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法文化之源
2014-04-17冯石岗贺智佳
冯石岗 贺智佳
(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 天津 300000)
冀法文化之源
冯石岗 贺智佳
(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 天津 300000)
冀州作为九州之首,有着广袤的地域范围、悠久的历史传承,在中国历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从马克思关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及考古学得出的证据来推论,冀法文化应该是起源于夏朝的。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原始宗教、社会禁忌、礼仪规则和伦理观念等。
冀;法文化;起源
一、冀州的历史地理沿革
据《尚书·禹贡》记载:大禹治水以后,按当时的山川河流,把全国划分为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冀为九州之首。根据《禹贡》的划分,两河之间为冀州,故冀州是一个大的经济区划,各种文献所指地域不尽相同。“《周礼·职方》记载:“河内曰冀州”,河内指黄河中下游以东、以北的较大区域。三面距河,西黄河,东雍河,北豫河,三河环绕,北接恒山,东西南三面距河以与邻州为界。《尔雅·释地》记载:“两河间曰冀”,所谓两河间,据考证指清河(辽河)和西河(黄河)之间的广阔地带。据《禹贡锥指》中对古冀州疆域的解释,古冀州北至内蒙古阴山,北面的西头到内蒙古托克托城,北面的东头至柳城(今辽宁省朝阳市),东至辽河,西、南至黄河。”①一般来说,冀州指今山西和陕西之间黄河以东,河南和山西之间,黄河以北和山东西北,河北中南部地区。
在历史上,商朝曾在今河北邢台西南部建都。春秋战国时期,在冀州建都的南有赵国,北有燕国,中部有中山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郡县制,其中在冀州境内陆续设置了上谷、渔阳、右北平、广阳、邯郸、巨鹿、代、恒山等八郡。在汉朝,分全国为十三刺史部,在冀州设刺史部。汉代以后,冀州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历经魏、晋、南北朝而不改。隋朝统一中国以后,文帝罢郡为冀州,州治信都。到炀帝时,将信都改名长乐县,同年废州,复为信都郡。唐朝初年,以山河大势将全国分为十道,冀州辖域主要为河北道,小部分属河东道和关内道。唐朝灭亡以后,形成“五代十国”,当时冀州大部分地区,先后为梁、唐、晋、汉、周之属地。宋朝初年,曾将全国划分为十五路,冀州的大部分主要属河北路。元朝实行行省制度,位于元朝大都附近的冀州地区大部为“腹里”地区,归中央中书省直辖。明朝初年,建都应天府,冀州大部为北直隶省,明迁都顺天府后,改北京为京师,当时冀州大部分地区归京师管辖。清朝继续实行行省制度,冀州大部分为直隶省。
从冀州的地理历史沿革我们可以看出,冀州不仅历史悠久,古今一脉相传,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二、冀法文化的起源
欲知冀法文化的全貌,则首先要探究其源头。冀州地区的法文化是源远流长的,我们应当从其起源来开始分析,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来推导冀法文化的起源。
(一)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法律在起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尽管在现象上纷繁复杂,但有它自身发展的规律可循。
世界各国法律的起源虽有各自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不同形式,但仍有共同的原因和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生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法律产生的第二个基本规律是,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法律产生的第三个基本规律是,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②
(二)冀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一般人们认为,冀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代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夏人的活动范围,西起今河南西部和山西南部,东至今河南、河北、山东三省交界之处,南接湖北,北入河北。大部分处于冀的范围之内,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③据《尚书·禹贡》记载,大禹治水后,划华夏为“九州”,“茫茫禹迹,划为九州,经启九道。”这说明禺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以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当时的冀州就属于九州,并且是九州之首。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的“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④从文献记载来看,这种“公共权力”在夏代也已经具备了。《礼记·明堂位》记载:“夏后氏百官。”如《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夏代中央有“牧正”掌管畜牧;《左传·定公元年》记载,夏有“车正”,掌管造车;《礼记·月令》记载,夏有“大理”,主掌审判等等。另外,夏还有监狱。《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芬是少康的孙子,第七个夏王;圜土即监狱,冀州作为夏朝时期统治的中心,已经具备了这些条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还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⑤《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为了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候、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左传·悬公三年》记载:“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神、奸。”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
由此可见,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字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因此我国法起源于夏朝,而冀州被誉为九州之首。《禹贡》称,冀州是九州第一雄都,有冠盖九州之诱惑。由此可以推断出,冀法也是源于夏朝的。
三、冀法文化的法律渊源
