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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生成历程
——基于事实与价值的二维分析视角*

2014-04-17汪家焰

关键词:合法性民众价值

汪家焰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核心命题,“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而在现代社会,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也更为普遍。”[1]408从历史的时空维度看,任何一个政权或一种政治秩序的政治合法性都有一个从生成到不断巩固的演进历程,并呈现出一幅丰富多彩的复杂图谱。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其政治合法性从确立到巩固,从危机到重构,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进历程,本文拟在事实与价值的二维框架下,对其做一历史性考察。

一、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合法性释义

在政治学领域中,“Legitimacy”一词译为“正当性”似乎较“合法性”这一通常译法更为合理一些,因为就汉语而言,“正当”二字较不易引起歧义[2]。政治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基于某种价值信仰而对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所表示的认可,它既是统治者阐述其统治权力来源的正当理由,也是被统治者自愿接受其统治的价值依据[3]325。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尤其是现代的政治生活中,既定政治秩序政治合法性的构建更多的是侧重于其实用性,而较少关注其真实性。究其缘由,对合法性的阐释经历了从规范论证到经验论证的流变,前者侧重价值性判断,即基于某种“终极价值”来判定既定政治秩序或政权的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是政治合法性真实性的体现,而后者侧重事实性判断,即对既定政治秩序或政权存在之“正当性”的判定主要依据的是其被认可与服从的事实,至于这一事实背后的价值依归则被边缘化了,它是政治合法性实用性的体现。

在西方古典时期,一种既定政治秩序或政权的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是根据“自然法”来判断的,即这种既定政治秩序或政权是否符合源于人之本性的、合乎人道的价值诉求。例如,柏拉图的“正义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优良城邦”均属此类。中世纪以后,在神权政治下,政治合法性的“终极价值诉求”也就转向了“神圣意志”。而从传统向现代的社会转型中,现代性的逐步生成则又使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关怀”转向了“自然状态假设”与“社会契约理论”,从而开始将政治合法性建构在“民众同意”的基础之上。

至此,民众在公共领域中以“自然权利观”、“自由民主理念”以及“法律规则意识”为价值判断标准所展开的对世俗政权的自由论证与评价,是该政权获得合法性认同的基本前提[4],规范性的合法性理论也开始了向经验性合法性理论的转向。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5]。

换言之,合法性就是对一种现存统治秩序的信仰,以及在这种信仰指导下的对命令的自觉服从。韦伯的经验取向,在现代政治学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了现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的主导范式,他的追随者们承袭了这一经验取向,对合法性理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讨。利普塞特认为,“任一民主国家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也取决于它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合法性涉及该制度产生并保持现存政治机构最符合社会需要的这种信念的能力。”[6]53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阿尔蒙德也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7]35-36。

实际上,在关于政治合法性理论的争论中,无论是规范取向,还是经验取向,都包含着事实性判断与价值性判断两层因素,只是在不同的时期,各自所占的权重不同,因而也就形成了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不同时期的合法性图景。依照事实与价值的二维分析框架来审视建国以来我国的政治合法性,可以发现,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在其生成演进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事实与价值此起彼伏的历程。

二、价值性判断的优先性: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确认与巩固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共产党奠定了执政的合法地位。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政治合法性经历了一个确认到巩固的过程,在政治合法性的论证与获取上,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基于意识形态的价值性判断相对于事实性判断具有优先性,而且这种优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明显。从以下两个阶段的比较分析中可以清晰地辨认这一趋势。

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及其政治合法性的确认(1949年10月—1956年底)。

意识形态能够赋予政治权力以合法性,并把政治权力转换为政治权威,而且,“与用强制手段相比,用权威手段进行统治要经济得多”[8]78。这一阶段,首先是中国共产党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为指导,赢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随着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也自然地由作为打破旧秩序的理论指导转变为建立新秩序的理论指导,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完成了有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价值上的优越性,是共产党执政地位及其新生政权政治合法性得以确认的首要前提。当然,还有其他因素也促进了政治合法性的确认,例如:国民经济的恢复与重建,尤其是“一五计划”的提前完成,为后续政治合法性的巩固奠定了物质基础;国民党“负面合法性”的反向促进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然而,这些因素对于民众的影响,更多的是赢得了大家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优越性的认可,因为,短期的经济建设并没有很快改变民众贫穷的生活状态,但初步的绩效却赢得了民众对未来的美好期望,是民众对共产党及其新政权合法性所做的一个初步的价值性判断;而国民党的“负面合法性”更是从两种不同性质的政权的价值比对中显示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从而赢得了民众的认可。

