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的三种“失败”要警惕
2014-04-11卫思宇
卫思宇
党的十八大,向人民庄严宣告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习总书记领导我们党和国家重拳“打老虎”,用力“拍苍蝇”,认真“抓作风”,努力“织笼子”,对于反腐败,坚持治标为先,治本加力,标本兼治,把廉洁政府建设和反腐败不断引向了深入。
至目前为止,已经有21名省部级高官被查,仅前9个月就有140多名厅级以上官员被立案侦查,反腐力度前所未有,反腐效果世界瞩目。
笔者认为,在反腐成绩面前,我们更需冷静。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腐败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
我研究中外反腐成果,个人认为,单凭惩罚措施,虽然短期效果会令人振奋,但无力消除腐败的根基。我们打击腐败分子,是反腐战略的必要组成部分,但贪腐分子落马的个案化、反腐机构与反腐制度措施的分散化,说明当前反腐整体上尚未形成合力。习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反腐败不成合力,是当前反腐亟待突破的主要问题之一”。我认为,简单碎片化,表面化反腐,会出现以下三种“失败”。
世界上的廉洁国家,在实现反腐败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曾不同程度地经历了碎片化反腐败的过程,也曾遭遇反腐的多重失败。当前,我国在继续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一定要警惕反腐败进程中的三种“失败”,加快探索预防反腐“失败”的新思路。
一是支柱坍塌导致的“失败”。
独木不可撑大厦。古今中外,任何社会力量,都无力单独承载反腐的重任。 根据透明国际组织的国家廉政体系理论,立法、司法、行政、监察部门、反腐机构、大众传媒、公民社会、国际组织等主体是支撑国家廉政大厦的支柱。可想而知,其中的每个支柱都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有足够的支撑能力,要求各个支柱互相依赖,如此,廉政大厦方能安如泰山。如果一些支柱短弱,那就会加重其他支柱的压力。如果过分倚重某一根支柱,即便它原本很强大,最终也难免被压垮。廉政大厦的支柱分为国家公权和社会力量两大范畴。中共纪委查处,是公权反腐的常见方式。公众网络反腐,是社会反腐的代名词。这二者被寄予的社会期望不断加码。从长期趋势看,中共纪委主导的“打老虎”,公众网络横扫的“拍苍蝇”,都将可能经历反腐效应递增到效应递减的过程。现在,我国自上而下的权力反腐,自下而上的社会反腐,都难以单刀斩除当前中国腐败的毒瘤。
二是孤岛效应导致的“失败”。
当前,一个或几个有效的反腐措施,被孤立地、突出地推到反腐前哨,这恰似大洋中的孤岛,虽然可产生出强大的希望效应,但孤岛往往被腐败恶浪绕过、侵蚀乃至吞没。我国腐败具有社会陷阱的性质,它与无效率的社会准则、有漏洞的制度体系交织在一起,单一药方,不能消除根深蒂固的腐败。被誉为反腐利器的西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也难以承受当前我国的反腐之重。我国官员财产公示,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但试行的实际效果并非理想,因为没有公民不动产登记制度,没有法人财务制度,没有公民收入纳税制度等等社会治理体系的配套,腐败者会轻易地将非法收入藏匿、转移。大量研究证明,有效的反腐措施,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作用的,缺少成熟的条件,完善的配套,会出现龙游浅水遭虾戏的窘迫。反腐孤岛效应,一旦被贬损,被渲染,结果是,原本具有生命力的反腐措施,很可能被社会质疑,甚至被人民轻易抛弃。因此,急需我们探索完善反腐措施的适用条件。
三是反腐悖论导致的“失败”。
反腐悖论,又称亨廷顿悖论。现代社会的腐败问题,是现代化刺激,也是政治制度化不充分的结果。腐败在国家经济社会加速现代化,而治理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滞后的时候最为猖獗。一方面,政府权威的扩大,会增加腐败的可能性。现代化涉及政府各种规制的扩大、深化和公共部门规模、范围的扩大,这就导致政府系统输出的法令和制度的增多。每一项法令、制度都可能形成或增加新的权力和资源,腐败的动机和机会自然而然地出现。新增律令涉及范围过大、规定过于严苛、过程过于烦琐,权力行使主体对权力客体的强势地位越明显,腐化动机就越强。另一方面,反腐机构强化了的权力存在被滥用、收买的危险。新一届国家最高层决心遏制腐败,采取更多的监督和反腐措施,而权力的监督监察和反腐机构也可能被腐败同化、甚至主动榨取腐败者。位于反腐链条上的每个机构或群体都有可能榨取贿赂,反腐链条越多,榨取贿赂的可能性就越大。屡见报端的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腐败案足以证实这一点。
最后,笔者认为,形成廉洁政府的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是破解反腐“失败”的关键。
当前,我国腐败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采用综合的、系统的反腐败战略,这是预防以上反腐三种“失败”的关键。现在,我们必须积小胜为大胜,加快形成廉洁政府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要形成廉洁政府的体系合力。
腐败,耗损党和政府的合法性,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需要积极合作,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合作反腐,要求强化公权支柱体系,强化社会支柱体系的各自反腐效能,并开展公权支柱体系和社会支柱体系的跨界合作。在公权体系方面,明确将反腐败上升为国家的基本职能,出台国家反腐败的基本法。按照目标和手段相互促进的理念,形成整体性的廉洁政府职能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监督者首先受监督的制度体系设计。在社会体系方面,加强社会力量,主要是民间智库、社团组织、民营企业等非政府组织的监测检举、研究咨询、配合支持、资源援助等方面的反腐功能,强化社会力量的反腐意识、技能和法治思维。在跨界合作方面,以网络技术为平台,以主流媒体为舞台,以法治为规范,形成以制度化反腐为主体,以社会化反腐为有机构成的合作反腐格局。
其次,要形成廉洁政府的制度合力。
腐败始终涉及凭借公共权力,以损害社会整体利益、逃避公共视野的方式获得金钱、资本或权力。反腐败的关键,是建立廉洁政府的制度与政策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公共监督,最大程度地压缩腐败寄存空间。习总书记领导人民,有效治理腐败,是廉洁政府建设的战略使命,也是推进腐败治理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要一项制度一个钉子,一个措施一个桩,逐步打造围剿腐败的铜墙铁壁。一是要使各项有反腐潜力或实践证明反腐实效显著的制度、政策、措施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实现单枪命中。二是要使各项制度、政策、措施协同性、整体性和系统性,形成四面合围。随着股票、证券、基金、银行卡及住房信息、车辆等不动产实名制统一登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威力将大大增强。三是要积极整合大量非专门反腐制度、政策、措施的附带反腐功能,打造外围阵线。例如各种实名制、发票制度、公开招标制度、公共监控等制度措施都或多或少具有压缩腐败空间、提供反腐线索的意外功能。
再次,要形成廉洁政府的驱动合力。
廉洁政府既要对腐败迎头痛击,又要对腐败釜底抽薪。反腐败和改革是驱动廉洁政府的两大动力。针对已存的或潜在的腐败现象进行打击和清除,是反腐肃贪的重任。清除腐败赖以存续的空间、降低新增腐败的可能性是改革的使命。有人曾提出过一个著名公式:腐败=垄断+决定权-责任。当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拥有对权力和资源的垄断权力,享有任意决定权,又不必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时,腐败就出现了。伴随着公共事务的增多和权力的自我膨胀,公共权威的扩张成为一种趋势,这会导致腐败可能性的空间悄然出现。
因此,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理清公共权力的边界,减少公共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让公共权力依法透明运行,才能长期不懈的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作者为本刊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