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2014-04-17章祝明
章 成,章祝明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诉讼监督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当前,司法会计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技术门类。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为诉讼监督把好证据关,促进提高办案质量,这是摆在技术部门和司法会计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概念简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司法会计工作规定 (试行)》第18条中明确规定,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对案件中拟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文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专业技术工作。由此可见,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送审部门审查判断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会计技术性证据,以便正确运用证据,保证办案质量。
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主要内容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人员。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审计报告、查账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案件涉及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而并非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的技术结构是否完整,取证是否全面;表达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与已认定的财务会计事实是否相符;检验鉴定结论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三、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实施程序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需要委托技术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时,应填写《委托文证审查书》,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及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决定受理委托的,收到送审材料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文证审查委托受理登记表》,并要求送检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检察技术部门司法会计人员在受理之前,可先向案件承办人问明其初步审查的情况以及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以便为实施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作准备。
正式受理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任务后,检察技术部门司法会计人员就应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按照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对相关财务会计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1.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以及审计报告、查账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结论性证据,主要需要审查:相关文书格式是否规范,检验、论证的过程、方法、步骤是否科学、合理,结论意见是否客观、正确,文书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情况等。
2.对于案件涉及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账本帐页、会计报表等非结论性证据主要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技术结构是否完整、取证是否全面,表达财务会计业务事实方面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等。
3.司法会计文证审查重点是对相关财务会计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但同时还要审查有关司法会计鉴定人、财务会计报表编制人员和审计人员的执业资格以及所依据的方法、程序和结论性意见是否合法、合规、客观、准确。
4.司法会计人员完成文证审查任务后,应出具《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提出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这也是司法会计人员对于客观事物及其相关的问题所作出的主观认识与具体反映。《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具有非常广泛的实务应用价值,因此,意见书的出具与签发,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其内在的客观真实性、科学可靠性和合法公正性。
5.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以及审计报告、查账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结论性证据审查,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理:经审查认为原意见错误或部分错误,应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中,对无错误的部分作出同意性意见;对证据材料不足部分作出材料不足性的意见;对错误部分提出纠正性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明确提出正确的意见,必要时建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6.对于非结论性证据材料的审查,应当根据审查是否发现问题确定审查意见的内容和相关建议。通常做法是:审查未发现问题的,作出肯定性评价;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指出证据存在的缺陷或矛盾,并提出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收集建议;经审查不同意原结论的,应报上一级技术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原意见材料、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由参加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司法会计人员制作。目前,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还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有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格式,即可由送审单位、送审时间、送审人、送审材料、送审要求、审查意见等六部分组成。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由审查人签名,加盖检察技术部门的“文证审查专用章”,并且打印一式二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分别加盖“正本”、“副本”章,正本发往委托送审部门,副本由检察技术部门存档备查;需报上一级检察技术部门备案的,应增加一份副本。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是对相关技术性证据从合法性、可靠性、真实性、规范性角度所作出的综合评断,具有监督诉讼活动和技术协助性质,可为办案人员分析案情和整个案件的处置提供参考,但《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鉴定结论,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加强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司法会计文证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在《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中明确提出:“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坚持做好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可以为诉讼监督把好证据关,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诚然,不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也未必就一定会出现冤假错案。但在办案过程中,由具有专门知识的司法会计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相关技术性证据进行独立审查,这既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需要,也是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有力技术保障的需要。
2.严格按规范化要求开展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中对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基本含义、受理程序、主要任务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和司法会计人员一旦受理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委托事项,从填写《文证审查委托受理登记表》到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材料的验收、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到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的出具以及文证审查材料保管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办事。同时,实施文证审查的司法会计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保守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案件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向其他人或组织提供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事项有关的信息。
3.努力提高司法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根据加强司法会计工作的需要,配置相应司法会计人员。至今,基层检察院没有司法会计人员的,要想办法通过从内部遴选或对外招聘等途径尽快配置;暂时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在有关部门选定,并送出去培训的办法配置兼职司法会计人员;要积极组织和安排现有司法会计人员参加有关专业培训,加快司法会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同时,鼓励司法会计人员坚持自学提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办案能力。此外,各级检察技术部门应与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并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拓宽检察技术工作领域,努力提升整体的办案效能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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