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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合同的衔接手段对比分析

2014-04-17余惠珍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韩礼德英汉省略

谭 琳 余惠珍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 广东江门 529090)

英汉法律合同的衔接手段对比分析

谭 琳 余惠珍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 广东江门 529090)

衔接是产生语篇的必要的条件。本文以韩礼德的语篇衔接理论为基点,从照应手段、连接、替代、词汇衔接等方面结合各种英汉法律合同的实证分析,并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探讨英汉法律合同中街接手段的应用,将英汉语篇的对比研究向前推进一步。

衔接;街接手段;英汉合同;法律语篇

一、引言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脚步的加快和日益广泛的对外交流,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开始对法律语言从用字,措词,句式句法,以及文体等多角度研究,其中已有学者将法律语言的研究与法律翻译结合起来。但综观我国的法律翻译研究,运用韩礼德的语篇分析理论对英汉法律合同进行研究的并不多见。本文运用韩礼德和哈桑的衔接模式对英汉法律合同的衔接手段进行研究。

二、韩礼德和哈桑衔接理论

韩礼德和哈桑用“衔接”这个词专门指那些组成 语篇的非结构性关系。属于是语义关系,语篇是一个语义单位(1976)。他们指出,形式特征是用于体现衔接机制的,它们本身不是衔接关系。由此,在讨论语篇衔接时必须考虑到衔接所涉及的两个层次:在语义层次上,衔接是一个意义概念;在形式层次上,即在语音、语调、词汇、语法上和语篇的衔接关系是由语言形式体现的。简而言之,衔接是一种谋篇意义,是非结构性成分体现得跨句际意义联系(1976)。他们将衔接分为五种:指称,替代,省略,连接和词汇衔接。

韩礼德和哈桑的衔接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在1985年出版的《语言语境语篇》( Language, Context and Text)一书中,哈桑对衔接概念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她把衔接分为结构衔接和非结构衔接。结构衔接包括平行对称结构,主位一述位结构,已知信息一新信息结构,而非结构衔接分为成分关系衔接和有机关系衔接,成分关系衔接包括照应,替代,省略和词刘衔接,有机关系衔接包括连接关系,相邻对,延续关系等。我国学者胡壮麟(1994)把及物性结构之间的关系,语篇结构以及语调,语音模式均作为衔接手段。张德禄( 2003)提出了跨类衔接机制,外指衔接的概念,隐性衔接机制的概念以及多元意义衔接概念。

对于衔接的分类,国内外学者意见不一。如我国学者黄国文(1988)把衔接分为语法衔接与词汇衔接。前者大致相当于韩礼德的前三类,而后者大致相当于韩礼德的最后一类。胡壮麟(1994)把衔接分为四类,即指称,结构衔接。逻辑连接和词刘衔接。其中第一类与韩礼德的指称大致相同,结构衔接包括替代,省略和同构关系如结构重复等,逻辑衔接主要包括连词以及连词以外的连接手段,词汇衔接大致相当于韩礼德的词汇衔接。在语篇翻译中,衔接的优劣,关系到译文是否被接受者理解和接受。因为衔接在语篇建构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法律语篇中关于衔接和连贯性理论的研究还相对缺乏,本文将从英汉法律合同中衔接手段的对比分析入

手,作尝试性的探讨。

三、语篇衔接手段

衔接和语篇一样,是一个语义概念。韩礼德把衔接分为语法衔接(grammatical cohesion)和词汇衔接(lexical cohesion)两类。语法衔接有四种:照应 ( reference ),省略(ellipsis),替代(substitution)和连接(conjunction)。词汇衔接也有四种:重复(repetition),同义/反义(synonymy/antonymy ),上下义/局部—整体关系(hyponymy/metonymy),和搭配(collocation)。

(一)语法衔接

1.照应

每一种语言都有一些具有照应属性的词语,也就是说,对这些词语的解释(语义上的解释)不能从其自身获得,相反,这些词语所照应的对象在其本身之外(Halliday & Hasan, 1976) 。具体来说,照应分为人称照应(personal reference),指示照应( demonstrative reference)和比较照应(comparative reference)。

(1)人称照应

人称照应是由在话语情景中通过人称代词而实现的功能来体现的照应。英语中具有照应属性的人称代词主要有I, you, we, he, she, it, they, him, her, their, hers, theirs, its等。

例如:Art. 2 Legislation provides only for the future; it has no retrospective operation.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法国民法典》)

第七十一条 非个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劳动合同法》)

例子中it、指的是前文出现的legislation;而 “任何一方”、“对方”并不是标准的人称代词,但是同样具有人称照应的作用,因为“任何一方”和“对方”就是特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前文说的“用工双方当事人”。

(2)指示照应

指示照应是一种通过以接近程度为基准的位置来体现的照应。英语中的指示照应主要有this, these, here, now, that, those, there, then等。中文当中的指示代词也有:这个、那个、这里等,形成指示照应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hand over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m and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a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d this convention.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一觉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

例子中的this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法;而“下列”情形之一指的是下文所列举的各种情况。

(3)比较照应

比较照应是通过相同性或相似性达到的间接照应,主要由表示相同、相似或相异的形容词或副词以及形容词或副词的比较级体现,如:same, identical, different,similarly, likewise, such, differently, otherwise, better, more等。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load the goods,within the time as notified by the Buyers,on board the vessel booked by the Buyers after its arriva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such expenses as dead freight demurrage,etc.,and consequences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such as结构在本条款中起着很强的限定作用,它可以把被修饰的词语锁定,避免发生争议。

