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会计现存问题及策略选择
2014-04-11孙爱东
孙爱东
(东北财经大学 网络教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会计准则差异对反倾销应诉的影响
中国企业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首先要回答反倾销发起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并提交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制作的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由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诸多差异,使中国企业在提交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制作的财务报表时,对中国反倾销应诉产生一定的影响。
财务报表内容的差异及其影响。由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在财务报表中会计处理规范和会计术语均有所差异,比如在项目分类方面,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会计惯例将库存股份列为股东权益的减项,而前联邦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的会计惯例则把它列为资产项目。有时即使两国为统一概念采用同样的术语,但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在具体内容上也可能有重要的差异。比如“前期调整”一词,美国指前期财务报表差错的更正以及收买企业在合并前的亏损所带来的纳税抵减额的实现,英国则指前期财务报表差错以及会计方法的变更所产生的影响。在反倾销调查问卷中,首要的就是提供财务报表,而中国财务报表与国际通用财务报表的差异常常影响中国反倾销的举证。
折旧或摊销方法差异的影响。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中国有不少企业为了会计核算的方便等原因,采用了直线折旧法,而发达国家被普遍使用加速折旧法。在反倾销应诉中,会计折旧或摊销方法的选择不同经常成为影响成本计算的因素,从而不利于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对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的不同也会影响到反倾销应诉。对于无形资产的摊消,中国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摊销20年,摊销期限的不同同样对每期的费用分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当期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正常价值的确定。
资产计价的国际差异对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影响。资产计价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计价基础,采用不同的计价基础往往造成产品生产成本的不同,进而造成正常价值的不同。特别是在使用出口国结构价格衡量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其影响更大,最终将会影响到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比如在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上,中国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可以计提减值损失,但是不允许确认利得。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计价遵循公允性原则,采用现行成本、重置成本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并重新核定经济使用年限,且不受法律或会计准则的约束。国际会计准则一般采用现值对资产进行计价,而中国一般只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由于物价水平不断上涨,采用现值计价的资产成本较高,导致正常价值提高,容易判定倾销存在或提高了倾销幅度,不利于反倾销应诉。
二、中国反倾销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会计资料通用性差
按国际惯例,企业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而中国有些出口企业在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并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有的企业为了应付申诉国的核查而请注册会计师进行突击审计,故其可信性也就大打折扣。
在反倾销诉讼中,可靠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才是惟一能说明中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方法。要求会计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能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否则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
(二)相关会计资料准备不足
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主要是围绕反倾销调查问卷准备并提供会计资料及完成相关事务,包括做好应诉前的准备、收集应诉材料、研究并填写问卷、进行抗辩陈述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应诉会计材料的范围和时间,各国的反倾销法都有相关规定。美国法律要求调查被诉产品在美国工业申诉之前三年的情况,欧盟法律要求调查被诉产品在欧盟工业申诉之前一年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包括:公司的资本或股本构成;公司负责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部门的生产和收入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分类明细账;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和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以及价格减让、佣金、回扣;被调查产品出厂价格以至到岸价格之间的各种费用,每笔交易的销售发票的副本和付款证明;与生产和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出口到反倾销调查国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支出费用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的详细资料,以及公司所运用的总的会计制度的说明。
(三)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缺少出口定价向导及反倾销预警系统。实施反倾销会计规避是国际间应对反倾销调查“前置化”的一项重要战略。反倾销预警最明显的特征有两个,一个是价格偏低,另一个是销售量的剧增。出口企业应该密切留意这两项指标的变化,以便调整出口政策。但是中国企业往往忽视了这两项指标或者是没有设立任何机制来跟踪这些指标。
