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留日教育政策与管理机构述略
2014-04-17曹必宏
曹必宏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江苏南京 210016)
抗日战争爆发后,在绝大多数留日学生相继回国、国民政府停止派遣留日学生的情况下,为了维系与日本所谓的“亲善”关系,推行“共存共荣”政策,培养亲日高级人才,日本在汪伪统治区内扶植的包括伪华北临时政府、伪维新政府和汪伪国民政府在内的各日伪傀儡政权,以“沟通中日文化,培养兴亚人才”为幌子,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指使和支持下,开始选派青年学生赴日留学;一些在国内求学无望的学子也因种种原因前往日本留学。为了迎合日本主子的需要,做好公费留学生的选拔,并加强对公自费留学生的管理,伪华北临时政府、伪维新政府和汪伪国民政府在日寇的操纵和控制下,制定公布了一系列的留日奴化教育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建立了留日学生管理机构。本文拟根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日伪政权档案对汪伪统治时期留日教育的政策及其管理机构作一梳理。
一、留日教育政策
为了加强对留学生的管理,早在1938年12月26日,伪维新政府教育部即以“令教字第3号”公布了《留学规程》,对赴国外留学学生的类别、资格、管理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1]。因《留学规程》与1941年5月汪伪教育部公布的《国外留学规程》的主要内容基本相似,且伪维新政府存在时间不长,在其统治时期仅派出了37名留学生赴日,故在此对《留学规程》不作详细介绍。
1939年,伪华北临时政府和伪维新政府教育部均公布了《发给留日自费生留学证书暂行条例》,其内容基本相似。《条例》规定:“凡自备费用或由私法人遣派并供给费用赴日本留学或研究专门学术或入其他机关研究实业者,称为留日自费生。”留日自费生请领留学证书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者;(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者”。留日自费生请领留学证书须呈缴毕业证书、保证书、最近4寸半身相片2张及证书费、印花税票等;由私法人遣派留日自费生还须由遣派机关代请发给留学证书;“留日自费生取得留学生证书后,须依照手续向主管机关请领渡日身份证明书,并向日本领事馆申请签字”;“留日自费生取得留学证书后,其出国日期以三个月为限,倘至期因故不能成行,须开具理由,检同留学证书呈请本部(教育部)复加签注,得延期三个月,但以一次为限”[2]。
汪伪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汪伪教育部在其所拟的施政计划中,“即有筹设公费留日学生的计划,拟于日本退还庚款中拨出一部分,以备派遣公费留学生之需”[3]。为规范留学教育,1941年5月,汪伪教育部公布了《国外留学规程》。《规程》将留学生分为公费生和自费生两种:公费生系“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考取或由公共机关遴选派赴国外研究专门学术,供给其研究期间全部费用者”;自费生系“自备留学费用或由私法人遣派赴国外研究专门学术,供给其费用者”。对于公费生,强调“应注重理农工医等专科”,“研究科目之种类、公费生名额、留学国别、年限及经费状况等,须由各省市依其地方情形之需要及所研究科目之性质,于每届招生前详为规定,呈部核准施行。但留学年限至少二年,至多不得过六年,实习及考察期间在内”。关于公费生的考试选拔,《规程》规定由各省市初试后由伪教育部复试决定之。报名参加公费留学生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与所习学科有关之技术职务二年以上者;二、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后曾继续研究所习学科二年以上而有价值之专门著作或其他成绩者;三、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而成绩优良者。”