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4-04-11周涛
周 涛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政府信息,并以此监督政府各部门、各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信力,为建设民主、和谐政府提供行政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既是一项政府工作制度,又是一项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是“政府机关依法对其所产生、搜集、整理、发布和处置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通过特定载体向公众发布并有利于公众充分利用的过程”。“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属于公共需要的范畴。政府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信息公开应该是政府向公民提供一种公共信息服务。”[1]
一、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公开的现状
(一)对推进部门信息公开认识不足
观念成为制约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公开的瓶颈之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2]然而,有些人把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当作科技管理部门的计算机化,用计算机系统去模仿传统的政务处理模式,不注重业务流程的整合;有些人则把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公开理解为管理部门上网,认为只要将科技政策、法规、条例搬上网络就万事大吉,对信息公开缺乏正确的认识。本研究通过对科技部及31个省、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分析发现,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法规政策类信息几乎占所公布信息量的一半以上,其次是人事工作信息;而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对科技工作者而言非常重要的科技计划信息的信息量不足10%。
(二)重“电子”轻“政务”、重“配置”轻“应用”现象普遍存在
科技管理部门网站“重形式、轻内容和服务”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政府部门在设备选择和网络构筑上肯下功夫,肯花大钱,甚至成了“追新族”,使网络设备“换了一茬又一茬”而造成很大的浪费,却没有用心去进行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建设和应用不同步的问题长期存在而得不到解决。从样本单位分析,31个省、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网站中设置有类似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互动平台等信息服务功能栏目的单位较少,鲜有几家设置了其中某一项,这大大削弱了管理部门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政务沟通的可能性与可操作性。
(三)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不合理、标准不统一
目前,大多数科技管理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不合理、不清晰,网站文档格式不统一,网站名称及域名不规范,信息公开专栏的设置、系统开发技术尚未确立统一的标准,栏目之间缺乏合理的协调,用户满意度极低。“对于政府信息来讲,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仅仅是目的之一,如何对政府信息进行分类加工整理,实现信息共享,提升政府信息的综合使用能力,也是政府信息公开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3]由于标准不统一、不规范,导致各级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各自为政,技术的选择和信息的分类比较混乱,不利于对科技信息进行整合和共享;软件开发技术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不利于系统的扩展和进化。
(四)网站缺乏易用性、灵活性,安全问题凸显
网站缺乏“易用性”设计或者是“易用性”设计不好,会使使用者产生抱怨,并降低使用意愿。大多数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公开目录采取的是按主题分类进行编排的,设计复杂,界面设置友好性差,栏目之间纵横交错,内容重叠现象突出。有的科技管理部门网站首页的内容琳琅满目,甚至两三个页面也难以呈现出全部内容,但每个频道或栏目下面的实质性内容却少得可怜。社会公众往往靠自己去“翻找”才能检索到有用的信息,查询信息的检索途径繁琐。面对海量信息,要想体现其价值,必须设置简便快捷的检索方式方便访问者进行检索,避免海量信息反而成为访问者检索障碍的困境。
二、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现状的成因
(一)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标准
首先,在网站建设方面,目前科技管理部门网站虽然实现物理上的政府上网,但网站访问量偏低、网站使用效果偏差,利用网络平台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没有放大反而可能缩小。部分网站还存在各类标识和导航元素的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其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分类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甚至在一些同类项目上也没有统一的名称。对于信息分类的编排体系,在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只有为数不多的提到了如何编制,而描述数据结构和索引号的省份则更少。对于公开目录编码的应用,各省级、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应用状况不同,有的省份已经应用,而有的省份公开目录下只有文字说明并未有目录编码。最后,网络环境下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信息公开年报的形式进行公开信息披露,而对于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信息不应当公开,信息应当公开到什么程度等问题尚未有统一的标准。
(二)信息公开使用效率不高
部分科技管理部门仅仅把建设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把网站建设的好坏视为公务人员的政治业绩,从而在信息公开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形式化的现象,缺乏实际意义。“一份专业机构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一些政府网站上无法获得所需信息,网站内的信息更新缓慢,许多功能更是形同虚设。”[4]从网站服务内容上看,科技管理部门主要公开的是业务类信息,而这类信息通过其他公开形式也可方便获取,并没有体现网络的优越性和特点。科技管理部门的访问者大多数是非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人员,对栏目编排规则并不熟悉,这就容易导致访问者查询效率不高,甚至有时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信息,或者出现“不是找不到,而是没找到”的现象,令访问者苦恼。
(三)信息公开安全管理与保密管理工作不到位
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安全性,主要指防止有意或无意破坏系统软硬件及信息资源行为的发生,避免遭受损失。数量众多的高密度存储设备的使用带来的负面影响已凸显,很多网站部分年份较早的信息现已无法访问。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性主要是指防止有意窃取信息资源行为的发生,使组织免受损失。科技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作为互联网与政府内网的接口之一,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许多网络攻击。与此同时,计算机病毒等安全问题将会持续危害政府网站的有效性。针对这些问题,目前还缺乏有效、统一的对策或标准。
