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文庙卧碑文述评
2014-04-17魏伯河
魏伯河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山东济南 250031)
明清两代均曾于开国之初颁布过“卧碑文”。这两通“卧碑文”以其形式之特殊、内容之苛酷,在当时均对钳制知识分子的思想、言论产生过作用,影响极其恶劣。这也是我们研究中国教育史、思想史的重要资料。但研治中国古代教育史、科举史、思想史者似乎对此并未引起重视,在相关论著中鲜有提及,更缺乏深入研究。为此,本文特从方志碑刻中录出这两通碑文,并试作简要评述。
一、明代的卧碑文
明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1328-1398)下令于全国各府州县文庙明伦堂普立卧碑,严禁生员言事。《明史》卷六九《选举志一》记载:“十五年颁学规于国子监,又颁禁例十二条于天下,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但该书并没有载录原文,以致后世难得一见。今据陕西户县文庙所存碑文[1]迻录于后,与读者奇文共赏:
礼部钦依出榜,晓示郡邑学校生员为建言事由,本部照得。
学校之设,本欲教民为善,其良家子弟入学,必志在熏陶德性,以成贤人。近年以来,诸府州县生员父母有失家教之方,不以尊师学业为重,保身惜行为先。方知行文之意,眇视师长,把持有司,咨行私事。稍有不从,即以虚词径赴京师,以惑圣听,或又暗地教唆他人为词者有之。似此之徒,纵使学成文章,又将何用?况为人必不久同人世,何也?盖先根杀身之祸于身,岂有长生善终之道?所以不得其善终者,事不为己而讦人过失,代人报仇,排陷有司。此志一行,不止于杀身未之止也。出榜之后,良家子弟归受父母之训,出听师长之传,志在精通圣贤之道,务必成贤。外事虽入,有干于己,不为大害,亦置之不忿,固性含情,以拘其心。待道成而行行,岂不贤者欤?所有事理,条例于后:
今后府州县学生员若有大事干于家己者,许父兄弟侄具状入官辨别。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轻至公门。
生员之家,父母贤志者少,愚痴者多。其父母贤志者,子自外入,必有家教之方,子当受而无违,斯孝行矣,何悉不贤者哉?其父母愚痴者,作为多非,子既读书,得圣贤知觉,虽不精通,实愚痴父母之幸,独生是子。
若父母欲行非为,子自外入,或就内知,则当再三恳告,虽父母不从,致身将及死地,必欲告之,使不陷父母于危亡,斯孝行矣。
军民一切利病,并不许生员建言。果有一切军民利病,许当该有司、在野贤人、有志壮士、质朴农夫、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挡。唯生员不许。
生员内有学优才赡,深明治体,果治何经,精通透彻,年及三十愿出仕者,许敷陈王道,讲论治化,述作文辞,呈禀说本学教官,考其所作,果通性理,连佥其名,具呈提调正官,然后亲赉赴京奏闻,再行面试。如果真才实学,不待选举,即时录用。
为学之道,自当尊敬先生。凡有疑问,及时讲说,皆须诚心听受;若先生讲解未明,亦当从容再问。毋恃己长,妄行辩难,或置之不问。有如此者,终世不成。
为师长者当体先贤之道,竭忠教训,以导愚蒙,勤考其课,抚善惩恶,毋致懈惰。
提调正官,务在常加考校。其有敦厚勤敏,抚以进学。懈怠不律,愚顽狡诈,以罪斥去。使在学者,皆为良善,斯为称职矣。
在野贤人君子,果能练综治体,敷陈王道,有关政治得失、军民利病者,许赴所在有司告给文引,亲赍赴京面奏。如果可采,即便施行。不许坐家实封入递。
民间凡有冤抑于自己,及官吏卖富差贫、重科厚敛、巧取民财等事,许受之人将实情自下而上拜告,毋得越诉。不干自己者,不许假以建言为由。
家实封者,前件如已依法陈告,当该府州县、布政司、按察司不为受理及听断不公,仍前冤枉者,方许赴京申诉。
江西、两浙民人多有事不干己代人陈告者。今后如有此等之人,治以重罪。若果邻近亲戚人民全家被人残害,无人申诉者,方许。
各处断发充军及安置人数,不许建言,其所管衙门官员,毋得容许。
若十恶之事有干朝政,实迹可验者,许诸人实密窃赴京面奏。
前件事理,仰一一讲解遵守,如有不遵,并以违制论。
钦奉敕旨,榜文到日,所在司即便命匠置立卧碑,依式镌勒于石,
永为遵守。
右榜谕众通知洪武十五年
此碑文字朴实无华,通俗易懂,但絮絮叨叨,不讲逻辑,显然与朱元璋本人的文化程度有关。大概是出于他的口授,由礼部官员照录的;或者由他口授大意,官员代为起草,为照顾他能听得明白所以才如此行文。
