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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履职责 群策群力促发展——煤炭行业两会代表委员积极建言献策,共商发展大计

2014-04-13

中国煤炭工业 2014年4期
关键词:煤炭企业煤炭煤矿

长期以来,煤炭作为我国能源结构中的主导性能源和基础性能源,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十年黄金发展期过后,我国煤炭产业发展出现了市场供求关系逆转、发展方式亟待改变等新情况,整个产业正在经历阵痛,面临着短期产能过剩与需求乏力的双重影响。

全国两会期间,来自煤炭行业的代表委员们,紧紧围绕“清洁”“安全”“高效”这三个关键词,共同探讨了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科学调控煤炭总量、关注困难企业发展、改善企业经营环境、规范进口煤市场等方面的诸多议题,旨在帮助煤炭企业解决或者缓解当前所面临的困难和危机,逐渐走出低谷,迎来春天。

本刊特摘编刊发部分议案和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梁嘉琨

——关于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建议

2013年,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其中,全国共发生各类煤矿事故604起,死亡1067人,同比分别下降22.5%和22.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288,同比下降23.0%,首次降到0.3以下。但是,从现状看,我国安全生产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既有历史性因素,又有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有生产力水平受限、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等多方面原因,安全生产监管任务依然繁重。依法治安,就是必须牢牢守住安全“红线”,把人民的意志体现到《安全生产法》各个方面,这是实现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

建议: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特别是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等,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成本,使安全发展战略不断向前推进。同时,还要尽快出台《安全生产监管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关于控制煤炭产能无序增长的建议

“十一五”以来,煤炭行业在结构调整与转型发展方面取得较大进展,行业整体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煤炭产业内部的各种经济结构仍存在相当的调整空间。从产业结构来看,多数大型煤炭企业非煤产业发展较快,但产业布局趋同、非煤产业发展质量偏低等问题还较为突出,并面临着技术、人才、经济性等制约。从生产结构来看,目前全国30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有近1万处,平均单井规模不足10万吨/年。从产业组织结构和经济效益来看,煤炭企业数量多、集中度低、竞争无序的问题依然存在;煤炭行业利润仍主要来自煤炭产业,非煤产业投资大、效益低的问题仍值得关注。

建议:第一,研究制定国家煤炭资源开发布局规划,根据区域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容量、市场需求形势,科学确定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矿区开发规模和产能建设节奏,从国家资源开发规划的源头上控制煤炭产能无序增长。第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 〔2013〕99号和104号文件精神,提高新建煤矿准入标准,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灾害严重的煤矿,停止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和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第三,研究建立全国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核定的煤矿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超能力生产,严格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开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张文学

——关于推进大型煤炭企业跨区域发展的建议

煤炭企业对煤炭资源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在已有资源耗竭前逐步进行产业转型,从煤炭产业转向非煤产业,或者延长煤炭产业链,延缓资源耗竭的到来;二是通过跨区域或国际化发展,积极扩大接替资源,增加资源储备。我国不少煤炭产地都已接近资源枯竭,这些地区的一些大型煤炭企业随着煤炭资源的逐渐枯竭,稳产高产受到威胁,面临着很大的转产和就业压力。目前,煤炭资源兼并重组主体多为省内煤炭企业,跨区域间的兼并重组仅停留在省域之内。

建议:煤炭行业应加强对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培育和发展以煤为主的综合性大型能源企业集团。在前期兼并重组的基础上,推进企业跨省区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大对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现代化矿井建设的支持力度,以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为重点,加强煤矿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矿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鼓励煤炭企业发展煤电、煤焦化一体化等煤炭深加工项目,支持建设大型坑口电厂和煤矸石电厂,促进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大同煤矿集团董事长张有喜

——关于给予煤炭清洁利用补贴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并大力引导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煤炭资源清洁利用、就地转化,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特别是,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等渠道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支持,但仍没有建起可持续的、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良性循环机制。从循环经济园区环保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消化废弃物的项目由于产品附加值低,其经济效益远远不及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

