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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与“无法”:农村环境治理中的秩序困境
——以湘江流域港村的环境问题为例

2014-04-16汪文畅

荆楚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化工厂秩序村民

郑 进,汪文畅,雷 鸣

(1.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2.武警黄金部队指挥部教导大队,湖北 襄阳 411105;3.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 随州 441300)

“找法”与“无法”:农村环境治理中的秩序困境
——以湘江流域港村的环境问题为例

郑 进1,汪文畅2,雷 鸣3

(1.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2.武警黄金部队指挥部教导大队,湖北 襄阳 411105;3.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 随州 441300)

围绕“社会秩序何以可能”这个经典命题的思考其实多集中于“何以确立最大多数人的工具理性秩序”,对于“何为秩序”“何以接受秩序”则思考乏力。通过对港村环境问题的田野调查发现,面对着可视性和隐蔽性的环境污染事实,虽然村民们积极地寻找法律支持,试图通过法的路径来解决污染难题,然而“找法”并未得到积极的回应,港村处于“无法”之境。“找法”与“无法”的两难的核心就在于法律的运行与村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不相符,而并非诉求存在问题。在依法治理环境问题的进程中如何实现正式法律与村民的日常生活经验的有效链接成为当下亟待面对的难题。

环境问题;法律;生活经验;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

晚清以来,在西方坚船利炮的胁迫下,中国作为一个庞大的农业帝国开始走上了一条艰难曲折的现代化之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现代化的核心无疑是工业化。自建国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如此快速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工业下乡,没有工业的辐射和带动,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不会如此之快速,甚至会严重影响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可以说,工业下乡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之间的鸿沟。然而工业在为农村经济提供发展动力的同时也给乡村带来了日益严峻的污染难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三十年间,我国的环境立法历经了从无到有、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成就不容忽视。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问题的管制和解决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二元体制的长期存在,加上我国当下农村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虽然城市与农村地区均面临着环境问题的侵扰,然而,法律的使用实施预期与实际运用的实践效果以及老百姓对法律实践效果的想象和评价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目前,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学研究多关注于法典化、行政诉讼困境、立法原则探析、责任认定与赔偿等,而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则多集中于从博弈失衡、多元诉求、二元制度的局限与再生产、环境污染认知等,从法社会学或法人类学的角度,结合法律运用与村民们对污染的日常生活经验等的田野分析的成果较少;同时,“社会秩序何以可能”这个霍布斯命题自提出始就引起了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的思考,但对环境难题下农民是如何思考秩序、理解秩序的研究成果尚付阙如。

本文将以湖南省港村环境问题中法律运作现状和效果为基点,从法社会学或法人类学的角度对当下我国中部农村地区深陷环境问题漩涡中的村民所面临的“秩序”困境进行思考,将在社会秩序建构中,由于对法律的运用与村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之间不相符的忽视所造成的农村环境治理的困境一一呈现,并思考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

二、个案介绍和研究方法

(一)港村介绍

港村,以港岸竹、浦繁茂而得名,后谐音而称港村,原为湘江上一个码头,为原B县远郊,后柏市建制,港村变成城市东北近郊。由于60年的工业发展和村庄变迁,港村现指港村村和港村工业园区。港村现有人口750余户3 870余人,耕地3 000余亩,其中1 500余亩土地不同程度地受到工业污染的影响。

建国后B市被确定为综合性工业城市,1953年列为中南重点建设城市之一,60年代末,港村被规划为机械、精细化工工业区并延续至今。从1950年工业下乡开始到80年代中期,港村拥有11家国有企业。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90年代初大部分国有企业因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企业逐步衰败并出现倒闭现象。从1998年开始,这些企业被租赁或出售,港村工业区逐步形成了以化工、染料、制药、冶炼为主的化工区,港村现有大小化工企业27家。从70年代开始,港村环境问题逐步恶化,并渐成村企对立之势,村民与企业矛盾不断,村民与化工企业多次爆发大规模冲突事件。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人类学经典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具体而言采用深度访谈法和文献法进行研究。从2011年2月底开始,笔者进入港村实地访谈一个余月,收集访谈资料10多万字。与此同时,笔者还查阅了《B市志》、部分政府网站、报纸、博客、文件等资料。

