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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员工安置策略研究

2014-04-17金凤斐

江苏科技信息 2014年19期
关键词:代表大会国有企业方案

金凤斐

(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200127)

0 引言

国有企业在进行改革改制的过程中,如果能对企业的员工进行妥善的安置,不仅可以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还可以保障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1 政策背景与研究意义

十八大报告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明确了方向,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要点就是“保证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改制后员工队伍的稳定”。

员工安置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只有员工安置方案通过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才能开展改制工作。本文将通过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员工安置的研究,系统分析员工安置的难点,为已陷入“改制深水区”的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更多的思路和方法。

2 员工安置的实施步骤

在企业确定改制进程时,需要着重对员工安置工作进行研究,成立员工安置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开展员工安置的各项工作。一般来讲,员工安置由以下5个步骤构成:

(1)制定员工安置方案。企业需要进行员工安置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确认安置对象无遗漏。企业进行员工安置时,应重点考虑对在岗员工的安置、特殊劳动关系的安置以及相关劳务派遣员工的安置。正常情况下企业仅需要安置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岗员工即可,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从员工稳定性考虑,有些企业考虑历史情况的沿革等,可能会给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一定的补贴,甚至需要对原企业的退休员工给一定的补贴。

对在岗员工的安置中,还需考虑距退休3~5年以内的员工安置情况。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第14条“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为距退休3年以内的员工确保不会因改制而失业,如果他们也和其他距退休3年以外的人员一样享受按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会造成企业内部的不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这类人群提出申请,即要求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一定经济补贴的方式进行补偿。可以采用按一定的标准(如最低工资、本人工资或市平均工资等)计算至退休的方式,妥善处理好这类人群的安置工作,也不影响距退休3~5年以外的员工安置。对于特殊劳动关系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安置考虑,可以采用与整体的在岗员工安置相分离的方式,避免相互间的比较,企业强调从情分上安抚员工情绪,并帮助困难员工度过可能的失业期。

其次,确保补偿年限计算到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涉及到员工安置成本的专项审计,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需要等到改制后企业交接才能确认,故前期测算的数据和后期实际支付的补偿金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可以约定经济补偿年限增加1年,或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上浮一定百分比等方式作为基准数,确定安置成本。否则,因员工安置成本需在改制挂牌前披露,后期对经济补偿金的测算数和实际支付数核准的过程中,容易造成改制企业对增加成本的异议。

第三,把准经济补偿金的基准金额。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所涉及到的平均工资的概念,根据国家统计局1号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工资总额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的范围为有关劳动保险和员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等。

在实际操作中,员工往往希望得到更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会要求将相关的各项福利列入计算的范围。企业需要做好明确的解释口径,清晰界定各项费用,以便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我们也可以通过界定是否货币化、是否通过报销的形式等做出统一的划分,便于员工理解。

(2)员工安置方案报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其中涉及员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员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在员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过程中,应遵循地方员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条例,如员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方式、材料提交时间、通过状况等。

在具体的操作中,应将员工安置方案与员工代表充分沟通,获得支持。通过召开多次的安置方案沟通会、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诉求分别进行沟通等方式,获得员工的最大理解与支持。待审议的员工安置方案应提前一周以通告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布,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审议通过的安置方案在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闭会后公布。

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在安置方案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审议通过时的员工的范围可能和实际安置时点的员工范围不一致(期间涉及员工退休、离职等原因),在安置方案的制定中应预先明确人员范围,避免后续操作过程中出现在此期间退休的人员索要经济补偿等问题。

(3)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提到“中央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进行改制,凡涉及员工分流安置的,在实施改制前要将改制方案包括员工安置方案抄送改制企业所在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改制企业可根据所在地区的政策法规及时上报相关改制方案及员工安置方案,如有需要,也应将员工安置方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安置金额测算并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出于对员工安置工作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考虑,往往会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请中介审计机构对员工安置费用进行专项的审计,确保数据计算的精准性。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员工对所安置方案实施的信任度,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审计鉴证时点与实际员工安置时点不一致,后续安置过程中的变化需予以及时的披露,并视情况出具补充鉴证报告。

(5)实施员工安置方案。在企业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后,需要就员工安置方案进行具体的操作。可以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①向全体员工发布《理顺劳动关系实施通知》;

②按照《实施通知》的时间、要求和程序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并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等相关手续;

③改制企业与接收员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原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后,为确保新企业与员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合同,需要事先就劳动合同的内容等信息与新企业进行确认,减少员工对新劳动合同变更的顾虑,保障员工利益,并在原合同解除后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新合同;

④协助未重新就业的员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⑤改制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内退、协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续接手续;

⑥将有关提留的经费移交给当地社保机构或改制企业;

⑦为离退休人员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其移交给当地社保机构等;

⑧处理好与员工的债权、债务关系。

3 员工安置工作的实施保障

在改制过程中,员工安置问题关系到企业、员工、社会各方面利益。做好员工安置工作除了应做到“工作指导有方、流程设计完善、细节考虑周全”外,还应从以下3方面着手做好思想工作,保障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1)重点稳定员工情绪。企业改制触动了员工现有的利益,因此最容易造成员工的反对。要了解员工的根本思想动态,对于员工迷惑的问题,多做思想工作,耐心指导员工。了解员工内部不同的思想态势,分情况对不同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

(2)鼓励积极分子发挥自身作用。广大员工中,仍有一部分人能够清楚地了解问题,应该鼓励这些人对周围的员工提供支持,帮助周围的员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不能够盲目地听信别人的煽动。公司还应当加强员工相关法律常识的了解。

(3)加强领导的权威性指导。待改制企业如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领导在群众中无威信的,公司应当请上级公司领导出面帮助和调节,既加深了员工对改制相关事项的接受程度,也慢慢提升公司领导的威信,使事情得以解决。

只有通过各方努力,员工安置问题才能得以顺利解决。员工不仅是企业中的积极因素,更是整个社会中的关键因素。如果员工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治安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要保障员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至关重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北京:1995.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R].北京:2002.

[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R].北京:2001.

[4]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R].北京:2003.

[5]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R].北京:2003.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北京:2006.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R].北京:2004.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R].北京: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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