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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道德与法律结合思想分析

2014-04-17莫燕子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中西道德法律

莫燕子

(淮南联合大学政文系,安徽淮南232038)

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同时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也是伦理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针对道德与法律结合这一问题,中西方所关注的角度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结论。

一、中国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思想

在我国长期以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既是理论问题又是现实问题。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最终形成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法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也就是法律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结合。

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思想在周代已出现,“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就是很好的见证。“以德配天”思想较商代神权思想进步的特征就是对人事的看重,确立了“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还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并用,这种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思想对儒家思想影响重大。

春秋战国继续沿用周代的“明德慎罚”思想,“礼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时期“德治”、“人治”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社会影响深远。这一时期,孔子为了维护“礼治”,提出了“仁”、“礼”为基础的法律思想。在孔子看来,在治理国家上,统治者“以德服人”至关重要,他认为统治者的德行、榜样示范最为关键,因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在孔子看来,道德与法律之间,道德的作用是主要的,法律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孟子将孔子有关道德与法律的思想系统化,提出了“仁政”思想,主张“省刑罚”,反对“重刑罚”。“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在孟子看来,道德和法律就应该结合在一起,并一块统一到“仁政”之中。在荀子看来,立法原则就是礼,法律只是礼的一种表现形式,他的礼法统一的思想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法家认为法律具有最大的客观性和平等性,对人的行为是最佳的衡量准则,还认为法只有配上刑才能真正起作用。法家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主张“法治”,“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秦汉时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得到进一步弘扬。董仲舒将儒家的重德轻刑、礼法并举观念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礼法融合在一起成为我国封建社会重要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到了隋唐时期,德治和法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思想在《唐律疏议》中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确立,基本上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基调。

纵观我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相结合思想的演变,不难看出,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特定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相互作用的产物,对维护国家、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存在一些消极的影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道德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统治,最终结果是道德发展成为一种精神领域的专制主义,对道德发展产生不利。

二、西方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思想

(一)古代自然法时期

就柏拉图而言,他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方面,片面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忽视了法律的作用,他认为“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的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在他看来,无法律的国家才是至高至善的统治。

在西方,首位推崇法治的学者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存在“良法”和“恶法”,认为法治就是“良法”,良好生活的获得只能是在法治行使下才能实现,强调法律至上。

(二)神学自然法时期

中世纪的欧洲,法律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在诸多神学家看来,法律只有和宗教上宣扬的永恒法相一致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与宗教宣扬的道德精神完全融为一体,失去其独立性。

(三)古典自然法时期

这一时期存在两种重要的思想:“主权在民”思想和“三权分立”思想。这两种思想都将法律与人的自由、平等联系起来,重视法律的作用,实现了从关注神到关注人的转变。这一时期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主要体现为道德是作为法律的基础存在的,道德与法律是存在必然联系的。

(四)分析主义法学

作为西方法学的重要一个流派,分析主义法学认为道德和法律是完全不同的,没有任何关系可言。因此,分析主义法学认为不能把道德作为评价法律的标准,“恶法亦法”是其最主要的表现。

纵观西方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发展历程,存在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之间的长期争论。争论之一是道德与法律是否具有必然联系。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研究法律就不能脱离道德,这种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过分强调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忽视了两者之间的区别,使得这种思想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相反,分析法学派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没有联系,过分强调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区别,也存在局限性。争论之二是法律的本质。西方历史上,长期存在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和公民抗法的争论。这两者争论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无论是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还是公民抗法,一个目的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争论之三是是否把道德作为评价法律效力的标准。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与自然法相适应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他们看来,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最初形式的法律,是最根本的法,也就是说,法律只有与道德相符才具有效力。而分析法学派则不把道德作为评价法律是否存在效力的标准,在他们看来,法律是否符合道德标准不重要,“恶法亦法”。

中西道德与法律关系形成根源和关注点不同,因此出现了不同模式的德法关系,这也是中西经济基础不同造成的。中西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有着共同的哲学基础,那就是抽象的人性论,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当前我国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要吸取中西道德与法律相结合思想中的精华,实现道德与法律的和谐发展。

[1]十三经注疏[Z].北京:中华书局,1980.

[2]诸子集成[Z].北京:中华书局,1954.

[3]郭广银,杨明.应用伦理的热点探索[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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