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跨境转移集装箱运输经营者的风险防范
2014-04-16李爱云
□ 李爱云
如今,在全球范围内运输固体废物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国际间废物贸易自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出现,并且随后呈逐年增长态势,即使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近几年,废物贸易仍率先稳步复苏。进口固体废物不可避免含有或夹带有害物质,具有资源可利用性和环境危害性的双重属性,如果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则可“变废为宝”,反之,将造成环境污染,成为社会和自然环境的负担。因此,我国日益重视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高度防范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风险,加强对废物进口、利用等各环节的环境管理。
一、集装箱运输经营者承运固体废物的风险
1.箱内货物积载不当对集装箱造成结构性损伤或发生侧翻事故
在整箱货交接方式下,由托运人在启运地自行装箱,因此,船公司对箱内货物的积载情况并不了解。在托运人超负荷装箱、对箱内货物不予绑扎或绑扎不当的情况下,箱内货物在海运途中极有可能发生倾斜或移动,导致箱体局部受力过大,造成箱体鼓胀变形或损坏。
2.箱内装载的废物易造成集装箱内部受污染
集装箱内承载的固体废物通常是裸装或者简单打包成捆堆放,往往携带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进境集装箱承载废物原料须按我国有关规定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卫生处理。受污染的集装箱同样也应根据污染的性质和程度分别做出相应处理,如对集装箱熏蒸、消毒、除虫、除鼠。此外,其他常见的污染情形还包括有旧机械设备内油污泄漏污染集装箱、废物上残留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对集装箱造成的化学污染、混杂着各种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散发难闻的恶臭味造成箱内污染。
3.固体废物被海关责令退运至原出口国,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根据我国目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固体废物遭退运主要是由于下列原因:由于固体废物进口所需的文件不正确或不完整,货物在卸货港被海关责令退运至原出口国。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由口岸海关依法责令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固体废物原状退运至原出口国,进口者或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并且不得放弃有关固体废物。收货人无法确认的进境固体废物,由承运人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或者可以由海关依法责令承运人退运。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并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4.承运人承担进口滞港废物的销毁或处置费用
对于确属无法退运出境或者海关决定不予退运的固体废物,经进口者向口岸海关申请(进口者不明时由承运人或者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申请),参考就近原则,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相关滞港费用和处置费用由进口者承担,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
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以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人支付进口废物滞港积压产生的码头堆存费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由于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支付进口废物滞港积压而产生的巨额码头堆存费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承运人往往会蒙受巨大损失。
二、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制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用于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与之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除此之外,是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相关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或出台的各种具体要求。目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上述法律文件在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各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制度
我国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分为3个管理级别,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动许可进口。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2.分类装运、规范申报制度
在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时,实施分类装运管理。上述固体废物不得与其他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以集装箱装载的进口上述固体废物按应《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的分类要求,对A-K类重点固体废物分开装载,必须进行压扎、打捆、包装等简单装运前处理,并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固体废物(废纸除外)进口不得转关。
3.装运前检验制度
根据《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时,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4.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三、减少承运固体废物所面临风险的有效措施
作为在国际废物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集装箱运输经营者,必须对国际废物运输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有充分认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自身的固体废物国际运输业务,建立良好的作业模式以有效减少承运废物所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运输公司及船务公司在装运废物输入中国大陆时,应小心谨慎,在接收订舱时要求托运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托运人须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我国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应商应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手续。
2.托运人须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承运人不应为来历不明或根本不存在的收货人装运废物;应确定收货人在中国存在,而且国内收货人同意接收所装运的废物,方才装运。
3.托运人须提供目的地收货人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部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签发准予进口固体废物的许可证件。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分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P”。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仅向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4.托运人须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
为了防止海外有害物质和垃圾非法输入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境外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对所有输入到中国的废物原料(再生资源)实施装船前预检验,货物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证书。凭此证书废物原料才能顺利地在中国办理报检、报关手续。
5.承运人需确认托运的固体废物属性
承运人需首先确认托运的固体废物不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之列,另外需确认托运的废物既是国外供货商获批出口的货物又是国内收货人获批进口的货物。为方便起见,建议承运人事先备有一份获批准的固体废物托运人清单,清单中包含各托运人获批的托运废物的类型。此外,建议承运人为订舱部员工提供一份可能造成问题的货物目录,以便他们在接受类似货物订舱时引起注意。例如,二手轮胎、计算机和显示器、电视机等。为此,承运人需向托运人及收货人说明固体废物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并要求取得他们的书面确认,以证明装运的废物不包括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应经常索取详细的装箱单,特别避免含糊不明确的废物名称装运,例如“废五金杂件”、“废胶料”、“电脑组件”、“电器”、“汽车组件”或其他类似的含糊不明确废物名称。
6.承运人需备好固体废物进出口地政府所需文件的清单
承运人需备好一份装货港和卸货港政府当局所需的文件清单,详细列明各种文件的样本及其签发机关。固体废物的国际贸易商只有具备这些文件,才可顺利进行跨境废物贸易。为此,承运人通常要求托运人提供废物跨境运输起始地政府当局和目的地政府当局所需文件的复印件。
7.承运人仅可以签发记名提单
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应向固体废物的托运人签发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上的具名收货人应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所列的“进口商”、“利用商”保持一致,禁止为托运人签发指示提单。此举可防范托运人通过空白背书的形式随意将托运的固体废物转让给没有资质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总之,所有涉及出口和装运固体废物的组织都需要了解与此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还需特别注意货品的合法性、货品描述和种类,有必要准备齐全且适合审计的文件、执照和登记证书。如果不谨慎对待,甚至可能遭受罚款或承受“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