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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高等教育面临的矛盾及其协调发展对策

2014-04-16程小白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公安机关公安

程小白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 成绩斐然。 新的历史时期,面对国家经济社会转型、高等教育形势的变化和公安工作日趋复杂, 公安高等教育发展面临新的矛盾,我们务必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利契机, 着力推进公安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与创新, 促进公安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公安高等教育面临的矛盾

(一)公安本科学历教育的蓬勃发展与公安专业毕业生出口机制不畅的矛盾

新世纪以来, 公安院校办学层次、 规模不断提升,公安本科学历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规模的扩张和办学层次的提升将公安学历教育积累的成果和优势推向了一个顶峰, 对整个公安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建设都得到了加强。 由于公安专业教学内容具有涉密性和特定性, 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是不适应整个社会化大市场的,只能适应公安人才小市场,但国家又将公安院校毕业生纳入整个市场化人才资源配置体系。 一方面公安院校对学生进行警察意识培养和警察能力素质的构建, 但另一方面国家公务员招录的制度设计又要求学生转变择业观念,适应公平、公开、竞争的公务员市场化人才选拔机制,大量公安专业人才受这种公务员选拔机制和编制所限严重积压,一方面公安机关急需公安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大量受过系统专业训练的公安高校毕业生进不了公安机关,导致公安院校毕业生出现就业难。

(二)新形势下公安队伍能力建设发展需求与警察自身学习动力和能力提升动力不足的矛盾

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建设, 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急需公安队伍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独立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制度还未落实, 与民警职业生涯相配套的育用衔接机制还未形成,教育训练的结果与民警的使用、晋升等制度尚未直接挂钩,不同程度地存在“训与不训一个样、训好与训坏一个样”的现象,警察自身学习动力和能力提升动力明显不足。

(三)公安高校的管理体制不统一与规范化管理之间的矛盾

公安高校的管理体制不统一、不规范,有的按军事院校管理(如武警学院、海警学院),有的参照公务员单位管理,有的实行公务员单位管理,有的按事业单位管理。 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公安院校的内设机构、人员晋升、队伍管理、经费保障等缺乏统一的规范,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已成为制约公安院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姓警”的性质,同时它又是国民教育序列中的普通高校,兼具“姓教”的特点。 这种性质和特点使公安院校既不同于公安机关, 又不同于普通高校, 所以照搬公安机关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和照搬普通高校的事业运行机制, 均没有反映公安高校的特点和规律。

二、公安高等教育所面临问题的分析

(一)对公安机关的特殊属性认识亟待到位并形成共识

当前公安高校面临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没有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区别于其他一般行政机关的特殊性。长期以来, 由于从理论上还没有完全搞清楚公安机关究竟在哪些方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 或者在某个阶段虽然有所认识但并未在最高决策层达成共识并形成系统的制度机制,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安机关在领导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人才培养、队伍管理等方面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安工作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制约着公安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应该指出,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所拥有的法律所赋予的特殊强制权力, 决定了公安机关是一支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 这也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实行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领导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人才培养机制和队伍管理模式, 这种反映公安机关运行规律的制度建构还没有完全形成, 已成为束缚公安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瓶颈, 当前公安教育训练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其根源也在于此。

(二)公安高校外部治理体系亟须现代化

高校与政府关系不是简单的要权与放权的关系,而是政府定位问题,目前政府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方式管理高校, 政府对高校的管控呈现波动性、不对称性、碎片性等特点。 波动性是指一放就乱(如本世纪初的高校新校区建设时高校的贷款权),一收就死(如目前政府对高校基建、维修及采购的管理)。 不对称性是指政府对高校可随时管控,而高校对政府的错误指令无能为力。 碎片性是指政府对高校的管控权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 高校领导疲于奔命耗时耗力进行协调请示。 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没有法定固化的形式, 高校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到实处。

(三)警察学习动力亟待提升

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矛盾多发,公众最需要的就是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能力建设是公安队伍建设的关键。 而警察自身学习动力和能力提升动力的不足势必影响到社会与公众对过硬公安队伍建设的期待。

三、促进公安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清晰界定公安高等教育的公共性,从源头上解决公安专业人才的招录机制问题。

公安院校姓“警”,是国家公共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家安全。 公安教育除公益性外,更具公共性。 公安院校学历教育招生与入警应实行双轨制, 即通过高考招生与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渠道招生。 适度放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特色公安本科专业跨省招生,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公安机关中公安专业专门人才的招录, 应实现在公务员法的基本框架内单独组织,职位可设置为公安各专业,考试内容实行学考用相结合: 公务员基本知识+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警务战术与技能+体能,开考比例与面试比例可适当降低,每年十二月开考。 涉及公安机密教学内容, 可在录用后根据岗位需要开设。 未准入者,进入社会自谋职业或参与司法考试。 公安院校没有开设的专业而公安机关又有需求的, 通过招录体改渠道面向普通大学学生按照公务员招录框架进入警察学院,以专升本、双学士学位或硕士教育毕业后进入公安机关。 建议公安部和人社部在公务员法框架内制订人民警察招录指引, 明确相关内容供全国各地参照执行,从源头上解决公安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

(二)完善公安高校的内外部治理体系,促进公安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

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作为正规化警务教育机构,又兼具教学科研高教职能,其“姓警”性质和“姓教”特点,形成了既不完全等同于公安机关, 也不完全相同于普通高等院校的特定运行规律, 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相对独立的公安高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制定好政府与公安高校关系指引,规范权利与义务,匹配好政府权力,解决好政府定位问题。 通过公安高校章程的制定,科学界定公安院校内、外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化起来,以约束举办者、管理者等主体。 按照“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的管理模式调整好公安高校内部的权力结构及其治理的同时,协调好公安高校与外部的关系,以确保建立体现公安高校特点与规律的运行机制。 要为每个公安高校成立理事会, 政府各利益相关单位派员参与,相关社会组织参加,定期开会疏理需由政府解决事项。 用“姓警”解决教职工的公务员身份待遇问题,用“姓教”引入高等学校的运行机制激发教职工的动力与活力,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模式下的双轨制,促进公安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公安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准确把握公安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

没有规划的发展是危险的, 公安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的局面来之不易,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公安部要用科学发展观审视和指导公安高等教育的发展, 用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公安高等教育, 客观分析当前公安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警察教育的有益成果,准确把握公安高等教育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通过制定科学规划有效发挥公安高等教育在公安工作中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

(四)科学设计警察职业规划,建立育用衔接机制

全面落实《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类和职务序列, 全面细致分析警察职业,进行相应的警察职业规划设计,按照不同职业周期的特点, 有的放矢, 为警察个人提供教育、培训、晋升等机会,不断完善考评培训体系,以实现警察个人发展与公安队伍发展的双赢。 我院正在推进的公安部软科学研究课题 《公安民警岗位核心能力与执法等级考试衔接研究》,力图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思路。 该课题的基本框架是:各主要警种岗位核心能力(基本级、中级、高级)一知识结构与知识点一考试大纲与题库建设一执法等级考试一与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相衔接的晋升机制,最终形成考核(思想品德与业绩)与考试(能力为本位)的晋升制度。

公安高校必须立足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着眼长远,致力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认真思考办学理念创新, 以理念创新带动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 努力破解制约公安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瓶颈性问题, 切实增强公安高等院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努力实现公安高等教育发展的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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