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应体现“政策与人民意愿一致性”
2014-04-17博主琢磨堂
教育 2014年9期
■博主:琢磨堂
督学应体现“政策与人民意愿一致性”
■博主:琢磨堂
教育督学是个好制度,应当长期坚持。然而,在实行的过程中,有几个概念似应加以明确,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其一,应当明确“督学不是钦差大臣”。从公共事业管理学的角度来说,督学应当属于“违规违纪管理”,所体现的是“政策与人民意愿的一致性”。把督学比喻为“片儿警”很形象,还可以类比为“无冕之王”。所谓“无冕”是指他没有直接的行政权力,说他是“王”是指他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向当事人及政府报告学校“违规违纪行为并责令其纠正”。在这一点上,他代表着法规和民意的权威。其二,应当明确就“督学”本人而言是没有“一票否决权”的。实际上督学并没有关于奖惩的“投票权”,只有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陈述客观事实及相应的建议权。具体的奖惩要由政府职能部门作出。“一票否决”不宜滥提滥用。其三,督学不参加学校日常工作管理,不能对学校日常工作掣肘。因此,一般不宜列席学校行政工作会议。
教育督学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聘用并管辖,无编制,相当于调研监督员,既代表政府部门维护法规的权威性,又代表民意的表达,体现了“儿童通天”的原则(即儿童权益不受限制地表达并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教育督学是个好制度。好就好在它能够阻滞消极的办学因素蔓延,激发、促进积极的办学因素发生、发展。假如我们认为督学就是在学校现有的制度上再加一道紧箍咒,给学校平添了一个“婆婆”,那这部好经就被念歪了。因此,管理好督学制度是不能掉以轻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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