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4-04-15苏社管2013126号
苏社管〔2013〕126号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苏社管〔2013〕126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1年6月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未获得评估等级的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须参加等级评估,不参加评估的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1、2012年年度检查的;
2.2012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3.2012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评估机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考察。
三、评估机构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开展,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评估程序
(一)参评社会组织自接到通知后,先对照相应的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查找不足,完善提高。
(二)社会组织在自评基础上,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和自评得分表,报省民政厅进行资格审核。
(三)经审核具备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提交以下完整材料:
1.《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
2.评估评分细则自评得分表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当与评分细则一一对应,并按装订要求整理成册);
3.评估调查表及评估承诺书。
(四)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参评社会组织实地考察,作出初评结论。
(五)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评估专家组提交的初评结论进行合议表决,通过后将拟确定的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民政厅确认评估结论,并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评估材料
社会组织评估相关材料请登录“江苏社会组织网”-“工作专题”-“社会组织评估”中下载(网址:http://mjzz.jsmz.gov.cn)。所有参评材料一式二份(正副本各一份)。
六、相关工作要求
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措施,评估等级将与购买服务、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财税优惠等政府扶持政策相挂钩。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认真对照评估指标和相关要求,积极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社会团体:严磊025-83590628
民办非企业单位:孙 燕 025-83590656(其他类);姜磊025-83590649(教育类)
基金会:杜明鹏025-835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