(一)冀法的母体——原始宗教。古代的法律总是和宗教仪式密不可分的。原始宗教就其内涵而言,是人类社会血缘和地缘群体为了自身的实现生存和发展,以一种超自然力为信奉、控制对象,并结合有关信念和相应崇拜、控制活动以及崇拜、控制方式的统一体。宗教具有以下社会功能:一是解释功能,宗教可以减缓人们在大自然面前和面临各种突发事故时所表现出的软弱无能之感;二是操作功能,在既定的宗教行为过程中,宗教具有束缚和控制的作用,从而可以对该社区起到一种整合的作用。
早在原始社会宗教就已经存在,它产生的根源和基础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以及原始人对自然斗争力量的软弱。那时,宗教规范往往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在悠久的历史进程中,冀州先民形成了以祖先崇拜为核心、集鬼神崇拜和自然崇拜于一体的原始宗教,当时在冀州地区,猎人祭拜各种动物、山神;渔民祭拜河神、水神;采集人祭拜各种植物,树神、花神,宗教体系发展比较全面,文明时代应有的宗教内容得到了充分发展。
(二)冀法雏形——社会禁忌。禁忌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不可侵犯的神圣之物;二指不可接近的危险和不洁的事物。禁忌本是古代人敬畏超自然力量或因为迷信观念而采取的消极防范措施。禁忌具有法律的警示、遏制、保护功能;有法律的惩罚功能;有法律的社会协调整合功能。正如德国著名学者卡西尔指出:“禁忌是人迄今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整和管理的。”⑥它在古代社会生活中曾经起着法律一样的规范与制约作用。
古代冀州先民无法摆脱对外界超自然力的恐惧,无法消除对日月星辰变化的疑虑,无法解决缠绕着他们的各种疾病,矛盾时,便产生了“万物有灵”的观念,在生存本能的驱使和神灵观念的支配下,原始冀州人为免受灾难、保护自己、控制自然,规定了若干禁忌,丧葬禁忌与祭祖是禁忌的原初形态,与鬼魂信仰的联系最直接。次生阶段人们继承了原始时期的鬼魂崇拜所出现的禁忌,将它们制度化、礼仪化,并作出繁琐的规定,所以禁忌是人类社会最早的规范。因此,禁忌是冀州社会最初形成的约束力,是其社会后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礼仪、道德、习惯法等所有带有规范性质的禁止性规范的总源头。
(三)冀法外化——礼仪规则。礼仪是维护人际关系和伦常秩序的一整套语言行为规范。早期社会历史上存在各种礼仪,构成冀州人民早期的日常行为准则,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调整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冀州早期的礼仪规范很多,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冀州人早期的礼仪主要分为政治礼仪和生活礼仪。政治礼仪有:祭天、祭地、宗庙之祭、相见礼。除此之外,还有对先师先圣的祭祀和军礼。冀州古代生活礼仪有诞生礼、成年礼、燕礼、宾礼、五祀等。这些礼仪规范在习惯法之外自发地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和关系,它通过人们的思想作原则性的指导、心理感召和感情熏陶,以舆论和习俗作为维护工具,使冀州人们逐渐形成一定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
(四)伦理依托——荣辱观念。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自觉自愿地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以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形成了伦理观念及固守这种观念的心理态势。最早的伦理法萌芽见于夏、商、周三代。当时,在法律思想界,占统治地位的是神权宗教伦理法观念,这种观念,奉行“天罚神判”的原则,假借天和神的名义而实施司法制裁,将宗法制、奴隶主的道德和法制要求、对天命和鬼神的崇敬以及皇帝的权威等掺合在一起,目的在于将皇帝说成是受命于天,替天统治百姓,以维护奴隶主的恒常秩序。冀州早期社会中存在一套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伦理观念,形成了使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稳固并发展的“回避”观念、“羞耻”观念等,每个成员借此来自我调节,规范、约束个人行为,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规范。
综上所述,冀州的法文化起源于夏朝,当时冀州早期的宗教、禁忌、礼仪、伦理观念构成冀法文化的渊源,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对个体发展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冀法文化的形成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和塑造力,形成了冀法文化奔流不竭之源。
注释:
①曹迎春.先秦冀州的农业经济.燕赵历史文化研究之三——冀州历史文化丛论.
②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17.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171.
④同上7.
⑤同上7.
⑥孙伶伶.彝族法文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0.
[1]曹迎春.先秦冀州的农业经济.燕赵历史文化研究之三——冀州历史文化丛论.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1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171.
[4]孙伶伶.彝族法文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0.
Origin of Legal Culture In Jizhou
Feng Shi-gang, He Zhi-jia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ianjin, 300000, China)
Jizhou as the first in Kyushu, Has a vast geographical area, a long history of tradition,It has a very important influence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Infering from the Marx's general theory of the origin of the law and 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s. legal culture in Jizhou should be originated in the Xia Dynasty. Its main sources of law include primitive religion, social taboos, rules of etiquette and ethics and so on.
Jizhou; Legal culture; origin
G112
A
1000-9795(2014)05-0004-02
[责任编辑:董 维]
2014-03-02
冯石岗(1955-),男,河北冀州人,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