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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不为”的理性思考

2014-04-17于晨颖

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人身道德

于 淼,于晨颖

(1.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2.南通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0)

0 引言

惩恶扬善,舍生取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一直为人们所倡导。但是,在面对危急的情况时,社会上仍然有很多人会见义不为、冷漠旁观甚至避而远之。对待这一现象,应该全面的去看待,多些理性,少些感性;多些客观,少些主观。找出导致见义不为的原因,对症下药,促使人们从见义不为走向见义智为。

1 见义不为的理论概述

1.1“义”的内涵

“义”的古体写法是“義”,上面是“羊”,下面是“我”。关于“羊”,《三字经》开头说“人之初,性本善”,其中的“善”字的上面也是羊,这表示古代统治者希望人性如羊,羊象征着善和美,“我”从手,从戈,意为“以手持戈”,是指手持战戈的人。“義”的本意是“我”的力量,捍卫神圣美好的东西,后来引申为道义、正义。

所以,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倡导要敢于主持正义、敢于见义勇为。管仲曾在《管子·卷一·牧民第一》中阐明了“义”的重要性。“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现在,人们所讲的义是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之际,能够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高尚品质。

1.2 见义不为的构成

“义”是美好的,是值得追求和倡导的。人们也一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见义勇为的氛围。《论语·为政》中明确提出“见义不为,无勇也”。孔子所讲的见义不为是比较笼统的、抽象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不能把任何一种在危急情况下不予救助的行为都界定为见义不为,本文所讲的见义不为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1)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律上或约定上的义务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履行的行为。见义不为的人不负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制止违法犯罪,不负有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将要面临着或正在面临着重大侵害或损失时,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合法权益等的义务。而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义务的人,比如警察、消防队员等,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危机发生时,他们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挺身而出,如果没有做到,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属于见义不为,而属于渎职,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主观上有能力而不予施救。“小悦悦事件”中的18位路人,当时可以打个电话寻求帮助,也可以找一下小悦悦的爸爸妈妈,亦或是在现场维持一下秩序,本是能力之内举手之劳的事情,这些人却无动于衷,造成了悲剧的发生,他们的行为就属于见义不为。

而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他们在面对危急情况时,可以选择不予以救助,但是这种行为就不属于见义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不提倡少年勇斗歹徒,英勇灭火以及担任起家庭的生活重担等。因为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缺乏救助的相关能力,他们不能有效的控制自己的施救过程,很有可能同时危及自己和被救助者的安全。因此,未成年人遇到这类事情首要考虑的应是保护自己,不应一味要求他们见义勇为。

综上所述,见义不为应界定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将要面临着或正在面临着重大侵害或损失时,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下,自身具备一定的能力,却没有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没有参加抢险救灾,不能挺身而出去制止所要实施的侵害、损害合法权益等的行为。

见义不为凸显了社会部分成员道德责任感的弱化,在情况危急的情况下,不顾别人安危,明哲保身。如果不对这种社会现象予以整治,必将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造成极大的危害。

2 见义不为产生的原因

当代社会纷繁复杂、异质共存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见义不为这一现象的产生。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究其根本,“义利冲突”、“制度不健全”、“旁观者效应”是其主要原因。

2.1 经济因素——“义利冲突”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传统的道德文化受到一定的冲击。尽管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客精神也早在中华儿女心灵深处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但见义勇为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不可能每个人都有“成全大我”的气度。现实生活中,不乏为了“见义勇为”而受伤、被诬陷甚至丧失生命的事件。当“义”与“利”发生冲突时,物质利益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道德选择。一个具有“利己”倾向的人,多数情况下会舍“义”而取“利”。

就拿在中国延续几千年博大精深的儒家文化来说,孔老夫子虽然一直在强调“义”而轻视“利”,但是他也认为强调道德忽视物质利益,把“义”和“利”割裂开来是不正确的。因此,在情况危急,需要其他人给予救助时,有很多人是想救,但是一考虑到可能要承担的后果,就退缩了。因此,要遏制这种行为,更重要的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相关利益。

2.2 法律因素——制度不健全

因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法律上也有明确的保护,如《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但是当加害人不能赔偿,而受益人也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尽管现在很多省市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但是要想自己的行为被判定为见义勇为,程序上比较复杂。即使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也存在着奖与不奖、奖多奖少、现在管以后不管的现象。正是因为现存制度存在诸多漏洞,没有形成系统的保障体系,才使得“流血又流泪”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2.3 心理因素——“旁观者效应”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环球舆情调查中心主持了一项社会道德反思调查,调查报告中显示:当问及“当你遇到陌生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是否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九成以上(92.6%)的受访者表示不同程度的有过这种想法。[1]可见,在陌生人遇到困难时,多数人认为事不关己,选择旁观,愿意采取行动的人是少数。他们认为,在一个突发事件中,旁观者们共同承担某种社会救济责任,而这一责任将在这些旁观者中扩散。[2]旁观者的数量越多,每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就越少。这也就是达利和拉塔内两位社会心理学家所揭示的“旁观者效应”。

3 忽视见义不为所引发的后果

在一定情况下,见义不为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这种现象还是要重新审视。如不能及时对类似事件进行反思,任由其发展,必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1 信任机制的异化

