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的运行机制分析
2014-04-17王宁
王 宁
(南京晓庄学院美术学院,南京211171)
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的运行机制分析
王 宁
(南京晓庄学院美术学院,南京211171)
董事会制度是美国私立大学的管理特色,这种依靠“外行”人员的管理方式帮助私立大学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运行机制的基础在于实行法人制度,运行的核心原理是坚持委托与代理关系,而保障机制则主要依靠大学章程、大学权力委托代理两种路径和超越委托代理的“管家”角色来支撑。
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法人;委托与代理
美国教育学者卡罗多尼尔(V.R. Carodonier)认为,“董事会制度是美国大学管理的特色,在美国私立大学通常被称为‘董事会’(a board of trustees),而公立大学的董事会则被称为‘理事会’ (a board of regents) ”[1]。在谈到美国私立大学的“外行”董事会制度时,伯顿·克拉克指出,“(在私立大学里)董事会最重要的职责是任命大学的行政负责人,即校长,并把许多权力委托给他,与此同时保留其余权力和最终的法律控制权。当然委托给校长哪些权力是由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各自权力的历史发展来决定的”[2]。因此,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运行的核心在于董事会与以大学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这种类似于经济管理领域的董事会与校长(行政管理群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基石是法人。
一、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的基础:法人制度
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是移植、模仿和吸取了英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模式和传统,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美国的现实情况创新的结果。英国大学对美国大学的影响主要在殖民地时期奠定的,德耶认为,英国大学实行的法人和“外行”董事会制度组成了当时美国学院的基本管理模式[3]。1650年,哈佛学院的邓斯特校长向马萨诸塞殖民议会提出的建议导致了由校长、5名评议员和1名司库(会计)组成的法人团体与哈佛大学监视会一起管理哈佛学院,“……为了促进如此崇高的一项事业和上述目标的实现,今后新英格兰的中塞克斯郡剑桥镇的这所学院的权威应当是一个法人团体(a Corporation)……此处所谈的校长与评议员从此在名义上和事实上,对于所有的意愿和目标,都将在法律上是一个政治和法人团体(one body politic and corporate in law)”[4]。在1650年5月31日得到当时的殖民地总督杜德雷(Dudley)签名后哈佛学院董事会正式获得法人地位。而另一所在讨论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设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耶鲁学院从1701年开始设立,直到1745年才正式成为一个法人团体。在耶鲁学院建立之后成立的6所殖民地学院,也就是后来被称为“常青藤联盟”的院校都获得了法人地位。
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标志着美国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在法律上的区分得以明确,自此,美国私立大学是致力于慈善(非营利)目的的社团私法人(private corporation)的性质得以确立。
二、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运行的核心机制:委托与代理
从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运行来看,显然是委托与代理的方式:私立大学董事会作为委托人将大学的经营权委托给以大学校长为首的大学管理团队来实现对大学的领导与管理。也就是说,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标志着大学的决策与执行、组织活动分离:董事会作为大学的法人代表,承担起大学重大事务的决策,并帮助大学实现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协调。而以大学校长为首的大学管理团队形成管理机构,执行董事会形成的办学决议。在谈到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时,伯顿·克拉克认为,“……由院外人士控制,管理人员不是学术人员,也不是政府部门的人员,但必须是创办团体的人员。由此建立的控制机构是董事会,在董事会中,董事们代表‘公众利益’。……由创办该院校的团体建立一个上级机构——董事会,它拥有所有权力,然后按照它自己的意愿把权力委托给校长和教授。……董事会最重要的职责是任命大学的行政负责人,即校长,并把许多权力委托给他,与此同时保留其余权力和最终的法律控制权”[5]。同时,伯顿·克拉克还强调,在大学这个管理层次上,美国高等教育与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吸收院外人士作为董事,负责总政策并负有最终责任,掌握最后权力,与此同时,又设立了一个行政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掌握着受董事会委托的权威、权限和责任”。由此可见,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运行中委托代理关系是其核心所在。
三、美国私立大学董会制度运行的保障
1.私立大学董事会章程保证了契约(委托)关系。 美国私立大学史上著名的达特茅斯学院案是基于契约关系才使得在达特茅斯学院案中董事会得以胜诉。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开宗明义地支持了丹尼尔·韦伯斯特关于1769年达特茅斯学院的董事会章程(特许状)就是契约的观点。
