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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与救济策略

2014-04-17孙彦彬

教育与职业 2014年27期
关键词:民办高校毕业生大学生

孙彦彬

一、就业歧视的内涵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歧视的概念,简单来说,是指不平等地看待。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歧视”概念的解释是:指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否认或妨碍任何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一切权利和自由。对于就业歧视,相关组织和研究机构对其作了以下定义:一是如果存在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协商后可能将其效果认定为取消或损害了就业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排斥或特惠。二是基于某些特殊工作要求以外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能将其视为歧视。在劳动经济学者看来,他们认为就业歧视是指生产率特征相同的工人由于他们所属人口群体的不同而受到待遇的差异,认为歧视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就业歧视、待遇歧视和职业歧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联合国111号公约中对“就业歧视”作出的定义更为妥帖: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与工作要求及工作能力无关的原因对劳动者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将最终导致取消或直接有损于就业或职业上机会的均等或待遇平等构成的歧视。

(二)就业歧视的本质

纵观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其根源在于对民办高校的学历歧视,社会对民办高校的学历持摒弃和否定的态度。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就业容量供过于求、劳动力过剩的就业市场上民办高校的学生不能与其他普通高校的学生一样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不能参与公平竞争。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本质是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学生的一种无正当理由的差异化对待,是复杂、多元的就业形势下用人单位和大学生之间利益博弈的产物。

二、民办大学生就业歧视现状分析

(一)变相设置准入门槛

当前,不乏用人单位对人才进行筛选和取舍时,由于对名校毕业生赋予了更高的心理预期,往往出现所谓的“名校效应”。企业变相设置准入门槛,动辄要求毕业生具有几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已成为用人单位选人的常态标尺。招聘单位过于相信学历而漠视求职者的工作能力,对民办院校的同学另眼看待,仅因第一学历就拒之门外的行为是对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准入的典型歧视和不公。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培养方式、教育质量和生源的差异,我们承认一些著名重点高校学生的理论学识和整体素质要优于民办高校学生,但一味追求所谓的利益的最大化不应当成为助推就业准入门槛的潜在借口与托词。

(二)固有思维惰性的排斥

思维惰性是指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心理自我保护机制,是一种维护自己的固有观念心理倾向,对于出现的新思想、新观念,人们习惯用自己固有的知识、眼光和思维去解释,一旦产生分歧,他就会本能地排斥和抵制与自己观念不相一致的东西。尽管民办高校的大学生已经充实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公办与民办的历史沉渣仍顽强地侵蚀和主宰着社会大众的心理。不少用人单位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缺乏认同感,持怀疑态度。这种思维上的惰性和刻板效应,形成了较稳定的社会认可心理。民办高校发展历史较短,文化积淀和社会影响力较小,受到社会生源质量较差、办学行为不规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和企业在招聘时对民办高校的大学生仍持有排斥和抵制的态度。

(三)政策失衡导致的待遇差距拉大

行业和就业待遇上的差异是民办高校大学生遭遇的又一弊病,主要体现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对民办高校大学生选择的差异,入门薪资的差异、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规划的差异等方面。政府在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问题管理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不健全的法律规范导致的歧视违规成本低,户籍地域导致的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化,监管责任的缺失和疲软的执行力导致的大学生就业歧视泛化、合法权益的侵害等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的技术升级落后与逐年递增的毕业生数量不成正比,地区经济发展的失衡与结构性、周期性、失衡性就业压力导致人才的流动与分布失衡。另一方面是就业政策的失衡、就业政策的滞后与就业市场中出现的各类歧视导致的社会问题之间产生了政策救济和导向的失衡。

三、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救济策略

(一)统一思想认识,走出晕轮效应思维怪圈

晕轮效应,是指在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夸大社会印象,也称为“光环效应”或“成见效应”。通俗地说,就是以偏概全、以点概面。晕轮效应的怪圈在大学生就业人才选拔中的典型表现就是“校历”歧视,用人单位往往以“校历”定尊卑,极易偏离人们认知事物的正常惯性和轨道,导致认知发生偏差。大学生就业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人才竞争和选拔,有强烈的社会引导和示范效应。对民办高校大学生“校历”歧视的思维定式造成的晕轮效应严重影响教育体制的公平,侵害到就业环境的公正。如果任其发展,那么这种陋习就有可能沉渣泛起,对就业市场来说,大学生就业歧视造成的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势必直接影响和冲击到个人的后天努力,扼杀了人的内在潜能和奋斗精神。因此,要逐步缓解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走出以“校历”取人、择人、待人的怪圈和误区。全社会和用人单位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公民道德准则和责任意识,其次要逐步改变和消除“一俊遮百丑”和“以貌取人”的晕轮效应给就业工作有可能造成的公平缺失,坚决遏制和打击就业中出现的择人与用人单一化、片面化、刻板化,重点强调学生“德”与“才”并用。要以更加科学、合理、定量的选人和评价标准发现人才、选拔人才、任用人才,支持和自觉维护就业的公平、公正与双方关系和谐,增强就业人才市场的内在驱动力和正能量。

