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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设计问题探讨

2014-04-16

江西化工 2014年4期
关键词:锅炉房换气设计规范

杨 明

(宜丰县公安消防大队,江西 宜丰 336300)

锅炉房作为一种能够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用热水需要的设备,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的加快,在工业和民用建筑领域得到普遍使用。锅炉是一种具有高温带压的特种热力设备,存在一定的火灾爆炸危险。锅炉按燃料可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电锅炉等。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工作压力较高(1kg/cm2~13kg/cm2),蒸发量较大(1t/h~30t/h)。以前人工手烧锅炉已被快装锅炉取代,并将逐步被燃气锅炉代替。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因为安全保护设备不灵或操作不慎都有导致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锅炉,火灾危险性更大,容易发生燃烧爆炸。

1.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

1.1 锅炉烟囱靠近建筑物的可燃结构,炽热炉渣处理不当,引燃附近的可燃物,烟囱飞火,锅炉房操作间和附属房间内堆积的可燃物等遇明火容易引起火灾事故。锅炉房内也可能因施工或维修引发可燃物燃烧。

1.2 锅炉具有爆炸危险,设计、制造、安装上存在的缺陷,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致使安全装置失灵,容易引起物理爆炸。

1.3 燃油输气管道、阀门等部件有燃油、气泄漏并积聚至爆炸极限同时有火花或高温条件,易引起化学爆炸。锅炉房常在点火、熄火、烘炉阶段易发生因控制失效或操作不当引发的燃气与空气混合物爆事故。

2.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防火设计

2.1 控制设置位置和耐火等级。

锅炉房一般应单独设置,不允许设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邻,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锅炉房也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5.2.3条,锅炉房一般可视为丁类生产厂房。锅炉房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果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时,可视为民用建筑,锅炉房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对于储油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设计甲级防火门窗。燃油锅炉房储油间储油量储存轻柴油不应大于1m3,重油不应大于5m3,且储油间和锅炉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计甲级防火门窗。

2.2 工艺保护或生产流程控制。

比如安全运行联锁保护,炉膛吹扫控制,自动点火控制,阀门密封性检测保护,停炉或熄火保护等措施。锅炉输油(气)管道的设计符合有关要求。

2.3 自动报警和机械通风设施到位。

依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燃气锅炉房内锅炉间存在第二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属于2区。由于燃气锅炉的燃料大多为甲类火灾危险物品,具有易泄漏、易燃爆、危害大等特点,当有炉外燃气泄漏时应采取有效的自动报警及自然通风措施,及时降低可燃气体浓度至安全水平,也可采取断气、熄火、强制机械通风的保护措施消除隐患。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不少于3次/h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够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燃气锅炉房通风装置应设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16条,燃油锅炉房应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的正常通风量,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燃气锅炉房应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的正常通风量,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燃气锅炉房通风换气装置应与可气体浓度探测装置联动控制。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锅炉房自身的排烟系统不得跨越水平防火分区,应直接通向室外,通向室外处不得留有任何的孔洞或缝隙。地下、半地下燃气锅炉房为防止集聚在室内而产生火灾或爆炸危险,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者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燃气锅炉房通常设防爆型机械通风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当可燃气体泄漏时,通风装置应能使可燃气体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的25%时发出报警并联动开启通风机;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时,应发出报警并自动或人工切断燃气总阀或关断锅炉房内工艺用电电源。

2.4 锅炉的电气设计合理。

锅炉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的设计要求。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照现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选用防爆型灯具和电器,电气线路敷设要符合防爆要求。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屑管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燃气调压间、油箱间、燃油泵房、油加热间、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有关规定。

2.5 配置必要的灭火设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锅炉房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但考虑到燃油、燃气锅炉房内储罐储存的燃料火灾危险性大,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提高设计标准很有必要,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建议当单台蒸发量超过4t/h或总蒸发量超过12t/h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对于多层建筑内部设置的锅炉房,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同时配置部分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和气体灭火器。对于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建筑内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也要相应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中国消防手册第六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3]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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