朱元璋本人出自社会最底层,没有上过学,但他毕竟不乏狡黠或聪明,所以也认得一些字,而且后来还喜欢作诗,以附庸风雅。他自大而又自卑,从内心瞧不起文人,尤其憎恶那些比他聪明、有才华的文人,而不管你曾经为他立过多少功勋,享有多高声望。刘基(1311-1375)于明朝建国立有大功,曾被朱称为“吾之子房也”,但朱元璋坐定天下后对其心存疑忌,刘基知难而退,辞官归里,朱仍不放心,授意胡惟庸趁刘基患病之机毒杀了他[2]。宋濂(1310-1381)曾被屡推为“开国文臣之首”,后因年老辞官回家,却因长孙宋慎牵涉胡惟庸案受到株连,朱元璋本要杀掉宋濂,经“皇后太子力救”,才改为全家谪茂州,中途病死于夔州[3]。高启(1336-1374)为“明初诗人之冠”,却由于为时任苏州知府的魏观所写的《上梁文》中有“龙盘虎踞”一词遭厄,被残忍地腰斩于市[4]。朱元璋对这些出类拔萃者尚且如此,对一般知识分子当然更不会放在眼里了。他生性猜忌,又好强不知以为知,因此而闹出不少令人啼笑皆非的冤案。如《明朝小史》所载:“帝心多疑,每虑人侮己。杭州儒学教授徐一夔尝作贺表上,其词有云‘光天之下’,又云‘天生圣人,为世作则’。上览之,大怒曰:‘腐儒乃如是侮我耶?“生”者,僧也,以我尝从释也;“光”则摩发之谓矣;“则”字近贼。’罪坐不敬,命收斩之。礼臣大惧,因请曰:‘愚蒙不知忌讳,乞降表式’。帝因自为文传布天下。”[5]这位杭州府学的徐教官本想拍朱皇帝的马屁,不料拍到了马蹄子上,稀里糊涂地被割掉了脑袋。
而从明初社会下层大多数知识分子方面来看,由于刚刚经历了元朝异族的近百年统治,现在汉族光复了,被压抑的情绪和思想急于释放出来。他们怀抱着唐宋士大夫与君主“共治天下”的愿望,以极大的热情参与社会政治。在与以军功得官而文化程度普遍低下的地方官员打交道时,往往令那些地方官员招架不住。因此,越级乃至直接进京建言、或因事告状者也想必不少,这就引起了朱元璋的严重反感。
就卧碑文内容来看,其强调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结合、强调学生要尊敬老师,都是必要的;强调教师和学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加强对生员的考核,也属题中应有之义。但这道旨意的主旨显然不在于此。其主要之点在于钳制生员即下层知识分子的言论。如第三款:“军民一切利病,并不许生员建言。果有一切军民利病,许当该有司、在野贤人、有志壮士、质朴农夫、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挡。唯生员不许。”显然,最有能力为社会发声的知识分子因了这一条规定而被摒除于建言范围之外。有社会弊端而不能建言、不得指斥,那么,事关个人身家性命的事项又该如何呢?其第一款规定说得已经很明确:“今后府州县学生员若有大事干于家己者,许父兄弟侄具状入官辨别。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轻至公门。”就是说,即便发生那类事项,也只能由家庭其他成员——父兄弟侄——代为申诉,生员自己也是不可以见官辨白的。而且这也仅限于大事,若非大事,父兄弟侄也不可轻至公门,而应该尽量“含情忍性”,不可轻易给官老爷们添麻烦。
余英时先生在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一书中提及此碑,云“洪武十五年(1382)‘颁禁例十二条于下,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这些禁条中包括生员不许上书建言、不许纠党结社、不许妄刊文字等。换言之,举凡今天所谓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都在严禁之列。”[6]这样的概述看来是有失准确的。这里严禁的主要是“建言”,即对朝政和社会问题发表议论或建议,包括当今之所谓上访和越级上访,对于纠党结社和刊刻文字的自由并未明令禁止。余先生可能仅凭记忆,未核对原文,把此碑与清代卧碑相混,致有此偶误。至于当时知识分子是否可以享有这样的自由,可以根据不同的史料有不同的解读。明代规定以朱熹编订的《四书》为科举考试的法定读本和出题范围,是从学习内容上对读书人作了严格的限制;而这道刻于卧碑上的圣旨又对其言行作了明确的规定,可知其对思想舆论的控制明显地超越前代,在中国历史上登峰造极。秦始皇时曾以严刑峻法控制言论,明令“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7],但那是人所共诋的暴政,后来的统治者不敢公开与其比肩。可是这位流氓无产者出身的朱皇帝却甘冒天下之大不韪。
尤为严重的是,中国历代知识分子都享有不出仕而退隐江湖的自由,而在朱元璋的治下,这也是决不允许的。当时有不少被征不仕的著名知识分子,如夏伯启叔侄、姚润、王谟等,都被“诛而籍其家”。福建沙县的罗辅等13人议论“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厉害,我每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令这些人始料未及的是,他们却被宣布犯了“断指诽谤”罪,“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8]。就连一些遁入空门的知识分子,朱元璋也绝不放过。据吕毖《明朝小史》记载:“帝既得天下,恶胜国顽民窜入缁流,乃聚数十人,掘一泥坑,特露其顶,而用大斧削之。