“报名时除呈缴毕业证书及最近四寸半身相片两张(一张存各省市,一张送部外),其具有前述第一款资格者“并须呈缴履历书及服务证明书各两份(一份存各省市,一份送部)”,具有前述第二款资格者“并须呈缴专门著作及其他成绩”,具有前述第三款资格者“并须呈缴学校成绩证明书”;“服务证明书或学校成绩证明书,须由服务处所最高主管人员或学校校长签名盖章”。初试同一省市区内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3月1日,初试时间为4月1日至15日。初试前先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参加笔试。初试笔试分普通科目和专门科目两方面,普通科目有:“国父孙先生遗教及和平反共建国理论”、“国文”、“本国史地”、“留学国国语”(作文、翻译、会话)四门;专门科目则视所考各学科而定,但最少须考三种科目。由汪伪政府教育部组织的复试时间为7月1日至15日,复试内容则分留学国国语(作文、翻译、会话)和专门科目(由初试之专门科目中选考二种)两门。考试成绩计算方法为:“初试之成绩计算以普通科目中之国父孙先生遗教及和平反共建国理论、国文及本国史地共占总分数25%,留学国国语占25%,专门科目占50%。复试成绩以三种科目平均计算。”“复试考取各生须于三个月内出国,逾期者得取消其资格。”公费留学生的费用(包括来回川资、学费等)也有明确规定:“出国及回国川资由各省市视留学国路程及其他情形规定之。川资及学费发给手续由各省市规定,但出国时须预给三个月学费。留学经费暂以留学国国币为标准”;“各省市于每公费生出国时,应拨存其留学国管理机关准备金一千元,以供灾害救济、疾病治疗等意外之用”。《规程》也对公费生的学业等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公费生于留学期内,非有特别情形经各省市转呈本部许可者,不得变更其研究科目及留学国,违者取消其留学资格,勒令返国,并追还其以前所领一切费用”;“公费生于留学期内,须于每学期开始前,将上学期之经过及研究之成绩,连同主任教授证明文件,呈请管理留学机关证明,并须分别呈部及本省市审查备案”;“公费生于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尚未呈报前条所规定各项,一次者予以记过”,二次者则取消其留学资格,勒令返国;“公费生在留学期内,有办理政府所委托事件之义务”;“公费生实罹重病不能继续学业者,得由管理留学机关报告各本省市,令其返国,并由各本省市报部备案”;“公费生遇家庭重大变故,得呈由管理留学机关向各本省市请假返国,但须经许可后方得起程。此项假期不得超过一年。假期内不给学费,并不给来回川资”;“公费生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件送请管理留学机关验印证明”;“公费生回国后两个月内,须到各本省市报到,如本省市需要其服务时,至少须依照其留学年限在本省市服务,违者得追还其以前所领一切费用”。对自费出国的留学生的要求和管理,虽然没有公费生严格,但也有明确的规定。如,赴国外留学的自费生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者;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职业学校毕业者、曾在国内任技术职务二年以上著有成绩者。”自费生出国须由殷实商号或有固定职业能担任该生经济及行为责任者作为保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书中载明:所有该自费留学生“留学期内应需经费及其他行为,均由保证人负完全责任,如在留学期内发生一切经费困难问题时,经教育主管机关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立即筹款接济。”并规定同一保证人在同一时期内“所保证之自费留学生至多以三人为限”。自费生与公费生一样,在留学期间,“须于每学期开始前,将上学期之经过及研究之成绩,连同主任教授证明文件”,“呈请管理留学机关审核后转部备案。一学期不报者,管理留学机关应予以警告,两学期不报者,取消其留学资格,并勒令回国”。对有特别成绩的自费生,“得请留学学校及管理留学机关证明,迳将特别成绩连同证明文件、学历及最近四寸半身相片二张,呈送各省市审查暨本部审定认可者,得享受各本省市奖学金补助”。《规程》明确规定:“公自费生有损辱国体或荒怠学业及其他不法行为,得由所在国之管理留学机关报告本部,取消其留学资格,勒令返国。如系公费生,并追还其以前所领之一切费用。”而留学生管理机关系指留学生监督处及驻外使领馆。