由于涉及部分敏感问题,除部分特殊名词外,本文中出现的所有地名、人名和企业名称均按照学术惯例进行了处理。

三、污染事实中的“找法”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在处理生活中各种问题或冲突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且不断强化,法律无疑是构建当前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港村环境问题不断恶化,村民长期生活在被臭气污水包围的环境之中,化工区周边100多亩稻田全部被迫荒芜,400多亩田地受到严重影响,收成已降至十多年前的一半,部分村民由卖菜变成买菜,由于受污水影响村内多处鱼塘出现过鱼大规模死亡的现象,近十年来港村里可统计到的因患癌症死去的达40余人。加之关于各地污染问题的负面报道不断增多,村民对村庄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有所意识。村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冲突不断增多,村民开始不断地上访、投诉,甚至向法院起诉,越来越多的村民走上了私力救济之路,此过程中法律的作用开始显现,然而现实中它并非有利于私力救济和问题的解决。十多年来环境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而相关部门对法律的运用似乎越来越娴熟、平滑,司法系统的司法调解和奖励、行政调处制度的运用、环保系统的执法检查等频现于环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过程中。

自2000年来,港村频频出现癌症病人,最多一年有7人被诊断为癌症而相继死去,这些名单在我们调查期间曾被反复提及。村民们讥笑港村是“癌症村”。然而,港村的癌症病死者没有一人得到了医院的死亡证明,不是病者不住院,而是尽管医院开了治疗癌症的药物,但当院方看到了他们来自港村后便不开具死亡证明;也有些人家由于家境困难,知道得了癌症后就出院回家治疗,其实也就是在家中等待着死亡的降临。故而,港村无法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癌症村”,港村人的癌症事实也就得不到国家的承认。

村民李某承包的一化工厂围墙外的鱼塘于2007年某日清晨出现了鱼大规模死亡的情况,经李某检查发现,系该化工厂夜排工业污水所致,但化工厂拒绝承认偷排污水和赔偿,后李某向市环保局投诉,市环保局、乡司法所和村干部介入事件进行司法调解,该化工厂答应以鱼苗价格补贴,且李某须一次性提供详细的死鱼尾数,最终化工厂只答应补贴3 000元。李某不服协调结果,准备提起诉讼,然而,至今李某都未能如愿。

从2007年开始,港村村民杨某向上级部门检举港村村会计挪用公款、贪污腐败,但相关部门一直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此外没有给杨某以任何答复,也没有对村会计进行调查。

2009年,港村爆发了有史以来最大的群体性堵路事件,100多名村民通过使用障碍物以及静坐的方式将港村两个主要进出口堵住,中断化工厂生产原材料的输入,迫使政府、化工厂与村民就污染问题的解决进行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港村所在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进入部分村民的家中进行法律宣传工作,还是与部分村民代表进行座谈的时候,均首先向村民强调堵路是违法行为,并要求村民首先散去。最终,在市领导的协调和承诺下,堵路事件平息,而环境问题依旧。

近两年,港村被中央某部委授予“全国法制模范村”,其表彰材料中有“该村无一例刑事犯罪案件发生,无一次越级上访事件”等。然而事实上,近十年来,港村的越级上访事件从未停息过,甚至出现了专业的上访户。

港村的五个案例均因环境问题而起或与环境问题相关,拨其面纱而观之,则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特征:(1)村庄的环境问题是案件发生的基础;(2)暗含村民与化工企业之间的巨大矛盾以及村民对政府的不信任;(3)案例的发生都包含着法律的灵活、平滑处理,貌似合法,但未必合理。

