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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诚信交往道德的现代转化

2014-04-17祖国华

关键词:人伦美德契约

祖国华

(吉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研究中心,吉林 四平136000)

儒家诚信交往道德的现代转化

祖国华

(吉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研究中心,吉林 四平136000)

诚信是儒家所倡导的人与人交往的传统美德,若使其在当今的人际交往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实现理论根源由“诚天道”到“敬人事”;交往关系由“序人伦”到“倡平等”;规范依据由“尊礼制”到“守契约”;价值取向由“贵道义”到“义利合”;实现方式由“重内省”到“强他律”;伦理维度由“偏私德”到“讲公德”的现代转化。

儒家;诚信;交往道德;现代转化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诚信是人与人交往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道德品质。儒家倡导以诚待人、信守承诺,不仅是与人交往的道德规范,更是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法则。其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伦理传统塑造和培养了传统中国人“以诚为本”的美德,在市场经济发展、人际环境急剧变化的今天,中国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诚信、信任危机,如何使诚信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其成为构建现代社会人际信任的主要思想资源日显重要。今天的人际关系相对于传统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只有对儒家的诚信交往道德进行转化,才能使其在现代社会具有适生价值,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从“诚天道”到“敬人事”:理论根源的转化

“诚信”是如何产生的?传统社会人与人交往为什么要遵守“诚信”?儒家认为“诚”于“天”,对“天神”、“天道”的诚实守信、真诚信任是其理论根源之一。“诚的观念早在原始初民的宗教祭祀活动中就已产生”[1],先民认为万事万物由神灵主宰,在强大的自然力以及无法主宰的人类命运面前,弱小并无知的人类为了避免天灾神谴,对天、对神心存敬畏,行为与神意保持一致,谨小慎微、中规中矩,并虔诚信奉天、神,真诚的向神灵祈福,在祭祀活动中托付自己的请求,兑现自己的承诺,此时,“诚信”只是人与神交往的规则,凸显的是“诚信”在人神交往过程中对人自身的规约作用,是人类自我对“诚信”的单方面设计,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道德意蕴,更不具有人与人交往的普遍意义。西周时期,随着人类人文精神的觉醒,“以德配天”使得神意具有了赏善罚恶的功能,神意可以根据人是否有德而发生改变。由此,对神的忠诚信奉转变为对“德”、对“善”等价值准则的遵从,“诚信”虽然成为对神理性认同的前提下对自我的道德规约,更多的致力于人的自我道德努力,但其依然只是在人与神的交往中发挥作用,并没有真正成为人伦交往的美德。春秋战国时期,人的主体性提升,神的地位旁落,“天”成为“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论语·阳货》)的客观宇宙,“自然”成为“天”的应有之义。“诚于天道”就是人法“天道”以成“人道”,“诚信”成为人伦交往的美德。但此时,“诚”依然作为“天道运行之理”而被强调,“诚”的本体论意义是第一位的,成为人类道德的根本来源,人应该“率天命之性,修率性之道”(《礼记·中庸》);“尽心、知性、知天”(《孟子·尽心上》),成就“顺天命之至德”(《荀子·不苟》)。而作为“成己成物”的“思诚”之“人道”,因以上达“天道”为根本目的而居于相对次要的位置。

“道德既不是人主观自生的,也不是神的意志,道德的本质蕴藏于社会生活之中”[2],“道德是人的需要的产物”[3]。道德具有社会性,体现的是人的本质,而不是神的意志。诚信作为人的一种道德,其产生依据同样不是 “天意”、“神启”,而需要从道德主体——人的实践活动、人的社会性本质中寻找诚信美德的产生根源。人在产生之初,单个人是无法存活的,为了获得人类生存所需的物质生产资料,就必须团结起来、互助协作,并对生产资料进行分配、交换,由此形成了具有社会性的人与人之间的生产、生活关系。然而,每个人的个体需要、个性展现又都是不同的,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交往过程中难免冲突,利益纷争日益突显。人类的生存、生活对物质资料生产的客观需要,对由人集合成的社会提出了合作性、秩序性的要求,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成物质资料生产、社会生活、人与人交往的良好秩序,对人提出了更高层级的道德要求,即诚实守信,真诚合作。在这种道德动机的推动下,个体将秩序要求内化为自觉,向往道德、追求道德、遵守道德,道德因为符合人的物质生产需要、满足人的生存发展的动机而成为人的本质性规定。马克思认为:“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4]由此可见,道德的产生前提是人,不是虚幻的、理想性的理念,更不是由人自己设想的某种具有神秘意志的“神”,而是在现实社会中,从事实实在在的生产劳动,受社会关系制约,追求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人。“诚信”作为传统社会的交往美德,产生于人的物质生产实践与社会交往实践,通过人与人的信守承诺、践履诺言维持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有序秩序。当代社会,人际往来互动更加频繁和复杂,“诚信”作为一种美德更是旨在谋求个体与他人、社会的共同发展而付诸的道德努力和进行的道德实践。

