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服务行业面临的困境与发展的探讨
2014-04-15李明道
李明道
(深圳市九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18049)
监理服务行业面临的困境与发展的探讨
李明道
(深圳市九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518049)
摘要:根据目前市场环境、监理服务现状等,对监理服务行业面临的困境与监理行业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监理服务行业;服务质量;困境;发展
1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根据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的定义: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讲的“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服务质量不仅取决于上述七个方面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执行效果、工作成效,也包括监理工作过程中的敬业态度、工作作风及道德等方面的评价。
2 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服务情况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监理取费相对较高(根据规定,监理招投标价不得低于国家设定标准的下限),政府在项目上的人员配置较少,一般对监理工作的干预程度较小,监理的话语权较大,监理在“三控、二管、一协调”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较容易被激发和调动起来。在项目前期的征地拆迁、施工招投标及项目报建手续的办理等方面也需监理完成。通过前期阶段的介入,监理人员能够熟悉项目建设前期的大量准备工作,也锻炼和培养了一批使监理企业能转变发展模式、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所需的人才。因此,一个有实力的、负责任的监理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只要舍得投入、配备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水平的高素质人才,在提升监理服务质量、为社会投资项目提供引领、示范作用、树立监理的良好社会形象方面,应该是大有作为的。
3 社会投资项目监理服务现状及困境
3.1监理服务现状
就社会投资项目而言,目前的监理市场环境对监理企业来讲是不容乐观的。一方面政府赋予监理的责任越来越扩大,而监理的权利却不断缩小、监理取费越来越低。另一方面建设单位手续不齐全就开工、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单位违法挂靠、转包、分包等乱象突出,给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带来较大的执业风险。同时监理的责、权、利不对等现象也严重影响了监理服务质量及工作的积极性。
3.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现象及监理单位面临的困境
目前的部分建设单位是迫于政府的要求才在工程建设中委托工程监理的。有的项目每平方米仅几元钱的监理费用,有的项目建设单位甚至要求监理仅委派一两个监理人员。部分建设单位相关报建手续未办理完成,甚至项目快完工了,相关手续才办齐;遇政府部门检查,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经常面临着被处罚的危险。部分建设项目压缩合理工期的现象十分严重。施工单位经常在监理未完成隐蔽验收或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隐蔽;部分建设工程桩基才到施工总数的2/3,即进行低应变及静载检测,以替代未完成的抽检桩数,严重违反规范要求;主体结构施工时,浇筑完的混凝土未终凝,楼面即开始堆放模板、钢筋及钢管等荷载,给结构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带来严重影响。某 33 层高层项目,建筑外墙悬挑板处每栋设计有 100 多根构造柱,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以工期为由,串通施工单位,在无任何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擅自减少了近 50%,部分用砖砌在悬挑板上并贴砌在混凝土剪力墙外侧,局部甚至无拉接筋,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上述这些现象,部分是因施工单位迫于工期压力或施工质量意识不强等原因,但更多的是存在建设单位背后默许或支持的影子。当现场出现严重的质量及安全隐患,监理下发监理通知或停工令时,甚至还受到业主阻挠、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等情况;如果按要求向政府部门上报,工程停工,监理必将受业主非难。如果上述问题不整改,且未上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遇政府部门检查或出现了质量及安全事故,监理的责任却很难推脱。同时,为完成资料的封闭及归档,监理还不得不违心地签署“已整改完成”的意见。试想作为一名负责任的监理人员,在基本工作范围内(安全、施工质量)开展工作都如此艰难,在其他方面(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协调)能有多大的作为及发挥空间?