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实行的委托代理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这种委托代理首先从特定的公益信托开始,到董事会成为受托人之后再行使委托代理权利来完成。公益信托是一项强制性义务,受托人不能因为担任受托人而获得利益,这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成员都是没有报酬的;委托人(主要指财产捐赠人)是明示信托的创设者,一旦信托成立,委托人本身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控制,受托人(董事会)承担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的责任,但只能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这里指的不是直接受益人——学生,而是指最终受益人——公众。在成为信托受托人之后,受托人(董事会)再通过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将私立大学的办学管理事务委托以大学校长为首的大学行政管理团队来执行、实施。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这种信托委托—受托代理—委托—代理关系都是建立在大学章程(特许状)这一特定契约基础之上的。
2.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的两种委托代理路径。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在实行委托代理关系时形成了两种独特的路径:一种是把大学的行政权力委托给以校长为首的大学行政管理团队代理,另一种是把大学的学术权力委托给教授为核心的教师团队来代理。
遴选、任命、定期考察和支持校长被看做是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最重要的职责。受董事会委托,大学校长负责具体学校事务的管理。同时,作为成熟学者的校长也是沟通董事会与大学教师之间的联系人。罗伯特·伯恩鲍姆和皮特·艾克尔是这样来刻画大学校长承担董事会委托代理事务的角色形象:“作为一个管理者,校长要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监督下属,分配资源,建立责任体系,并履行任何类似的复杂机构都存在的职能。作为一个政治家,校长必须对各种选民的需求作出回应 。他还必须考虑和迎合教师、学生、校友、当政官员等团体和亚团体的利益,另外校长还必须去结盟和妥协。作为企业家,校长被期待去发展和开拓市场,以给院校的发展提供必需的资源。筹集资金可能是这个角色最常见的工作”。校长正是这样复杂却又充满挑战的代理人角色。
关于董事会将学术权力委托给以教授为主的教师团体,这在美国私立大学中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康奈尔大学校弗兰克·罗德斯认为,“董事会委托给教师的权力是具体的,这些权力在系、学院乃至整个大学里发挥的越有效,大学作为整个机构的运行也就越有效”。那么董事会委托给教师的权力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教师对课程、教学、教师地位以及学生生活的学术方面等基本领域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责任的含义是‘董事会和校长应当同意教师的判断,除非情况特殊和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即便如此,也应当详细地说明清楚’。这样,在学校应教什么、由谁来教和谁能入学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从法律上来讲,董事会拥有权力;但实际上,处理这些问题的权力更多地掌握在教师手里”[6]。
3.受托代理人的自我超越。 不可否认,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制度运行中委托代理是其中的核心所在,但对于董事会成员来说,委托代理理论尚不足以描述其角色形象,与私立大学董事会成员呈现的角色特点更吻合的是超越委托代理人的管理角色——管家。因为常常是功成名就的社会人士去受聘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成员。他们并不是为了挂名,而是全力以赴地为董事会付出和服务;他们希望通过成功地完成工作而得到内在的满足,希望得到同事或他人的认同,这种对成就的需要使得他们成了恪尽职守的“管家”,为了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董事会就像“管家”一样管理好所有者的财产,并努力使之增值,追求组织目标的自我内驱动力使董事会成员为了私立大学的发展竭尽所能,身体力行。
[1]Carodonier, V.R.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Brookfield: Gower Publishing Company, 1987.28.
[2][5][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17.106-117.
[3]Duryea, Edwin D. The Academic Corporation: A History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Governing Boards. New York: Falmer Press, 2000.3.
[4]Hofstadter, Richard. & Smith, Wilson(eds.).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 Documentary History. Volume I.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1.10-12(The Harvard Charter of 1650).
[6]Hofstadter, Richard. & Smith, Wilson. (eds.)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 Documentary History. Vol. 1.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1.213.
(责任编辑朱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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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3-8418(2014)05-0154-02
王 宁(1974—),男,江苏南京人,南京晓庄学院美术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