一削去头数颗,名曰‘铲头会’。”[9]其草菅人命及其酷虐的杀人手段均达极致,令人发指。朱元璋还为此杜撰了一个罪名,叫做“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罪,编入“真犯死罪”和“应合抄札家属”条例,写进他主持编订的《大诰》里。在中国历史上,此前因被征不就而遭遇灾难的例子不是没有,但仅属个案,至此遂成定例,载入大明法典。《明史·刑法志》明确规定,“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可知这一邪恶的罪名是施行于整个有明一代的,最多不过是不同皇帝执政时执行的力度大小不同而已。在此背景之下,所谓纠党结社、刊刻文字的自由在卧碑文中虽未加明令禁止,自然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尤其是在明代中叶以前。
二、清代的卧碑文
明太祖在文庙明伦堂以卧碑形式颁发敕令、要求下层知识分子噤声的做法,也被继起的清王朝继承了下来。清朝建立不久的顺治九年(1652),清世祖福临(1638-1661)即钦颁卧碑文(称“训士卧碑”)于直省儒学明伦堂。碑文曰:
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饩,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调教,开列于后:
生员之家父母皆贤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为非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
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做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生。常宜思省。
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接势要,希图出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预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
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
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光绪八年版《宁阳续志》卷十五《学校·学制》)
稍加对比,不难看出明清两篇卧碑文之间的传承关系。相形之下,清代的这篇卧碑文更加言简意赅,较有文理。但对知识分子思想言论的钳制却无疑更加严密和强横了。除了明令不许建言之外,又明确了不许纠党结社、不许“妄行刊刻”文字的规定。清代的卧碑文颁布以后,明代的卧碑随之废弃,但并未严令清除,有的地方是作为“旧卧碑”继续保留;这也是后世文庙有的还能见到明代卧碑的原因。
此碑文《清史稿》未载原文,但各地文庙碑刻及方志多有收录。
钱穆先生(1895-1990)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谈及卧碑文,说:“当时府学县学都有明伦堂,清廷在每个明伦堂里都置有一块石碑,这块碑不是竖栽而是横躺的,故叫做卧碑。卧碑上镌有几条禁令。第一,生员不得言事;第二,不得立盟结社;第三,不得刊刻文字。这三条禁令,恰好是近代西方人所要争取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出版自由,所谓的三大自由了。……卧碑立于顺治五年。有名的金圣叹,就为犯了卧碑禁令而杀头了。因为当时考试官贪污,一些学生跑到明伦堂向孔子灵位哭叫,就犯了言事结社的禁令。”[10]钱先生这段话的前文,称“卧碑立于顺治五年(1648)”,不知何据。据《清史稿》卷一〇六《选举志一》载:“顺治七年,改南京国子监为江宁府学。寻颁卧碑文,刊石立直省学宫”,似乎该碑的颁行是在顺治七年(1650),有的论著中即持此说。但古籍中表时间的“寻”字是不确指的,弹性颇大,因此卧碑文的颁发是否与改南京国子监为江宁府学为同一年,并不能作为定论。清光绪版《宁阳县志》记载“钦颁”时间为顺治九年[11],另嘉庆《瑞安县志》所载也称当地该碑刻于顺治九年[12],应该可信。当然也有可能最初于顺治七年颁发,至两年后才推行至全国。但钱先生所说“顺治五年”显然是不确的。钱先生此书是其1952年三四月间在香港应约讲座的讲稿,属本人记忆偶误还是别人记录失误,已不得而知,但都有可能。另据清人梁章钜(1175-1849)《归田琐记》,当时导致金圣叹(1608-1961)被杀的哭庙案,起因是诸生揭发“吴县令不法事”,被巡抚朱国治捉拿5人;“翌日,诸生群哭于文庙,复逮系十三人,俱劾大不敬,而圣叹与焉。当是时,海寇入犯江南,衣冠陷贼者,坐反叛,兴大狱。廷议遣大臣即讯,并治诸生。及狱具,圣叹与十七人俱傅会逆案坐斩。”[13]与钱先生所说的“考试官贪污”,也颇有出入。但他对这一碑文给予高度重视,较早指出其在历史上的恶劣作用和影响,是极有见地的。