建议:国家出台政策支持煤炭清洁利用、就地转化的循环经济发展。加大补贴力度,通过贴息贷款或者直接补贴,鼓励企业“吃干榨尽”和废物利用,实现可持续的循环发展。

——关于遏制特大型煤炭企业垄断行为的建议

2013年以来,随着部分大型煤炭企业大幅下调价格,煤价较年初发生“断崖”式下跌,跌幅达100元/吨,煤炭企业的亏损面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对一些人员多、包袱重、资源枯竭、社会责任大、曾经为共和国经济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大型老煤企,目前生存异常困难,长此下去必将影响煤炭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建议:加强对个别特大型煤炭企业垄断行为的管控,避免其单方面操控煤炭价格,引发同行业的恶性竞争,进而引发国家经济大幅震荡和波动。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董事长李晋平

——关于加大新型煤化工产业扶持力度、减免煤基合成油品消费税的建议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的变革。据了解,山西目前正在建设晋北煤化工基地,布局煤制油、煤制气等多项高效、清洁能源项目。以煤制油为例,这一油品的环保效能大大优于石油。替代传统的汽柴油后,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将分别减少25%和80%。而煤制气在我国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资源禀赋特征为“富煤少气”,如果将煤炭通过新型煤化工技术转化为清洁的天然气,不仅可化解煤炭产能过剩,更能够解决“气荒”问题。山西作为距离京津冀能源市场最近的地区,多年来外送能源一直以“输煤、输电”为主,在大气污染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山西通过现代煤化工基地建设,以“输气、输油”来改变能源输出结构,不仅可解决能源供应问题,也使山西的低质煤找到了出路,变废为宝。

建议:一是国家可加大对新型煤化工产业扶持力度,对于煤制油等高标准特种环保油品,可出台减免消费税的政策;二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将煤制油企业生产的高标准特种环保油品纳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范围,对销售自产的高标准特种环保油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加大对煤基合成油示范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在项目核准、技术研发、金融、财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以促进我国煤制油产业健康发展。

——关于加大煤制油企业产品自营销售权力度的建议

煤制油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治理雾霾天气的双重需求。潞安集团煤基合成油示范厂已取得重大突破,可生产出高品质的油品。但是,如果企业无法自营销售将影响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煤制油企业必须平等地取得自营销售权。

建议:对生产高品质油品的煤制油企业优先赋予自营销售权,无差别开放油品加油站;支持生产高品质油品的煤制油企业优先利用油气管网设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公平竞争,打破目前成品油市场的垄断格局,推进煤制油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能源集团董事长 卜昌森

——关于推广应用充填开采技术的建议

目前,我国“三下”压煤量较大。以山东省为例,压煤量占可采储量的48.3%。充填开采可充分回收“三下”压煤和边角残煤,延长衰老矿区服务年限,有效减轻对环境的破坏,但会增加吨煤成本100多元,从而影响了煤炭生产企业积极性。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指出,矸石充填开采置换出的原煤产量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相应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由于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各省减免标准也不尽相同,从而影响了充填开采技术推广应用。

建议:对通过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三下”压煤等呆滞资源减免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或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出台矸石充填开采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实施细则。针对充填开采成本开支除必要的井巷工程外,设备成本占到全部成本的70%这一事实,建议在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添充填开采设备,允许进行税额抵免。

——关于支持衰老矿区转产转移的建议

随着多年高强度开采,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区的老煤炭产区,普遍面临着矿井衰老、资源枯竭、生产经营越来越困难等问题,大规模的转产转移越来越近。衰老矿区转型发展既是企业发展问题,更是社会发展问题,关系到企业人员转移和社会稳定。

建议:一是在成本项目中增设“关井准备金”“弃置费”等项目,在税前计提部分固定费用,作为矿山转产发展基金,专门用于矿山进入枯竭期后的职工安置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二是国家出台衰老矿井转型发展税收优惠等相关扶植政策,对衰老矿井发展的生产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接续替代产业,适当减免2~3年税收,支持衰老矿井转型发展。三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配合”的压煤搬迁工作机制,压煤村庄搬迁与新农村改造和城镇化建设规划同步实施,政府出力,企业出资,合理推进压煤村庄搬迁。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董事长 陈祥恩

