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策略研究
2014-04-11高忠坡
高忠坡
摘 要:小城镇化是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小城镇建设是提高黑龙江省城镇化水平的正确选择,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治本之策。这需要给予各方面的政策支持,金融支持更是不能缺位。当前,黑龙江省金融系统在支持小城镇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有:小城镇的贷款占比偏低,金融支持的力度不够;小城镇的金融组织过于单一,金融支持的宽度不够等。因此,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推进黑龙江省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133-02
新世纪以来,根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规划部署,黑龙江省小城镇建设发展迅速,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实现大幅提升。截至2012年底,黑龙江省垦区城镇砖瓦化率已达到99%,人均住房面积26.63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99%,燃气普及率47%,集中供热率38%,道路硬化率85%,城镇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目前,除县级城关镇以外,全省3万人以上的小城镇只有24个,1万人以下的达783个,其中有463个小城镇不足5 000人,可以说,黑龙江省小城镇的发展空间仍十分巨大。在小城镇建设深入推进的过程中,金融部门如何捕捉商机、寻求载体、积极介入,是当前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迫切需要探索的问题。本文对黑龙江省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黑龙江省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现状
近年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7家金融机构结合黑龙江省小城镇经济发展实际,加大对小城镇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纷纷加大对县域特色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畜牧业、老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等信贷支持,有效助推了经济金融良性协调发展,提高了黑龙江省城镇化水平,使金融对GDP贡献率逐步提高。
一是大力支持“三农”。自2007年至今,黑龙江省金融机构累计投放农业贷款3 000亿元,重点支持农业现代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饮水等项目,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特别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发挥着支农主力军的作用,陆续推出“一小通”小额妇女农户贷款、农村党员“双带致富”小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惠民一卡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等多种支农小额信贷产品,较好地支持“三农”发展。
二是实施工业强县,支持老城经济开发区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在粮食收购的同时积极支持老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快业务转型,大力拓展商业性信贷业务,贷款范围覆盖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多个环节。在信贷支持工业企业方面,金融机构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关注县域经济发展趋势,加大信贷营销力度,积极开拓县域市场,不断创新信贷产品。
三是高度关注和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金融服务。全省各金融机构在服务县域经济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民生工程的支持力度。
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城镇的贷款占比偏低,金融支持的力度不够
根据调查,黑龙江省小城镇占全省各类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严重偏低。小城镇贷款占比偏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商业银行纷纷提高了对县级支行的贷款授权门槛,出现了资金上划、贷款权限上收等问题。据大庆市范围调查,工商银行县支行无项目贷款、公司类流贷和个人贷款审批权;农业银行县支行无项目贷款审批权,只具有公司类流贷审批权。由于县级支行贷款权限萎缩,导致县级支行支持小城镇贷款“有心无力”。二是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开拓小城镇信贷市场缺乏相应的、对等的激励机制,现有商业银行的一些激励机制与小城镇金融长远发展战略关联度较低。三是小城镇缺乏可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小城镇的金融组织过于单一,金融支持的宽度不够
据调查,大部分偏远乡镇只有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农村信用社3家金融机构网点。新型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新兴涉农金融机构还未普遍设立网点。小城镇金融服务网点匮乏的原因,一是小城镇存款占比偏低,拓展空间较窄;二是小城镇第二三产业发展速度不够快,第一产业的资本边际效率较低,部分小城镇的三次产业发展现状对金融机构增设网点的支撑力度不够。
(三)小城镇的金融服务产品较少,金融支持的深度不够
一是小城镇的金融产品供给过于单一。目前,城市中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小城镇金融产品只限于存款、贷款和一般的汇兑,小城镇的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发展依旧缓慢。二是小城镇的贷款服务品种较少。目前,小城镇只有少量的消费贷款品种、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品种,大量可担保动产资源还难以盘活。三是保险产品与小城镇和农民的适应性较差。目前,商业保险公司还未能根据小城镇的需求,单独设计保险费率、保障金额和核保理赔服务流程,小城镇的保险产品从险种设计、保障程度、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到责任范围等,与城市基本相同。
