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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4-04-11吕淑芳

史志学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骗税外贸出口专用发票

吕淑芳

出口退税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吕淑芳

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使我国外贸发展,推动出口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纽带,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对外贸易的不确定因素诸多,出口退税的管理风险也相应加大。强化风险意识,引入出口退税风险管理,是提高出口退税管理质量的重要保障。本文从从税收风险的类型及特征、出口退税风险的成因、出口退税风险的危害性、防范出口退税风险的对策四个方面提出出口退税管理存在风险及形成原因,并提出防范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对策。

出口退税 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8年以来,国家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2012年山西省办理出口退(免)税1760.15亿元,占当年山西省国税直接财政收入3478.22亿元的50.61%,在促进外贸出口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乃至拉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1160户,累计查补税款7.13亿元,涉案金额之巨大、骗税形势之严峻。

一、出口退税风险的类型及特征

较之以往,不法分子利用政策和管理漏洞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更加专业、隐蔽、智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跨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分子流窜全国各地,与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相互勾结,以优惠的开票价格直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骗税企业,用作申报出口退税的凭证;二是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或隐瞒少列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企业通过虚假购货、虚构自产货物等形式,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或收购凭证,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是隐瞒自产货物的销售收入,减少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使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进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三是虚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把纯内销业务操作为内销和出口混合业务,通过假报出口或借货出口的方式,采取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少充多、虚增数量等手法,虚构出口业务;四是大量的买单业务。出口企业采用买单业务经营模式,几乎不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由骗税分子在幕后操纵,一手包办几乎所有的手续,既提供虚假货源,又介绍假冒外商客户;五是虚假报关出口。骗税分子往往采取虚抬出口价格、把低退税率商品虚报为高退税率商品、将不退税商品虚报为可退税商品等手段,非法获取虚报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六是虚假货运和报关代理。报关行、货代公司以正当业务为幌子,将其掌握的大量真实货物单证信息层层转卖给骗税分子,把不退税的出口货物通过更改出口经营单位而变为可退税业务。

二、出口退税风险的成因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经济利益驱动的主观原因,也有增值税制度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原因主要有:

一是巨额经济利益驱使。近年来查处的一些骗税案件表明,巨额的退税款是骗税分子铤而走险的主要诱因,如2006年利剑二号专案骗取出口退税款18.17亿元。二是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中断;多种抵扣凭证并存,不统一、不规范;优惠政策较多,给虚开发票骗税埋下了隐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形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三是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适应出口退税工作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管理模式与外贸出口不适应,把重点放在申报资料的具体审核工作上,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工作需要;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脱节,征、退税管理之间缺乏信息传递,客观上难以对跨省供货企业进行有效核查;出口退税风险监控机制尚不健全。四是外贸出口方式与管理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国家允许外贸流通企业从省外收购货物出口,使得骗税分子更多地进行跨地区作案、采用异地供货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另一方面,政府往往将出口增长作为硬性指标,层层考核。一些出口企业因此盲目接单甚至买单,放松对出口业务的监管。五是部门间协作不够紧密。出口退税涉及商务、海关、外汇、税务等多个职能部门,部门间缺乏紧密的沟通协调,共享信息不充分,很容易产生出口退税管理上的盲区。

三、出口退税风险的危害性

目前的出口退税风险既有骗取出口退税造成的危害,也有外贸出口方式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隐患。

一是虚增贸易顺差,加剧国际贸易摩擦。骗税业务往往会采用虚报出口货物或价格的手段,出口额的虚增必然会进一步加大我国的贸易顺差,进而加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甚至导致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二是造成国家财政巨额损失,影响退税政策效应发挥。出口骗取将直接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影响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三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外贸出口健康发展。骗取出口退税涉及出口报关、收汇核销、供货和申报退税等多个环节的造假,往往与非法洗钱、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各种偷税等违法现象交织在一起,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省外收购货物出口比重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虚增当地的经济增长,也使得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失真。另一方面,根据现行出口退税财政负担制度,地方财政并没有获得省外供货企业的相应税收收入却承担了该货物的部分出口退税款,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有所加重。五是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安全。出口依存度过高,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稳定性受国际经济的变化影响较大,国际经济动荡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另一方面长期依赖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的产品出口也会影响产业结构升级。