虽然在政策层面上,“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两型社会”“和谐社会”等话语不断出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和完善,但港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日趋严重和显性。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灵活、平滑使用,貌似基于确立和谐的社会秩序的目的,却同时也使港村村民们在面对可以“看得见”的污染时却无能为力,村民们虽然多年来通过找职能部门解决最直接的污染问题、上访、对村干部贪腐行为举报、堵路等方式到处寻找“法律”的支持,却始终没有得到积极的回应,得到的仍然是相对传统、一般化的结果,化工厂对村集体的补偿、上级领导的承诺、招工、职能部门的推诿和拖延等。近十年的“找法”之后,港村仍在矛盾的漩涡中越陷越深,村民们不仅没有建立其对秩序的认同和理解,更在法律效果与经验生活的矛盾中徘徊。

四、现实中的“无法之境”

“长期以来,环境问题一直处于政策话语、市场话语和社会话语‘遗忘的角落’”[1],甚至处于村民们日常生活经验中“集体沉寂的角落”,但作为城乡结合部、湘江关键港口地段的港村并不是一个“法律不入之地”[2]270,而是一个法律多入之所,尽管如此,现实中港村的污染问题却仍像是处于“无法之境”。

2005年6月,B市经委、环保、法院、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港村所有企业的污染事故进行了查处并限期改正,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了停水、停电、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然而,港村环境问题却并没有得到转变。法律虽然可以确定污染的严重等级程度和处理手段,但村民对于污染程度的判断依靠的是他们的经验理性,因为在他们身边,化工厂的废气毒水依旧在排放,所以政府的措施“都是空的”,村民不理会政府到底采取了多少措施,他们只能看到也只关心污染状况是否有所改善,村民们没有认同政府所宣传的“事实性正当”。

十年来每年都有数位村民因为癌症而死去,村民们讥笑道“我们都被判了死缓,像坐了牢一样,是要死的,就是不知道是哪一年,我们都是等死的”。虽然医院最终不开死亡证明,但这并不能阻止村民们心中对“癌症村”的恐惧,村民们反而会因为相关部门的否认而更加坚信港村里“死了的就是癌症”。

对于李某的鱼塘事村民们断定是化工厂偷排毒水所致,然而责任认定问题和赔偿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让村民们不解的是李某的死鱼和池水的检测还要自己出钱,且最终化工厂都不同意“赔偿”一词,仅补贴3 000元。这一切在村民们心中就认定了“环保部门和检测部门都站在化工厂一边,肯定得了化工厂的好处”。村民们对问题责任的认定依旧是从眼见事实和推理的角度出发,不是凭借环保部门的检测结果;对政府立场的认定,不是根据政府部门的言辞,而是根据实践的效果。对待某些问题村民们不相信科学,因为村民们疑虑“为什么政府和科学都和我们看到的事实不一样呢?!”

对村会计长达三年的投诉检举而村会计却依然在任,而举报人又自称掌握有确切的证据,所以“当官的都是一伙的”的声音比“村会计是清白的”在村中传得更开。所谓法律上的“证据不足”,在村民们看来就是“官官相护”“都有么是正义啦”。

堵路事件后村民们发现的还是“天天晚上11点钟后各个化工厂就开始排毒水毒气”,稻谷仍旧减产,小菜还是种植无果。村民们已经渐渐对市领导当时的承诺失去了信心,在电视和报纸上见到“港村化工企业废水废气处理合格后排放”之类的新闻时,村民们的反应就是“都是假的,做给外面的人看的”,村民们至今也没有看到当时所取井水的化验结果。对于是否有废气废水的排放,村民们评判的标准的不是政府公布的检测结果,而是是否闻到了刺鼻的气味,是否看到了厂子向外排出的把水沟都染色了的各种颜色的脏水。