(四)小城镇的消费贷款量偏少,金融支持的频度不够
小城镇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扩大国内消费,拉动内需。但是小城镇的消费贷款量明显偏少,金融支持的频度不够。据了解,小城镇消费贷款量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小城镇的消费贷款品种偏少;二是小城镇运用惠农卡和金博士卡贷款的占比不够高。
(五)小城镇全民创业贷款量偏少,金融支持的广度不够
小城镇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问题。但是根据调查,黑龙江省在鼓励全民创业方面金融支持的广度明显不够。小城镇全民创业贷款量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未授权小城镇的经营网点经办全民创业贷款业务;二是全民创业贷款涉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担保公司担保、财政贴息等多个环节,小城镇金融网点如何操作还需多个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六)小城镇金融生态环境不理想,金融支持的强度不够
一是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缺乏承贷主体,未建立镇级政府融资平台,“贷给谁”和“如何贷”成了信贷支持小城镇建设中面临的一道难题。二是小城镇的社会信用环境还不尽理想。信用镇、信用村和信用户比例偏低,直接影响金融支持的强度。三是小城镇担保行业建设滞后。小城镇均未设立独立的镇级担保公司和镇级贷款担保基金,只有个别的专业担保公司。
三、解决措施
(一)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信贷投入
一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信贷“窗口指导”。通过制定黑龙江省一级别的《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指导意见》、出台支持小城镇建设的“组合拳”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留出一定的信贷规模加大对小城镇中小企业、道路建设、市场建设、供水设施、通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农产品深加工、运输、储存及发展前景好的乡镇企业等信贷投入。二要把项目作为信贷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重点,积极协助政府组织召开小城镇建设政银企农座谈会,做好项目的推介和金融服务配套。三要适当放宽小城镇的贷款审批权限。应根据小城镇重点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把贷款审批权下放给县级支行,适当扩大小城镇的转授权,改变笔笔上报审批的办法。
(二)深化对小城镇的信贷产品支持
一要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的农村基础设施、农户集中住宅建设等信贷品种,积极扩大农业发展银行对小城镇基础设施贷款的投入。二要延伸省级国家开发银行对小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特别是对供水、污水与垃圾处理、清洁能源等项目的贷款支持。三要扩大小城镇农业银行惠农卡和金博士卡的贷款授权授信力度,提高小城镇农户和中小企业的受益面。四要探索适应小城镇发展新的信贷产品,要把城市中发展较为成熟的金融品种移植到小城镇中。
(三)扩大小城镇的金融组织力量
一要制定有关政策扶持政策,推动微型金融机构在小城镇设点经营。要借助小城镇发展三次产业的契机,加快小城镇微型金融机构的培育,在小城镇加快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二要发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小城镇原有网点的支持作用,不断完善小城镇多层次金融组织。三要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小城镇增设经营网点和自助银行网点,增加自动存取款机、固网支付智能电话等金融自助服务终端设备。四要把小城镇建设纳入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重点支持对象,充分发挥农发行和开发行在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
(四)创新小城镇的消费信贷品种
一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汽车、住房、家电、旅游等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密切相关的消费信贷品种。二要在小城镇大力推广运用惠农卡和金博士卡,扩大可循环贷款的服务对象。三要在小城镇增加POS机安装,发展特约商户,扩大小城镇银行卡消费领域。四要继续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惠民等政府性补助资金种类和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具购置补贴等配套金融服务工作,积极创新“补贴+销售企业担保”等适合小城镇实际的信贷产品。五要研究推出适合农民“离土进镇” 需要的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如对收入稳定的农户开办宅基地质押贷款、开办入镇农民购建房贷款等。
(五)加强小城镇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要加快小城镇贷款担保行业建设。要引导成立以小城镇财政、中小企业为投入主体的综合性担保公司,要鼓励市、县级担保公司延伸对小城镇的担保服务,同时,扩大小城镇专业担保公司的数量,适当放宽小城镇的有效担保物范围。二要合理确定小城镇建设贷款的承贷主体。要建立镇级政府融资平台,或成立镇级政府、民间或其他法人机构联合出资的法人实体。三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小城镇农户信用档案,推动小城镇的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四要优化农村支付结算,不断提高小城镇的支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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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