2.省略

如果说原词复现在一定意义上是词语的重复,那么省略的使用则是为了避免重复,同时使上下文相互联系,衔接紧凑,一个句沂的被省略成分往往隐含在上下文中,所以省略在句与句间起到了纽带作用。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例子中省略了法律主体“合同双方”,因为在合同中,订立合同的很明显就是合同双方,没有必要再写出来,省略主语使行文更加通畅自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省略只是在中文中比较常见,在英文中语法非常严谨,法律主体一般都不省略,以免产生歧义和法律纠纷。英文中的省略往往只涉及不太重要的成分。

3.替代

替代(substitution)指的是用替代形式去替代上下文出现的词语,一为避免重复,一为衔接上下文替代分为三类:名词性替代(nominal substitution), 动词性替代(verbal substitution及分句性替代(clausal substitution)。在法律语篇中,替代的例子并不多见,这与法律语篇的严密性和准确性有关,代替可能会造成语义模糊和歧义。

4.连接

连接关系是通过连接词及一些副词或词组实现的。语篇中的连接成分是具有明确含义的词语。通过这类连接性词语,人们可以了解句子之间的语义联系,甚至可以经前句从逻辑上预见后续句的语义。法律合同中连接成分可表示时间关系(如first, then, to sum up)、空间关系(如beneath, adjacent to be),因果和推论关系(如consequently, in the above case, for this reason)、对比关系位(如the contrary, in any case),使语篇前后的逻辑关系明确和语篇的整体组织严谨。

(二)词汇衔接手段

词汇衔接是指语篇中出现的一部分词汇相互之间存在语义上的联系,或重复,或由其他词语替代,或共同出现。韩礼德和哈桑将词汇衔接分为两大类:复现关系(reiteration)和同现关系(collocation)。其中,复现关系可进一步分为四种:原词复现,同义词、近义词复现,上下词复现和概念词复现;同现关系可进一步分为两种:反义关系和互补关系。

1.原词复现

原词复现是词汇衔接中最直接的方式。它是指具有同样语义同一形式的词汇或派生形式的关键词汇在同一语篇中反复出现。法律合同原词复现的频率很高,尤其是一些专业术语和关键词的重复使用。这种看似啰嗦累赘的重复在法律文本中是完全必要的,在加强语气的同时,能增加法律文本的严密性和准确性,避免歧义和争议。

The parties hereto shall,first of all,settle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s. Should such negotiations fail,such dispute may be referred to the People’s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n such dispute for settlement in the absence of any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disputed contract or in default of agreement reached after such dispute occurs.

上述条款共两句话,其中重复的词汇有dispute(五次),negotiations (两次),contract (两次)普通英语中用词尽最避免重复,因为重复会使语言表达显得单调呆板,词汇贫乏。然而从法律文本来看重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词语替换容易造成语义扩大、语义缩小或语义含糊、引起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差异,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同义、反义

在法律文本中,同义词和近义词复现的频率也很高,即同(近)义词或相关词由and或or连接并列使用,例如:furnish and provide,field and area,by and before,till and including teams and conditions,support and maintenance,licenses and permits, charges, fees, costs and expenses, fulfill and perform等这种词汇并列使用至少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两个或多个词语的共同含义来限定其唯一词义,从而排除了由于一词多义可能产生的歧义,这正是法律语言必须表达严谨、杜绝语义歧义或漏洞的需要;一是通过两个或多个词语的并列来体现法律英语的古体性与正式性。例如:

Each party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perform and fulfill any of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本协议的各方均应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3.上下义、局部一整体关系

“下义词”(hyponymy)即本身包含在“上义词”(superordinate)当中的词,一个上义词由若干个共同下义词构成。如上义词。color就包含了red, black, blue, purple等若干具体颜色的下义词。

4.搭配

搭配这种词汇连接方式不依靠任何类型的语义关系达到语篇的衔接,而是通过词语间的一种特殊联系一同现的倾向一来表达语篇的衔接,这种同现倾向就是搭配(Halliday, 1985)。如:

No law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contravene this Law.

上面例子中的law以及legislature都与法律法规相关,倾向于同现在法律文本中,形成同一语境下语义上的一种搭配。

四、结语

衔接是产生语篇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衔接的研究回顾和前人关于衔接手段的分类,总结出了英汉法律合同中衔接手段的种类和使用情况,详细例举了相关的例子。研究法英汉法律合同语篇衔接手段的特点,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法律合同内部繁复多样的衔接乎段,实现英汉法律合同文本的交际功能。对于进一步研究英汉法律语篇中的衔接手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高娟.英语语篇衔接手段[J].科技信息,2007.

[2]黄国文.语篇分析概要[M].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3]刘红婴.法律语言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胡壮麟.语篇的衔接与连贯[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4.

[5]徐玉臣.英汉语言主要街接手段的对比分析[J].山东外语教学,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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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Cohesion Means in the English-Chinese Legal Contract

Tan Lin, Yu Hui-zhen

(Jiangmen Polytechni,Jiangmen Guangdong,529090, China)

The cohesion is necessary for the production of discourse. Based on the discourse cohesion of Halliday and the previous studies of predecessor, this thesis study the on the cohesion means in the English-Chinese legal con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referring, connecting, substitution and lexical cohesion, with the hope of advancing the study of English-Chinese legal discourse.

cohesion; cohesion means; English-Chinese legal contract; legal discourse

H31

A

1000-9795(2014)06-0400-03

[责任编辑:刘丽杰]

2014-03-11

谭 琳(1986-), 广东阳江人,女,从事英语语言学、外语教学方向的研究。

余惠珍(1969-),广东台山人,女,讲师,从事英语语言学、二语习得方向的研究。

广东省江门市201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研究 项目编号:JM2013B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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