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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卫队和平功能的历史蜕变

2014-04-12杨民青

军事文摘 2014年11期

2014年7月1日,据国际媒体报道,日本政府内阁不顾民间的反对声音,通过了备受

争议的修改和平宪法定义案,解禁了集体自卫权,允许日本的军队出国参战。这意味着日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以防卫为主的安保政策做了重大修改。

新决议案提出“武力行使三条件”:一是日本遭到武力攻击,或与日本关系密切国家遭到武力攻击,威胁到日本存亡,对日本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构成明确危险;二是为保护国家和国民,没有其他适当手段可以排除上述攻击;三是武力行使限于“必要最小限度”。

决议称,在上述三个条件并现的情况下,日本可行使武力作为“自卫”手段,即日本即使没有直接遭攻击,也可参与针对他国的战争。这一决议针对“离岛”问题进行了说明,指出在岛屿未受侵占时,日本政府可以警察力量无法对应以及防止受害为理由,下令自卫队展开武力行动。

据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美国主导拟定的日本宪法以和平为主轴,明定放弃战斗,不能卷入国际纷争。宪法第九条有两个规定:一是日本国民衷心期望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二是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军事力量,不承认国家交战权。

这也意味着日本自卫队原来的和平功能已经发生蜕变,其源头是美国的所谓“亚太再平衡战略”,纵容和促使日本牵制中国。未来,中国在军事上,无疑将面对来自日本自卫队更多的麻烦和挑战。对此,人们不禁要剖问,长期以来,日本自卫队是怎样的武装力量,又是怎样发生这一历史蜕变的呢?

日本组建自卫队的由来和初衷

1945年8月,日本向世界宣告投降,当时,日本的所有军事机构及武装力量,依据有关国际法被全部解散和取缔。

1947年,在美国的监督下,日本制订了新宪法,即后来的《和平宪法》。宪法明确了日本关于“放弃战争”的有关内容。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日本此后不允许像正常国家一样,拥有常规武装力量。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世界政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东西方冷战开始形成。当时,作为西方阵营首要力量的美国,为对抗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阵营,制订出新的全球战略,在亚洲,允许日本政府重新建设军事力量。

1950年7月8日,在美国的指令下,日本吉田内阁建立了7.5万人的国家警察预备队,同时,将海上保安厅增员8千人。1951年9月,美国和日本两国制订了《日美安全条约》。1952年,吉田内阁设置保安厅,改警察预备队为保安队,兵员扩充至11万人,同时新设了海上警备队。

1954年,日本组建航空自卫队。同年7月1日,日本政府颁布《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日本政府将保安队和海上警备队分别改称为陆上自卫队和海上自卫队,将陆海空三军定名为自卫队。按法律规定,自卫队的任务是维持国内治安,防御外来的直接或间接侵略等。日本自卫队受内阁总理大臣指挥监督,由防卫厅负责管理和协调。

不过,根据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须放弃与他国以军事手段解决争端的权力,因而,此时成立的自卫队,并非军事武装组织,其性质和功能与正常国家军队截然不同,这是法西斯日本作为二战的战败国必须付出的历史代价。

国际社会认定,日本自卫队只能采取专守防卫立场,海上自卫队不配备大型战舰、航空母舰以及核动力潜艇等具进攻性和远程性舰种,主要任务只能是防卫日本领海。并曾规定总兵力不得超过10万人,军舰数量不得超过30艘,总排水量不得超过10万吨,不能拥有航母及核动力潜艇,作战飞机数量不得超过500架,不得拥有远程轰炸机,不得发展弹道导弹技术。

日本自卫队的最高统帅是首相,最高军事决策机构是内阁会议,“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在军事上的最高审议机构,其成员有首相、外务大臣、财务大臣、内阁官房长官、国家公安委员长、防卫厅长官等,防卫厅相当于国防部,长官为内阁成员,参谋长联席会议由主席和陆、海、空军参谋长组成,负责拟定作战、训练和后勤计划,搜集研究军事情报,统一指挥多军种联合演习。

虽然日本自卫队并非军事武装力量,但是,就其隶属关系、组织结构、责任义务而言,仍有军事武装性质。这也就是说,自冷战以后,日本自卫队已开始军事化。

装备精良实力雄厚的军事强国

二战以后,日本社会爱好和平的力量和政治团体,为防止历史悲剧重演,重走军国主义道路,大力维护《日本国宪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精神,保证其军事实力能维持在自卫所需的低水平。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日本经济得到恢复,实现连续快速增长,其国民平均生产总值甚至超过美国,成为世纪性的经济大国。

然而,日本不满足于经济大国现状,努力寻求政治大国地位,不断以加强军事力量建设和建设军事强国作为支撑。冷战时期,日本军费名义上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但是,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军费绝对值不断上升,以至后来突破了国民生产总值1%的最高限额。不断加大的军费投入,使其自卫队军事实力日益提高。