二、从“序人伦”到“倡平等”:交往关系的转化

儒家的诚信交往道德产生于“差等有序”的人伦环境。“人伦”是中国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以“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训诫,人身处其中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被牢牢的固定在人伦关系之中,每个人都要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来确证自我。任何人不得僭越“尊卑有等”、“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的等级秩序,人的思想、行为被严格的限定在特定的角色与身份当中。角色、身份在传统人伦社会具有类的特征,不具有个体性,每一个角色、每一种身份都包含着成为这一角色、身份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传统社会,“诚信”交往美德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个体对角色、身份的认可和期待,诚实守信、信任托付通常是对承担这一角色的个体能够承担角色的义务要求具有先在的设定和认可,可以说儒家的诚信是一种“角色诚信”亦或“身份诚信。儒家在传统人伦社会倡导“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交游称其信”(《礼记·曲礼上》),父子、君臣、上下、夫妇、长幼、乡党、邻里之间都要真诚守信也是以安伦尽分为前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血缘和亲情来维系,以亲疏远近、尊卑有别为依据,以实现有序的人伦关系为目的,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待人诚挚的情感、诚实守信的个体行为都被限定于人伦角色与身份中,诚信交往美德被消融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统治秩序中。

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打破了亲疏、上下、尊卑的界限和差距,当代人所面临的不再是等级森严、角色固定的交往空间,而是具有独立权利的私人空间和开阔平等的公共空间。角色、身份在人际交往中对责任、义务的固化作用也随着社会的流动性和开放性逐渐弱化,人与人之间不因性别、财富、年龄、身份、权力、地位有所区别,能够平等相待。利益交往逐渐取代血缘、亲情而成为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当代社会的诚信交往道德就在这种平等的人际交往关系中产生并实现。尊重、理解他人,承认他人的价值和尊严,对他人真诚敬重、信任他人、讲究诚信,自觉维护与他人的平等关系。与人交往时,真情实意、以诚待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5]信任是对他人的尊重和肯定,诚信、履行承诺又是自信的体现。现代人讲诚信不是在人伦等级秩序的束缚下进行自我限制,而是在承认他人权利的同时,追求自我价值,在与人真诚、平等的交往中展现自我,实现自我。

三、从“尊礼制”到“守契约”:规范依据的转化

儒家诚信交往道德的实现所依据的规范和准则是“礼制”,“礼,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人之规范”(《河南程氏粹言》卷一),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准则,既是人之为人的标准,又是人与人交往的礼节仪式。传统社会的“礼制”旨在维护人与人之间差等、亲疏、远近的人伦秩序,个人对这种秩序要真诚信奉,与人交往时在内心和行为上都要保持与礼仪制度的一致。宋明理学家以“理”训“礼”,提高了“礼”之于人伦交往的绝对性,“理”既是天地之德又是个体的道德理性,每个人都必须“诚”于天理,去除人欲,服从人伦之礼。“诚于中而形于外”(《礼记·大学》),“诚信”本是内心情感和外在言行的统一,在内心中保存与人真诚的仁爱之情,才能在行为中践行信用之举,然而森严的礼制对角色、地位、等级进行绝对划分,将每个人都框定在义务的界限内,不得有丝毫的僭越,以致“以礼杀人”。人与人的交往失去了真诚的内心情感和诚信的道德自觉,即使在礼的规制下人能够诚实守信也是被驯化的结果,是在不明何为真正的“礼”,应该如何有效的遵守“礼”的情况下做出的愚诚愚信,人本有的内心真实的道德情感、个性自由、对他人的理性判断以及人际间的平等在等级森严的礼制社会都难以实现。

现代社会,诚信交往道德围绕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展开,依据契约规定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关系是最普遍、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契约关系的建立首先在于承认契约人的利益需求,通过义务的互动来实现双方利益的满足。契约关系更是一种平等关系,是契约双方利益的平等实现。其中规范人行为的不是礼制而是对自我利益实现的诉求与愿望。所以,在契约关系中,人与人之间诚信交往是契约得以建立并完成的客观需要,人在其中不再是对礼制的被动服从,而是主动和自觉的遵守契约。他人信守诺言、履行义务是自我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将心比心,以此为目的就必然对自己也提出实现承诺、承担责任的要求。在契约关系中,诚信不仅是高尚的道德品质,更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追求,具有普遍性。可以说,契约关系中的诚信交往道德从人本身寻找其存在的合理性,人人讲诚信,不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社会主体的共同需要。因此,现实社会,“调节人们行为的不仅有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还有人们在交往活动中达成的契约规范以及相关成文法”。[6]契约和规范是交往双方达成共识,调节双方关系,避免纷争和矛盾,诚信交往所必须遵守的人际法则。

