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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

2014-04-17宋向杰

嘉应学院学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培育价值观法治

宋向杰

(1.西南林业大学 党委宣传部,昆明 650224;2.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党中央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以“法治”等24个字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并将“法治”界定为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内容之一。这表明,如何进行法治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背景下,法治建设首要的任务是培育法治思维。对于高等学校而言,培育法治思维主要在于培育大学生法治思维。本文将从培育大学生法治思维的视角,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探索。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

“法治思维”最早出现于2010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因此,“法治思维”是法学理论发展创新的新成果,是一个处在学术前沿的概念。目前,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对其都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

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衡量领导者执政能力的新高度,“是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1]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前提,以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为逻辑主线或分析框架,来贯穿、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2]还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人们依照法治的基本原理和精神认识、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3]基于上述观点,法治思维是人们在立足于法治理念的基础上,遵循法律原则,运用法律规范、法律方法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一种新型的思维模式,具有以下一些本质特征。

第一,法治思维不是一种职业思维。法治思维的主体是人们,而不只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也许因为“法治思维”最早出现于《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有学者指出,“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只有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才属于法治思维。而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个人也可能有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判断、想法和主张,但这些思维活动都不能直接被应用于解决问题,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4]我们不赞同这一观点。“法治思维”最早出现于《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仅仅说明党和国家在重视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找到一条加强法治政府的路径,而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思维”只是工具而已,不能因为法治政府建设最先使用这一“工具”,就认为该“工具”只能由政府的组成人员使用。况且,无论法治思维有什么样的内涵,它终将还是一种思维。“思维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5]1230它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两种形式。这就表明只要是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分析、综合、判断、推理都是法治思维的范畴。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普通民众虽然不享有将其思维活动用于解决政府问题的权力,但具有用于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的权利。

第二,法治思维不是法律思维,而是良法思维。法治思维不同于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与政治思维、伦理思维、经济思维同一位阶的思维过程,强调严格依照法律处理社会管理中遇到的事情,而不管法律依据本身是否正确和彰显正义。法治思维则与人治思维、德治思维相区别,不仅要求以法治国,而且要求良法治国。换言之,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之间的转换,需要从人治思想到法治思想,从政治语言到法律语言,从“唯情”、“唯上”到“唯法”三个方面的转变。此外,“唯法”中的“法”必须是良法。

良法思维的观念基础是法治的内涵。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揭示法治的含义,其在《政治学》中指明了法治一词的基本要素:“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6]因此,法治的精神不仅要求遵守法律,还要求遵守的法律不是恶法,而是良法。如果遵守的法律是恶法,就不是法治。

第三,法治思维有法律信仰、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责任意识四个核心要素。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是追求比现行法律“更高理性”的标准的认知活动。这种标准包括法律信仰、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责任意识四个核心要素。其要求政府在行政行为时,以及民众在日常生活行为中,应审视自身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或符合法治精神,程序、目的、内容等是否合法。

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5]1453因此,法律信仰是指民众在内心深处对法律怀有崇敬和诚服的心理感受,这种心理感受不仅仅表现为对法律的信任,还表现为对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内在价值的追求和向往;职权法定指包括职权来源法定和职权范围法定两种形式,指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必须是通过国家立法权赋予的,并且在对象和范围上也是通过国家立法活动确定的,否则就构成违法;程序正当是指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纳入法定程序的规制。因此,程序正当与否,反映了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法治思维运用的程度。因为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指出,“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差别”。我国学者也认为,“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7]责任意识是法治的基础,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社会契约论是权力产生的理论基础,它要求政府在行使人民让与的权力的同时,应当履行对应的义务,即责任。否则,人民有权利收回权力并追究其责任。

二、法治思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意

《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4个字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并且将基本内容这24个字分为三个价值层面,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很显然,《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精神是从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三种路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这三种路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深入到整个国民教育当中。

然而,面对内涵丰富、涵盖面广的这24个字,我们到底应该培育和践行什么具体内容?抑或说,我们应该以这24个字的那些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的重点呢?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还是应该有所着重?

虽然这24个字内涵丰富、涵盖面广,但如果从社会意识形态层面分析,不难发现,它们基本上隶属于道德、法律和政治三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因此,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是进行道德建设、法治建设以及政治建设。在道德建设、法治建设以及政治建设中,法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所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基本的任务。这一认识是基于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而得出的。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西方法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争论中,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提出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观点。这表明,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法律是低层次的道德,而道德是囊括法律而又高于法律的意识形态。这种观点是非常符合实际生活的。道德通过内心自律的软性约束,法律依靠外力强制的硬性约束。国家是用法律的硬性约束支撑道德的软性约束来维护的。如果将法治建设好,用其硬性约束支撑道德的软性约束,道德建设也变得更加顺畅。其次,政治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更是扑朔迷离和异常密切。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就是国家的精神,而这个精神如果没有了法律这个骨骼的作用,其他的基本内容诸如自由、平等都将化为乌有,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失去其本该有的作用。基于上述分析,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法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当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构建“法治中国”的梦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建设,就是要进行“法治中国”的建设。“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因此,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去完成和实现。