4 现实情况下,社会投资项目对监理服务质量及责任的评价和认定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社会投资项目评价监理服务质量,必须客观公正。作为建设单位出资的被委托方,监理对建设单位负责是应该的。但是,根据目前政府赋予监理的责任,监理方还必须要对政府、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身负责(尤其是质量和安全)。作为投资受益方的建设单位应该了解,建设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它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安全。应该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让作为建设产品生产者的施工单位全面承担施工安全及建设产品施工质量等责任。作为负责监督、管理的一方,监理不能无原则地听从建设单位或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只要监理在“三控、二管、一协调”方面就同一问题,以口头通知和二次或二次以上的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整改,并且告知建设单位,并有监理备忘录(此文件可不必给建设单位,作为监理内部文件),施工现场出现了相关事故或责任,就应该免除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对监理责任的追究或处罚。当现场出现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隐患或未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时,监理不一定必须履行向政府部门报告的义务。因为监理是由业主聘请和雇佣的,监理费用是建设单位支付的,监理反馈的意见供业主参考,由业主作出风险判断并决策。作为投资的受益者、决策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也应该由业主承担。如果作为监理不能在现场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跟踪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无相关书面资料证明自己所作出的工作;或在正常情况下,作为一个有经验的监理企业,不能合理预见或严重失察,未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告知雇主(建设单位);或串通施工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当现场出现了进度失控、伪签证、质量及安全事故等,监理是应该要承担责任的。
当然,作为提供智力服务及专业化监理服务企业,在做好基本工作的同时,应该就项目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给业主提出一些合理化的、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取得业主的信任和认可。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及积极、优良的服务态度,在工作中与业主做好积极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消除工作中的误会和矛盾,以营造良好的合作关系及和谐氛围。
5 监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作为建设单位的委托者和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监管的“眼睛”,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服务工作的实施质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对我国建设领域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保证施工安全、确保建筑产品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建议可借鉴参考。
5.1转变发展模式
监理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存在的危机,积极转变发展模式、拓展服务范围(应具有工程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综合能力,或向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与国际接轨)。国内监理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政府对监理行业的政策导向,为实现这一战略转型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推进有条件的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适应我国投资体制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需要。国家宏观政策促使监理企业向工程咨询和管理服务方向转型。我们的监理企业应积极行动起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为广大监理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示范带头作用。
5.2加强监理企业行业自律
监理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应考虑合理利润,以便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原始资本积累。对低于合理利润的项目坚决不予承揽,严禁企业间竞相压价、恶性竞争,形成死循环。同时,监理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从而为监理行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得到社会的认同共同作出努力。
5.3提高监理人员待遇,留住人才、积聚人才
监理企业的竞争,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打铁还需自身硬”。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积聚人才,培养他们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理人员的待遇,以便为以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配备与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适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各类执业人员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需要配备由复合型管理人员构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这些人才的配备势必要求监理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及引进力度,全方位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以满足发展和业务需要。
监理企业要建立企业人员工资正常增资机制,不断增加职工收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监理人员待遇不应低于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其他主体单位同等资历人员水平。
5.4建设单位应转变观念,适当提高监理服务酬金,尊重、理解和支持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择优选用有实力、诚信的监理企业,适当提高监理服务酬金及监理企业服务利润,以形成共赢局面。对监理报价严重低于政府指导价的监理投标企业坚决不予选用;要求监理企业严格遵守投标时的承诺,配备相关的人员到位,杜绝监理服务过程中人员的擅自更换或不到位现象。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应建立相关的激励或合理考核机制;同时应尊重、理解和支持监理工作,适当放权,以激发和调动监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5.5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引导
政府职能部门应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加强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转变监管模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对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项目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于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项目取费没有像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那样对监理取费下限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因此给相关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带来很大的操作空间,监理市场出现了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现象,严重扰乱了监理市场秩序、影响了监理服务质量及行业的良性发展。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出台相关细则,对其他建设项目(非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监理取费下限设定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杜绝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现象出现。同时为杜绝“阴阳合同”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定期检查监理费是否按规定收取情况(如检查监理企业每期开具的监理费发票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监理费的支、收及出、到帐相关凭证)及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按合同要求到位情况。加强监管,对违规的建设单位及监理企业予以严厉处罚。
(2)建设主管部门应转变监管模式,给监理企业松绑、减压,不能一味地增加监理责任。如前所述,只要监理在现场实际履行了职责,并有相关资料证明,无违规及不当监理情况,一旦工程项目出现了相关违规或事故,监理应该减轻或免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追究或处罚。
(3)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加大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工程实施主体违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当出现现场违规或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隐患时,监理不一定必须履行向政府部门报告的义务。如果要求监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注意工作方式,能像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样不得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否则监理将处于尴尬两难境地,严重影响监理上报的积极性,也使要求监理上报的相关法规制度不能真正得到落实。因为监理酬金是建设单位给付的,监理是建设单位的雇佣者。为追求利润、效益最大化,建设单位自身违规,或默许甚至支持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4)推行建设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如前所述,部分建设单位从业人员不顾客观规律、甚至严重违反设计及规范要求,为抓工期或谋取不当利益,在现场盲目下指令、乱指挥,给工程质量及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因为政府对他们没有执业注册要求及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了发生事故由监理及施工单位承担的惯性思维和做法。推行上述制度,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严重违规的现象。
5.6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应充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反映会员的诉求;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监理事业的管理工作,促进监理行业管理水平和监理整体素质的提高。行业协会应对目前监理企业存在的问题、反映的诉求进行充分调研,对监理行业的发展提出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为监理企业的差异化、多元化、专业化和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并与国际接轨,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对策;加强与政府沟通,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市场行为,为监理行业良性发展和壮大提供法规和制度保障。
同时,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对协会成员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协会应定期对监理协会会员单位是否存在服务酬金严重低于标准要求、签订“阴阳”合同、严重扰乱监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检查;对各会员单位项目人员配备数量及人员素质进行检查;对各会员单位现场服务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监理是否发出了相关书面意见)。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定期检查的情况,行业协会应进行评比考核、排名,并对社会公布。为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择优选用监理企业提供参考,为提高监理企业诚信度及监理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水平,为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作出贡献。
6 结 语
建设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它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重大安全,关系着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一个规范有序的监理市场环境对保证我国现场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投资建设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需要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共同努力。如果上述建议能够真正得以实施,我国的监理行业必将迎来广阔而灿烂的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14)08-0003-03
收稿日期:2014-06-11
作者简介:李明道,男,高级工程师。
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路满京华投资大厦6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