第二阶段: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高调宣示与政治合法性的巩固(1957年—1978年)。

这一阶段,我国的政治合法性得以巩固,更多的是靠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高调宣示,以及依赖于个人崇拜来实现的。一般来说,后发国家,尤其是刚刚实现民族独立的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其政治合法性主要是靠有效政绩(主要是经济绩效)来实现的,我国起初也是如此,尽管意识形态是作为一个首要前提存在的,但是经济建设也还是有一定的地位的,但好景不长,中共“八大”以后,初见成效的道路开始偏离了方向,取而代之的则是违背客观发展规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共产党缺乏经济建设的经验,盲目追求高效率,再加上苏联成功的外部示范效应,带领全国广大人民,一起向共产主义社会冲刺。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这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大胆宣示,在人民心中勾勒出了一个美好的 “乌托邦式”梦想,从而赢得了人民大众的高度认可,维持了其政治合法性的强大生命力。在文革期间,这种趋势达到了顶峰,但经济建设基本上被边缘化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极左的意识形态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这一切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会主义法制被严重破坏,民主荡然无存,宪法制度遭到破坏,再加上个人崇拜之风的盛行,最终带来的不是政治合法性的巩固,而是严重损害了我国政治合法性的根基。

纵观这一阶段历程,在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之间,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确认与巩固,基于价值性的判断相对于事实性判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无论是宣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还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教化,都是典型的为自身政治合法性寻找某种价值依据,然后基于这种价值进行自上而下式的论证。即便是个人崇拜,表面上是对某个领袖人物个人的崇拜,实质上则是对领袖政治权威所赖以维持的价值关怀的服从。但是,过于强调谋求政治合法性的价值依据,其生命力会随时间的向前推移而不断衰弱,而且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发展受阻导致的是经济危机,当这种危机程度不断加深,便会引向政治领域,最终将导致政治合法性的危机。改革开放之前,经济建设长期被忽视,到文革结束时,国民经济几乎濒临崩溃的边缘,人民的生存境遇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变,甚至发生倒退,他们原先心中所怀揣的共产主义梦想开始破灭,对自己忠诚对象的“正当性”也产生了怀疑,其政治合法性随之降低。随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进程的拉开,基于意识形态的政治合法性陷入了困境。

三、事实性判断的凸显:转型背景下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及其困境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从改革开放才真正启动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将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当时,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追问再次被提出来,而邓小平从反面所做的回答一语中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过去那个普遍贫穷的时代,人民群众希望摆脱贫困的愿望是极其强烈的,所以,带有美好理想性质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宣传能够赢得大家的认可,但是,建国30年后,摆在民众面前的不是他们想象中的共产主义社会,而是一个经济发展迟缓的穷国家。这时候,意识形态在巩固政治合法性方面的有效性开始下降,随着现代性波澜的迭起,基于意识形态的政治合法性陷入困境。中国共产党只有通过经济和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才能获取新的政治合法性资源。

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逐渐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禁锢,经济发展越来越好,党和政府通过“三步走”的发展战略,逐步实现了阶段性目标,给民众带来的是可预见的现实目标和实实在在的物质满足,而不再是那个遥不可及的“乌托邦式”梦想,再加上政治民主与法治的初步发展,中国共产党成功挽回了改革开放之前所流失的政治合法性资源。但是,经济的发展作为获取与巩固政治合法性的一种途径,其作用是有限的。一方面,经济的发展是有周期性的,它不可能一直保持不断增长的势头,而是充满着不确定性,所以,它带来的政治合法性之可靠性是不稳定的;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对普通大众来说具有双向作用,它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改变国家贫穷落后的面貌,但在一段时间以后,它又会不断提升民众追求物质需求的欲望,而且还会激发出他们新的需求欲望,比如对社会公平与政治权利的需求。如果经济发展的速度跟不上民众欲望增长的速度,就会陷入美国学者亨廷顿所言的“政绩合法性困局”。在政绩成为合法性主要来源的威权国家,政绩不佳则极有可能将统治者的“在职”合法性危机引向更深层次的制度合法性危机。在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虽然不低,但民众的非经济要求高涨,并公开释放出来,挑战着当下政治合法性的稳固。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重建国民经济任务的紧迫性,党和政府遵循的是“效率优先”的政策导向。如果说过去计划经济体制造就的是一个普遍贫穷的国度,那么,市场经济的改革则给予了自主性,使大家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发家致富。但同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因为每个人的能力是不同的,有强有弱,再加上各自的出身背景和社会关系的差别,在竞争的社会舞台上必然会出现贫富的分化,如果政府不注重采取积极的措施对这一现象进行矫正,则会加深贫富差距的程度。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基本上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但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带来的影响,非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和非规范的权力运作机制叠加在一起,资源分配不均的缺陷不断累积,进一步加剧了贫富分化,进而导致阶层的固化,造就了“断裂”的社会结构。阶层固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生存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向上流动的通道受阻,流动机会的不平等,流动通道的不顺畅,资源分配的垄断等社会现实促使仇官仇富的“怨恨”情绪不断萌生,其行为效应便是群体性的抗争矛头直指政府,这也是经济有所发展以后所出现的再一次的政治合法性的困境。