三、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兴国之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责任,应该从每一个层面或领域进行培育和践行,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移默化为整个社会的群体意识和自觉行动。今天的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培育他们的法律信仰、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责任意识等理念,以及他们审视自身行为是否合法的精神。如果当代的大学生对法律缺乏信仰,也没有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责任意识等理念,他们在日后的工作中就无法承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任务,从当下而言,也无法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建设目标。因此,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移默化到他们心中,是当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探讨的课题。进言之,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要求潜移默化到大学生心中,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以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理念为宗旨,培养大学生对法治价值的认同感

上文已述,法律信仰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是从内心对法律尊崇和诚服,相信法律能以公平正义、平等有序以及自由为价值,并促成现代社会走向真、善、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认为法律如果没有被信仰,就是形同虚设。然而,现代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的不在少数,这主要是因为:一是中国权力本位思想严重,法律文化传统是以权力和亲情为基础,导致民众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从而很难培育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民众的法律信仰;二是法律工具主义依然存在,人们对法律本身的价值缺乏认识,从而使公众缺乏法律赋予权利意识和义务(责任)意识;三是现行立法技术还不够精致,立法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导致法律权威无法树立;最后,大学生自身生活阅历浅、社会经验不足, 容易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等消极因素的影响。因此,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思维,首先要树立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守法精神,即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理念。如果无法树立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建设就成为一句空谈。

要树立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理念,总体上而言,首先必须将他们定位为理性主体,并培育和提高他们在选择社会行为时不随意和负责任的能力、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良法思维理念、运用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能力。要让大学生自身去评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体现的法律精神,从而帮助他们领会法律条文蕴含的价值;其次,要让他们掌握与他们以后工作生活中切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使他们明了自己在劳动关系、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依法保护自己在其中的权利,并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树立他们法律信仰理念和培育他们对法治价值的认同感。

(二)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调整法治教育教学内容,提高法治教育师资质量

从当前高校课程构成来看,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课堂法治教育来实现。目前,法律知识的教学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课程承担的。法律知识在课程内容的安排上,只占了四分之一,其中的内容也非常浅显,并过于抽象,无法使大学生真正感受到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可以将法律基础课程单列出来,增加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并将法治教育课程教师和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师分开,从而真正发挥课堂法治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同时,对法学理论的知识体系夯实,增加案例内容,使学生更加容易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

此外,要提高高校法治课程教师的素质。当前,高校法治课程教师整体素质不高,大多教师并非学法律专业出身,法学知识缺乏积累。各高校可以通过让现有法治课教师参加短期法学知识培训,以及引进法学硕士、博士学历人才等途径来提高法治课教师队伍的素质。各高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邀请校外和省内外的专家学者、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对法治课教师进行培训。各高校也可以聘请理论素养高的司法人员兼任法治课程教师,以讲座的形式,结合自身的司法工作经历,理论联系实际给大学生讲授法律知识,这将对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大有裨益。只有法治课程教师队伍素质提高了,他们才能很好地将法治理论、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从部门法中提炼出来,才能使大学生领悟法律背后的公平正义、自由、民主和秩序等法律价值,才能潜移默化”法治“贯穿到整个法治教育当中去,从而树立大学生正确的法治观念,培育大学生正确的法治思维。

(三)以公众参与为途径,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人文主义观

法律人文主义观是一种强调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体现权利保障、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观念,并彰显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的一种法律观。它是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然要求,体现我国各项社会制度的价值诉求。其实质在于对人们的生存与生活、价值与尊严、现实与前途的人文关怀。[8]作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大学生必须要在对人们的生存与生活、价值与尊严、现实与前途的等问题上有一种正确的价值观。根据法兰克福学派学者哈马贝斯的观点,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基础上的交往理性,以及将合道德性纳入法律产生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商谈来改变现代社会的基本关系和主要价值取向。[9]因此,大学生的法律人文主义观,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来培育。

大学生的公众参与,主要有参与选举、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决策、参与对热点事件评议以及学校组织的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大学生已经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进大学生参加选举活动,可以树立大学生对宪法权威的信仰;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校长信箱和网上留言栏意见及建议等方式,邀请大学生参与食品安全等学校日常管理决策,可以培养他们对合法权利的尊重意识和渴望意识;引导大学生参与如”躲猫猫“等热门事件的评议,可以培育大学生的理性精神和守法意识;组织大学生参加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让他们真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秩序。总言之,公众参与方式能够使大学生对生存与生活、价值与尊严、现实与前途等问题更好的思考,并培育权利保障、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观念,从而形成他们的法律人文主义观。

[1] 韦娌.法治思维——衡量领导者执政能力的新高度[J].理论导刊,2013(4):8.

[2] 陈海松.三大转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标志[J].领导科学,2013(7):37.

[3] 张妍妍.法治思维与执政党的现代化转型[J].科学社会主义,2013(3):60.

[4] 韩春晖.论法治思维[J].行政法学研究,2013(3):10.

[5]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6]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0.

[7]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1.

[8] 高志明.法律人文主义:历史脉络与内涵厘清[J].嘉应学院学报,2012(9):52-57.

[9]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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