(四)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
“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重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各级政府而言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它不仅仅涉及官员的自身利益,更触及官员的灵魂。”[5]需要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各兄弟地区之间、科技部与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的上下左右协调,但目前尚未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协调委员会来领导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展计划,或者出台统一的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指南。各科技管理部门更是各行其是,政出多门,这使得科技管理部门在整个科技系统中的“中间驱动性”效应减弱。
三、对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信息标准
建立统一的信息标准,其基本的设计思路是提供一种高层的抽象数据结构,在需要进行政府信息组织或公开方式的各种变更时,只需对该抽象数据结构的参数进行简单的调整,即可对相应的许多项具体信息的组织和公开方式做自动调整,而每项信息的编码则可彻底固定下来。其核心是将信息的编码与公开方式相分离。
信息分类是根据信息内容的属性或特征把信息划分为若干类别,并建立起一定的分类体系和排列版序。目前,适合于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主题分类、机构分类、体裁分类和服务对象分类。但是,由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公布信息的跨地域、跨部门性质,采用混合分类法更为适宜。混合分类法是对主题分类、机构分类、体裁分类、服务对象分类的综合运用。
(二)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服务体系
突出清晰便捷的导航功能,可以解决科技管理部门政府网站栏目多、信息繁杂、组织散乱、查找不便的问题。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进行定位,并设置相应的栏目板块,进而让不同需求的用户可以更直观、快捷地进入想要获取信息资源的界面。“形成对公共需求变化的敏感性和快速反应机制,从而打破导致制度僵化与制度惰性的路径锁定。形成制度创新的自由裁量空间。”[6]在首页按照用户或主题划分和设置尽可能大的栏目板块,再对服务内容进行逐级组织分类,通过这种由大及小的栏目设置方式,不仅可以使得网站井然有序,而且也能让用户避开不必要的干扰,在最短的时间内寻找到需要的信息和服务,达到最佳的体验效果。
以山西省科技厅网站改版后的编目情况为例,山西省科技厅信息公开平台包括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三级类目三个层次。一级类目有主题分类、业务分类、机构分类三个大类别,然后根据需要对第一级分类进一步深化和扩展,细化和扩充至三级类目。主题分类依据信息资源的内容属性分类;业务分类按部门法定的工作职责分类;机构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发布单位进行的分类。其中主题分类和机构分类是能够涵盖本部门的所有相关信息资源,是公开内容的全集;业务分类是按其业务属性选取的子集。主题法、业务法、机构法作为三种不同的信息组织工具,相互独立,当政府公开信息的某个维度的属性发生变化时,不会影响到其他维度的属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目录体系的稳定性。这三种分类之间客观存在着必然的关联,将这三种方法结合,互相取长补短,实现分类一体化,共同构成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设置信息公开的安全与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制度,系指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则或行为规范。”[7]科技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科技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确定1—2名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报批工作。
实施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关键是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即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因为涉密而不能公开。作为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尽管意识到了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但对于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还不能明确。有些工作人员由于担心把不能公开的信息对外公开而承担责任,因而仍然习惯于把应该公开的信息当作保密信息来对待。因此,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建立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应该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制作、谁初审,层层审核”的原则,既保证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性和公开信息的真实可靠,又不会造成保密信息的泄露。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
科技管理部门要从管理上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应从设置领导小组、公开保密审查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管理机构等方面来完善。同时,要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1.设置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根据省(市)委、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厅(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厅(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厅(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设立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公开专门管理机构。该机构应该履行以下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常规管理;技术支持;开展培训;协调功能;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信息;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组织社会评议;组织编制本机构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曾宇辉.打造“透明政府”的现实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3):105.
[2]曾伟忠,唐 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1(1):58.
[3]丁树奇.电子政务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4点建议[J].中国信息界,2008(6):56-58.
[4]于忠成.地方政府网站的困境与出路[J].互联网天地,2009(5):238.
[5]杜学文.基层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成因与对策[J].理论探索,2011(3):116.
[6]金太军,姚 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困境的内在机理探究[J].江汉论坛,2011(8):68.
[7]冯子轩.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立法的衔接问题探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