——关于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方面的建议

煤炭在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能源保障的同时,带来的资源、环境、生态和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近年来秋冬季节遍布整个华北地区的雾霾天气,更是引发了社会对煤炭消费的质疑。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是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战略选择。

建议:重视各种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开发,加大对煤炭绿色利用技术的扶持力度,提高煤的转化效率和利用效率,大幅度减少煤烟型污染。一是鼓励有条件的煤炭企业积极实施清洁煤战略,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努力降低污染排放。二是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可持续开发利用,加强燃煤电厂、燃煤锅炉的改造,加强型煤、煤炭气化、水煤浆等洁净煤技术的推广应用,有效抑制PM2.5颗粒生成。三是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努力做到吃干榨净,减少污染排放。四是大力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产业,简化项目审核程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循环经济园区配套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实行项目优先核准,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调度和安排电量,涉及的其他资源优先配置,充分利用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资源,进一步减少土地占压和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五是积极推广矸石充填开采技术,对热值在300千卡/千克以下、已无燃烧利用价值的煤矸石,通过井下充填等方式进行处理,减少地面煤矸石堆放污染。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董事长华炜

——关于调整煤炭进出口关税 控制质煤进口的建议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煤炭进出口关税进行了一系列结构性调整。2006年以前,我国实施出口导向型的对外贸易政策,一方面采取出口退税政策鼓励煤炭出口,另一方面采取征收进口关税等政策约束煤炭进口。2006年以后,随着我国煤炭需求快速增加,煤炭关税逐步向鼓励进口、限制出口的方向发展,将煤炭进口关税降为零,对出口煤炭征收10%的关税。在煤炭进出口关税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由传统的煤炭出口国转为煤炭净进口国,进口量逐年大幅增加。褐煤、高硫煤、高灰煤、含有害物质的煤炭品种等劣质煤进口量增长较快,进口煤不合格的批次、数量随之增加。大量劣质煤进口不仅对煤炭市场产生影响,加剧了煤炭市场结构性过剩态势,也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建设。

建议:一是根据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差别化的煤炭进口关税政策,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进口优质煤炭,控制劣质煤进口。二是加强对进口煤炭产品的质量检验,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含有有害物质的劣质煤炭进口。将褐煤纳入法定检验目录。三是统筹煤炭进出口关税,取消煤炭品种出口关税或将煤炭进出口关税调整到同一水平。四是进一步做好煤炭进出口总量、结构、趋势等监测分析,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煤炭出口相关政策措施。

——关于实施“煤改气”等天然气替代煤炭项目的建议

众所周知,我国能源的基本特点是贫油、少气、富煤。煤炭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长期占主导地位。然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也带来了严峻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物排放等问题,对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已迫在眉睫。大范围的雾霾天气,倒逼我们在环境治理上采取“重典”,如“煤改气”,拆除燃煤锅炉等必要措施。

建议:对于“煤改气”等天然气替代煤炭项目,必须依据可供的天然气资源量和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加强统一规划,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煤改气”应以城乡居民和第三产业用气为主。在天然气满足生活和工业用气前,不应用于替代燃煤发电。应适当提高燃煤电厂用煤的比重,不断提高绿色环保洁净能源供应能力。拓展煤炭清洁利用途径,加大中小型工业燃煤锅炉改造,推广使用高效环保煤粉及水煤浆锅炉技术。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煤集团董事长张升

——关于妥善解决原国有破产煤矿遗留问题的建议

因不断开采,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建设的一大批国有老煤矿,逐渐进入资源枯竭、衰老报废期。虽然曾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出台专门政策支援原国有煤矿政策性破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当时所确定的政策执行期已经到期,新的政策衔接相对滞后,造成一方面需追加的补贴资金尚未落实,破产煤矿持续稳定运转困难加大,另一方面受当时条件限制,原定政策核定的补贴支出项目少于破产煤矿实际支出,支付标准低于实际支付标准等,破产经费缺口较大。

以龙煤集团为例,截至2011年末,该集团18个破产煤矿实际支出超出核定补贴资金18.4亿元,其中9个破产煤矿因已过核定支付期超支12亿元,企业负担沉重。特别是2012年下半年以来,煤炭需求明显放缓,价格持续下跌,原国有破产煤矿的主体企业经济效益明显下滑,有些甚至大幅亏损,从而导致了破产煤矿运转出现了更大困难,一些破产改革的遗留问题越来越凸显。妥善处理破产煤矿遗留问题,不仅关系到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矿区社会和谐稳定。