《规程》还规定,所有出国留学的学生,不管是公费生还是自费生,均须请领留学证书,其请领手续为:公费生请领留学证书“须呈缴最近四寸半身相片二张、证书费二元、印花税一元,经公共机关遣派者,并须呈缴毕业证书及履历书”;自费生请领留学证书,“须呈缴毕业证书、保证书、最近四寸半身相片二张、证书费二元、印花税一元”。自费生如系职业学校毕业并曾在国内任技术职务二年以上者,“并须呈缴履历书及服务证明书,服务证明书须由服务处所最高主管人员签名盖章”。由公共机关或私法人遣派者,“应由遣派机关代请发给留学证书”,并须呈缴最近四寸半身照片二张、证书费二元、印花税一元及毕业证书、履历书。公自费留学生取得留学证书后,持该证书向汪伪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发给护照机关“呈请发给护照,并向有关系国之领事馆申请签字”。自费生取得留学证书后,应在三个月内出国,倘到期因故不能出国时,须开具理由检同留学证明向伪教育部申请延期三个月,但只可申请延期一次。自费生取得留学证书后在未出国前如欲改往他国,须将原领证书呈交伪教育部注销,请求换发改注留学国留学证书,在呈请时须另缴保证书及相片一张、印花锐一元。公自费留学生抵达留学国后,应在二个星期内将留学证书向驻在国管理留学机关呈验报到。“华侨自费生经管理留学机关考试国文及本国史地及格者,方得由该管理留学机关转请本部发给留学证书。”对未领留学证书就赴国外留学的留学生,处以下列制裁:“一、不得以留学生名义请领护照;二、不得请求管理机关介绍入学;三、不得呈请奖学金补助;四、回国时呈验毕业证书不予登记。”[4]
实际上,汪伪国民政府存在期间,仅与日本、纳粹德国等少数国家建有“外交关系”,而派遣有留学生的国家仅有日本,因而所谓的“国外”留学规程,毋宁说留日规程更为贴切。
与此同时,作为独立自行派遣留日学生的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也于1940年10月12日公布了《发给留日公费生留学证书暂行条例》,规定“凡由政府及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考取或由公共机关遴选,派赴日本国研究专门学术并供给其研究期间全部费用者,称为留日公费生”,并对此类留日学生请领证书的手续作了详细的规定[5]。
1940年9月,伪华北教育总署公布了《发给留日自费生留学证书暂行条例》,并于1941年8月19日公布了《发给留日自费生留学证书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41年4月,伪华北教育总署拟定《留日自费生补领留学证书暂行办法》6条。1941年10月伪华北教育总署又公布了《华北各省市考送留日公费生办法纲要》12条。1942年8月14日,为适应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形势变化的需要,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又公布了《留日学生出国暂行办法》18条。该《办法》规定:“留日公自费生每年出国总名额由教育总署分别核定,除通行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知照外,并登载华北政务委员会公报通告之。每项每年出国总名额系自本年4月起至次年3月底止之总额”;“各省市或各公共机关每年派遣留日公费生,须于1月底以前将本年预定派遣名额送请教育总署核定”;留日公费生出国时,须由原派遣机关检具下列各件转请教育总署发给留学证书:“一、履历书;二、最近四寸免冠半身相片二张;三、证书费二元;四、印花税票四元。”“留日自费生出国须请发留学证书,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应迳呈教育总署核发,其余应呈请毕业学校所在省市教育厅局转请教育总署核发”;留日自费生请发留学证书期间,每年分为两次:“第一次向教育总署呈请者,由1月1日起至1月底止,向各省市教育厅局呈请者,由12月1日起至12月底止”,“第二次向教育总署呈请者,由7月1日起至7月底止,向各省市教育厅局呈请者,由6月1日起至6月底止”;留日自费生请发留学证书,须附呈履历书、毕业证书、保证书、最近四寸免冠相片三张、证书费二元、印花税票四元,当年毕业生在呈请期限内未能领得毕业证书者,经原校考查该生历次试验成绩,本届确能毕业时,得由该校先行出具证明书。教育行政机关对于自费生请发给留学证书者,应依照下列各项切实审查:“(一)毕业证书是否实在;(二)保证书所具保证人或商号是否可靠;(三)呈请人之品性及思想之倾向;(四)呈请人是否确实留学。以上各项经审查有疑问时,得传询原呈请人面加考查,如证书不确实或呈请人不合格时,应驳斥之”;“留日自费生取得留学证书后,其出国日期以两个月为限,倘至期因故不能成行,须开具理由,检同原发留学证书,呈请教育总署复加签注,得延期两个月,但以一次为限”;“留日公费生取得留学证书后,须向在北京大日本帝国大使馆(前日本兴亚院华北联络部)请求盖戳,并须依照手续,向主管机关请领渡日身份证明书及向日本领事馆申请签字”;“留日自费生取得证书出国后,应向驻日办理留学事务专员办事处呈请登记”[6]。1943年1月28日,伪华北教育总署又出台了《留日自费生甄别试验办法》,对留日自费生的派遣进行规范。