从学理上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将对政治合法性的获取转向经济绩效的同时,基于事实性判断的政治合法性开始凸显。一定的经济成效满足了民众的需求,从而获得了他们的认可,而我们党和政府在看到这一被认可的事实以后,关于这种认可的价值性依据却逐渐被淡化。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在获得物质利益之后,对政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价值诉求,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保障等,民众的这些期望也恰恰是党和政府更重要的政治合法性资源。满足于合法性的事实性判断而忽略对合法性的价值性追问,必然会导致陷入新的政治合法性困境。

四、事实与价值的平衡:重构我国政治合法性的路径

从实质意义上讲,事实与价值是构成政治合法性的两个必备要件,两者是一个统一体,缺一不可。哈贝马斯早已注意到这一问题,他说“如果合法性信念被视为一种同真理没有内在联系的经验现象,那么,它的外在基础也就只有心理学意义……但是,如果每一种有效的合法性信念都被视为同真理有一种内在联系,那么,它的外在基础就包含着一种合理的有效性要求,这种有效性要求可以在不考虑这些基础的心理作用的情况下接受批判和检验”[9]127。“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一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的被承认”[10]184。按照哈贝马斯的设想,理想的情境应当是构建起一种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公民可以自由、开放、平等、有效地针对一系列问题展开“政治辩论”,最终通过特定的“民主商谈程序”将整合后的“民意”上升为政权合法性的规范性来源[3]332。我们姑且不论哈贝马斯的设想在当时带有些许“乌托邦”的色彩,但他确实为我们当前寻找重构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出路提供了有益的启发,那就是在关注政治合法性的事实性判断的同时,重新找回价值性诉求,追寻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动态平衡,以补救单纯的事实性依据之不足。

首先,在注重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与正义。经济发展是一个政权政治合法性赖以存在和延续的物质基础,所以,在当前乃至今后的发展中,经济发展仍然是最重要的。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而激发出来的民众更高的需求也不应被边缘化,而应当同样被摆在核心的位置。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人民群众的正当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我们党和政府进一步巩固其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重要环节。

其次,要有效控制意识形态的合理边界,增强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与包容性。意识形态是与一个国家、一种制度相适应的理念、观念和文化的集合,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信仰、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意识形态的建设对维护与巩固其政治合法性至关重要。但是,意识形态的积极作用不能被扩大化和单一化,在价值多元的时代,我们一方面应该有效控制意识形态宣传的合理边界,将其作用限定在维护政治合法性的“安全阀”上;另一方面应该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与包容性,因为在全球化的时代,不同的思想与观念肯定会进入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领域,对此我们不能一味的排斥,而是应该对那些有用的成分加以汲取,以增强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生命力。

再次,要适度开放政治合法性论证的边界,注重民众对合法性的“参与式”论证[4]。在一个民主政治国家,政治合法性的评判权应该掌握在民众手里,而不是当权者自上而下的“灌输式论证”,这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政治权利的需求。政府作为人民的“公仆”,做的好不好,值不值得被认可,人民群众心中是最清楚的。但是,现在又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需求,如果把政治合法性的评判权直接交给民众而不加任何规范,导致的结果可能不是更好,而极有可能更糟糕。一旦民众评判政府合法性的“阀门”被打开,多样化的甚至互相冲突的价值诉求会喷涌而出,政治共同体无力承受,最终将可能被来自各方的压力撕裂。所以,注重保障民众参与论证的权利是必须的,但必要的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理想的选择应该是建构国家共同体层次的广泛共识,也就是说,民众对政治合法性的“参与式”论证必须以广泛的国家共识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在有效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前提下,确保我们党和政府政治合法性的根基稳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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