对于村庄的莫大荣誉,村民们都通过自己的见闻进行反驳,不仅不认为港村的社会秩序稳定,反而觉得“这正说明了我们这里的问题严重,是故意用这个牌子堵住上访人的嘴巴”。

港村因环境问题而起的案例,已经远远超出了苏力“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是要法律还是“讨个说法”[3]和徐昕“华南农村收债”中“法律是否重要”[4]的范畴,港村村民没有要不要法律的选择,他们要来的不是心目中法律的公正使用,甚至法律并没有给他们太多出路,反而处处阻碍了他们的进路。“死人就是癌症”使村民顿生“都叫钱给买通了,死了人都不是证据”,“死了满池塘的鱼只答应补贴3 000元”不能不使村民产生“都是一伙的”的负面印象,无休止的“证据不足”使村民看不到检举成功的希望,“全国法制模范村”阻止了港村继续上访的道路,“连市里面的领导来了都解决不了”让村民们觉得“港市的法律是更没有用了,非要中央来人看能解决不”。

“乡村社会对国家或法律的抵制也不是镜子一样垂直反射的,它是分叉的、散射的、多样化的。从中我们不仅理解了法律的运作,更主要的是感受到人们在对法律的想象、对管理的反抗、对自我的怨恨、对生活的逃避和对未来命运的期盼。”[2]280港村对待环境污染的反抗,对外是无声的,然而内部却是沸沸扬扬,村民们认为只是“盖子被捂住了而已”。他们不仅怀疑法律是否有用,甚至怀疑法律背后秩序的存在及其合法性。在经验理性和生活事实面前,港村村民有着太多的法律之外的想象、反抗、怨恨甚至是无奈。

五、“法”与日常生活经验的矛盾

“民间法的式微与国家法的勃兴是现代法治进程所呈现的显性逻辑”[5]73,港村也同样处于此趋势的场域之中,然而,笔者并不想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结构中去寻找答案。“随着法治进程的激烈推进,惯例、风俗及习惯等‘民间法’已被制度化的‘国家法’‘排挤’到社会边缘甚至退出了历史舞台”[5],但此中被“排挤”的还有“人们有关法律是什么、法律对什么重要、法律要解决什么样的具体问题”[4]的这种思考视角,即对法律工具理性的思考严重排挤了对法律的价值理性的思考,对法律如何平滑使用的思考排挤了对法律能否有效使用的思考,更甚对“秩序何以可能”的建构式思考排挤了“秩序何为”和“秩序何以接受”的思考。

法律的使用与使用后的效果与村民们意欲的效果和产生的联想相差巨大,恰恰反映了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断裂和干旱之处。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法律使用,未必是港村村民所想要的,也未必是所需要的,因为尽管环境污染问题众人皆知,他们不知道要告谁、以什么作为依据去告、告什么、告了又能怎么样。因为污染问题众人皆知,所以村民就疑惑“污染这么明显,又不是一天两天,外头的人都知道,上面的人就不知道,法院的人就会不知道”;因为最少时也有27家化工厂生产,“污染都搞到一起去了”,有了问题村民们连找哪一家理论都成问题,更不知道该告哪一家;“连死了人都不算证据”、“毒水明显就是从隔壁的化工厂流出来的”都不算做证据,村民们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算作法院需要证据了;“医院又不开证明”、“井水都被抽去化验了三次,到现在连个结果都不知道”,这让村民们告什么,村民们连自己的法律诉求都没有弄清楚;“就算最终告赢了,树木、蔬菜过几年可以生长出来,但是几十年来地下水、土地已经都被污染了”,所以,村民们觉得“即使告赢了,我们还是要生活在这里,只是少闻些气色”。

