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与思考

2014-05-16秦武峰涂名一

荆楚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林农林场林业

秦武峰,涂名一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林业生态学院,湖北武汉 430200)

农村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与思考

秦武峰,涂名一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林业生态学院,湖北武汉 43020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明细产权的基础上,它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能够增加林农收入,提高林业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林业实体型经济组织。文章根据福建省的案例,对三种林业合作模式做了分析,并从政府职能的角度就推动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了进一步思考。

林权制度改革;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模式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10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大公共政策逐步扩展到全国。根据《意见》,要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林改的主体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山”,在林权制度改革深化改革阶段,各地纷纷组建了大量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他们或直接以自家林地入股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或依托本地主要林产品组建合作社,或者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或采取林业专业协会的形式等。本文以福建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案例分析。

一、林改后农村林业合作模式:福建案例

(一)股份合作林场

2008年成立的福建省三明市星桥村股份合作林场,董事会成员为该村两委委员,董事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随换届选举进行调整,董事长为股份林场的法定代表,董事会既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又是林场林业生产经营及销售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林场的日常管理;监事会成员由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兼任,董事长、董事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职务;股东会由入股参加股份合作林场的村民组成。星桥村股份合作林场的经营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林木资源流转、林场利润分配以及营林、护林和造林等生产性活动。

星桥村股份合作林场的收入包括森林或林木转让收入、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有关收入。实际上林木转让收入在林场收入中占绝大部分。根据《星桥村股份合作林场章程》,林场的林木、森林资源村委会持有30%,村民占70%(每人一股)(1)。每次林木转让出售后,扣除山场评估金、招投标委托金、有关人员工资、护林防火工资等有关费用后,每亩预留造林抚育费500元存入林业专用户头,村委会不得挪用(造林抚育款不足部分由村财政垫资,待下次林业分红时扣回),剩余款项由村委会与村民进行3∶7分成。两次拍卖山场后村民人均共分红1 450元,村集体共获得收入218.3万元,而且每次山场拍卖后10天之内即可实现分红。随着村财政的增加,村集体免费为村民办理合作医疗,村民进城免费乘车,6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还可领取不等的养老金。

图1 股份合作模式

星桥村股份合作林场的主要特点是:以亲情、友情、资本、技术为纽带,采取自愿入股、规模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形式,把分散的个体联合成整体,统一组织生产、统一销售运作,股东以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山场评估后作价出资入股,并按所出资的比例承担责任和分配收益,社员的入股资金一般不得退股或转让。

(二)专业合作社

福建永安市虎山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拥有山林面积2万余亩,由林业大户发起,在组建与发展过程中,把生产与流通、经营与服务有效结合起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通过专业合作社的组建,使家庭个体经营与整体有机结合,提高林农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地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合作社注重吸收林木培育、销售、木材加工、产品经营等各方面的能人参与,搭建起了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小农户与大企业之间的桥梁,一方面联结林农,形成规模,组织实施生产资料采购和林产品交易,有效提高林农进入市场交易时的议价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联结大市场、大企业,代替企业组织农户,将市场信息传递给农户,减少中间过程的摩擦成本、交易费用(见图2)。

图2 专业合作社模式

虎山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进退自由;社员一般交纳大致相等的股金;实行一人一票;主要按照社员惠顾额返还利润;股份不可转让或交易。

(三)“公司+基地+农户”合作型

福建省光泽县通过营林投资公司负责造林和幼林抚育、病虫害防治等资金投入,村集体以山权入股,林农以林权分利,村集体和农民负责参与管护,基地采伐收益按“五二三分成”,目前合作造林至少已涉及该县8个乡镇中的6个乡镇。2008年,福建南纸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投资1.8亿元,在光泽县建立造纸原料林基地,也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型(见图3),基地建设以资金入股,与林农股份合作林场和乡村分户经营承包的林农合作,农户负责提供林地经营权及管护,基地产出按实物6∶4分成,即收益南纸公司占60%,农户占40%(其中村集体林地使用费收益占20%)。2010年已完成造纸林基地建设2.7万亩,光泽止马、华桥两个国有林场也按不同比例与农户开展合作造林。这样,既解决了林农面临的资金、技术和市场问题,又促进了农民增收、集体增财,基地是公司进行项目实施和技术推广的载体和物质基础。

图3 “公司+基地+农户”合作型

这种“公司+基地+农户”合作型的基本特征是:由公司与农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农户经营的山场作为企业的原料林基地,公司按一定的价格标准收购林产品,公司负责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服务,不要求林农注资入股,不向林农收取会费,组织结构相对较为分散,通过互助联合共享技术和市场信息,公司为林农解决技术、信息、市场方面的困难。

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分析

(一)合作前后比较

综合以上三种合作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合作之前农户基本上是单家独户直接面向市场的,合作之后,农户经由合作社来面向市场完成交易。很明显,后者在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整合单个力量实现小农生产和市场的对接,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见图4)。