四、从“贵道义”到“义利合”:价值取向的转化

儒家的诚信交往道德以追求道义为根本的价值目标。“义”是正确、恰当、合宜、正义,是善恶标准,是道义准则。儒家主张重义轻利、以义制利,其所言“义”是“公义”,是高尚的精神追求,“利”是一己私利,是庸俗的物质需要。诚信作为美德是在“结义”的基础上实现的,强调交往双方 “近于义”(《论语·学而》),坚守彼此的承诺和约定,承担共同的“道义”责任。中国古代哲人认为诚信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孔子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孟子更是认为“诚信”是人之正道,“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人不仅在行为上实现诚信,更应该在思想上诚于道义。与人相处时倡导 “君子之交”,“道不同,不相为谋”(《论语·卫灵公》),人与人交往应以拥有高尚的价值目标为前提,交往双方都应尚公义、摒私利,求公利、除私欲。崇尚“义”是对“利”的制约,传统社会人与人的诚信依靠“双方关系中的义务关联来保证,靠个人尽力履行义务,并将义务扩大化来实现。交往双方关系不对等,人们被教导要‘严于律己’,‘真诚奉献’,而不要主动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自己的权利”。[7]这种基于道义论的诚信没有意识到人的现实性要求,属于个体的道德理想层次,单方面强调人对义务的履行而造成对个体权利的蔑视,所以,当人的利益要求彰显,权利观念增强时,传统道义论指导的诚信必然失去其约束力,反而更容易使人失去对诚信的道德自觉。

儒家只强调个人义务,忽视个人权利的诚信交往道德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人际交往环境,实现价值取向的转化成为必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多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发生,不能排除人在交往过程中对利益的诉求。与人诚信不是绝对的义务要求,而是交往双方通过各自义务的履行,达成双方利益的共同实现,所以在现代社会倡导诚信道德必须考虑到人的利益要求。但利益的获得应该是“取之有道”的,应符合社会主义的价值归宿。人对利益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器,但对利益的狂热又会造成 “信任危机”、“信贷危机”、“信用危机”以及“诚信危机”。所以,道义和利益在经济高速发展,人对利益的追逐逐渐升温的现代中国社会缺一不可,二者共同构成诚信美德实现的基础。利益的实现是提倡诚信美德的目的,遵守道义准则又是诚信道德的根本。所以,诚信作为现代社会的人际交往美德,应该突破传统思想对个体的禁锢,寻求物质利益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道义要求的统一,以理性的态度和互惠互利、共生共在的理念指导交往行为,科学处理个人与他人的矛盾,实现人际间的和谐。

五、从“重内省”到“强他律”:实现方式的转化

儒家的诚信交往美德依靠自反、自制、自律的内省工夫得以养成。“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学而》)孔子所言“三省”体现了内省功夫与诚信修养的关系。与人交往忠诚信实是内省的重要内容。“内省”就是个体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检查,自觉去除缺陷和弊端,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友善往来。中国传统社会以强调人伦性、道德性的儒家思想为主导,人与人之间的良好关系期待于个体的道德自觉。与人交往要“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宽于责人,严于律己,从自身寻找产生矛盾的原因,进而控制自身消极欲望、情绪,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实现自制和自律。子思和孟子进一步提出“明善”、“思诚”的内省工夫,意识到自身本有的善性,坚定对“善”的信念和“真诚无欺”的情感,并进行“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实践努力,才能使“真实无妄”的善性得以显现。思孟学派的内省方法从人自身为诚信交往美德的养成寻找到根据和动力,确定了内省的方向和根本原则。由此,诚善待人、与人真诚、信守承诺不再是对道德规范的被动遵守,而成为主动的修养意愿。儒家的自省是对诚信之善的自觉行为实践,不诉求礼法、制度、规约的外在援助,而是通过每个人的道德努力,从心理和行为上培养人的诚信自觉和自律。

