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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建筑法规中的施工许可制度

2014-04-17薛清梅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许可证主管部门用地

薛清梅

(天津市建筑工程职工大学 天津 300074)

探析我国建筑法规中的施工许可制度

薛清梅

(天津市建筑工程职工大学 天津 300074)

建筑许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本文主要介绍施工许可制度,从它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该具备的条件,不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建设单位有效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奠定基础。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施工许可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明确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当今各国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普遍采用的做法,在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的国家不在少数。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国主要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小型建筑工程具有建设规模小、投资少、施工相对简单等特点,没有必要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主要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另外,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工程都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一)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施工工程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建筑工程要想开工,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筑属于违反建筑工程建设程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进行建设的,必修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如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向具有相关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还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我国《城乡规划法》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一种情况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审核后,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种情况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将土地的具体情况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部分。在签合同后,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领取规划许可证,准备建设的工程就意味着是违章建筑。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如果有需要拆迁的工程,拆迁工作是否顺利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进程。在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此项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我们领取施工许可证时,不需要拆迁工作完成,只要拆迁的进度符合后续施工的要求进度就行,能够形成拆迁与施工的流水作业,为总工期缩短时间。这也是个各类考试中,较易迷惑考生的考点。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只有有了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才能开工。如果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以及肢解发包工程等情况出现,那么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在这一点要求中,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何为“满足施工需要”,大家只看到有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还不行,还要注意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符合要求,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如果没有相关的安全措施,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这里还需注意一点,如果按照规定工程应委托监理,那么已经委托监理公司。建筑工程监理可分为强制监理和自愿监理。强制监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的建筑工程监理。必须实行监理的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在这里,我们又要辨析个问题,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资金用不用全部到位,答案显而易见,不用,只要落实就好。那么我们如何把握“落实”这个概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了上述7个条件外,还应注意同其他法律相衔接。比如,如果建筑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就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将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不能施工。同样,有环境保护设计要求的,也要按照要求去做。

三、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其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3月之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如不申请延期又不开始施工的,所取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过程中,由于主观、客观等原因,造成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都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恢复施工时,应该根据停止施工的时间等条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或者核验,停工时间一般以1年为时间节点。

四、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擅自开工的后果就是都将被责令改正,也就是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

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影响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包方与承包方均不能依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主张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双方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施工许可证也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则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综上,我国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1]杨陈慧,杨甲奇.建设工程法规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3]陈正.建筑工程法规[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The construction permit system of building regulations in China

Xue Qing-mei

(Tianjin City Construction University, Tianjin,300074, China)

The building permit system is a basic system of "constru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wo aspects including the construction permit construction license and qualification.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ermit system, starting from its concept, focuses on applying for a construction permit conditions should be provided, not for construction permits unauthorized started to bear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 and lay the foundation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ermit system.

building engineering;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permit

D920.0

A

1000-9795(2014)02-0481-02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3-12-26

薛清梅(1981-),女,天津人,讲师,从事建筑法与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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