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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划转后县级供电企业性质分析

2014-04-15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仇聪君

江西电力 2014年2期
关键词:独资企业法人公司制

文_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仇聪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要求,县级供电企业由原省级供电企业控股、参股、代管变更为省级供电企业全资子公司。股权划转后的县级供电企业性质为一般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还是一人公司(法人独资)存在不同认识,由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对其性质的正确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制企业法人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根据设立登记的依据不同,企业法人分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两种。公司制法人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设立登记的,而非公司制法人则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设立登记。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以其治理结构为核心特征,一般设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县级供电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则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由此可见,县级供电企业在其股权划转后,是否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应依据其划转后的登记来判断,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县级供电企业如果依据《公司法》进行登记,则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否则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如县级供电企业只是其他法人的分支机构,则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存在是公司制法人还是非公司制法人之说。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均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均依照《公司法》设立登记,属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均具有单一性。其中,一人公司包括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和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

县级供电企业在股权划转后成为省级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由于省级供电公司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上划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因而有观点认为县级供电企业依据《公司法》登记变更后,应为国有独资公司。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是否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应依据其工商登记的出资主体确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应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现有县级供电企业股权划转后,其出资主体为省级供电企业,而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其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并不等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县级供电企业划转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是国家规范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秩序的要求,是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严格履行的法定程序。

笔者认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县级供电企业在股权划转后,属一人公司(法人独资),其符合《公司法》关于单一股东的要求。《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划转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县级供电企业只有省级供电企业一个股东,符合一人公司股东数量要求。另外,工商登记的单一出资人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供电公司作为划转后县级供电企业的单一出资人,并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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