建议:希望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促进煤矿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现企业提升盈利能力和效益、提高本质安全;将国有企业负担的矿区居民供水、供热、供燃气和物业管理职能移交社会;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重点解决破产煤矿经常性费用、离退休管理经费和统筹养老金、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资金缺口问题,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能够轻装上阵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进行公平竞争。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董事长梁铁山

——关于加快建立资源枯竭煤矿转型发展基金的建议

煤炭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煤矿面临资源枯竭、人员多、包袱重的问题,给矿山稳定、社会和谐带来诸多困难。据了解,国外已有设立煤矿衰老转型发展基金的先例。如美国煤矿自建成投产开始,就提取煤矿衰老报废资金,由煤矿集中掌握使用,用于衰老煤矿转产及煤矿关闭后职工安置、塌陷补偿和恢复地貌等事宜。我国《煤炭法》也明文规定,国家应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建议:在国家和煤炭企业两个层面,分别以财政补贴、返还税费和成本列支、自提自用等方式,加快建立资源枯竭煤矿转型发展基金,扶持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接续产业、安置分流职工。

——关于尽快出台甲醇燃料系列标准的建议

有关数据显示,汽车尾气对雾霾的贡献率高达30%至40%。而使用甲醇汽油百公里耗油比普通汽油节约35%。汽车使用甲醇汽油后尾气中PM2.5含量降低80%,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比汽油车排放量降低40%左右。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甲醇生产国,产能占全球的54%。但是,目前我国只有高比例甲醇M85和M100的标准,使用高比例甲醇需要改造汽车的动力系统,推广使用的成本较高。而使用M15等中低比例甲醇汽油,不需要改造汽车动力系统,简单易行,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标准,成为大范围推广的主要障碍。

建议:加快开发清洁替代能源,积极推广应用甲醇汽油。国家应制定明确的甲醇燃料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明确技术路线和推广时间表,同时加快出台甲醇燃料系列标准,使低碳环保的替代燃料能够快速推广应用。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淮北矿业集团董事长 王明胜

——关于加快发展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建议

目前我国每年新增煤矸石1亿~1.2亿吨,需要大力发展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截至2013年底,全国煤矸石发电总装机容量突破3000万千瓦,距离“十二五”末装机容量达到7600万千瓦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此外,当前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发电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项目审批程序复杂,核准周期长等因素,也大大阻滞了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发展。

建议:应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应加大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创新核准机制,对产煤大省下放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加大项目审批核准力度,以加快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的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轻矿区生态环境污染。

——关于尽快出台《清洁空气法》,将治霾法制化的建议

持续性大范围高污染的雾霾天气不单单污染了环境,危害人体健康,而且还影响了经济发展,甚至损害了国家形象。“治霾”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对PM2.5等新污染物的防治,在1987年就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体现不多,相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从而造成空气污染愈发严重。

建议:效仿英美等国出台《清洁空气法》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治理,尽快将《空气清洁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冯跃

——关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

目前涉及我国煤炭产业的国家税收16项,行政性收费31项(涉及资源类5项,环境类11项,经济建设类3项,行政管理类5项,企业发展类1项,社会保障类6项)。煤炭企业平均税费负担水平在35%左右,其中税收负担21%,高于国内绝大多数行业。仅增值税一项,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综合税率是国内工业行业平均水平的2~3倍。特别是近两年,由于国内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价大幅回落,煤炭行业整体效益明显下滑,大多数企业处于微利和亏损状况,税费负担重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建议:一是合理确定煤炭企业税费水平。充分考虑煤炭产业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煤炭工业的生产力水平、全国工业行业平均税费水平,参考国际经验,理顺税费关系,优化税费结构,合理确定煤炭产品税费负担水平。二是切实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清理和取消对煤炭产业的不合理收费,避免煤炭资源税改革带来的煤炭税费负担过快增长。三是科学推动资源税改革。在制定资源税政策时,兼顾南方煤矿差异性,区别对待。建立和完善资源税退税政策,促进老矿区、老煤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避免对煤炭资源重复征税。四是推进煤炭增值税改革。降低煤炭产品税率标准,将煤炭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3%;扩大煤炭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业权价款、水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村庄搬迁费、土地塌陷补偿费、矿井和巷道建设维护费等,抵扣进项税。

