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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纠纷解决机制及相关的启示
——以普林斯顿大学为例

2014-04-17

江苏高教 2014年6期
关键词:普林斯顿大学纠纷当事人

王 慧

(徐州工程学院组织部,江苏徐州221111)

美国高校纠纷解决机制及相关的启示
——以普林斯顿大学为例

王 慧

(徐州工程学院组织部,江苏徐州221111)

随着我国高校依法治校理念的深入和师生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管理中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日益增多。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纠纷处理规则体系”,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元化、中立化、正义化的特点。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我国高校应当借鉴普林斯顿大学的经验,建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效益。

高校纠纷;普林斯顿大学;解决机制

实施依法治校是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的必由途径。针对高校内部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矛盾,高校应当改变传统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方式,依法健全学校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在高校法治化管理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该校设立的处理校园内部纠纷的机构和程序,对我国高校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纠纷解决机制概况

普林斯顿大学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其制度体系中的“纠纷处理规则体系”,见于“普林斯顿大学2013版权利、规则、责任体系”(Rights, Rules, Responsibilities, 2013 edition)中[1]。普林斯顿大学针对学校内部各种纠纷,包括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等等,制定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了美国根深蒂固的大学自治理念和法律至上的文化传统。普林斯顿大学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如下特征:

(一)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

普林斯顿大学针对不同的校内纠纷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办法,纠纷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非常广泛。针对不同的纠纷,普林斯顿大学设置了不同的诉求途径。对于一般性的纠纷,该校鼓励通过谈话、调解、和解等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该校“校内成员间纠纷解决规定”(Resolution of Complaints against Members of the University Community)倡导校内成员之间通过真诚沟通解决分歧与冲突,争议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帮助,例如如果是学生和教师的纠纷,可以由系主任或者研究生院主任解决;如果是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可以由上级主管或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代表和员工援助计划顾问解决。对于严重违反学校规定产生的纠纷则适用正式的“校内诉讼程序”。

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诸如因歧视、骚扰、性骚扰产生的纠纷和学术纠纷等,设置了不同的处理程序,纠纷当事人可以方便、高效地根据不同的规定选择最合适的解决办法。在反歧视、反骚扰规定和控诉程序中,规定了因遭受歧视、骚扰而产生的纠纷适用的程序。当事人可向规定的控诉部门递交书面控诉报告;该部门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做出保护受害人的临时措施,同时在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如当事人认为处理结果不合理或者处理程序不公正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诉。在学术问题(Academic Matters)纠纷中,学生如果对教师评定的成绩产生质疑可适用如下程序:首先与任课教师沟通;如果认为分数不公平,可与所在系主任或者开设该课程的系主任交涉;如对答复仍不满意,可将报告转给学院院长。通过以上方式如仍对处理结果不服,学生可以向考试和常务校务委员会( Faculty Committee on Examinations and Standing)提出正式的控诉(A formal appeal)[2]。

(二)纠纷处理机构中立化

美国高校实际上存在三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是专门设置的纠纷解决机构;二是在事务管辖范围内的纠纷解决机构;三是依职权参与纠纷解决的学校官员。普林斯顿大学属于第一种类型,该校设立了专门纠纷解决机构——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适用专门的“校内诉讼程序”处理校内各种纠纷。该委员会隶属于大学理事会(council), 由三名教师代表、两名本科生代表、一名研究生代表、一名理事会其他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校长任命的委员会主席组成,学校规定的执行者和负责学校秩序的管理者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司法委员会的事务管辖范围包括一审和二审案件,一审案件主要是直接向司法委员提起的案件以及由学校其他纠纷解决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二审案件主要是受理以处理程序不公正、不合理为由的上诉案件。管辖案件的涉及范围包括所有违反学校既定规则的案件、侵犯学校所规定的大学成员权利的案件、严重违背大学使命的案件、对大学正常运转构成威胁的案件以及实质损害学校共同与合法利益的案件。

(三)纠纷处理程序正义化

普林斯顿大学将正当程序原则贯穿于纠纷解决机制始终,其参照《美国民事诉讼规则》制定的处理校内纠纷的“校内诉讼程序”,成为美国高校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典范。普林斯顿大学在整个纠纷处理过程中赋予每位诉讼参与人相应的权利以保证程序正义,当事人有权选择一名校园常驻人员作为其辩护顾问;有权向司法委员会提供书面诉状以及物证和证人的清单;有权询问出庭证人;审理结束能够收到庭审程序的书面记录;参与诉讼的任何个人都有权免受由其他参与者或旁听者的骚扰或威胁。“校内诉讼程序”由指控程序(Charges)、通知程序(Notification)、审前会议(Pre-hearing conference)、开庭审理程序(Hearings)、裁决程序(Judgment)五个部分组成[3]。

二、我国高校纠纷解决路径的现状分析

伴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高校行政化管理理念与高校成员权利意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高校内部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教育部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国内各高校也顺应改革发展趋势,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化建设和法制化管理进程,纷纷出台各种相关规定。然而,各高校现行的纠纷解决制度的构建及运行情况参差不齐,在处理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的纠纷问题上,多数高校仍然保留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思维习惯,主要表现在(以学生处分机制为例):

1.纠纷处理机构不中立。多数高校规定学生处或附属于学生处的学生处分委员会为校内纠纷处理机构,这些处理机构本身是既是处分规定的制定机构又是处分的具体执行机构,由他们来处理学生的控告和申诉显失公平,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难以让学生信服。

