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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历史发展轨迹研究

2014-04-11姚敦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独立性恩格斯原理

姚敦泽

(广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是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界中,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成果很多,但研究该原理的历史发展轨迹的文章极少。实际上,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历史发展轨迹,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它既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研究,也有利于学习和借鉴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建设方法,还有利于运用该原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一、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内涵及创立的阶段划分

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文献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阐述,意识形态指的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观念上层建筑,具体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而相对独立性这个概念是恩格斯在晚年的一封书信中提出来的。在1890年10月27日写给施米特的信中,恩格斯提道:“新的独立的力量总的来说固然应当尾随生产的运动,然而它由于它本来具有的、即它一经获得便逐渐向前发展了的相对独立性,又反过来对生产的条件和进程发生反作用。”[1]596按照恩格斯在此的提法,再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的相关阐述,可做这样理解:意识形态是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之上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它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性质特点、形式和发展规律,但是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因此它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而只能是相对的,这就是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意识形态具有历史继承性;二是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三是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间存在相互影响;四是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从上面介绍的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内涵以及包含的内容来看,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根本原理,其内容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思想。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时间进程,大体可以把整个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1844—1848年左右为第一阶段,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初步探索时期。1849—1886年为第二阶段,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发展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时期。1886年以后直至恩格斯逝世为第三阶段,这是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系统完善时期。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初步探索阶段

1844—1848年左右,是马克思恩格斯初步探索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两位导师强调了意识形态没有绝对独立性的观点,并初步论及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分工前提以及意识形态的历史继承性问题。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劳动创造美的命题,揭示了艺术与物质生产活动的内在联系。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具体谈道法、道德、宗教、科学、艺术,指出这些东西是一种特殊的生产,都受到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这就更加明显地表达了意识形态受社会生产决定和影响的意思,为阐发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打下了基础。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阐述意识形态的重要著作。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首次对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做了阐述。一是阐述意识获得相对独立性的分工前提。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2]533马克思恩格斯这段话实际上就阐明了,社会上出现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工,是意识获得相对独立性的前提。二是阐述意识形态只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没有绝对的独立性。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意识是由现实的人的生产生活决定的,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2]525。在这句话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意识形态失去独立性的外观,并不是否认意识形态具有独立性,而是强调社会意识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生产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意识形态没有绝对的独立性,只存在相对的独立性。三是阐述法的历史继承性问题。在谈及法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以古罗马和英国的法为例,指出法和法律有时候也可能继承,但是继承后的法和法律或许只剩下一个名义而不再占统治地位了。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虽然用了“可能”两字,但他们却涉及到意识形态的历史继承性问题了。

在1848年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再次阐述意识对社会存在的依赖性。他们以反问的形式指出,意识总是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的。质言之,意识形态是不能绝对地脱离社会存在而发生改变的,它的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

第一阶段是马克思恩格斯初创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两位导师对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阐述不是很多,也不太详细,甚至一些表述也不是很准确,但这是由一定的原因造成的。恩格斯晚年道出了这个原因,因为在当时的环境下,他们把重点放在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去探索意识形态,这样做的结果导致了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

三、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发展阶段

1849—1886年是马克思恩格斯发展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时期。这一时期在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资本论》以及恩格斯的《反杜林论》等著作中,两位经典作家进一步总结和阐发了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使这一原理得到巨大发展。

1851年,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这一著作中,马克思指出,波拿巴能够登上总统宝座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动因,那就是“拿破仑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这一传统观念的巨大历史惯性作用,实际上谈的就是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突出表现——意识的能动作用。

此后,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做了此前绝无的精辟概括。他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根本原理的基础上,对意识形态进行了科学的定位,把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式)定位为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之上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这是对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精辟阐发。

《资本论》是马克思花费四十年功夫潜心研究资本的伟大成果。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篇章中,马克思阐述了艺术的发展和物质生产发展的不平衡关系。他谈道:“关于艺术,大家知道,它的一定的繁盛时期决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3]接着马克思以罗马私法和希腊艺术为例说明了这个观点,指出希腊和罗马时期的物质生产发展不是很发达,但是希腊艺术和史诗在某些方面却成为一种高不可及的范本,而罗马私法也成为现代社会的法的先声。在这里马克思阐述的就是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平衡性问题了。

恩格斯在1876—1878年间完成的《反杜林论》,是第一次全面阐述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经典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对于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同样做了精彩补充。首先,恩格斯从意识的来源和本质阐述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和能动性作用。恩格斯认为,意识产生以后就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但意识和思维依赖于自然界的人脑,是人脑的产物;因此意识和思维具有的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关于意识的能动性作用,恩格斯认为意识和思维可以能动地认识和反映世界,即意识和自然、思维和存在的密切的适合,达到统一。其次,恩格斯也谈到了意识形态的历史继承性问题。在阐述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理论来源时,恩格斯指出其理论形式是对18世纪法国的启蒙学说的继承和发展,“同任何新的学说一样,它必须首先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虽然它的根源深藏在经济事实中”[4]。在这些论述中,恩格斯强调了要以历史的材料为前提,实际上谈的就是意识形态的历史继承性问题。最后,恩格斯再次阐述了社会的大分工是意识形态获得相对独立性的前提。他指出意识形态的创立和发展的分工基础必须随着单纯的体力劳动者与少数专门从事法、艺术、科学工作的特权分子的分工的实现才成为可能。在这里恩格斯更加详细地表明了意识形态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的产物,意识形态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精神活动部门的可能。