军事专家认为,早在30年前,日本已经成为军事强国,除在核武器、远程轰炸机、核动力潜艇等少数几个领域外,其自卫队整体实力甚至超过了英国军队。

据数据显示,日本陆上自卫队现役总人数15万,装备坦克1250辆,战车1130辆,各种火炮6000余门,各种飞机450架,反坦克导弹发射架500部,防空导弹发射架200余部,其中,包括世界最先进的“爱国者”导弹。

日本海上自卫队现役人数为4.3万,拥有各型战舰近170艘,其中驱逐舰、护卫舰77艘,常规动力潜艇16艘,反潜巡逻机、直升机等各种飞机近200架,“宙斯盾”护卫舰标准排水量达7250吨,相当于二战中的轻型巡洋舰,其指挥控制系统能时跟踪多个目标,自动评估目标的威胁程度并设定攻击顺序,具有同时对20个以上目标发射导弹的能力。

日本航空自卫队现役人数为4.5万,装备截击机290架(其中F-15达170架),强击轰炸机82架,侦察机16架,运输机48架,运动直升机14架,P-3C反潜巡逻机105架,E-2C预警机13架,E-767早期预警机4架。

进入新世纪以后,日本军费不断出现新高,2003年,军费预算为48000亿日元,仅次于美国,只是到了2008年,由于中国崛起,日本军费开支落后于中国。

长期以来,日本自卫队有多项引以为豪的强项:具有世界最强实力的海上自卫队扫雷部队,扫雷技术和能力世界第一;反潜作战能力为世界一流,在某些方面超过了美国;常规潜艇不逊于一般国家的核潜艇;F-2战斗机综合了多项世纪最先进技术,优于美制F-15、F-16,为世界顶级水平多用途隐形战斗机;高技术导弹命中率精准;自卫队官兵文化水平居世界第一位;官兵待遇和薪金居世界第一位。日本以其发达的工业力量、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先进的科研力量建立了门类齐全、水平较高、寓军于民的军事工业体系。

更加令世界不安的是,虽然日本口头上遵守“无核三原则”,但是由于日本拥有数量众多的核电站,以及可制造核武器的核燃料,因此,日本具有随时制造出核武器的能力。前不久,有媒体揭露日本瞒报核燃料,称日本现已拥有45吨钚,能够制造约5500枚核弹头。

日本自卫队和平功能渐近蜕变进程

日本自卫队和平功能公开的渐近蜕变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7年5月,日本政府公布《国防基本方针》,首次明确“防卫”、“治安”、“海上警卫”、“防止侵犯领空”和“灾害救助”为自卫队的五大任务,这是日本首次向世界公开将“救灾”列为国家军事力量的主要任务,从此,日本在“防卫、治安”的基础上,以美日安保和救灾救援名义,将其向外的功能不断延伸和提升。

冷战以前,美国对日本的军事力量建设采取的是限制和控制战略;冷战开始,美国对日本军事力量建设采取的是控制和利用战略;而冷战后,美国采取了利用和控制战略。由此,日本自卫队和平蜕变步伐逐步加快,请看以下历史记录:1990年,日本自卫队开始以增加独立军事行动为借口,首次向海外派兵参与军事任务。2002年,日本自卫队对参与海外军事任务更加积极,公开参与了阿富汗战争后的维和任务。2004年1月19日,日本派遣“自卫队伊拉克复兴支持群”,驻扎伊拉克萨玛沃,协助美伊战争后的重新兴建与安全维护。2006年3月27日,日本自卫队成立统合幕僚监部,开始执行新的作战体制。此前,陆海空三个自卫队由各自的幕僚长(相当于参谋长)分别进行指挥,同时辅助防卫厅长官工作,在新的体制下,各自卫队的幕僚长将辅佐统合幕僚长指挥部队。2006年6月20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正式宣布从伊拉克撤出陆上自卫队,但是,他同时强调将扩大航空自卫队在伊拉克的活动范围,承担更多的军事责任。2007年3月28日,日本陆上自卫队的中央快速反应部队成立,这个部队由反恐特殊作战部队、机动部队第一直升机团和国际活动教育部队组成。

日本根据1996年新版的《防卫大纲》,进一步加强其“对外功能”,即:重点加强所谓的灾害应对能力。其中,包括建立紧急出动力量,日本陆上自卫队指定了一支约2700人的部队作救灾派遣应变部队,配备车辆约410辆、直升机约30架。据称,可在接到命令后2个小时内立即出动。

此外,日本海上自卫队还建立紧急出动机制,所有港内停泊的正常状态军舰可以在4个小时内出动。日本航空自卫队则在全国5个地区部署由军医、护士、急救士组成的机动卫生班,在大规模灾害时负责重伤员在空运过程中的护理。