2.纠纷处理制度不完备。通过与国外高校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比发现,国内高校校内纠纷解决制度设计中处分制度居多,主要是规定学生的义务以及学生因违反规定要受到的处罚;而缺乏关于学生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规定。

3.纠纷处理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现行多数高校的纠纷处理程序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目前,国内部分高校已经开始注重将管理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的秩序轨道,设立中立、专业的校内纠纷处理机关,并在纠纷处理中引入正当程序。以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为代表的几所高校建立了较规范、合理的纠纷解决制度,设立中立的解决机构,处理程序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两所高校的做法代表着中国高校法治化管理的发展方向,对国内其他高校完善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完善我国高校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思考

依法治校,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高校应当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各种纠纷。针对我国高校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并借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高校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治理理念,尊重权利,树立依法治校的法制思维

高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伴随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高校管理的传统理念正面临挑战[4]。高校应当实现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转变治理理念,运用法制意识和法制思维进行管理,形成以尊重权利、追求正义为核心的高校治理文化和内化于高校主体内心的行为模式,最终使法治成为高校治理的普遍性规则,促进高校主体以“文化”的自觉性践行法治精神,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一方面,高校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教育资源,分层开展法治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法律素养,努力提升自觉依法办事和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高校应把加强法制学习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在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及教职工的政治学习中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法律基础课程、普法宣传等途径,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提高学生法律素养。另一方面,高校管理工作要以法治为中心,以民主监督为手段,严格管理流程,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管理工作要实行校务公开,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开的形式,适时向师生和社会公开学校的校务,包括公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生奖惩决定程序、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引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纠纷解决制度

高校规章制度是保证高校良性运转的必备手段之一[5]。制度建设的因时制宜,不断创新,往往能带来整个大学的繁荣;反之,制度陈旧僵化,不思进取,则会阻碍大学的发展,甚至导致倒退。欧美大学的发展历程已经印证了这一点。教育创新包括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观念创新是先导、制度创新是根本、实践创新是支持[6]。将正当程序原则适用于高校管理,是普林斯顿大学等美国高校管理的重要特征,对于保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校园文化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普林斯顿大学的司法委员会及其“校内诉讼程序”更是将正当程序作用发挥到极致。

我们应当学习普林斯顿大学尊重程序正义的“智慧与理智”,引入正当程序原则解决校内纠纷,设立中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制定完备的纠纷解决制度。一是纠纷解决程序主持者要符合“正当”要求。纠纷解决的主体的认同感,是构建正当解决机制的核心,“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纠纷处理机构必须中立,不能是处分规定的制定者,更不能是处分决定的执行者,该机构成员应当由与纠纷案件无关的学生、教师代表以及法学专家组成。二是纠纷解决程序应突出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纠纷当事人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因素相同)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同时具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三是保证纠纷解决过程要公开、透明。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所有的程序要公开透明,纠纷的处理程序要形成书面报告,当事人可以进行查阅。

(三)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教师的权利,针对高校内部纠纷多样化的特点,我们可以借鉴普林斯顿大学的做法,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其启动到程序运行,充分贯彻了自治自律的现代解决纠纷理念,能够通过预设的自治权范围,获得对高校纠纷解决的规范性控制。这对于游走在校园自治与“内部行政行为”边界之间的高校纠纷,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够适应当事人对解决纠纷自主权的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留有制度空间去回应既有的高校行政管理体系[7]。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当事人自力救济、校内司法委员会调解、召开听证会三种方式。

当事人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与相关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该解决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一般性纠纷,如学术纠纷、职称评定纠纷等等。高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制度,规定纠纷当事人的诉求渠道,明确相关负责人的具体职责范围,以保证纠纷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校内司法委员会调解或召开听证会。高校可以设立“校内司法委员会”作为受理校内纠纷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独立于学校其他部门。对于一般性纠纷,校内司法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调解后应形成书面的调解书。对于涉嫌违反校内规定的行为,司法委员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进行解决。首先,司法委员会根据纠纷涉嫌违反学校规定的性质、情节,确定是否予以立案,立案后通知当事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举证和申请回避,有权聘请代理人等。其次,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司法委员会主席宣布听证纪律,由双方进行最初陈述,简要陈述案情,提出欲证明的事实及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主张进行证明,可以相互发问,可以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司法委员会也可以向双方发问;双方就事实问题展开辩论。最后,委员会根据听证会认定的纠纷事实和学校规定,对纠纷作出裁决,并形成书面裁决书。

[1]University Wide Regulations[EB/OL]. http://www.princeton.edu/pub/rrr/index.xml.

[2]Resolution of Complaints against Members of the University Community .http://www.princeton.edu/pub/rrr/part1/index.xml#comp16.

[3]秦惠民.高等学校法律纠纷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学家,2001,(5).

[4]林立华.刍议高校规章制度[J].江苏高教,2014,(1).

[5]苏哲民.论制度对大学核心竞争力的影响[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7,(3).

[6]陈慰星,钟伟丽.高校纠纷解决机制的范式、角色及其规范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1,(6).

(责任编辑邱梅生)

G647

1003-8418(2014)06-0153-03

A

10.13236/j.cnki.jshe.2014.06.048

王 慧(1981—),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工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依法治校视角下我国高校引入普林斯顿大学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4SJD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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