(二)科学研判经济和就业结构,健全就业法规与政策

民办高校大学生的“校历”歧视不仅误导社会认知和用人单位,而且扰乱公平的就业市场,侵害了就业制度。因此,有效遏制和缓解就业歧视,最终的落脚点还应在于相关就业法规的健全和管理制度的改革。社会经济发展转型时期阶段性滞后与快速增长的毕业生规模不匹配,加深了就业工作岗位与毕业生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与错位。地方政府在就业政策的安排和导向上存在严重缺位,劳动力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监管缺失,导致不健全的劳动力市场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毕业生劳力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现有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相关法规均属地方或部门规章,对“校历”歧视问题的涉及和关注不够,缺乏相应的法律强制效应。现存的一部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就业结构转型与就业容量扩大的实际需求,就业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不能有效涉及和覆盖大学生就业受歧视特别是“校历”歧视的现象。因此,要从源头上根治就业歧视,需要敏锐的洞察和科学研判经济发展和就业结构的新趋势、新变化,在秉持依法、公平、高效的原则和前提下,要进一步加快和加大社会经济转型改革的步伐与力度,坚持高校就业改革的方向,对大学生就业市场与劳动力结构扩充总量的实际需求进行科学研判和分析;要继续优化市场经济体制和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为主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力资源配置效益优势,逐步建立完善并适应作为社会新增就业岗位竞争主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机制和组织构架;要进一步量化社会化分工协作指标,强化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对就业机会增加的带动作用,满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的大学生就业的不同需求,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服务和经费等方面要有一定政策倾斜和物力保障,为大学生就业创造多样化的就业平台和就业机会。

在政策层面,需要对相关就业管理法规和制度进行缜密顶层设计,充分发挥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的指挥棒和导向作用,应加快完善和建立一批适用性更强、针对性更细、覆盖面更广、内容更加全面的就业法规,要加强对反就业歧视行为行政法规的立法,明确并量化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与抗辩事由,对就业歧视的标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进行更为科学、细化的界定。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加快建立高校大学生就业司法救济制度,在法律中要旗帜鲜明地指出就业歧视权责主体划分、就业歧视受众的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明确相关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与措施,确定歧视受众的诉讼方式和程序,保障毕业生的平等就业和择业权益,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坚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政策保证。

(三)推行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中国高校教育体制特有的行政化色彩,加剧了高校间的竞争和摩擦,教育权力寻租现象严重。民办高校和企业作为社会文化的因子,自然会受到传统教育体制的侵害与影响,在就业大战的利益博弈和相互攀比中形成各种歧视陋规和恶行。要消除校历歧视的弊端,政府应该在其中发挥重要监管作用,首要任务就是要转变认识,强化政府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要追究校历歧视者的责任;逐步取消和淡化对高校的过度分层和等级设置。

当前,各级地方政府为遏制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已经采取了果断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就业公平、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强有力法律保障。而作为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评判其权利行使公正与否的重要标杆在于能否深入执行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因此,政府问责制的稳步推进和落实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构建以人为本,确保阳光下运行政府的重要举措和根本保证。政府行政效能问责制作为一项旨在砥砺鞭策官员的强制、硬性的制度约束,更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政府执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歧视陋规和恶行实施政府问责,应立足长远,从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角度,毫不动摇地推行政府问责制度,采取富有实效的措施来规避就业歧视陋规和恶行;要强化对大学生总体就业态势的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管,对采取歧视行为的企业单位应依法对其予以警告,对长期采用各类手段给就业带来严重歧视的个人、企业和群体,要加大对歧视陋规和恶行的执法和惩处力度,采取果断行政手段给予相应处罚,为民办高校大学生平等就业扫清障碍,有效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人格尊严和权益。此外,政府坚决执行并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等级制,实施高校去行政化。

(四)强化高校品牌形象塑造与大学生内涵发展相结合,提升核心竞争力

1.树立正确成才观,突出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和可持续发展亮点在于创新型应用技能人才的培养。因此,更应该充分利用灵活的办学体制和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在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客观的人才成才观念和多样化人才观念,秉承因材施教的基本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和评估人才。民办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与目标、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实践教学与毕业设计等重要教学环节的设计、制订、考核应突出就业导向,将教学过程、课后实践与未来就业紧密结合,将培养模式与企业的选人标准挂钩,要充分实现就业岗位要求设置与人才培养规格的无缝对接。此外,还应突出与就业需求相吻合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教育,为未来就业提前做好知识能力储备。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预备就业机制,创造一定条件和平台,让高校大学生亲身模拟并体验在校学习与正式上岗就业之间的环节过渡、具体要求和岗位差异,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实践和应用能力较强,能较好适应就业工作岗位的复合型创新人才。

2.强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开设,构建以营销理论为核心的就业推广体系。作为民办高校,应加大对以“就业为基础和导向”的相关通识课、公共必修和选修课的研究、选择与开设,在课程设置和选择中,应始终将学生的入校入学教育和未来的就业教育有机结合并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要善始善终地强化和推进如《大学生创业基础与实践》《大学生职业生涯和就业指导》《高校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等课程建设与改革。通过这些课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降低就业、择业方面的盲目性和淘汰率,引导大学生更顺利地就业。此外,高校应考虑通过多层面、全方位的手段,将营销理论融入就业,搭建多样化、立体式的就业平台推广体系,降低歧视发生率。在教学中应有意识地将营销理念融入课堂并连接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始终,可以通过市场销售产品策略模式来整合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课堂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的创新;采用竞争机制理念激发毕业生的竞争意识,调动竞争积极性,形成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的个人优势与亮点,激发用人单位的需求和欲望;在自我推销方式上,可以借鉴渠道策略拓展就业空间,采用多样化手段自我推荐,提升就业成功率。

3.夯实自身基础,提升大学生就业心理资本与内驱力。就学生个体而言,要充满自信,要树立端正的自我认知态度和正确的成才观念。特别是对于毕业于民办高校的学生来讲,一方面,要客观看待、正视和应对各种外在的不利影响和因素,谦虚谨慎,承认自身差距与不足。另一方面,民办大学生要准确定位,善于发现自身“亮点”与“闪光点”,取长补短,发挥长处和自身优势,凸显自我价值。此外,面对就业市场中的各类歧视现象和不合理待遇,要学会及时调整心态,积极转化压力,以冷静、理性的态度迎接和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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