应该提及的是,康熙十一年(1672),清圣祖玄烨(1654-1722)又有御制《训饬士子文》颁行直省,该文仿《尚书》文体,文字佶屈聱牙,不再是条文形式,而是夹叙夹议,情理并重,对读书人一则诱之以名利,二则戒之以严刑,可以视为顺治卧碑文的发展和补充。为省篇幅,不再引述。
众所周知,有清一代,尤其在顺治至乾隆的清朝前期,是思想禁锢最严厉、文字狱频率最高的时期。这和清代统治者以仅占人口少数的异族要统御数量超过许多倍的汉族及其他民族有关,也和“清承明制”、继承了由朱元璋始作俑的恶政有关。正如明朝后期来华传教的意大利籍耶稣会士利玛窦(1552-1610)在写给其欧洲会友的信中所说,当时中国的专制君主“好似暴君,因为他们的祖先用武力从别人手中把皇位夺来,每天担心会被别人夺走”[14]。其实不仅明朝皇帝如此,清朝皇帝更是如此。禁锢人们尤其知识分子的思想,在他们看来,是关系帝国存亡的大事,因而从来不遗余力。只是在王朝后期力所不逮的时候,才有可能出现些许松动,而这时,距离其统治的最后崩溃也往往为时不远了。
明代后期因阳明学的出现和广泛传播,曾一度出现的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流派林立的局面,在改朝换代之后,经过颁发此卧碑文,更经过“丁酉科场案”(顺治十四年,1657)、“奏销案”(顺治十八年,1661)、“哭庙案”(顺治十八年,1661)及此后的“《明史》案”(顺治十八年至康熙二年,1661—1663)等一系列株连甚广的大案,沉重打击了以江南士绅为代表的汉族知识分子;直到雍正、乾隆两朝,文字狱先后相继,登峰造极,直接导致了有清一代“万马齐喑”的局面。
三、结语
众所周知,言论、结社、出版这三大自由是现代政治文明所全力追求的目标。明清两代以卧碑文形式发布的禁令对国家的危害和流毒至为深远,也与世界发展进步的潮流完全背道而驰。尤其是清朝初年,当时的世界已开始民主革命。1646年英国的平等派宣称,立法的权力只能源于人民,只能由人民公共意志所选择的机构行使,穷人应和富人一样有选举权。1649年1月30日,英王查理·斯图亚特被判为暴君、叛徒、杀人犯和国家公敌,在白厅前广场被当众斩首;3月废除君主制,5月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中国却在此时厉行集权专制,公然剥夺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权利,这恰恰是中国落后于世界、长期走不出中世纪的根本原因。
今天,我们重读一下明清两代的卧碑文,对总结历史经验、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社会,显然不无意义。
[1]碑文见党小娟、王冬梅、杨金玮:《略谈户县文庙明代卧碑的社会功用及相关问题》,《文博》,2010年第4期。
[2][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二八《列传第十六·刘基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777-3783页。
[3][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二八《列传第十六·宋濂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784-3787页。
[4][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二八五《文苑一·高启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328页。
[5][9][明]吕毖:《明朝小史》卷一《洪武纪》,玄览堂丛书本。
[6]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41页。
[7][汉]司马迁《史记》卷八《本纪第八·高祖本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62页。
[8][明]《御制大诰续编·断指之诽谤第七十九》,明洪武内府刻本。
[10]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38页。
[11][清]黄恩彤总撰:《宁阳续志》卷十五《学校》,清光绪八年刻本。
[12]据郑绍昌:《顺治御制卧碑碑文的意义》,《温州日报》,2011年5月30日。
[13][清]梁章钜:《归田琐记》卷七“金圣叹”条,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4页。
[14]朱维铮:《走出中世纪》(增订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