此外,汪伪政府有关部委和统治区内各级地方政权,也制定了一些针对留日学生的管理规定,如汪伪内政部于1942年11月制定公布了《派遣留学警官规则草案》七章22条、伪天津特别市政府于1941年12月5日公布了《修正天津特别市公署留日学生暂行规程》23条、伪河南省公署于1942年1月21日公布了《河南省补助公费留日学生暂行办法》11条、伪汉口特别市政府于1942年1月24日公布了《汉口特别市考选国外留学公费生办法》21条、伪山西省政府于1944年3月2日公布了《山西省管理留日学生及研究员暂行规则》12条等。
针对汪伪统治区内华北、华中(包括华东)、华南及蒙疆各地留日教育各自为政的状况,太平洋战争爆发、汪伪国民政府绑上日本帝国主义战车对英美宣战后,为“适应中日两国现处之重大时局”,“对于一般中国之留日学生加以密紧之统制及辅导,期达成一元化之境地”[7],汪伪统治集团内部一些人曾试图实行“举国”统一的留日教育制度,并制定了《划一留日学生留学制度方案》。《方案》规定:“基于中日两国之永久紧密亲善与夫同盟之精神,对于培植留日学生事业,应由中日双方协力担当之”;“废除以前选拔留学生由大东亚省及中国政府分别发给之办法,于公费自费留日学生之外,创设共同国费生之制度,中日两国政府每年度各分担育英资金之半数,于事先准备之”;“无论国费及公自费留学生,渡日以后之学费皆由大东亚省自中国领取后发交日本内地之辅导机关转发。其共同国费生中日所给之学费,由前项辅导机关合一发给之”;“留日学生计分下列三种:(一)共同国费生:由中日两国共同以国费支给其学费者为共同国费生;(二)公费生:由中国地方政府公共团体或留学生资助团体之经费支给其学费者为公费生;(三)自费生:以私人费用充学费者为自费生”。每年留日学生总数控制在400名以内,共同国费生与公自费生名额各半,各地区名额分配如下:华北地区共同国费生75名以内、公自费生75名以内,华中地区(包括华东)共同国费生75名以内、公自费生75名以内,华南地区共同国费生25名以内、公自费生25名以内,蒙疆地区(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统治区域)共同国费生25名以内、公自费生25名以内,“每年收容实数应视状况如何,于4月底以前由大东亚省通知日本大使馆”。凡共同国费生及公自费生在出国前均须经过下列各项试验,及格后始能发给赴日留学证书:“(一)学科试验:国文、东亚史地、数学、理化、博物。(二)日本语文试验:日本语文、品行思想(本试验以品行思想之测验为主)。(三)身体检查:风土病、传染病、呼吸器病之有无及一般健康。”上述留日学生之试验“应由中日两国政府遴派适当人员组织留学生考试委员会举行之,中国委员担任学术试验,日本委员担任日本语文试验及身体检查”;“留学生考试委员会应于试验完毕,检同及格各生考试成绩表及所缴各项证件二份,送达于各当地日本大使馆或公使馆事务所。上述各机关应于11月底以前转送日本大东亚省”;“留日学生考试及格后,应由负责人员率领于每年3月15日以前渡日。到日后先施以预备教育一年,再入正式学校”;“日本国内之官立高等、专门、大学等校特设置固定名额以收容预备教育修毕之留日学生”;“日本大东亚省设置辅导机关,对于留日学生在留学期内一切有关生活事项尽辅导援护之责”[8]。由于日军实行对各占领区分而治之的政策,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特别是伪蒙疆政府一切以日本占领军的意旨为制定各种政策的依据,并不完全听命于汪伪国民政府,且日本帝国主义很快失败,伪傀儡政权随之消灭,汪伪政府统一留学日本的政策并未能得到各傀儡组织的响应,《划一留日学生留学制度方案》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同时,日本当局为加强对各殖民地赴日留学生的管理,特别是适应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培养为“大东亚共荣圈”服务人材的需求,对留日学生政策进行了改革,以“确立基于国家意志的留日学生的指导方针”,使其在留学期间,“加深其大东亚建设的精神及对日本真相的理解”。1943年9月10日阁议通过了对留日学生的《教育方针实施要领》,“原则上用对日本人同样严厉的态度对待之,不仅对学校教育,即对一般生活的指导,各种辅导团体的监督,预备教育,卒业后的指导等,亦由大东亚省、文部省整备必要机构,讲求妥善措备”。其实施要领如下:
一、留日学生的简拨,经各该国政府及当地机关所推荐的优秀人材中选择之,其数额由大东亚省、文部省和关系官厅协议,在各国各地域有计划地决定之;
二、留日学生在进入日本学习以前,在派遣国、派遣地域及内地,在文部省和大东亚省的协力下,施行准备教育,以训育教育为重心,以谋提高日本语的熟练及基础学问;
三、选定留学生,由文部省及大东亚省按照各国、各地域的情形,并派遣国及本人的志愿,而予以有计划的分配;
四、对留日学生,原则上与日本同样严厉教育之,不采用特别学级等特殊方式,寄宿舍亦与日本学生同处,由于同宿生活而使与日本学生精神上一体化,并任命专任指导教育,以期其妥善;
五、关于留日学生的辅导,另有辅导团体的活动,以谋彻底;
六、对留日学生为使其在卒业后得发挥留日的成绩起见,讲求就职及其他适当的措置;
七、对国内各阶层加深其对留日学生的理解,使协力指导;
八、在文部省、大东亚省,确立留日学生的指导上所必要的机构;
九、在辅导团体的指导监督,分别各国各地域而予以一元的统制指导[9]。
二、留日学生管理机构
汪伪统治区留日教育的最高行政机构是伪教育部。汪伪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下设专科负责留学教育事宜,部内并附设有留学生考选委员会,负责留日学生的考试、选拔和派遣。
对于留日学生的管理,初由汪伪国民政府驻日大使馆负责,随着赴日留学人数的逐渐增多,“应处理之事务亦日益繁重”,1941年4月,汪伪教育部派出1名专员,赴日驻在汪伪驻日大使馆内“协办留学生事宜,但仍以事务繁杂,只有专员1人,势难应付,乃于8月中加以扩充,改为驻日学务专员办事处”[10]。根据《中华民国教育部驻日学务专员办事处暂行简章》的规定:该处设于汪伪国民政府驻日大使馆内,设处长1人,“由教育部遴派,承教育部长之命,驻日大使之监督,办理留日学生事宜”,该处“对于留日公费自费学生一切事宜,应随时处理。凡涉及外交事项,须秉承驻日大使馆办理,并呈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对“各省市留日学生事宜,应呈部核办”[11]。
必须指出,汪伪国民政府教育部驻日学务专员办事处所能管理的仅是汪伪教育部等各机关及汪伪政府所能直接统治的各省市(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江西、广东等省及南京、上海、汉口等特别市)所派公费留学生以及上述地区的自费留学生。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尽管华北地区也处于汪伪统治范围内,但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并不完全听从汪伪国民政府的管辖,其统治区域所派留日公费生以及自费生由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在日另行设置的驻日办理留学事务专员办事处负责管理,且该处并不隶属于汪伪国民政府教育部在日所设的驻日学务专员办事处。据《中华民国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驻日办理留学事务专员办事处办事细则》规定:该处承伪教育总署督办之命,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该处设专员一人、事务员一人、雇员若干人。“专员总理本处一切事务,事务员承专员之命助理本处事务”。该处之职责如下:“(一)关于办理留日学生登记事项;(二)关于调查考核呈报留日学生学业及品行事项;(三)关于留日学生入学及毕业生登记呈报事项;(四)关于留日公费生请假销假事项;(五)关于留日公费生转学升学休学退学事项;(六)关于保荐留日自费生充选拔留学生事项;(七)关于支给停发留日公费生公费津贴事项;(八)关于指导监督留日学生其他一切事项;(九)关于华北各省市嘱托代办事项。”[12]该处设于东京牛込区新小川町三丁目十六番地,方念慈任专员,阎荫森为事务员。