如果说见义不为的趋势发展下去,这种现象走向极端的话,将会使人不再相信世上有人会做好事;即便做了好事,也会被人误解是为了一己私利。其实,在紧急情况下,那些处于危难中的人们需要别人伸出援手给予帮助时,我们需要做的,有时可能仅仅是帮忙维持一下现场秩序,有时可能只是需要帮忙打个救助电话,举手之劳,为什么会有那么的人做不到?因为那些想见义勇为的人们存在畏惧心理,他们担心“好人不但得不到好报反被讹”的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他们担心自己的利益会因为自己的好心而受损。正是因为这样,见义不敢为、救人留一手的情形时时发生,很多人陷入了想救而不敢救的两难境地。这种困境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信任的缺失,最终摧毁社会的信任机制。

3.2 社会道德的滑坡

社会公共生活需要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往往会“好心不得好报”,甚至“好心反得恶报”。这种两难问题就是社会公德实践中存在的道德悖论现象。[3]在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的今天,经济上的繁荣并不意味着人文精神的发展,也正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凸显了道德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与不协调。尽管一直在强调“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治国方略,但是并没有在全民族得到很好的落实。在利益面前,抛弃道德的人不在少数,人们被利益蒙蔽了双眼,道德底线一再退守,社会责任感越来越淡薄。从“四川男童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诬陷”的事件可以看出,整个社会的道德滑坡并不仅仅体现在有能力而不予以施救的人身上,从那些需要救助的人身上,我们也看到了某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宁愿昧着良心诬陷他人的现象。

3.3 社会正义的缺失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幸福生活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话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而现代社会,见义不为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正义在一点一点的流逝。在恶势力面前,多数人选择了退缩,只要少数人愿意挺身而出,维护社会正义。在公交车上,当看到小偷行窃的时候,有多少人选择视而不见,选择沉默,又有多少人选择与恶势力斗争?当看到“大学生舍己救人,打捞者‘挟尸要钱’”的事件时,想必很多人追问,社会正义都去哪了?

4 见义不为走向见义勇为的路径选择

以前,当他人处于危难之际,多数人敢于见义勇为。而现代社会,物欲横流,人们一心“朝钱看齐”,见义不为现象日渐增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遏制见义不为行为的发生,消解“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异化与扭曲。

4.1 健全保障机制,重塑社会信任

健全物质和荣誉保障机制,重塑社会信任,从根本上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普通公民尚且有权得到国家的帮助,那么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就更应该得到国家的保护和支持。《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可以适当补充条款“国家和社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宏观层面上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其次,规范和完善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章程和细则。对见义勇为基金要设立专门的储蓄户头,保证专款专用;使用基金的过程要受到专门机构的监督,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政府拨款、社会团体募捐以及其他合法渠道保证见义勇为基金充分的资金来源,为见义勇为提供前提保障。最后,国家和政府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用正面事迹感染鼓舞人民大众,重塑社会信任。

4.2 加强道德教育,倡导见义智为

道德教育是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的基础和前提,是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前提,是个人道德品质形成的重要推动力。道德教育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环节着手,环环相扣,家庭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学校教育是道德教育的中坚力量,社会教育是道德教育的重要补充,只有将三个环节统一起来,才能形成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其次,尽管见义勇为自古以来都被世人所推崇,但是在情况危急的情况下,要运用智慧的力量与邪恶势力作斗争,不能不顾一切盲目的去施救,从而避免更大的损失。从见义不为走向见义勇为是一个大的跨度,从见义勇为走向见义智为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要想完成这个美丽的飞跃,需要多股力量通力合作。国家的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设计宣传册,播放公益广告,传授给大家一些见义智为的技巧和策略,引导全社会见义智为。学校也可以定期开设相关的课程,邀请专家进校园开展专题培训,指导学生进行实况训练,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

4.3 开展爱心教育,维护公平正义

开展爱心培育工作,从细微之处着手,让全体社会成员具备爱人之心。在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在面临侵害时,伸出援手,给予他们以温暖和关爱。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这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通过开展讲座培训、户外宣传,教育社会全员树立社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这需要国家干部以身作则,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严厉谴责和处理他们见义不为、贪生怕死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还需要社会大众传播媒介的正面宣传作用,大众传播媒介要用正反两面的案例来教育广大公民,使他们在日常生活就能感受到社会正义的熏陶;这更需要全体社会成员自身的努力,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让真心讲道德的人吃亏,在见义勇为者受到诬陷时,要敢于鞭笞不讲道德的丑恶现象,勇敢的站出来为见义勇为者作证,使全社会被一种爱的氛围所包围,遏制和消除看客心理。

5 结束语

见义不为是中华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的异化,抵制见义不为,实现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的复归,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思考,通过社会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完善,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1]新浪网.“小悦悦”事件的社会道德反思调查报告[EB/OL].(2011-12-24)[2011-12-23].http://wenku.baidu.com/view/f853f22d647d 27284b7351d8.html.

[2]池应华.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理论的启示[J].法商研究,2005(6):11-15.

[3]钱广荣.社会公德维护需要建立社会公平机制—从“见义不为”说起[J].道德与文明,2009(6):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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