儒家的诚信美德依靠内省工夫养成,诉诸的是主体向内用力的道德自觉,形成了传统中国人不假外求的自我实践型道德人格。然而,诚信作为交往美德,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展开,只有交往双方都诚实守信才能建立人际间的信任。儒家的内省工夫着力强调道德主体内求,又如何保证他人能够遵守诚信。这种使诚信得以实现的方式是一种理想性的设计,完全寄托于个人单方面的道德自觉与完善,难以真正解决人性中的痼疾。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人们面临着更强大的利益诱惑,人的欲望、冲动被极大的引发,道德原则对人心的制约作用异常脆弱,背信弃义,无视法律法规、蔑视道德良知、违反承诺约定的失信、失约现象屡禁不止,人们丧失了起码的自我约束能力,单纯依靠人的道德自觉力量是不可靠的,所以,加强他律的作用、他者的监督,在诚信美德养成的过程中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是必要的。通过交往双方订立契约,实现利益制约机制,双方履行承诺、遵守契约不仅是对他人的义务,更是自我利益实现的前提和保证;建立健康的价值导向和评价机制,提出普遍适用交往主体的高尚的价值准则,并在交往双方之外设立中立性的监督机构监督主体的诚信行为;制定完备、有效的制度规范,保证制度赏善罚恶的功能,严厉打击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从制度上为诚信交往美德的实现提供保障。

六、从“偏私德”到“讲公德”:伦理维度的转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诚信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美德,偏重于私德。所谓私德,就是发生在私人生活领域,处理私人关系以及个体修养所应具有的美德。费孝通将中国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用“差序格局”[8]的模式来表示,即中国社会是以个体为中心,依亲疏、近远而逐渐推开的关系网。如此,“在中国人人际交往中形成了一条基本的原则——‘内外有别’,对待自己人,人们会讲究诚信,也相互信任;对待外人,则互信程度很低,相互提防,相互算计”。[7]163诚信固然是一种交往美德,但在中国亲疏有别的传统人伦交往环境中,其实现必然以“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礼记·王制》)为前提,人与人之间猜忌、怀疑、防备,难以坦诚相待。“家国同构”的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即典型的私人关系模式来阐释国家和社会,所以诸如君臣、官民等典型的具有社会性的关系也都具有家族、宗法、血亲的特征。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私人关系,产生于私人关系,旨在融洽私人关系的诚信美德也必然是一种私德。诚信之所以成为私德更集中在其“独善其身”的修为上,通过个体人格的塑造强化单方面竭诚尽责,而不是通过人际间的互动提高社会整体的诚信道德水平。所以,传统的诚信道德是以个体为基本要素,发生在个人生活空间,通过个人自我的道德得以形成。“私德”的特征在于侧重于个人理想、信念,具有个体性和临时性,缺乏普遍永久的约束力,这也是中国人可以 “同心恩笃”、“亲如一家”但也可以 “异心疏薄”、“相互毁伤”的原因所在。

梁启超开启了关于“公德”、“私德”的讨论,“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论公德》)“公德”即“公共道德”、“社会公德”,与“私德”相对,不仅是关乎个人的道德要求,更是在公共生活空间,处理公共关系,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现代社会,人的交往空间被逐渐打开,人与人之间突破了以血缘、地缘为主要特征的“人伦关系”,形成了具有临时性、变化性、竞争性的“陌生人关系”。适合传统人伦社会“熟人”圈子的诚信交往道德已然无法维持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交往。每个人都必然生活在公共领域,并经常与陌生人打交道,其交往行为一定具有公德的性质。因此,只有转化诚信的伦理维度,使其普遍适用于个体私人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成为调节所有社会成员交往关系的公共性道德准则才是当今社会诚信交往美德的要义所在。首先,通过诚信修身、“反身而诚”进行个体人格塑造,培养个体的诚信交往品质,倡导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利、互尊互重、真心实意、诚实守信,通过人际间的互动提升互信程度,共同提升社会整体的诚信道德水平。其次,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细化,社会上出现了代表不同利益、具有不同职能的团体,现代中国社会,企业、政府对民众的失诚,民众对企业、政府的失信已成为极其严峻的社会问题,所以提高团体的诚信度也是诚信由私德转化为公德的重要方面。最后,由于现代人一般都会承担特定的社会角色,服务于一定的职业团体当中。将自己融入到集体,热爱自己的岗位,真诚奉献,培养个人对团体忠诚敬业的职业精神更能使诚信真正成为适应于现代社会的美德。

[1]鲁芳.论儒家“诚”的起源[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4):37-40.

[2]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46.

[3]夏伟东.道德本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2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1-7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8.

[6]高兆明,李萍.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秩序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34.

[7]何友晖,彭泗清,赵志裕.世道人心——对中国人心理的探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69.

[8]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0.

[责任编辑:薛柏成]

B21

A

1007-5674(2014)01-0015-04

10.3969/j.issn.1007-5674.2014.01.003

2013-11-10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11B112)

祖国华(1962—),男,吉林吉林人,吉林师范大学教授,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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