活动对社会利益的贡献。但是在构建大学创业伦理共同体之前需要找到一个能够维系大学创业伦理共同体稳定的基础。
纯粹的利己主义和纯粹的利他主义显然都不会给大学创业活动带来真正的善和长期有效的伦理经济价值。只有一种既利己又利他的伦理才能作为大学共同体构建的基础,才能既保持大学创业伦理的目的价值和经济价值长期共存,为大学创业活动的实践提供稳定且有效的道德评价。大学创业活动本身就是大学采用合适的市场方式实现同外部的资源交易,获得发展资源。如果大学创业伦理失去其目的性价值,伦理将因其沦为大学创业活动的附庸而失去作为文化生态中有机因子的存在意义和互动能力;如果大学创业伦理失去其经济性价值,它将失去实践层面的基础,最终成为抽象思辨的“纯粹伦理”。
弱利他主义完全可以克服纯粹的利己主义和纯粹的利他主义弊端,成为维系大学创业伦理共同体的基础。大学创业伦理的弱利他主义是指一个大学创业的利益共生单元(利益相关的道德主体)为了收到长期报酬而牺牲短期的适应让其它共生单元获利,而这个长期报酬必然大于其直接付出的代价。弱利他主义者根本出发点还是一种利己主义,是一种利己利他的善。与纯粹利己主义不同的是,它是一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是一种自我的发展与他者的发展并非对立而是一个作为事实和价值相统一的哲学理念的思维路径。弱利他主义并不是对自我利益采取放弃的态度,也不是对他人的利益采取维护的态度,而仅仅是从相对宏观的角度为其所在领域牟利[8]。对于共生利益体的各利益共生单元而言,弱利他主义表现为站在某一个利益共生单元A的角度而言,他的利己的实现需要另外一个或多个利益共生单元的配合,则A必须利他,同样站在其他利益共生单元的角度,他们也必须利他,利他是实现他们利己的保证。只有在弱利他主义的基础之上构建大学创业伦理共同体构建,大学创业伦理共同体才能具有其现实的经济性价值,其目的价值才能为所有道德主体所接受和实现。
2.大学创业的伦理秩序构建
伦理秩序是一种以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等软手段来维系的自律性秩序。因此,相对于外在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人的内在道德能力和品质更具实质意义[9]。大学创业的伦理秩序是一种大学创业道德主体内在自觉的秩序,是合伦理性的善的秩序,是大学创业伦理在其共同体中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伦理准则和规范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状态。
大学创业的伦理秩序仅有以直觉、情感和良知为基础的元伦理是不够的。只有诉诸规范伦理,良好的伦理秩序方能建立[10],价值系统自身从来不会自动实现。
大学创业的伦理秩序构建首先要求道德主体对伦理准则和规范的内化。对于开展创业活动的大学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和产业界而言,它们作为大学创业伦理的群体性组织要将产权伦理、服务伦理、交易伦理、科研伦理、教学伦理、管理伦理等众多伦理准则和规范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内化到组织内部。当然,组织对伦理准则和规范的内化最终需要通过组织内部的人对伦理准则和规范的内化得以实现。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道德主体对伦理准则和规范内化的具体客观内容不尽相同。如教学伦理一般只具有对大学及大学内部的教学科研人员需要内化的内容,而对政府、产业界而言则不需要过多地关注。
大学创业的伦理秩序构建还要求在伦理内化过程中,大学创业伦理共同体的成员还必须意识到这个共同体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自觉地对待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相互关系,以成就健康大学创业活动。此外,大学创业的伦理秩序构建也要求在伦理内化过程中注意不同的伦理和规范的关系,将它们融构性地进行内化。
[1]罗泽意.创业型大学的生成理路与实现[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46.
[2]吕文英.大学管理的伦理维度[J].社科纵横,2008,(11):154.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4.
[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56.
[5]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原理与市场经济伦理[J].学术月刊,2007,(10):16.
[6]何建华.略论交换正义实现的基本机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 ,(6 ):73.
[7]Derek Bok. Beyond the Ivory Tower[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20.
[8]万斯佳.试论弱利他主义理论对干部管理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9,(8):259.
[9]马长山.伦理秩序、法治秩序与公民意识——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意识形态构建[J].江苏社会科学,1998,(4):44.
[10]李洁珍.论伦理秩序、法治秩序与公民意识[J].求实,2007,(5):54.
(责任编辑邱梅生)
G640
A
1003-8418(2014)02-0017-04
罗泽意(1983—),男,湖南邵东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宁芳艳(1982—),女,湖南邵东人,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助教、硕士。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12YBB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