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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委托投票的废除

2014-04-17胡从来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过半数选举权竞选人

胡从来

(中共瑞安市委党校 浙江瑞安 325200)

浅议委托投票的废除

胡从来

(中共瑞安市委党校 浙江瑞安 325200)

当前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争议颇大,改进或废除成为争论焦点。委托投票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实施中难以真正保障村民选举权的行使,应当废除,但需要对废除之后产生的新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则更能改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

委托投票;缺陷废除

委托投票由于制度的缺陷,容易让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是每届村委会选举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问题之一。目前对村委会选举中“委托投票”的存废各方争议较大。委托投票的进一步明确对规范投票行为是否起到改进作用,还需结合实践工作调查分析。

一、委托投票的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此项法律规定显然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

村委会选举中委托投票的规定有以下几点:1.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他人投票;2.委托投票方式仅限书面委托;3.必须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公示同意;4.委托对象为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5.限定委托时限,一般在选举日3日之前;6.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二、委托投票制度实施的难处

委托投票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每个村民都能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一是体现民主的平等。村民因故外出不能现场投票,但不能因此剥夺他的选举权,通过委托投票从而行使了他的选举权。二是希望选举获得更广泛的民意。在目前农村,许多村民长期外出务工生活是很普遍的事,让这部分的人参与投票,至少在形式上能更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能更体现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有最广泛的民意支持。

然而,委托投票制度本身的缺陷不容忽视。首先在法理上有学者质疑:“与私法上的投票权(如公司法上的表决权等)可以转让不同的是,作为一项政治上的权利,投票权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质而不得让渡,也不能继承。如果允许其自由转让或继承,人民主权、民主制也将不复存在。”①

次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法对“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监督。如何确保受委托人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既然外界没有任何的手段和措施来监督受委托人的行为,那么受委托人是否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愿进行投票,除天知地知外,就只有他自己知道了。“委托投票的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或意志的法律规定,实际上连一个强道德规范的约束力都达不到。”②

再者,委托投票使部分村民最多可1人手握4张选票,成为贿选者重点收买对象。只要收买1人,就可获得4张选票,成本低,收益大,贿选者争相驱逐。

另外,在农村已经出现这种情况。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独生子女,或者唯一的姐(妹)已外嫁他村,如果父母也随之外出,祖父母又已不在世,按《浙江省村民委会员选举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本村近亲属中竟无人可办理委托投票。这岂不是另一个不公平的现

象?

据笔者对浙江省R市2011年村委会换届选举调查中发现,665个村中有22.1%取消委托投票,限定“一人仅领一票”的方式领取选票。有61.1%沿用农村习俗,采用“自然委托”的方式领取选票,即“一家人”可以代领代投,农村传统所谓“一家人”指有血缘或婚姻关系实际生活在一起的人群,如配偶、父母、子女、未分家的兄弟姐妹等等。而严格按照《浙江省村民委会员选举规程(试行)》第37条规定的委托投票仅占16.8%。“自然委托”容易发生委托投票可能超过三人,但如果竞选人之间没有异议,默认这种行为的合理性,其选举结果也得到各方承认的。另外201个村由于外出经商、打工的村民较多,竞选人之间达成协议,经过各方认可的程序,也接受电话委托的方式。

一项制度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修修补补依然有漏洞可钻,又与农村实际相冲突,废除这项制度就成了唯一的选择。因此,笔者赞同废除委托投票,但要对废除委托投票后的产生的新问题重点加以解决。

三、废除委托投票制度的救济

当前不赞成废除委托投票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不能保证选举的“双过半”;二无法保证外出选民行使选举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要使选举有效,至少形式上要保证“双过半”。如果本村外出人口众多,许多人无法回来投票,就会出现难以达到法定50%以上标准,因此“委托投票”便成为第一个“过半数”唯一救助条件,不能废除。

其实这个问题是出在选民资格的认定方面。现行做法是按户籍“登记选民”,本村村民迁徙外出的不关心村委会选举,外来迁徙流入本村的被排除在外,登记的“户籍选民”远远大于“投票选民”,这才造成“过半数”问题。所以解决“过半数”问题,首先要变“登记选民”为“选民登记”,以扩大真实投票选民的基数。改革选举权利捆绑在户籍制度的规定,将选民资格与户籍脱离,按实际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对于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公民从法律上明确应当登记为选民。这部分人由于其生产生活已完全融入居住地,对本村的公共事务比那些外出的村民更加关心,只要赋予他们选举资格,他们参与投票的意愿会更加强烈。其次规范竞选人正当拉票竞选,以提高选民投票的积极性。在台湾选举中竞选人经常通过“拜票”来拉近自己与选民之间的距离,在村委会选举中也应当多鼓励竞选人登门拜访、发表竞职演讲、宣传治村方案等正当拉票行为向选民表达诚意,坚决反对请吃请喝、送钱送物等方式。

对于第二个问题,其实这是个技术性的问题。“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选民外出期间为什么不能参加投票?是因为我们规定了只能现场投票。所以选民不能亲自现场投票的,你可以选择委托投票,以作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的体现。但是委托投票并不能保证选民按自己的真实意识行使投票权,要真正保证选民的选举权,只有让他自己投票。现在网络技术十分发达,网站投票、短信投票在技术上已十分成熟,投票快捷便利。我们不妨提供多种投票方式让选民自己选择,岂不是更能体现对行使选举权的保障?如果选民放弃投票,那也是一种民主权利的行使。

注释:

①袁明圣:《委托投票制度的法理分析》,《人大研究》,2003年第6期。

②唐鸣:《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问题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1]冯莉.中国选举:理念与制度[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

[2]袁明圣.委托投票制度的法理分析[J].人大研究,2003(6):11-13.

[3]唐鸣.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问题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9(4):87-95.

[4]浙江省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指导[G].2011,1.

The abolition of the delegate vote

Hu Cong-lai

(Ruian Municipal Party School, Ruian Zhejiang,325200, China)

The dispute of delegate vote of the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voting is very big at present, modified or abolished become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A proxy vote because of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ystem itsel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ercise, to really protect the villagers the right to vote should be abolished, but need to generate new problems after the abolishment of the effective solution, it can improve the grass-roots democratic election system.

delegate voting; defect abolished

D034.4

A

1000-9795(2014)02-0457-01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4-01-02

胡从来(1977-),男,浙江瑞安人,讲师,从事基层民主建设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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