中华文化及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西方文化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东方文化之中象形思维方式为主,而西方文化中更多为抽象思维,并且中国的语言表达和思想观念更加谦逊和委婉,西方的思想观念之中更加直接。因此东方和西方的文化差异使得在英语的翻译过程中经常性出现偏差。在翻译过程中能够明显感受英语的翻译逻辑性较强,并且语言表达之中被动句式较多。汉语之中对于信息的表达更加注重完整性,对于语法句式的使用规范性及约束性较低。基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性,在语言的表述及翻译之中存在偏差,继而增加了商务英语的翻译难度。
反倾销应诉举证会计缺位。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会计举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中国的出口企业,在应诉的过程中缺少反倾销应诉会计的支持,不知道如何收集会计资料,也不知道如何举证,因此白白错失了很多抗辩的机会。
(四)相关专业人才匮乏
在反倾销应诉中,有很多事项涉及会计的专业问题,应诉方的会计举证,需要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来认定,因此办理此项工作就要求有很强专业知识和很高的专业技术。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反倾销诉讼方面较弱,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不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反倾销注册会计师业务是涉外诉讼,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反倾销法。因此办理反倾销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除了要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通晓有关反倾销专业法律,这样才能针对不同国家进行反倾销会计举证和抗辩。
缺乏国际贸易知识。反倾销与国际贸易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具体的反倾销业务时,应该将反倾销会计举证置于整个国际贸易体制和国际经济贸易自身的整体中去解读,要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海关估价方法。
不精通国际法务会计。在反倾销应诉的全部过程中,调查问卷的填写质量是决定能否胜诉的关键。然而调查问卷的填写中涉及了许多法务会计问题,这就需要具有较强专业技能的注册会计师帮助填写问卷。如果填写时未能准确理解反倾销中的法务会计问题,则很可能导致调查机关不采用答卷材料,或采用该答卷材料,但依答卷会计数据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对应诉企业不利。
不具备必要的外语水平。由于反倾销是一种涉外诉讼,因此中国出口产品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必须以调查方的语言来进行。所以,承办反倾销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至少应掌握一门外语,且外语水平在应诉反倾销会计业务方面的听说读写应达到比较自如的程度。在协助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时,注册会计师应该能尽快读懂调查问卷的内容,并用英语进行会计举证、陈述和应答。
三、完善反倾销会计的策略选择
(一)加快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在近二十年的会计改革中,中国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但是却总是跟不上国际会计准则变化的步伐。因此,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过程中,通过主动参与和配合国际会计理事会的全球化工作、尽快完善国内相关会计规范的立法程序、加强会计标准体系及各项法规制度的协调和沟通来积极牟取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中的理事席位。在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会计准则颁布后,尽快督促相关部门加紧研究其操作步骤和实施方法,在中国企业界全面实施。
2.加快实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就中国会计标准体系变迁历程来说,主要是采取渐进式的方法来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总是从中国现有的会计制度的边缘衍生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通过新制度的不断发展来逐渐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最终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最终完成中国会计准则改革的目标。具体来说,中国会计准则的改革,首先出现的是《中外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接着就进入到具体会计准则,在更为细节的地方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在渐进式会计体系变迁中,财政部具有会计准则制定权,并以行政命令要求中国企业采纳。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接受国际会计准则便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不能自主研究和接纳。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市场基本完全开放,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急进式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完全可能,所以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应该采取急进方式完全接受国际会计准则。
3.会计核算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
会计核算中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通常应该以国际会计惯例作为标准,各种间接费用的分配必须合理、科学、规范,期间费用必须合理分摊。因此为了取得反倾销会计举证的有效性,在会计实务中要严格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只有以真实的经济业务为核算对象,严格遵循统一的会计原则、会计制度,选择一贯的会计政策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并依照规范要求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可信。只有真实、可靠、可信的会计信息才能在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应诉中得以认可。
(二)逐步完善中国企业会计操作规范
1.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账目
倾销的根本问题在于产品出口价格是否正常,财务会计数据则构成了反倾销证据的核心。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方面的资料保存、收集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竞争对手的资料更是少得可怜。中国现有的会计信息不仅在内容方面有缺陷,而且在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方面也存在严重的不足,也就是我们在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中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在通用性方面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日常核算与调查时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的结果不同,我们在反倾销应诉中仍会处于不利地位。