第二阶段是马克思恩格斯发展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阶段。在这一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同样强调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的依赖性,继续阐述意识形态的分工前提和历史继承性问题。另外,在这一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增加了对意识形态能动性作用及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发展不平衡性问题的阐述。

四、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系统完善阶段

1886年以后直至恩格斯逝世为第三阶段,这是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进行系统完善的时期。这时期马克思已经逝世,对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进行系统完善的工作就由恩格斯完成了。这一时期,恩格斯1886年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和他后来的几封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书信,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意识形态理论相对独立性原理,弥补了两位经典作家在早年的思想发展中着重内容而对形式有所忽略的不足。

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重点阐述了法律、哲学、宗教等几种形式的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他充分肯定这些意识形态产生以后就会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存在。恩格斯指出,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作为第一个独立的力量出现后,立即产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结果公法和私法就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而哲学和宗教离经济基础更远,它们之间存在更多的中间环节,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在论述法律时,恩格斯还指出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来而赋予新的内容;而在谈宗教的时候,恩格斯也说宗教一旦形成总要包含某些传统的材料等等,这些所要表述的都是意识形态的历史继承性问题。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还提到一句话:“一切意识形态领域内的传统都是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5]这句话实际上谈的是意识形态的能动性作用,虽然谈的是意识形态的保守的一面,然而这也是意识形态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表现。

在恩格斯晚年的最后几年里,以保尔·巴尔特为主要代表的资产阶级学者和以保尔·恩斯特为代表的“青年派”对唯物史观进行了极大歪曲,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为“经济唯物主义”,称唯物史观为“经济史观”。为了坚持和捍卫马克思主义理论,反驳资产阶级学者和“青年派”对唯物史观的曲解,恩格斯全面地揭示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系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他的若干书信里。

关于意识形态的历史继承性。恩格斯在1890年10月27日写给康拉德·施米特的信中谈道,每一个时代的哲学都是以它的先驱传给他的思想材料作为前提的。后在写给弗兰茨·梅林的信中又指出,意识形态“在每一科学部门中都有一定的材料,这些材料是从以前的各代人的思维中独立形成的,并且在这些世代相继的人们的头脑中经过了自己的独立的发展道路”[1]658。这些话都生动表述了意识形态在人的思维中经过了独立的发展道路,并且意识形态总是以先驱的思想材料为前提,具有前后相继的特点。

关于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平衡性。恩格斯在1890年10月27日写给康拉德·施米特的信中指出:“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1]598他以18世纪法国与英国哲学的关系和后来德国与英法哲学的关系为例,说明了某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意识形态却可能先进于经济发达的国家。同样,某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其意识形态不一定最先进。

关于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间的相互作用。恩格斯晚年极为重视这一现象,多次在信中做了阐述。在1890年9月21日写给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恩格斯提到历史的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后,又指出“这里表现出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1]591。在1894年1月25日恩格斯给瓦尔特·博尔吉乌斯的信中,恩格斯也谈道:“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发生影响。”[1]668这两段话明确地指出了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特点,这特点充分闪现出唯物辩证法的思想影子。

关于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社会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是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最突出表现。在1890年10月27日写给康拉德·施米特的信中,恩格斯谈道:“在它没有被认识的时候构成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的那种东西——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我认为是不言而喻的。”[1]598在同一信中,恩格斯还指出那些更加远离经济基础悬浮于空中的意识形态领域,“包括他们的错误在内,就要影响全部社会发展,甚至影响经济发展”[1]599,等等。这些都表达了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社会发展能够产生巨大影响的意思,阐释了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第三阶段是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进行系统完善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恩格斯一方面对以往阐述过的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他又增加了对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间的相互作用的阐发。总之,在晚年恩格斯的努力完善下,意识形态理论相对独立性原理最终趋于系统化。

五、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当代价值

首先,启示在理论建设的过程中,要树立长期建设和不断完善的意识。理论的建设一般情况下不会一蹴而就,而需要时间来发展完善。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是如此,中国共产党人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也是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过程贯穿他们理论生涯的大半辈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到现在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的过程,启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必须树立长期建设意识,而且在建设过程中要与时俱进,做到与时代发展同步、与社会实践要求同步。只有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理论建设才能焕发出蓬勃生机。

其次,有利于运用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既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实践斗争的需要。该理论从开始创立,马克思恩格斯就用来指导实践,而且也在实践中被证明是科学的。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也可以而且应该善于运用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来为之服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意识形态的历史继承性特点,启示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既要善于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文明成果,同时又要注意扬弃那些与中国经济基础及发展现状不相适应或不完全适应的成分,真正做到去糟取精。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平衡原理,启示在中国当前的条件下应该努力争取建设出高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意识形态,促进我国精神文明的大发展,从而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启示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过程中应该努力实现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的相互促进,比如文学艺术与道德的相互促进,实现以美促德,以德促美。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原理,启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先进意识形态所具有的引领作用、激励作用、凝聚作用等多方面的功能,为经济繁荣、政治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一个良好和谐的环境氛围,最终有效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前进。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4.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8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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