全国人大代表,陕煤化铜川矿业公司下石节煤矿综掘二队党支部书记徐群贤

——关于建立完善煤炭企业退出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受煤矿自身发展规律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加大,开发布局快速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东部老矿井和中西部部分老矿区的资源逐渐枯竭。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原国有煤矿,多数进入衰老期,煤矿开采深度大,资源开采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低,开采成本高,用人多企业经济效益差甚至亏损严重。按照市场化机制,这些煤矿应逐渐进入关闭破产推出程序,但由于没有相关煤矿退出政策支持,靠企业自身很难解决煤矿退出后职工安置、矿区产业接续问题,影响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

建议:建立完善煤炭企业退出机制。坚决关闭开采时间较长、资源濒临枯竭或剩余资源少、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煤矿,以及资源禀赋条件差、水和瓦斯等灾害严重、安全无保障、地质条件差、开采困难、开采成本高、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煤矿。要妥善安置好破产煤矿职工,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企业又无力安排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国家对煤炭企业给予补贴支持;明确破产煤矿环境恢复治理主体,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按照事权与财权对等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杜儿坪煤矿三采区掘进一队副队长董林

——关于提高煤矿井下工人个税免征额的建议

煤矿井下职工的工作场所是在地表下几百米深处,经受着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工作时间长、身处环境复杂、劳动强度大,是目前所有行业中唯一在地层深处工作的职业。煤矿井下职工多为单职工家庭,供养人口多,这是煤矿井下职工区别与其他行业职工最显著的特征。同时,随着煤炭开采行业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对煤矿井下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体力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收入和待遇长期以来始终偏低,不仅不能与金融、通信等高收入行业相比,而且与同为能源行业的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相比收入差距偏大。虽然,2011年将工资薪金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但是,对煤矿艰苦行业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建议:国家应实行差异化个人所得税制,对煤炭井下艰苦行业职工的个人收入实行税收优惠调整: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到5000元左右。同时,将煤矿井下工人收入中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井下津贴、班中餐津贴和夜班津贴)等属于特殊作业环境下的补偿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青年技术型人才培养的建议

随着煤炭企业招工制度的改变,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逐渐成为企业用工主体,新一代矿工综合素质有了明显提升。但相当多的新矿工存在实践经验不足、适应岗位时长等问题,加上井下技术骨干的逐年退休,新老接替断层问题开始突显。特别是一些年轻职工还存在“眼高手低”的思想,愿意干管理,不愿意干操作,造成企业在编岗位充足、关键操作技术人员短缺的“奇怪”现象。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建立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系,多层次、全方位培训,为煤炭企业提供实用性、技能型、复合型技术人才。同时,提高关键岗位薪酬福利待遇,加强舆论引导,吸引年轻人自愿向一线关键岗位流动。

全国人大代表,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平沟煤矿动力科技术员伊永春

——关于对特殊地区实行差别化政策,加大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的建议

乌海市已被列入国家第三批资源枯竭型城市,是典型的独立工矿区,且属于地震高烈度区和重点设防区,现有3大片17小片工矿棚户区,棚户区居民大都需要异地安置。截至目前,乌海市先后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7.9万户、600万平方米,中央下放煤矿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一期规划改造任务已基本完成。但还有历史形成的、居住相对分散的1万多户地方煤矿和非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由于收入低、家庭负担重,至今仍未住上新房。而地方在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缺口大,完成当前建设任务相当艰巨。

建议:国家制定差别化政策予以扶持,争取将乌海市历史上形成的、居住相对分散的地方煤矿和非国有煤矿棚户区居民纳入国家煤矿或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希望国家在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上向重点、特殊地区倾斜。同时,矿区居民搬迁后,土地资源在现有条件下很难利用,急需进行生态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应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后期管理的资金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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