对村民而言,“与其说关心法律的‘逻辑效果’,还不如说关心法律的‘实际效果’。换句话说,这种法律思维不是象法律逻辑所坚持的那样将案件的解决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孤立的事件而加以对最终对错的判定,而是将案件看作社会关系链和事件连续链中的一个中介环节、一个节点、一个连接部,案件的解决正是要弥合、熨平或重建发生褶皱或断裂了的社会关系链和事件连续链。”[2]274要弥合“找法”与“无法”、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断裂之处,弥补法律的效果与村民的想象之间的裂缝,必须考虑法律运行的“逻辑效果”与村民生活经验中“实际效果”的相恰之处。

当下的港村,法律能够提供的却不是村民们想要的,司法系统给出的答复无法让村民们满意,法院的行为甚至给了村民们远超出于法律范畴的想象,政府部门呈现出的法律“问题化”技术却让村民们觉得连法律是否存在都成为了待思考的问题。其实,“找法”与“无法”的困境,就是政府依托于法律之上的所作所为无法满足特定场域中的群体的最直接的需求,无法解决日常生活认定的常识与权威结论相悖的困境。这种断裂使法律难以真正进入村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之中,也让村民们陷入了上述的两难的境地,让港村的社会长期处于一种“找法却无法”的状态,港村“现行的规范性结构中所存在的断裂和残缺使某些行动成了‘规范的真空’”[5]81,更是村民们日常生活经验的真空。

简言之,港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牵涉到法律,但根源在社会;牵涉到法,但问题的关键不是该不该用法律来解决,在当下也是法律所无法解决的,法律的介入不仅没有简化问题,反而使老百姓心目中的环境问题复杂化,使法律的逻辑与村民的生活经验相矛盾。“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它运作,其实际内容几乎完全取决于同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是否相符”[6]1,可以说,港村的环境困境的核心就在于此:法律的运作与村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不相符。

六、结论

费孝通先生曾深刻指出:“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产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秩序,但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去,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6]2今天港村面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没有逃脱出费孝通先生70年前的讨论,港村环境问题所反映出来法律的运作与村民们日常生活经验之间的断裂依旧没有得到很好的弥合,只是不再是礼治秩序是否存在的问题了。法律的运行与社会主体的诉求依旧缺乏有效的沟通桥梁,不仅“在规范性结构中,中国现行法律与道德、习俗、惯例等缺乏有机的衔接和对话”[5]80,国家现行法律与村民们的诉求、正式法律与村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也同样缺乏有机的衔接与对话。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8],若缺乏对主体的诉求、生活经验、问题场域进行思考,对于问题的最终解决、建立村民的法律认同仍将倍感乏力。平滑的法律运用,不可忽视法律与日常生活经验之间的鸿沟,不可忽视法律与社会不同的供给与诉求,实践效果与村民们的想象之间的差异,在思考“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同时不可忽视村民们是基于个人或群体的日常生活经验思考“秩序”。

季卫东强调“今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不妨归结为技术重构,即立法技术、解释技术、行政技术以及法庭技术的实实在在的改良。”[9]其实,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样也不能忽略法律的运作与日益进入法律体系之下的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的有效沟通与接洽。

[1] 包智明,陈占江.中国经验的环境之维:向度及其限度[J].社会学研究,2011,(6):197-210.

[2] 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J].比较法研究,1998,(3):269-281.

[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 徐昕.法律是否重要——来自华南的一个民间收债案例[J].社会学研究,2004,(1):53-63.

[5] 陈占江.规范、秩序与社会转型——一桩皖北农村情杀事件的法律人类学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9,(1):74-82.

[6] [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2.

[7]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8] 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J].社会学研究,2001,(2):74-84.

[9] 季卫东.中国法治的悖论与重构[J].文化纵横,2011,(6):79-82.

[责任编辑:胡璇]

2013-11-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3YJC840004)

郑进(1987-),男,湖北红安人,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城乡文化建设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城乡文化建设; 汪文畅(1987-),男,湖北天门人,武警黄金部队指挥部教导大队教研室助教,研究方向:社会治理; 雷鸣(1987-),男,湖北随州人,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员。

D90-052

A

1672-0768(2014)01-0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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