该处成立后,曾拟就《华北留日学生须知》十六项,并于1942年8月经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审议后公布,规定:“留日学生务于抵日本五日内携带教育总署发给之留学证书、学校毕业或修业证书及最近免冠四寸半身相片二张,到驻日办理留学事务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驻日办事处)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留日学生于入正式学校时,应请驻日办事处填发入学介绍愿书,再向兴亚院或驻日大使馆请发入学介绍书”;“留日学生于驻日办事处登记后,仍应到驻日大使馆办理登记手续”;“留日学生在日本之住所及所入学校所习学科,应呈报驻日办事处,嗣后如有更动时应随时具报”;“留日公费生遇有不得已事故或确因疾病告假返国时,应先呈由驻日办事处转呈教育总署核准后方得回国”;“留日公费生须于每学年开始前将上学年之学业成绩或研究成绩连同主任教授证明文件,呈报驻日办事处”;“留日学生毕业归国,应呈报驻日办事处汇呈教育总署”;“留日学生每月领取留学费补助费及津贴,应遵守驻日办事处通知所规定之日期及时间”;“留日学生如有呈请教育总署事项,应呈由驻日办事处转呈核办”[13]。为强化对华北地区赴日留学生的管理,1943年5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又公布了《驻日办理留学事务专员办事处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则》17条,其要点如下:
第三条 办事处对于留日公费自费各生检同留学证书、请求注册及介绍入学时,应即予以登记并发给入学介绍书。
第四条 办事处应于每年五月将留日公费自费各生切实调查,编制姓名、籍贯、学校、学科、年级、成绩表册,呈报教育总署备查。
第五条 办事处对于已毕业之留日学生,应将姓名、籍贯、毕业学校、学科及成绩汇报教育总署,如系大学毕业者,应将毕业论文题目及论著纲要一并抄呈。
第六条 办事处对于留日公费自费各生之行为、生活情形及在校出席状况与试验成绩,应随时切实调查,对于各留学生所在地每年最少应巡视一次,将调查及巡视情形一并呈报教育总署。
第七条 留日公费自费生如有不守规则或不名誉之行为,办事处应随时劝诫,倘屡诫不悛,得呈请教育总署取消其公费或勒令回国。
第八条 留日公费生如经指定学校或研究实习学科者,办事处不得准其改入他校或其他学科,但经原派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留日公费自费生如有呈请事项,应呈报办事处查核转请,不得迳呈教育总署。
第十条 留日公费生于规定修业年限内未经呈准,无故中途退学者,得追缴其以前所领各费。
第十一条 留日公费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办事处呈请教育总署取消其公费:
(一)学年试验继续落第二次以上者。
(二)因有重病或其他事故认为无毕业希望者。
(三)有第七条情事者。
(四)违反第八条规定者。
第十二条 留日公费生之学费或津贴应按月发给,不得预支。
第十三条 留日公费生之学费或津贴,除因病及其他不得已事故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办事处发给留日学生各费时须取具收据,按月呈报教育总署或原派机关核销之。
第十五条 留日公费生每月应领公费或津贴及出国返国旅费数目另定之。
第十六条 办事处得委托各省市所派之管理员协同办理留学事务,但未设管理员之省市,其留学事务均由办事处兼理之[14]。
同年7月30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就关于留日教员是否应遵从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则事给驻日办理留学事务专员办事处指令:“留日教员在国内虽仍保留教员资格,但在日本留学期间则身份上与一般留日学生相同,其一切管理事项,自应适用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则之规定。”[15]
此外,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驻日办理留学事务专员办事处还制定有《华北留日学生请假归国暂行规则》等管理留日学生的规章制度。
1944年10月,伪山东省政府以“本省留日学生年来日见增多,为管理留日学生事务便利起见,拟在日本设置山东留日学生管理员,以专责成”[16],并曾拟定《山东省留日学生管理员办事处组织暂行规程》及《管理事务暂行规则》,咨请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核准。同年11月24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以“关于管理华北留日学生事宜,本总署已在日本设有驻日管理留学事务专员办事处,专司其事,近年华北留日学生人数,虽见增加,管理尚称周妥,贵省政府拟于本年年末成立管理留日学生人员办事处一节,似可暂从缓议”[17]。