图4 合作前后对比图(左图为合作前,右图为合作后)

(二)合作的要件

受信息不对称以及传统的生产方式的影响,林农合作行为这种理性是有限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合作经营不仅是转变林业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林农有合作经营的需求,并不代表就能够成功地整合起来进行合作经营,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归纳出五个能够合作起来的要件[1],一是有意愿,这是合作得以形成的前提;二是有经费,这是合作得以形成的保障;三是有牵头人,这是合作得以形成的核心所在;四是有制度,这是合作得以形成的关键;五是有收益,这是合作得以形成的动力(见图5)。

图5 林农合作的要件

(三)参与式合作

参与式理论认为发展的动力源于发展主体本身,外界帮助只是一种激励手段,不能取代发展主体。发展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强化和提高林农自我发展能力的过程[2]。农村林业发展要运用参与式理论与方法,走多方参与式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道路,首先要强化林农在林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其次是政府要参与,政府要发挥支撑作用,制定规则,规范管理,还要提供信息服务,要创造环境,引导林农的积极参与,扮演着政策支持者、规范管理者和信息服务者的角色[3],林业合作社要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比如诚信经营,建章立制、信息公开等(见图6)。

图6 参与式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型

三、进一步的讨论:政府的职能

(一)政府的分类与精准扶持

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实力不同,政府对林业合作组织的参与度不同,所以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和扶持力度不同。如浙江省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每年可获得贴息贷款500万元,而福建省长泰县林友专业合作社和武平县众森林业专业合作社只能获得30万元以下的小额贴息贷款;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部分非社员农产品无需缴纳增值税,而海南省琼中福岛橡胶专业合作社因销售非社员的天然橡胶没有及时缴纳增值税,在2011年被国税局罚交税费和滞纳金13万多元。

国家层面应出台引导林业发展方向的宏观政策,地方林业部门因地制宜地出台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文件以指导合作组织选择经营方向;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台地区性发展特色林业、林下经济的指导和扶持政策,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制定落实措施。

政策上不能搞“一刀切”,不以林业合作组织的数量以及特色林业和林下经济的发展面积作为考核指标。避免“空壳组织”的产生和存在,减少政府对经营性林业合作组织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组织成立方面的引导作用。同时,针对不同的林业合作组织提供适当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在指导和扶持林业合作组织发展时,应根据其规模大小、受益人数等客观情况给予相应力度的扶持(2)。各地可以制定林业发展目录,对当地主要林木和林产品的生产范围和周期进行分类,指导金融部门根据不同的产业发展需要提供不同的信贷扶持政策。

(二)多部门参与的联动监管机制

在部分林业合作组织中,个别或少数人拥有绝对控股权,控制了生产经营活动,收益分配按照出资股份进行,扶持资金也不平均量化到成员。这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违背了政府支持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初衷。如福建省顺昌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和一个理事的林权股份分别占48.05%和30.52%,存在个别或少数人操控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可能。个别林业合作组织不按要求专款专用,甚至把资金挪用到林业生产经营之外。如浙江省安吉县某毛竹股份合作社为了赚取利息,把获得的500万元贴息贷款转贷给乡政府。此外,个别林业合作组织甚至不在林业部门登记备案,逃避林业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不仅要扶持还要监管,要建立工商、农业、林业、财政、金融和税收等多个部门参与的林业合作组织监管联动机制。对林业合作组织的法人信息和生产经营绩效进行动态管理。避免产生林业合作组织的非法经营以及在不同部门以同一项目侵占财政补贴的情况。各地工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规范、标准和示范类政策法规,对林业合作组织进行监管,对林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来源与去向、生产经营范围、绩效分配等做到查之有据,通过加强监管引导林业合作组织走上民主管理的道路,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林农的利益。

注释:

(1)田云辉.福建省三明市岩前镇星桥村林改调研报告(内部资料)[R].武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研究基地,2008.

(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合作组织分类指导与精准扶持的报告(内部资料)[R].武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研究基地,2013.

[1]沈文星.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

[2]黄勇,尹少华.基于参与式理论的湖南林业合作组织发展对策探讨[J].林业经济问题,2010,(5):406-410.

[3]陈建成.参与式林业经营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2,(2/3):37-39.

F321.4

A

1672-0768(2014)01-0038-05

2014-01-08

20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5607802);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鄂生态院字〔2011〕85号)

秦武峰(1982-),男,湖北郧县人,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林业生态学院教师,华中师范大学博士,湖北省林业改革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林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

涂名一(1987-),男,湖北洪湖人,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林业生态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林业发展。

[责任编辑:卢红学]

猜你喜欢

林农林场林业
欢迎订阅《林业科学研究》
产业教授融入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现路径
山西省两林场入选“2019年度全国十佳林场”
八步沙林场人的新愿望
land produces
林场住宅
沙洋停征林业“两金”减轻林农负担
基于GIS的林场营林管理信息系统研建
林业深化改革 林农共享红利
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