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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

2014-04-17李潇冉赵培吉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甘肃兰州环境法公民

李潇冉 赵培吉

(兰州大学 甘肃兰州 730000;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065)

论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

李潇冉 赵培吉

(兰州大学 甘肃兰州 730000;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065)

近些年来环境问题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一问题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环境公众参与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如何使环境公众参与切实有效的若干建议。

环境公众参与;理论;听证

一、环境公众参与概念及意义

1.概念。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制约和保障政府依法、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1]随着新公共管理改革的蓬勃发展和行政民主化浪潮的逐步发展,加强环境保护行政领域的公众参与已成为世界性发展趋势。它要求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与广大公众的参与相结合,把依法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自觉维护相结合。

2.意义。拥有一个清洁、舒适和良好的环境,是符合每个公民的利益和愿望。环境保护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涉及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如果只有政府的行为而没有公众的参与,则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应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 创造一切有利条件,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决策活动,听取和认真研究公众提出的各种看法和意见,切实做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2]因此吸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可以使其认识到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公民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就及程序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二、环境公众参与实践问题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危及到我们每一个人。在这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中公众参与逐渐发挥作用。比如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该项目为了使公众更好的参与两次征求了公众的意见,并且请公众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反映给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之后根据公众意见和结果编制了环评报告简本并再次启动公众参与程序,在这次公示的信息中说明了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明确征求的范围包括受本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除此之外,环评单位还采取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并且公众还可以索取阅读该项目环评报告的简本。然而如果处理不好与公众的关系,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比如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电厂,虽然北京市环保局最终原则同意建设垃圾填埋场,但要求500米范围内不宜新建永久性居住设施,现有设施应予搬迁。然而周围居民未收到任何搬迁指示,2000年后周边又被政府批准为宅用地。由于填埋场处理量超过了设计量而且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臭气污染的范围远远超过了100米,给周围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最后居民多次上访,《新京报》也对此表示了担忧。报道被业主转载到论坛上一度成为讨论的焦点。同时业主们在小区里设计了垃圾焚烧的危害展板,并向行人散发相关宣传资料征集居民签名,收集了大家的电话和邮箱,这次宣传签名活动对停止垃圾焚烧厂对居民的危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在环境保护与生态改善的活动中,公众起到的作用是我们不容忽视的。

三、公众参与行之有效

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政府是环境责任的第一人,我们要通过约束“公权力”来保障“私权利。”[3]在政府首先充当好“管理人”角色的前提下,公民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因此首先要完善公众参与的主体并突出环保NGO的作用,如果凭借个人的力量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所长,非政府组织不仅环保意识强、环保知识丰富并且对本地情况十分了解,并且有时会涉及到专业性的问题。所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已成为世界潮流。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可是这一规定还未明确诉讼的主体、范围、程序、救济等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规定,我们应尽快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对环境污染问题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系统。再次我国目前的听证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没有真正发挥到之一制度的优点,听证制度流于形式并且出现了“职业听证人”。在此我们可以参照美国听证制度,将对听证的内容向社会发出公告,所有公民都可以进行申请,然后由系统随机选举出公民进行听证。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去选出听证人。并且对于听证人的产生还要从法律规章中加以明确,以保障听证制度切实有效的实行。最后关于公众参与权,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有概括性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事物的范围、权利内容及其实途径和救济手段。因此应当完善环境保护立法,从法律上明确规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物的权利。

[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257.

[2]吕忠梅.环境法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8):67.

[3]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103.

On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hina

Li Xiao-ran Zhao Pei-ji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Gansu, 730000, China;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5, China)

In recent year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of all walks of lif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is problem i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issues, put forward how to make public some suggestions for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environmental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ory; hearing

D922.68

A

1000-9795(2014)06-0448-01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4-03-08

李潇冉(1988-),女,甘肃兰州人,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

赵培吉(1989-),女,甘肃兰州人,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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