多年来,日本参加国际军演次数和规模逐渐提升,随着东海和南海领土争端加剧,日本与亚洲一些国家纷纷开展军事交流或合作。其中,包括与越南、菲律宾的深度军事交流和合作,并给予可观的军事援助。为使自卫队的蜕变合法化,日本不断寻求修改法律、法规支持,公然改变一系列原则,如:无核原则、禁止武器出口原则、禁止集体自卫等。

2014年6月10日,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政府相关人士透露,日本内阁法制局已批准了提出有限解禁集体自卫权,并修改宪法解释的内阁决定草案。由于首相安倍晋三力争在本届国会期间修改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守护者”在政府内对修改宪法解释踩刹车的法制局将转变方针允许解禁。此事可以被认为是日本自卫队和平功能丧失的一大标志。

根本原因是美国不惜养虎遗患

日本自卫队和平功能的历史蜕化,与美国的全球战略的变化和调整紧密相关。1951年,美国在对日本实行长达6年的军事占领后,为适应朝鲜战争后的新变化,于同年9月8日,与一些国家勾结,在旧金山签署对日和约。同日,美国又与日本签署《日美安全条约》。从此,美国将此前对日的战略重点由“使日本非军事化和民主化”,转向把日本拉入美国远东及全球的战略中,使日本成为对东方冷战的前沿阵地。日本之所以同意这样做,是因为这一变化满足了作为战败国,今后可以“附庸式独立”的心理,为事后成为政治大国迈出重要一步,这也是美日两国互为利用和互有所得的战略交易。

1960年1月,美国和日本对《日美安全条约》作了修改,更名为《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1978年11月,两国制订《日美防卫合作指导方针》。上述条约和指标签署的背景是,日本在经济持续高度发展后,不断谋求所谓正常国家以至政治大国地位,而美国则出于冷战需要,力图发挥日本在全球战略中的重要盟友作用。

然而,美国对日本并非没有警惕和防范,尤其是对“对等的伙伴关系”的政治要求非常警惕,从内心讲,美国并不真正支持日本谋求政治大国地位,更不能容忍日本有朝一日成为军事大国,形成对自己的战略挑战和威胁。

在美国国防部的众多报告和档案中,美国经常指责日本持续进行不公正的贸易竞争,摆脱美国加强独立的军事力量,以及在亚洲谋求主导作用的作法和企图,为的是防止日本成为不受美国控制的地区霸权国家。为此,美国曾公开要求日本必须在协议范围内充实军事实力,只能保护1000海里之内的海上通道能力。

冷战结束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特别是20世纪末出现的台海危机,美国对与日本的军事关系再次作出调整,先后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对《日美安全条约》和《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作出新的修订。

这次修订的要害是,把两国先前的“共同防卫”范围从日本本土扩大到了“日本周边”,规定双方在三大方面40个项目上,有密切合作的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美日各自采取单独行动和联合行动时的相互合作,以及日本应向美军提供后勤支持等,从而使过去的“保障日本安全”变为美日联合介入地区军事冲突,共同应对亚太地区“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为全面改变日本自卫队和平功能,打开了大门。可以说,美国为发挥日本对中国的牵制作用,已经到了不惜养虎遗患的地步。

进入新世纪以后,日本自卫队和平功能进一步丧失,近几年可谓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其中的一条直接原因是,随着中国崛起,日本明显感到其亚洲头号军事强国地位已经动摇。

前不久,中国国防部外事部门一位前负责人在与日本军事学者进行交流时,参会的一名日本少将、日本防卫大学教授直言不讳地说,亚洲地区正在发生军事权力的历史变化,过去,日本军事实力超过中国,随着中国国防投入逐年增长,现在中国军力已超过日本,导致本地区出现力量失衡。日本为了防止军事权力转移,将继续发展军事技术和力量,如果日本软弱,那么中国就会强势;日本不一定寻求在地区的优势,但是,至少保持现状,希望中国继续韬光养晦。

在响应“中国如何保持现状”时,这位日本少将竟然说:“就是要保持日本军事实力超过中国。”据悉,这位日本学者的看法代表了日本国内许多右翼势力的意见。

前不久,乌克兰发生危机后,美国面临进退维谷的尴尬地步,一方面,美国不得不宣称加强在欧洲的军力部署和力量;一方面,在亚洲不得不继续实行所谓“亚洲战略再平衡”,面对中国和俄罗斯两个新兴国家进一步加强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深度合作,美国进一步纵容和放任日本,使其恢复在亚洲所谓的“军事领导地位”。

正因为这样,西方有评论说,近几年发生的中日钓鱼岛领土之争,其实质并非是岛屿领土之争,而是地区军事领导权的较量。

责任编辑:刘靖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