2.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透明
企业也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渠道,让会计信息更加透明,披露更为及时和真实。只有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和畅通,才能保证一方面企业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国外提起反倾销诉讼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获得相关的会计活动信息,填答调查问卷,并能积极组织应诉。快速的反应和积极的应诉既能让国外调查机关意识到中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重视,也能以完整的会计信息和准确的审计让国外调查机关信服,使其成为有力的证据,只有这样我们自己的利益才能得以维护。
(三)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1.建立反倾销会计机构
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所需的信息比较庞杂,除了企业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自身的财务信息以外,还需国内外市场行情的信息、进出口总额、相关产品的价格、数量、以及宏观方面的信息等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因此中国出口企业应在内部设立反倾销专门机构,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收集和研究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形成反倾销会计的信息平台,为企业在产品出口国别、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方面的决策提供依据。会计机构应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和出口商品的国外区域分布资料,包括有关国家或地区市场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生产能力、市场销售量、销售渠道、价格水平、竞争状况、产品市场前景等,及时掌握进口国的情况,进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规避。
2.建立适应国内外反倾销调查的会计核算系统
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是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核心部分,也是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所需信息的主要来源。进入WTO的中国企业,应以有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为目标来改造自身的会计核算系统,在严格遵守中国相关会计法规、确保各项会计信息清晰可靠的基础上,对原先的会计系统进行反倾销专项拓展 (如按照各国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的要求整理和存放会计资料、提供确定反倾销所需的成本费用资料、竞争对手的成本构成、以及分析对比资料等),建立有利于提供反倾销所需信息的会计核算系统。
3.了解并掌握主要目标市场的反倾销法规
中国企业一般不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和经济政策,容易引发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规避会计不仅要求掌握反倾销有关成本认定的国际基本规则,而且要全面了解进口国反倾销的法律。这就要求会计人员通晓《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WTO的反倾销委员会关于反倾销调查资料搜集期间的建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保障措施协议》等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同时又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能针对不同国家进行有利的会计运筹。
4.保质保量进行会计报表外部审计
国外反倾销无一例外的都要求企业优先提供至少两年的审计报告。可是,现阶段中国的企业为达到某一目的,伙同或者指使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进行粉饰,使得审计报告不符合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现状。有的企业实际盈利而审计报告出现较大亏损,成为被征以高反倾销税的有利佐证;有的企业财务资料与审计报告不相符合、漏洞百出,这必然导致官员审查时全盘否定企业财务资料,转而采用其他资料裁定,这类企业往往被征以巨额反倾销税。
5.重视对目标市场“投资进入”的会计决策
中国企业在规避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中均有反倾销规避的内容,如欧盟反倾销法中有组装规则、原产地原则等反倾销条款,美国反倾销法也有与欧盟反倾销条款相似的规定。因此,要真正化解反倾销、反规避的风险,就必须推进国际市场进入方式的转变,由“出口进入”向“投资进入”转换,在转换过程中应该对到目标市场地投资建厂并在当地生产、销售进行可行性研究,做好目标市场投资进入的会计决策,有效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对反倾销人才的培养可以使企业了解如何出具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成本等证据,争取自己的主动权。为了保证调查与裁决的公正性,必须尽快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得力人员,建立一支能适应将来工作需要,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同时,政府要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骨干企业、中介组织着力培养一批精通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业务的律师、会计师、产业专家、贸易专家,形成以企业为基础,以中介机构为纽带,依据各地经贸委、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等相关工作的机制,必要的时候,可以引进国外的一些专业人才。培训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派有关人员参加世贸组织每年组织的培训班,也可以请求世贸组织或某一些友好国家的专家,来国内进行反倾销应诉、谈判、法律等专业人才的培训。对于注册会计师,应增强其在国际反倾销法律、国际贸易、国际法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英语水平,提高其在反倾销应诉中会计咨询、会计举证的能力。
[1] 颜彦.反倾销司法会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2] 袁磊.反倾销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 孙铮,刘浩.反倾销会计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辨析[J].会计研究,2005,(1):67-76.