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实体”融资与征信研究综述
2014-04-17毛志杰
毛志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 100031)
一、“小微实体”范围及发展简况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结合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国情,经济活动中底层基本经济体主要由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构成。刘克崮(2009)称这四者是我国的“草根经济体”。美国密歇根大学的C K Prahalad教授和康乃尔大学的S L Hart教授在2002年的一篇论文中正式提出金字塔底层(Base of the Pyramid,简称BOP)的概念,金融研究将其翻译为“微小弱势群体”。Prahalad、Hart(2002)认为,金字塔底层约有40亿人,占全球人口的三分之二,尽管人均年收入不到1500美元,但购买力总量可达数万亿美元,金字塔底层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机会,信贷机构和征信系统却往往不重视开发这片市场。Mohini Malhotra等人(2007)提出 MSMEs(Micro,Small,and Medium Enterprises)概念,将其界定为由业主管理、很难从正规金融市场获得融资的独立实体,包括在偏远农村生产农产品的农户、工匠、咖啡店、网吧、规模很小的工程公司或软件工厂、在国内外市场上向跨国公司销售零部件的小厂商,等等,并对MSMEs的融资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应建立更具包容性的金融系统,包括制订专门的MSMEs融资政策、建设合理的金融基础设施,尤其是投资建立支持性信息基础设施,如信用局和会计标准。从这四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点和地位来看,可以将其称为“小微实体”,在范围上类似于MSMEs,但广于SMEs。
“小微实体”在组织结构上的共同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身兼所有者、管理者、员工三种角色。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四者的区别在于,组织结构逐步规范、规模逐步增大。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在初级市场经济形式中由家庭成员组成的经济体,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农户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色彩,而个体工商户是经过工商局登记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体。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具有双重功能,既是消费生活体,又是生产主体。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看成最小的“微型企业”。但是,农户和个体户的经济行为又具有一定的个人经济行为的特点。当这类经济实体发生负债、出现经营风险时,基本上承担无限责任。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则具有公司组织结构,取得了相关经营资质,规模突破单个家庭,但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家庭成员依然对企业经营活动有决定性影响。这类经济实体在发生负债、出现经营风险时,只以企业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小微实体”在全国企业中占比超过90%。国家工商总局2013年7月18日公布的《上半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企业实有户数持续增长,个体工商户稳定增长,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1408.31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4134.78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6.13%;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73.0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6.04%;实有成员超过5300万户。
“小微实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13.7亿人口中,劳动力人口达到近8亿,目前分布在我国城乡的小微实体(不含农户)吸纳的就业人数超过2亿;全国范围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上缴税收比例已经达到全部企业上缴税收的50%,小微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40%,流通领域小微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小微企业大约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可见,小微实体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小微实体”融资与征信现状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一个正处于结构转换和市场经济走向成熟时期的国家,充分发挥“小微实体”的功能尤为重要。然而,多年来“小微实体”发展的融资瓶颈问题始终未得到彻底解决。事实上,并不是由于资金短缺造成“小微实体”融资难,而是面向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存在结构性失衡。据统计,2011年我国GDP达到47万亿元,最终消费贡献达22.5万亿,资本形成为22.9万亿,进出口为2.2万亿,据此计算我国的储蓄率高达52%,一年的总储蓄可提供的资金在20万亿元以上(折合约3万亿美元)。因此,不能说资金短缺,但在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大企业、政府相关企业占有的金融资源优势比较明显,“小微实体”获得的服务非常有限。据银监会统计,2012年末,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含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14.8万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2%,较2011年末减少5个百分点。2013年3月末,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虽增至15.5万亿元,但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仍不足三成;6月末,全国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增至16.3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2.4%,占比仍较低。当前,企业征信系统中收录小微实体1468万户,仅17%有信贷记录。
“小微实体”本身具有规模小、资产少、分布地区广、个体差异大、经营波动大、抗风险能力弱、治理机制不尽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小微实体”独特的金融服务需求:短期信贷需求多、单笔所需资金少,期望获得信用贷款、融资时效的要求高。但是,这些特征恰恰与商业银行“稳定现金流预期”等基本风险管理理念之间存在冲突,使得银行在向“小微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中承担着较大风险和较高成本,银行融资意愿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小微实体”融资难。
尽管“小微实体”融资难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和“小微实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微实体”信用缺失。而大量“小微实体”信用缺失的原因则是,多年来绝大部分“小微实体”很难从正规信贷机构获得融资,因而就不存在信贷记录了。
三、“小微实体”征信研究述评
近些年,小企业、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即“小微实体”的融资及征信问题得到普遍关注。为解决“小微实体”信用信息缺失及融资难问题,社会各界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很多解决方案。根据出发点不同,大体可以将这些方案概括为两类:一是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进行制度设计;二是业界、学界从理论角度阐述问题根源,从经济学角度寻找解决办法。
(一)相关政策及制度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第18条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第9条要求:发挥信用信息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第14条提出: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结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服务水平。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一改过去对中小企业服务的提法,将范围缩小到对“小微实体”的服务。其中,第10条提出:要加快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二)学界及征信工作者的相关研究
学界及征信工作者主要侧重于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名称各异:如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微型企业、弱势群体等。其中,对中小企业融资及征信的专门论述不胜枚举,主要探索融资难等问题的原因,提出推进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措施。
在问题及原因方面:李香稳(2010)认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总体战略规划;王海全(2011)认为需要完善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建立监管机制,切实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黎和贵等(2011)认为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了不同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尽管这些系统设计针对性强、业务特点突出,但由于主导权缺失,参与各方基于自身利益需要,在博弈中往往过分注重对主导权的控制,导致征信机构难以获得企业完整的信用信息,进而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真实的评估。
在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建议和措施方面:徐洞南、童亮(2003)建议政府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地区征信建设,明确规定工商、税务、银行、质检、公安等部门有收集和提供有关信用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信用信息实现统一的整合共享;安强身、张守风(2005)认为,一个及时连接、覆盖全国的征信服务体系使得想通过一次性博弈、用不讲信用的手段获利的机会大大减少;周平国(2006)认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采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级,建立独立运营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与数据库,开展宣传,提高认识;吴学艺(2008)提出市场运作、有序竞争、失信必惩等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张国柱(2010)建议依托企业征信系统,采用“以用促征”模式,搭建银企融资平台,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在系统中登录并发布相应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向有意向的融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有融资意向的银行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网上资料审查与核实;李连恒、王旭(2011)建议整合征信中心现有的企业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的年检系统等资源,设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信用的国家级主管部门,认为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完善中小企业信息采集工作,中小企业通过电子表格、网络渠道及时按规定更新信用信息,相关部门直接在网上填报涉及企业征信的各类信息。
(三)简评
从上述分析可见,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从宏观层面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学界及部分征信工作者的研究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不同的解决思路,但总体而言,仍然缺乏专门针对“小微实体”征信体系建设的研究,目前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多是理论层面的探讨,具体框架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已有的对小企业、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研究,无论是对其中之一进行单独研究,还是将四者合一进行的研究,更多的是侧重在融资本身,分析了这一群体作为融资者的困境,但尚缺乏从信息主体角度对这一群体的研究。
解决“小微实体”融资难问题,需要积极探索构建专门服务于“小微实体”的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技术对很多传统行业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信息技术的变革导致每十年左右,就要重新定义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新领域,在新的形势下,应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计算机和现代通信等新技术构建“小微”征信服务平台,处理“小微实体”信用信息的报送、维护、加工、异议处理、产品展示等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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