四、防范出口退税风险的对策

骗取出口退税类型的多样性和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当前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1.强化出口退税风险意识。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强化出口退税风险意识,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开展出口退税风险教育,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确保政策允许、程序合规,提高出口企业自身防范风险能力。其次要树立外贸科学发展观,应弱化外贸出口指标考核,摒弃高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出口发展模式,重视调结构、扩内需,培育壮大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2.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制度是出口退税制度的根基。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完整的增值税链条,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出口退税风险。一是规范增值税优惠制度。取消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的优惠政策,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以保证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对确需扶持给予增值税减免的,应采用不影响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政策措施,如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二是规范增值税抵扣凭证。统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彻底解决收购农产品等进项抵扣难以控制和管理的问题,遏止骗取进项扣税情况的发生。三是完善增值税管理。提高增值税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逐步将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四是加强出口商品征、退税衔接。整合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构建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信息平台,打破地区之间征退税信息沟通不畅的局面,实现征退税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有效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3.改革出口退税管理机制。改革传统就单审单、就票审票的管理方式,以计算机自动比对替代人工审核,把工作重点转到出口退税风险防控上来,强化反骗税监测分析工作。一是全面实施计算机自动比对审核。明确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实行自核自报及其法律责任,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由计算机比对审核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的相关信息。二是建立完善风险预警监控管理体系。建立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团队,优化预警监控运作流程,完善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快速识别出口退税风险点和监控点,形成总局、省、市、县四级监控网络。三是实行专业化管理。开展出口退税风险应对,对较低风险级别的出口企业,由纳税服务部门督导企业自查和整改;对较高风险级别的出口企业,由退税部门进行案头审核、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退税评估;对高风险的出口企业,由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4.完善外贸出口管理制度。外贸主体形式的多元化加大了甄别外贸出口中不为出口、实为骗税的难度,需要完善外贸出口制度。一是实行外贸出口代理制。外贸出口代理制就是外贸企业充当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外客户交易的代理人,为其提供产品出口的全程服务,出口主体为生产企业,增值税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外贸出口实行代理制可以避免出口货物在国内多环节流转,堵塞出口退税管理漏洞。二是生产出口实行自营制或委托制。放宽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审批,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无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不具备自营出口能力的生产企业实行委托制,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无论实行自营制还是委托制,出口主体都是生产企业,增值税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三是稳妥推行市场采购出口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不退税政策,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征税不足、退税过头以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

5.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针对目前涉嫌出口骗税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取证、难以定性的问题,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细化惩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打击措施,提高打击实效性。骗取退税案件一经查实,应依法予以惩处,达到震慑目的,维护税法严肃性。

6.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沟通协调、拓宽合作途径、探索协作方法,健全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范协调机制。一是要明确各部门职责。海关提高海关查验率,严厉查处借货出口、虚假出口、虚假报关等违法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外汇管理,严厉打击不正常收汇行为;商务部门关注外贸出口发展动向,加强企业的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公安机关充实经侦力量,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二是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征退税信息、出口信息、结汇收汇信息、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进出口资格审批信息、涉税违规企业查处信息的定期交换机制。三是要建立规范的协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交流、分析、布置出口退税风险防范工作。

7.改革现行财政负担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地方属于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92.5:7.5的比例分别负担。为加大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建议调整现行出口退税财政负担制度,改按现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分成比例由中央、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同时,取消免抵调库的指标限制,实时调整免抵税额入库,以客观真实反映外贸出口和税收收入状况。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3.

[2]孟军.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管理的若干建议.税务研究,2010,(12).

[3]刘剑文.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

[4]张晓忠.论我国企业底线的失守与政府底线监管责任.晋阳学刊,2013,(6).

[5]张晓涛.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与我国企业补贴风险评估——基于上市公司数据的研究.晋阳学刊, 2013,(6).

吕淑芳 山西省委党校信息网络教研部 讲师

(责编 张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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