日本方面负责汪伪留日教育事宜的机构,初为兴亚院,后为大东亚省。兴亚院是日本政府为处理有关侵略中国事宜而设立的专门机构,1938年12月15日正式成立,日本首相兼任总裁,外相、陆相、海相和藏相兼任副总裁。该院设有政务、经济、文化、技术4部,包括处理伪政权留日教育在内的文化教育事宜,均由文化部负责,文化部长由松村担任。兴亚院在中国北平、上海、青岛、汉口、广州、厦门等地均设有分支机构。兴亚院每年根据“庚款”数额确定各伪政权赴日留学生的数量,然后通过日本大使馆通知各伪政权进行考选。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适应侵略战争的需要,统一指导各占领地的政治事务,加强对各傀儡政权的扶持和利用,以便充分利用一切物力、人力,日本政府内阁于1942年9月决定设置大东亚省。同年11月1日,正式成立,其职掌为:“管理有关大东亚地区(除日本本土、朝鲜、台湾、库页岛外)的各种政务的实施(除纯外交以外)”,“指挥监督驻在大东亚地区的外交官及领事官”。大东亚省成立后,日本原负责殖民地事务的拓务省、兴亚院、对满事务局及外务省所属的东亚局与南洋局等均撤销,其事务一并划归大东亚省主管。原由兴亚院文化部负责的包括汪伪政权在内的各伪政权的留日教育事宜也随之由大东亚省接手。1945年5月,“日当局为谋中日两国关系之更加密切,特依照大东亚共同宣言之旨趣,将业已成立之七团体合并,另组财团法人‘日华协会’于东京,以强化文化交流、中日提携、辅导留日学生,以及谋两国国民亲善为宗旨”[18]。近卫文磨、细川护立任正副会长,“日华协会”也就成为日本管理中国留日学生的管理机关。
应该说,汪伪政府留日政策的制定和留日学生管理机构的设立,对于汪伪统治区的留日教育起到了一定的规范管理作用。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日伪对留日学生思想与行为的控制。
[1]《留学规程》(1938年12月26日),伪《维新政府公报》第35号,“法规”第13-22页。
[2]《发给留日自费生留学证书暂行条例》(1939年1月24日公布),伪维新政府教育部公报处编:《教育公报》第9期,“法规”第5-6页。
[3]《汪伪教育部工作报告》(1940年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汪伪教育部档案,二○七八/24。
[4]汪伪国民政府文官处:《国民政府公报》第190期“附灵”,第17-25页。
[5]《华北教育总署公布发给留日公费生留学证书暂行条例》,详见《华北政务委员会法规汇编》六,“教育”,第102-103页。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档案,二○二一/500。
[7][8]《划一留日学生留学制度方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档案,二○二一/503。
[9]《申报》,1943年9月18日。
[10]汪伪国民政府宣传部:《国府还都第二年国民政府施政概况》,1942年3月30日印行,第63-64页。
[11]《教育部为检送中华民国教育部驻日学务专员办事处暂行简章及支出概算书请会同审议联衔呈复致外交部咨》(1941年8月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汪伪外交部档案,二○六一/1055。
[12][13][14][1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藏馆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档案,二○二一/501。
[16]《山东省政府咨请设置山东省留日学生管理员》(1944年10月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档案,二○二一/501。
[17]《教育总署关于山东省拟在东京设置留日学生管理员办事处事审核意见致山东省政府咨》(1944年11月2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档案,二○二一/501。
[18]《中华日报》1945年5月25日,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