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联合社推动河北省农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2014-04-16赵然芬赵丽华
文/赵然芬 袁 媛 赵丽华
农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但起源于农村、由农民主体构成的农业合作社,不过是“原子化”小农的“扩大版”,资源及要素呈“重复性”、“微末状”、“碎片化”,面对市场各自为战,既无力抗衡市场与城市资本和工商资本博取利益,又极易导致同类间恶性竞争及资源浪费,使前进受阻、升级遇碍。
一、成立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合作社只有联合才能增强市场话语权,获得合理收益
农业合作社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虽然相对于农村传统家庭式分散经营实现了乡或村范围内的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但对于庞大的买方市场来说,不过是单家独户闯市场的集合版。在巨大的批发市场及消费终端面前,受信息、规模、资本等制约,再加上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及农产品的时效性,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在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上并不具有话语权,合作优势不强。在与庞大的城市资本争享农业价值的分配中,农业合作社只有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统筹整合市或县范围内合作社资源要素,以联合社为主体进行市场对话,才能使农产品价格合理波动,使农民获得合理收益。
(二)合作社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改变农产品价值低端弱势局面,拓展链条,增加收入
农业处于产业链条的最低端,单纯从事农产品生产和粗加工的农业生产组织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很难获得平均利润。以食品为例,在当前农业产供销分开经营模式下,农产品从地头到餐桌的整个价值链中,农业价值占45%,农业纯利润(扣除家庭用工成本)占20%,农业单位时间资产收益仅占2.2%(王化峰,2011)。据中共河北省委农工部数据,河北省大多数合作社社均资产不过10来万元,无力承担拓展产业链条所需要的资金、技术等,这也是河北省仅有40%的合作社兼营销售和简单加工的主因。势单力薄的单个合作社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设施建设、市场开拓、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只有联合起来,集各社力量合力拓展农业产业链条,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通过农工贸、产加销一体化运营,才能增加农产品价值,增厚农业收益,增强合作社发展动力。
二、依托河北省供销社体系建立联合社具有“先发优势”
(一)河北省供销系统的组织网络发达
河北省供销系统有省级供销社1个、市级社11个、县级社152个、基层社1630个,省、市、县“农合联”162家,分会或办事机构1080个,经济合作涵盖省市县乡村5个层级,一半以上城镇被覆盖,拥有物流企业、配送中心、大型仓库、冷库等仓储运输设施。而且,供销系统拥有健全发达的组织网络,可以使其为“根基”的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掌控基层社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生产状况、产出等方面具有先天的全面、便捷、精准优势。
(二)依托供销系统建立起来的联合社便于创新和完善
河北省供销社建有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大网络体系,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社)16000多家(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数据)。服务项目涉及资金互助、信用担保、农业保险、技术培训、政策宣传、信息咨询、技能培训、文化宣传、安全教育等多方面。依托供销系统通达的服务网络及齐全的服务项目建立起来的联合社,在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贴心”服务的同时,也便于政府信息的下传及合作社需求的反馈,便于联合社服务内容的创新和完善。
(三)依托供销系统建立起来的联合社具有优势
供销系统作为农资及农产品的重要流通渠道,拥有经济综合体、展示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加盟店、专卖店、超市、网上销售等多种农产品输出“终端”,是农产品消费信息最直接与最便捷的获得渠道。由于其与消费市场的“多端接触”,使其在采集、监测、发布、预测农产品市场价格方面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在捕捉消费信息、整合开发消费需求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三、河北省成立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拥有合法身份是联合社参与社会生产经营的基础,河北省仅在省工商局2012年10月出台的一份文件中提到允许成立联合社,但对联合社的性质、法人地位、登记办法、扶持政策等尚没有详细的说明。而截止到2012年3月,全国已有16个省市明确了联合社的登记办法及享受的优惠政策。鉴于此,建议河北省尽快完善法规保障机制。一是加快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出台,明确联合社的法人地位、性质、登记办法等。二是参照《农业合作社法》、《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状况,研究制定联合社示范章程,明确成员组成、组织结构、财务制度等。
(二)完善服务机制
一是组织农业、工商、税务等涉农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县市主管农业的县市长,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强化其对联合社的认识,强化其扶持协助意识。二是通过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大众媒体强化宣传,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意识。三是组织农业合作社的法人、理事长、监事长,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和专题会等形式,使其明确加入联合社联合发展的优势和好处,激发其“合作动力”。四是通过组织员工集中学习、统一培训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能力。五是每半年举行一次联合社发展经验交流会,宣传介绍各社发展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于年底对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三)完善政策扶持机制
农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业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农业合作事业的代表者、组织者和引领者,应享受各级政府给予的农业合作社相关的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同时,应作为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承载者,扶持、引领当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农业合作社发展实际,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合联建设。一是资金扶持,建议制定奖罚措施,督促涉农金融机构将农业信贷资金存量的30%和增量的50%用于支持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基层社发展;二是税收扶持,对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实施较高的税收优惠,建议联合社及基层社的各种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的税率低14个百分点左右;三是设施支持,对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用于经营性和会员生产性共同利用设施投资,政府给予50%的补贴;四是产业化发展扶持,除享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外,建议设立产业化发展基金,由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以市县级联合社为平台,为域内农业合作社产业化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完善督导机制
农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区域农业合作社资源的统筹者和分配者,其服务效率直接决定了地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对其关系各基层社利益的财务制度、重大事务的决策执行、服务效率等重要事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一是建立政府相关部门督导机制。建议由农业主管部门、农工委等涉农部门依据本部门扶持政策及措施制定督导方案,具体检查农业合作社联合社运营情况、规范发展及扶持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建立省农业合作社联合社自查机制。针对联合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落实、财务规范、运营情况,由省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相关负责人员、抽调的市县联社人员以及随机抽取的基层合作社理事长组成督导小组,市级联社一年抽查1~2家,县级联社一年抽查15~20家。三是建立成员自查机制,由成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定期审查联合社的财务制度及盈余分配,并通过报告会、手机短信、联合社系统内部网站等形式公布,对农户个人信息建立即发即查渠道和机制,方便社员查核。四是建立重点事件即时核查机制,对问题性质严重、影响面大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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